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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依据
作者:山牧老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7:53:43

二、    立法依据

 

伊斯兰法学是依据经、训、议、比四项内容确立的。其中:

----指真主的经典“古雷阿尼”。

----指真主使者的言行记录“笋乃提”。

----指权威学者们的公议“伊知玛尔”。

----指相似事物的类比“给亚斯”。

以上四项立法依据,本身又都是按照经训指导决定的。

1、古兰

《古兰》是正道的灯塔,是立法的第一基石。真主说:“我只本着真理降示古兰,古兰只含真理而颁降。”(17:105)“这是对全人类的宣言,是对畏主守法者的向导和教训。”3:138)“我把它降示你,以便你奉安拉命令把众人从重重的黑暗中引入光明,引入强大的可颂的安拉的大道。”(14:1)

真主创造人类,为人类安排了万事万物,颁降古兰作为正道的向导,从方方面面阐明真主的法规,并告诫我们今世与后世的关系。真主说:“我降示你这部经典,以阐明万事。”16:89)“我在经典里没遗漏任何事物。”(6:38)古兰还指出:“真主曾创造了死生,为考验你们谁的工作最优秀。”67:2)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认主独一的信念下,只有力行合法事物,远离非法事物,才能获得两世的成功。

真主是宇宙万物的独一主宰,古兰是人类法律唯一的根据和标准。认主独一就是让我们对真主唯一崇拜和绝对服从。伊斯兰的任何法规都是古兰经旨的体现,使者的全部言行都是对古兰的注释。圣训中说:“谁以古兰为向导,它把谁引入乐园;谁把它置于脑后,它把谁推向火狱。”而且古兰中每字每句都永远不会遭到丝毫的改动,因为尊大的主宰已然宣布:“我确已降示教诲,我是教诲的保护者。”15:9)

古兰是真主颁降的最后一部经典,它包括以前各部经典的内容,并使伊斯兰达到最完美的境界。真主说:“今天,我已完美了你们的教门,全美了对你们的恩惠,我喜悦你们以伊斯兰为宗教。”5:3)

2、圣训

《圣训》是信士言行的具体指导,是对古兰的第一注解,立法的第二基石。

圣训最好地说明了笋乃提,笋乃提是真主的使者所做、所说和所认可的事情。

真主为指引正道,以圣职派遣使者,使其成为伊斯兰的代表和模范。使者的全部言行都体现着真主的法度。使者的笋乃提就是伊斯兰的具体实现,使者的全部性情就是古兰经。

真主说:“你确是具有伟大的性格。”68:4)“你确是指引正道的。”42:52)“你们的使者可作为他们优秀的榜样。”33:21)主的使者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信士们作出畏主守法的表率,只有确认笋乃提,服从使者的判断,才能吻合真主的命令,实现伊斯兰道路。真主说:“凡是使者命令你们的,你们当遵守之;凡是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当戒绝之。”(59:7)“你们当服从安拉和使者。”(3:32)“谁服从使者,谁服从安拉了。”(4:80)

主的使者*说:“我给你们留下两件珍宝,只要你们掌握好,就永远走不了黑路,即安拉的经典和使者的遗教。”又说:“你们谁也不能获得依玛尼,除非他们顺服我所带来的一切。”又说:“凡我禁止你们的事情,你们戒绝之;凡我命令你们的事情,你们力行之。”使者*的训令全部来自安拉的告谕,真主说:“他未随私欲发言,这只是他所受到的告谕。”(53:3-4)“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真主和使者面前,不要争先做一事。”49:1)“当你们争执一事的时候,你们把它归至真主和真主的使者。”4:49)“指你的主发誓,他们不信道,直至他们请你判断他们之间的纷争,而他们心中对于你的判决毫无芥蒂,并且完全顺服。”4:65)真主告诉他的使者说:“你说,如果你们确实敬爱安拉,(那么)当追随我,(这样)安拉就喜爱你们。”3:31)

3、类比

类比是比照性质相同的事例,以同一标准进行判断。

类比法是主的使者*首先采纳的,这一方法是依据经训明文,对其允许范围内各种事务的同一指导。或者说,规范的类比法,就是对概括性的经典节文的具体运用,譬如,《古兰》中提出命价,而《圣训》中提出肢体的赔价。《古兰》中禁止母女或姐妹同嫁一人,而圣训中禁止她与姑母或姨母同嫁一人,主的使者*说:“如果你们那样做了,则你们断绝亲属关系了。”

主的使者在临终的病榻上说:“我一定禁止古兰所禁止的,古兰和大众所认识的圣训是你们的领导,古兰、圣训中没有指明的,你们就比类行之。”(见《伊斯兰法学史》)

