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临川
在一些民族知识分子中流行这一种看法,即认为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是由具体社会环境决定的,在倡导伦理思想时,‘宗教为体,民族为用’,而处于激发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则要‘民族为体,宗教为用’。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不同认识(本文中‘宗教’特指伊斯兰):
(一) 宗教和民族的概念。
“宗教”一词在社会上通行已久,伊斯兰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概念,也为大家所熟知。尽管严格来说把伊斯兰术语中的‘迪尼’(DIN)一词(其原意是‘顺从’,‘敬畏’,引申为‘人类生活制度’)译为‘宗教’是个讹误,但‘宗教’已成为约定俗称的术语。那么,我们所致力的应当是对‘宗教’概念的重新认识和界定。
无论社会上流行着怎样的对‘宗教’的定义,但‘宗教’在伊斯兰术语中的定义是‘完整的人类生活制度’(见现代伊斯兰思想家茂笃迪所著(《古兰经》四大术语)。认识‘宗教’在伊斯兰中的概念,还必须了解作为‘宗教支柱’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依巴代特’(IBADAH)。它并不限于通常被译为‘功课’的若干‘宗教仪式’,它是真主所嘉勉的一切举止行为,以真主仆民生活的人,其全部生活都是‘依巴代特’。这便是‘宗教’在伊斯兰中的本来概念。
那么,‘民族’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如果我们同意目前所流行的‘民族’的定义的话,它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
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尽管‘回回民族’有自己的
历史,有自己的始末,但毕竟也还是这种‘共同体’之一。
(二) 民族与宗教不可相提并论。
我们由此可以知道,民族与宗教概念不同,其社会价值大相径庭,在人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更不可同日而语。
从历史角度分析,民族是社会、历史规律的产物,自有其产生、发展乃至灭亡的过程。世界上的好多个民族已不复存在,如巴比伦、阿德、赛莫德等民族。许多民族又重新产生,例如已居我国少数民族之二的回回民族,在明代三百年间才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她的萌芽也还始于唐宋年间来华的西域穆斯林。然而,宗教则是真主赐予人类的天启生活制度,它并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从社会范畴衡量,大凡民族都脱离不了‘四个共同点’的特征,而宗教却跨越地域、国界甚至州界而广传于全球南北东西。我国有十个民族全民信奉伊斯兰,这十个民族以外其他民族中也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世界十多亿穆斯林中几乎包括全球每个民族的成员。而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影响,相比之下是微乎其微的。即使伊斯兰成份很浓的回回民族,就纯民族角度而言,也免不了分化外流的现象。如果抽去伊斯兰的成份,则更谈不上对其他民族的影响了。
从实质真理斟酌:民族和宗教尤其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前者是具有‘四个共同点’的共同体,而后者是这无数个‘共同体’应当遵循
的生活方式。从这一角度来讲,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可以说是肉与灵的关系。回回民族与伊斯兰的关系尤为如此。
诚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是依存的关系,存在着主次之分。但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这种主次关系可以根据具体环境而转化,以致可以产生‘民族为体,宗教为用’的现象!这种观点或许适用于其它什么宗教,但是,它与伊斯兰思想意识却是格格不入的。在伊斯兰观念中,宗教是人类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方针,它始终应当在人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而不能退居从属地位。
或许有人会说:那般人所说的“宗教为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激发民族情感,民族觉醒而倡导的积极进步的民族主义。殊不知,这种与狭隘的‘民族主义’无关的民族主义,正是伊斯兰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我们了解了这一事实,那么,我们不难发现所谓‘宗教为用’的提法实质上处于对两个问题的忽视之中:(1)宗教和民族的实质以及在人类生活中的不同作用。(2)进步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原是伊斯兰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对伊斯兰关于民族主义的观点略作一瞥,这或许是有益的。
(三) 伊斯兰与民族主义。
伊斯兰与民族主义是什么关系呢?
关于这一问题,著名伊斯兰思想家哈桑·班那曾在一篇讲演中指出:如果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意味着眷恋国土,热爱祖国,怀念家乡,那么,这一方面是人的天性所在,另一方面是伊斯兰的指示。为自己的信仰而献出一切的大贤比俩里,同时也是在他乡异土(麦地纳)吟诗高歌,抒发思念家乡之情的比俩里,当穆圣听到大贤艾为尔描述家乡麦加时,禁不住思想之情,热泪夺眶而出,他对艾为尔说:“艾为尔啊!请你让我们的心情安静一些吧”。
如果民族主义意味着捍卫民族尊严,独立和自由,提高民族地位;意味着团结御侮,同仇敌忾;那么,这正是《古兰经》的教训之一:“光荣只属于真主和使者以及信士们,而伪信者却不知道。”(63:8)“你们为反抗他们,直至迫害消除,而宗教专归真主。”(2:193)
如果民族意味着加强社会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共同致力国家和民族事业,那么,这既是伊斯兰的定制之一,又是穆斯林共同体的特征。《古兰经》说:“你们当全体紧抓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5:2)“信士们都是兄弟”。(49:10)
然而如果民族主义意味着高宗派,分裂国家,分裂伊斯兰整体;意味着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意味着惟我独尊而践踏其他民族的权益,或意味着抛弃价值观念而建设仅存骨架的所谓‘民族实体’,那么,这种民族主义是伊斯兰所反对的。穆圣(愿主福安之)说:“鼓吹宗派主义的人不是我们的教胞,死于宗派主义的人不是我们的教胞”。这段圣训可以说是伊斯兰对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所持的根本的立场。
我们至此可以认识到,曾经遍及世界各地的那些进步的民族主义运动,那些出自革命家们笔下的汗牛充栋的民族解放理论的积极部分,只不过是伊斯兰思想体系中的一个分支而已。只有民族主义完全忽视思想和信仰建设而向沙文主义或实利主义发展时,它才成为伊斯兰所反对的对象。
可见,积极而进步的民族主义,只是伊斯兰思想在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的具体体现,并不存在什么‘民族为体,宗教为用’的问题。如果真有一种民族主义以‘宗教为用’为宗旨,那么,这只能是西方观念中的民族主义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