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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不让任何人参与他的判决。”(18 : 26 )“你们有甚么理由?你们怎么这样判断呢?”(37 : 154 )“ 你说:‘……一切判决,只归真主;他依理而判决,他是最公正的判决者。’”(6 : 57) 一、任何人不能妄断他人没有“伊玛尼”(信仰)
根据传统的逊尼派中哈奈斐教法学派在教义学上的主张,“伊玛尼”有两个要素:1口头承认;2内心诚信。“口头承认”就是要求穆斯林口诵“清真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并且念“作证言”以便证明其信仰。伊斯兰教认为,只要某人诚心诚意地念了“清真言”或“作证言”,那么他就是一个“有信仰的人”,便具有了“伊玛尼”。在“伊玛尼”的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中,“内心诚信”是基本的要求;而“口头承认”则是不可缺少的辅助条件,也就是在“内心诚信的同时应该经常表白,还要努力完成念、礼、斋、课、朝“五功”。
伊斯兰教的“伊玛尼”涵盖面很广,它体现在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据艾布•胡莱赖传述:穆圣曾说:“伊玛尼有七十几个枝杈,最高贵的就是诵念‘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最起码的是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知耻也属于伊玛尼的一个枝杈。”(六大《圣训集》辑录)
这段“圣训”里所指的“七十几个枝杈”,说明伊斯兰教信仰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前辈学者的传述和研究,他们将这七十多个枝杈概括为三大类:
(一)体现在穆斯林内在修养方面的“伊玛尼”。在这当中除了伊斯兰教的“六大信条”之外还应该包括“忠诚”、“忏悔”“不绝望于真主”、“实践诺言”、“忍耐”、“谦虚”、“仁慈心理”、“处处依托真主”、“抛弃妒忌心理”、“不搞阴谋诡计”、“不搞欺骗”等等。
(二)表现在口头上的“伊玛尼”。包括:“经常表白‘真主独一’的言辞”、“恭诵《古兰经》”、“求知上进”、“教授知识”、“祈求真主”、“远离虚妄”等等。
(三)表现在身体力行方面的“伊玛尼”。除了伊斯兰教的“五功”等功修外,还应该包括:“助人为善”、“调解争端”、“命人行善”、“止人做恶”、“维护大众利益”、“积极进取和奋斗”、“履行承诺”、“和睦邻里”、“防止挥霍浪费”、“讲求信义”、“清除路障”等等。上述各项都是“伊玛尼”的具体表现,应该是每个穆斯林努力追求和力行的。
一个穆斯林在伊斯兰教功课和社会善功方面的多寡,可以成为是否蒙得真主喜悦的条件。我们要努力用各种善功去增强“伊玛尼”的光亮,正如先贤阿里曾说:“伊玛尼就象一点白光,人们做了善功时,白光就强,以致整个心房;伪信士犹如一个黑点,犯禁时黑点增多;以致整个心房,一个人由此被定性,导致其结局”。毫无疑问,虽然说每个穆斯林都是有“伊玛尼”的,但是有的会由于其犯禁而使之暗淡,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说:“绝不然,但他们所犯的罪恶,已象锈样蒙蔽他们的心。”(83:14)
有些穆斯林由于种种原因,或者没能及时履行某些功课,或者因故没有完成某些功课,或者是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履行了某些功课,我们切不可信口判断某人是“没有伊玛尼的”、或者是“穆纳斐格”(伪信士)、甚至是“卡斐尔”(不信者),这样不加思考地进行评断其实是对“伊玛尼”本质的无知。当年,圣门弟子伍萨麦杀了一个口诵“清真言”的人,因为他认为其口头诵念是虚假的。之后穆圣严厉地指责他说:“难道你打开了他的心扉,知道了他说的是真是假吗?”意思是说:你绝不能知道他内心中的事情,既然他口诵了“清真言”就证明他是有“伊玛尼”的,就应当以教胞对待;既然你不可能知道他内心中事情,就不能想当然地行事。
另外,妄断他人是一种猜疑行为,随意猜疑不仅不符合伊斯兰教精神,不符合伊斯兰教道德要求,而且还是一种犯罪,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有些猜疑,确是罪过。”(49:12)随意猜疑不仅会伤害他人,有损穆斯林间的和睦,而且还会伤害自己。据本•欧麦尔传述:穆圣曾说:“谁对其(穆斯林)兄弟说‘卡斐尔’那么,他俩的其中之一就成了‘卡斐尔。”(布哈里辑录)
又据艾布•赞尔传述:穆圣说:“任何人都不可以用‘夫苏格(堕落)’漫骂他人,都不可以用‘库夫尔’(不信道)漫骂他人。如果言不符实,则漫骂归于自身。”(布哈里辑录)
所以,我们穆斯林要时时、处处、事事以身作则,少一些评头论足,多一些实际行动。正如《古兰经》云“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敬畏真主,各人应当想一想自己为明日而预备了什么,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59:18)“信士们皆为教胞,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纷争,你们应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恤。”(49:10)
二、任何人不能妄断“哈俩里”与“哈拉目”
哈俩里:意为合法事物,是指伊斯兰教法允许穆斯林的事物。
哈拉目:意为非法事物,是指伊斯兰教法禁止穆斯林的事物。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16)又说:“你说:“你们告诉我吧!真主为你们降下的给养,你们把它分为违法的与合法的,你们空间是奉真主的命令呢?还是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呢?(10:59)
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说:“求私情而破坏真主的法律者,等于反抗真主。明知而告假状者,必遭主怒;冤枉信士者,必进火狱;助人制造冤状者,必被真主唾弃。”(艾布•过乌德辑录)
伊斯兰教对于“哈拉里”与“哈拉目”的认定具有严格的界定标准,认定某一事物的合法与非法属性,必须符合《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规定以及教法学家的一致认可。先贤阿里(求主喜悦之)曾说:“假若依个人的认识来判定事物的话,那么抹皮袜时肯定会以为是抹靴底。”(按教法规定,应抹袜面),这就说明,教法判定(法特瓦)绝不是随便根据某一个人的意志来制定的。即便是被大家公认的四大教法学家,他们对于自己所有的教法主张,也未以完美无缺自居。教学家沙菲尔说:“我的意见即使被认为是正确的,其中也可能含有错误成分;别人的意见即使被认为是错误的,其中也可能含有正确有因素。”这更说明了教法制定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也表明了教法学家审慎和谦恭。既然如此,我们常人又怎能轻易地进行教法判定呢?但是当我们遇到一些含糊或悖理的事物时,该如何对待呢?在这方面,教法学家罕伯里为我们做出了表率。当有人问及他一件悖理之事时,他总是回答到:“我讨厌此事。”或说:“这件事并不使我感到惊奇。”或说:“我不喜欢这样的事。”或者说:“我不赞成这种事情。”其他的教法学家诸如艾布•哈尼法、马立克以及许多著名法学家都有类似的记述。既然大教法学家们都如此谨慎,不随便判断,那么我们普通穆斯林又怎能随便断这是“哈拉目”,那也是“哈拉目”呢!这样做违背了伊斯兰教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所以,希望我们穆斯林同胞不要妄用教法,以免遭受真主的谴怒。
现今社会,每个穆斯林都会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教法归类不甚明确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在没有找到教法明文规定之前,不可轻率地将其认定为合法或非法,而应慎重对待。
祈求真主赐予我们智慧,使我们能够明辨是非,谨守真主的法度,成为一个两世吉庆的穆斯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