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对等性
问:为什么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答:1. 只有在处理经济事务时,两名女性证人才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的确,在处理某些特定纠纷案中,两名女性证人时常被考虑等于一位男性证人。古兰中有四节经文提及到证人,然而并没有特定证人是男性或女性,此外只有一节经文阐述了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这节经文涉及的是怎样处理经济事务,而且是古兰中最长的一节经文,其内容如下: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之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卷,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 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出错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古兰:第二章——二百八十二节)
这节经文是在阐明怎样处理经济事务。此节经文告诫人们在从事经济事务时最好将双方的协议写下来,并且请两个人作证,如果可能最好只是两位男子。在没有两名男子的情况下,可请认可的一名男子和两位女性作证。
例如,有位病人需要手术治疗,为了治疗他宁可咨询两位有资历的医师。在找不到两位有资历的医师时,病人的选择将会是咨询一名资深的医师和两位见习医生。
同样,在经济事务中证人最好是两名男子。伊斯兰要求男子承担家庭的生计,也由于男子负起了经济责任,他们也就自然比女性善于处理经济事务。第二种选择是证人可为一名男子和两位女性,以便当一女人出错时,另一女人能够提醒她。值得一提的是这节经文中“太冻路”这个词被很多人错误地翻译为遗忘,而它在阿拉伯语中的真正意思是混淆或出错误,由此而知,只在处理经济事务时,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2. 甚至在判断谋杀案件时,两名女性证人有时也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在判断谋杀案件时,有些学者认为妇女的态度对证词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妇女对谋杀事件的恐惧感往往大于男子,而且由于她的情绪化状况很可能对事实产生混淆,因此有些法学家在判断谋杀案件时,认为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3. 两名女性证人不被经常考虑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古兰提及证人的其它四节经文中没有特定是男性或是女性: a. 在立遗嘱时要求两位公证人: “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证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倘若你们是旅行异乡,而病势垂危。…”(古兰:第五章——一百零六节) b. 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两位公证人。 “…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证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第;六十五章——第二节) c. 在诽谤妇女案件中要求四位公证人。 “凡告发贞洁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位见证人,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不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古兰:第二十四章——第四节) 4. 古兰清楚地确定了一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有些学者认为在判断所有的案件中应该运用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的制度,关于这一见解不能被赞同,因为古兰中有专门的经文清楚地确定了一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凡告发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别无坚贞不屈,他的证据是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 (古兰:第二十四章——第六节)
5. 圣妻阿依舍唯一的见证足够接受圣训。
圣妻阿依舍传述的圣训超过2,220段,这些圣训被考虑为具有权威性,而唯一的见证就是她自己,这说明一个妇女的见证完全可以被接受。
许多穆斯林法学家认为一个妇女对新月的见证足可以被接受。请大家思考以下,一个妇女对伊斯兰五功之一(即对伊历九月斋戒时新月)的见证足可以被穆斯林大众全体接受!有些穆斯林法学家认为在斋月初要求一位见证人,在月尾要求两位,而对见证人则无男女区别。
6. 在有些案件中妇女有优先见证权。
在有些案件中只需女见证人,而男子的见证不被接受,例如,在处理有关妇女的一些特殊事务如对女死者的洗浴,见证人必须是妇女。
在处理经济事务时,看起来好像男女见证人不平等,然而这并不是关于任何性别的不平等,而是由于伊斯兰根据男女各自在社会中扮演不同角色和起的作用的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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