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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样大罪 在遗嘱中伤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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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样大罪 在遗嘱中伤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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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1 21: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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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真主说:“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嘱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后,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妇女章12节)即不能有损于继承人,如遗嘱中加入原来所没有的债务,以此来伤害继承人,所以真主对此严加禁止,伟大的真主说:“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妇女章12节)
伊本·阿巴斯说:“此指的是真主作为合法的遗产中的主命份额。”“谁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将使谁人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属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谁违抗真主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妇女章12节)穆扎希德解释为:在真主所主命的遗产中抗违。阿可勒迈从伊本·阿巴斯传,他说:“谁不喜欢真主的分配并超越真主所限的法度,真主将谁入火狱。”
开立宾说:“这是指隐昧真主对遗产的分配,超越其法度,认其为合法。”“真主将使谁入火狱,永属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妇女章12节)艾布·胡莱赖传:穆圣说:“的确,有一男人或一女人,已干了六十年善功,临死时,在嘱托中伤害人,火狱当属他俩人。”然后艾布·胡莱赖念了这节经文。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妇女章12节)《艾布达乌德圣训集》穆圣说:“谁带继承人的遗产逃走,真主将取消他在天堂中的遗产。”(《伊本马哲圣训集》)穆圣说:“真主确巳把一切权利赏给其拥有者,属继承人的权利不得再遗嘱。”(《铁密则圣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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