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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菲格亥与沙里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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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菲格亥与沙里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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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2 20: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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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任何社会,必有法制,法制就是全社会应遵守的规范,保证社会正常前进。社会一旦丧失法制,立即大乱,无法无天, 人民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如果你没有实际经历过无法制的时代,凭想象也能理解其恶果。
常用词语∶菲各亥,沙里亚,法特瓦,哈拉勒,哈拉姆,麦克鲁赫
重点思考∶怎样才能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
伊斯兰的教法——安拉的道路 “沙里亚”一词,意思是“通向水泉之路”,引申爲“安拉指引的大道”, 《古兰经》称之爲“常道”,即安拉指明的人类正当行爲。 凡信奉伊斯兰的人,必须遵从伊斯兰的教法,其中有无穷的智慧。 教法对穆斯林的生活细节都有明确规定,许可的行爲称爲“哈拉勒”, 与之相对的词是“哈拉姆”,是指安拉所禁止的行爲。 “麦克鲁赫”是指可憎恶的行爲,虽然在经训中没有严厉地禁止。 这些是对人类生活的限定,都具有保护正常生活的意义。 假如一个人见异性就爱,性生活自由,放荡无羁, 安拉对他的惩罚在今世就能显现,如难以治疗的艾滋病。 伊斯兰的法制禁止这样的行爲,规定任何形式的男女私通都是不合法的,被严厉禁止,因爲这种行爲对个人和社会都会産生不良后果。 又譬如,伊斯兰禁止饮酒。 饮酒的习惯在非穆斯林社会很普遍,但是伊斯兰坚决主张禁酒,从社会意义理解,饮酒确是对个人和社会都有明显的危害性。有人说,不必管得太严,少量饮酒有利于健康,但是,饮酒者往往无法自制,一旦打破酒戒,便止不住多饮,一醉方休。 酒精是麻醉剂,使人理智失常, 行爲不可自制,因此,饮酒是被安拉所禁止的哈拉姆行爲。 《古兰经》说∶“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著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益处,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 “胡都督”的意思是安拉确定的法度和限度, 规定了穆斯林被许可的行爲界限,不得超越。 伊斯兰的法制很简单易行,以《古兰经》与圣训爲指导, 除了明文禁止的行爲,都是许可的。尊贵的先知说过:“安拉对你们的职责已有启示,你等不得怠慢。她为你们设定的法度,不可逾越,他禁止你们的行为,不可妄为。有许多事,安拉沉默着,不要以为是遗忘,而是对你们的仁慈,你们就不必追问了。” =========================== P.355 〖知识宝库〗 ……………安拉设定的生活限度…………………
哈 拉 勒 : 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文许可的行爲。 麦 克 鲁 赫: 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无明文禁止,但已很接近哈 拉姆的行爲。 哈 拉 姆:在《古兰经》和圣训有明文禁止的行爲, 以及与伊斯兰精神相违背的行爲。 ===========================
对主道的理解 沙里亚是穆斯林生活的明确道路, 其全部内容来自于两个渊源∶《古兰经》和圣训。 这就是先知穆圣在他的《辞朝演说》中讲到的, 在他以后的穆斯林有两件法宝,抓住它,可以不致走入黑暗,这是警告后代的穆斯林必须紧跟不舍,不可掉以轻心。 《古兰经》与圣训是穆斯林的两大法宝,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人类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无所不包,如基本信仰、社会工作、个人行爲等等。 然而,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状况,未必能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直接找到答案,这样的情况,穆斯林可以依照《古兰经》和圣训所指示的伊斯兰精神理解、演绎和判断,比如对待现代社会中的试管婴儿和克隆技术问题穆斯林应有什麽样的立场。 