帅哈拜(真主使者的伙伴)们对于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据《古兰》和《圣训》。如果《古兰》和《圣训》中均不能得到明确的依据时,他们就依照性质相同的事例进行类比。正如欧麦尔在给艾卜·穆沙写的信中所说:“判断是以《古兰》或《圣训》,其次是个人理智。你们认清《古兰》和《圣训》中同样的事例,遇事可以类比。”穆阿兹去也门时主的使者*曾问他,到那里你将根据什么裁决?他首先说:“以安拉的经典”。使者*又问如果古兰中没有明文时呢?他说:“以安拉使者的笋乃提”。使者*又问如果再没有明文呢?他说:“尽力用我的推理”。主的使者*说:“感赞安拉!安拉已将他使者心中所赞许的,赐给了他使者的使者”。

《伊斯兰法学史》中记载,帅哈拜们虽在《古兰》和《圣训》之外,使用自己的见解判断事物,但是他们最憎恶甚至痛斥一般人使用自己的见解,唯恐无学识的人对于教门有所放肆,随便把自己的观点掺杂其中。至于合理的见解,乃是他们所采用的。所谓合理的见解,是指那些确实本着经训明文含义而类比的判断。

当初帅哈拜们对于已确定的圣训,都相当严格执行。艾卜·拜克尔(使者之后的第一位哈里法)对于新发生的事件,要寻遍《古兰》与《圣训》,如得到明文时,就以经训明文判断,如果未能得到有关明文,就要询问大家,若有人告诉他主的使者*对此是如何判断的,然后他依样执行,欧麦尔(第二位哈里法)也是如此作判断,假如在《古兰》和《圣训》中未能得到明文时,他就再问:“艾卜·拜克尔是怎样判断的。”当他得知艾卜·拜克尔的判断时,他就依样作出判断。欧斯玛尼、阿力(第三和第四位哈里法)都是这样做。

4、公议

关于公议,从以下《圣训》中可能获得支持,即主的使者*说:“我的教生,决不会同于迷路。”公议是要取得一致意见,所谓一致的意见,是指大多数人所认为可行可止的事情。《古兰》中描述信士们的情况时说:“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28)宰德·穆桑依布传述:阿里问主的使者说:安拉的使者啊,假如发生一桩事件而没有古兰的明文,也没有你的教诫,应如何处理呢?主的使者说:“召集一些学者和信士,与他们商量,不要以个人的意见独断。”当从《古兰》与《圣训》中未能获得判决案例的具体规定时,帅哈拜们曾采集大家见解,如艾卜·拜克尔和欧麦尔就是如此,每逢有人发生纠纷,或出现案件,而又不能从古兰、圣训中找到直接的明文指导时,他们就集合一般首领、长者与众人商讨裁决方法,当主张一致了,就加以执行而不敢违背。欧麦尔还曾对舒莱哈说过:“你们遵照圣训裁决,假使你们不完全知道使者的判断,可依从正直的领袖的裁决;如再不知道先例,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学者、廉士们的商量。”这种方法称之为“决议案”。但是决议案必须是以《古兰》或《圣训》,或类比,三者之一为依据才能成立。即使如此,帅哈拜们也很少使用公议的方法。

欧麦尔时期,在攻克伊拉克和叙利亚之后,土地如何分配已成为最重要的问题。《古兰》中规定战利品的五分之四要分给战士,五分之一用于古兰中所指定的那些公益事项。但考虑到长远需要,欧麦尔提出:“如果土地分配完了,得到土地的人父子继承,那么今后新的穆斯林如何处理呢?”阿卜杜勒拉哈曼说:“没有土地则已,只要有土地,就照安拉为他们所规定的进行分配。”欧麦尔说:“你说的对,但今后我们开拓土地既广,战利品一定很多。那就成为对穆斯林的难题了。如果我分配了伊拉克与叙利亚的土地,那以后用什么来维持士兵保护这些地方呢?而且各地的孤儿孀妇又如何安置呢?”后来他们提议协商,于是就和迁士中长者们商量,然而意见还是分歧,阿卜杜勒拉哈曼仍坚持其主张,而欧斯玛尼、阿力、托里哈、伊本欧麦尔都赞同欧麦尔的主张。后来欧麦尔又请十位辅士协商,欧麦尔对他们说:“我不强迫你们,但愿你们与我共同负起责任,我像你们中的一个人,你们要主张正义。反对者,尽管反对;赞成者,尽管赞成。如果我以义气判断,我不愿你们顺从,你们有主张正义的经典,誓以安拉!我不愿有所主张,惟正义而已。有人说我亏负他们了——我求安拉从行亏上保佑我——如果我亏负他们丝毫,则我自亏了。但我主张的是保留这土地,而规定土地税,这些收入分配给穆斯林的战士们,及其子孙和后来的穆斯林们。你们要知道这些关卡要隘,名城重镇,如叙利亚、埃及、库法、巴索拉等,都需要军队防守,军队需要给养,如果这些土地都分配完了,将由何处征取这些费用?”最后,大家都认为欧麦尔主张很正确,如果这些地方不设军队守卫,逆徒来了,伊斯兰将无法自立。于是欧麦尔的主张,以大多数人的同意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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