爲了成功地跨越这些社会问题的障碍,使伊斯兰的精神永葆青春, 历代的穆斯林学者爲此确立了一整套实用的原则,建立了伊斯兰的法制体系,足以处理和对待任何时代的新生事物或社会难题。 这是一门重要的学科,称作“菲格亥”, 意思是伊斯兰的法学原理。 你是否还记得, 在第七十二课中讲述的圣门弟子穆阿兹赴也门上任先知穆圣在送行路上向他提出的工作原则问题? 他回答说,他将根据三项原则处置到任后的各种问题。 你是否还记得哪三个原则吗? 先知穆圣对他的回答很满意,因爲他掌握了安拉法度的基本思路和原理, 这就是我们现代人说的“菲格亥”。 但是,对于具体行爲的途径和律例, 那是“沙里亚”,也就是在菲格亥原则指导下的合理法规。 由于人类思维的局限性或看问题的著重点的不同,学者们之间存在不同观点和认识,应当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正是人类思维特徵的表现。 鉴于此,伊斯兰允许穆斯林学者内部的不同观点, 伊斯兰的教法分爲几大学派,每一家都坚持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理解。 不同法学派的存在,既是客观的现实,也是伊斯兰法学活跃的表现,这种事实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是安拉的恩典,而不能看作是伊斯兰文化的弊端。 允许穆斯林学者们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积极地探索问题,追求真理,这有什麽不好呢? 先知穆圣在世的时候曾经对学者们的有益争论给予鼓励。 把伊斯兰教法学派说成是伊斯兰的分歧或纷争,或者说是内部斗争和分裂,这是伊斯兰敌人的观点,他们幸灾乐祸,唯恐伊斯兰不尽早在内斗中自我灭亡。 历史证明了这种妄想的破産, 伊斯兰没有因爲有法制学派而衰败,而是精神越来越旺盛,真理越辩越明亮,力量不断在壮大。
菲格亥的依据原则 “伊智提哈德”意思是“创制”, 是伊斯兰各派法学家们确定法律体系的原则之一,根据理智进行推理和对具体问题做实事求是的判断,这就是创制的原则。比方说,将来人类在月球上建立了居民点,礼拜的方向怎麽确定呢? 学者们首先在《古兰经》和圣训中寻找明确的指示,做出肯定的答复。如果《古兰经》与圣训中没有找到直接的答案,学者们将研究先知穆圣时代的先例或圣门弟子的遗作,因爲许多首传弟子们在面临困惑时经常请教穆圣教导,解决了很多社会难题。他们的先例很有意义,在法学中称之爲“伊智玛尔”,译爲对后人有参考价值的“公议”。如果找不到现成的先例,则学者们可以根据伊斯兰的原则共同商讨,做出决议,称之爲“格亚斯”,意思是类比判断。 一个案例或社会难题,经过研究便由法官宣布最后的裁决“法特瓦”,这就是法官公开审理后的判断。 对于一些社会疑难问题,伊斯兰的法官们尽到最大努力,紧紧依靠伊斯兰的原则精神,达成共识,最后的法特瓦便是最佳结论。 这样个别案例的裁决只是一个事件的是非判断, 不能成爲以后处理案件的条例,虽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不具备任何约束性。 新的案例,须依据更确切的事实和引用贴切的原则,对先例修正,做出更正确的裁决。 因此, 法官对前人的裁决给予高度重视,可以参考,但不能生搬硬套,伊斯兰教义鼓励穆斯林遇事要商议,并且许可应用理智推理,获得新的认识和结论。(16:43) 伊斯兰的法官是否会有错误的判断而産生错误的裁决呢? 当然会有,不可避免,这正是人类天生的弱点。 先知穆圣说过,如果学者在安拉的大道上尽了力, 但做错了事,他仍旧能获得安拉的赏赐,因爲他曾经爲了主道而努力。 法官在发现先例的裁决对本案不完全贴切,有责任提出异议,修正前例,做出更新的裁决,不可拘泥前例而制造冤案。 菲格亥是伊斯兰法制的一条生命线,它使伊斯兰的法制永远适合于任何时代,适用于任何文化背景和民族,这充分证明了伊斯兰是适于世界上任何民族的全人类文化。 伊斯兰的法学原理,菲格亥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 而是根据时代和环境不断演绎和发展新律例的法律原则。 不论是对生活在五彩缤纷的都会中的人,或是对平静简朴的农牧区的人,即使将来有一部分人移居到了外星球上去生活,穆斯林只须坚守伊斯兰的法制原则,以不变应万变,任何新的形势都不会使穆斯林茫然不知所措。伊斯兰的法制不是哪个国王或君主的异想天开的主张,也不是脱离实际的迷信或教条,而是安拉爲怜悯人类而设置的生活原则,只要有人群生活的地方,这些原则就能适合那里。
圣训选读 圣训 “安拉是宽恕仁慈的,他最爱人们宽恕和仁慈。”(布哈里、穆斯林圣训集) “性格粗暴的人进不了天堂的门。”(艾布·达伍德圣训集) “处处敬畏安拉,以德报怨者最能消除邪恶,事事与人为善,必得善果。”(提尔密济圣训集) “外出寻求真知者就是在主道上奔忙的人,他珍惜生命直到归主。”(提尔密济圣训集) “一个勇敢的人不是一拳把人击倒,而在愤怒是能控制感情的人才是真正的勇敢。”(布哈里圣训集) “彼此不能仇视和嫉妒,也不能漠不关心,彼此都是安拉的仆人,应当亲如兄弟。一个穆斯林故意回避自己的弟兄不得超过三天。”(布哈里圣训集)
复习题∶ 1、确定词意∶菲格亥,沙里亚,麦克鲁赫,法特瓦,胡都督 2、菲格亥与沙里亚的区别在哪里? 3、伊智提哈德(创制)应遵守哪四大原则? 4、法特瓦(裁决)是否与《古兰经》和圣训有同等的法律价值? 说明爲什麽。 5、爲什麽说伊斯兰的法制原则适合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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