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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第五讲 天课的特殊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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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第五讲 天课的特殊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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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1 20: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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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兄弟们! 上一次我己向大家解释了“为主道奉献”的一般性训示,现在我要解释的是 第二部分有关天课的训示,这是五功之一。
一、有关天课的三项训示 安拉在古兰中,分别在三处,对天课作了三项训示: 1. 在第二章“黄牛”(百格勒)中: “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 古兰经》2:267)。 2. 在第六章 “牲畜”(艾奈阿姆)中: “我已为你们从地上创造园圃,生产粮食。你们可以采食其果实,在收获的 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 (《古兰经》 6:141)。 上二段经文所述均属地面上的生产物,哈奈斐学派主张,除掉自生的产品, 如木材、草、竹等,安拉应得之份,必须依类分别计算。例如农作、蔬菜、水果 等是。据该学派称,依雨水而生长者,安拉应得之份为十分之一,依灌溉而成长 者为二十分之一。安拉应得之份,应于收获时即行完纳。 3. 在第九章 “忏悔”(讨白)中 “……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用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在 把那些金银放在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并对他们说: 这就是你们为自己窖藏的金银,现在尝一尝你窖藏东西的滋味吧!” (《古兰经》9:34—35)。 然后又说: “赈款(即天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倾心(真理)者,并采用来 释放奴隶,代偿债务,为主道工作及旅行者。安拉是全知的,至睿的”。 然后又说: “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好使他们干净、洁纯”(《古兰经》9:103) 从上述经文可知,聚增财产之一部分如不用之于主道,这个财产就变成不洁净的 了。唯一净化之法就是取出安拉应得之份,散给他的仆人。 圣训上有一段,当警告窖藏金银者后世果报之天经下降时,会造成穆斯林甚大之 困扰,因为,那等于不能保留一块钱,所有之物都要用掉,最后大贤欧默尔去看 穆圣,将人民的困扰告诉他。穆圣说: “安拉制定天课为主命,是为了你们剩余的财富可因你而变成洁净。” 另一段圣训系艾布·赛尔德·胡德雷所传,圣人对他说: “当你自财产中取出天课时,你所应完纳入之税即已完清。” 在以上所述经文中,对土地生产,及金银之天课有所训示,但根据圣训,商品、 骆驼、牛、羊亦应付天课。
二、若干项目应纳天课的最低限额(满贯)(Niab,即俗称“满贯”。——编注) 银: 200dirhum或52.5toias 金:7.5tolas(3英两) 骆驼:5只 羊:40只 牛:30头 商品:与52.5tolas银等质的商品 凡持有上述各物达一年者,应抽回十分之一为天课。关于金与银,哈奈斐学派主 张此二物如分开计算,均未到达纳税下限(NiSanb),但合并计算时则符合纳税标 准,则必须完纳天课。
三、珠宝之天课 假如金银打成首饰,根据欧麦尔大贤及伊本·买斯欧德的主张,必须完纳天课, 而大伊玛目哈奈斐(一译“哈尼法”)接受此一裁决。有一段圣训说,有一次穆圣 见到二位妇人手戴金镯,于是问她们:“你们完纳天课没有?” 内中一妇人答道:“没有。” 穆圣说:“你是否喜欢在审判日时,手戴火镯?”另一类似圣训,系温姆·赛莱 麦所传,她有金踝环,她问穆圣,这是不是属于Kanz(攒聚之财物,安拉及穆圣均 加以指责)。 穆圣答道:“如果踝环上的金在(满贯)之下,而你又完纳天课,它就不是Kanz(聚 攒)。” 从这两段圣训可知,如果金银打成首饰,仍应完纳天课,视同现金。但是钻石珠 宝,则不计天课。
四、谁应接受天课 古兰中规定以下八类人可以接受天课: (1)穷困者 虽有一点钱,但不足以维生,生活艰苦而不向人乞求。主张此一定义的有伊 玛目·祖赫尔、伊玛日艾布·哈尼法、伊本·阿巴斯、哈桑·巴斯尔以及古代其 他有名学者。 (2)赤贫者 一贫如洗,生活非常艰苦之人,欧麦尔大贤认为凡有能力工作而找不到工作 的人,亦应属此类。 (3)负责征收天课的人 为伊斯兰政府指派征收天课之人,他们所得之天课,均由天课基金中支付。 (4)倾心伊斯兰事业者 有一种人,可能需要金钱以寻求伊斯兰的支持,或防止其反对伊斯兰,又新 入伊斯兰而需帮助者亦属此类。一个人假如脱离了卡非尔的社会加入穆斯林行列 ,但却变成失业者或贫困者,则穆斯林自然有责任帮助他。假如他原本富有,仍 然可以给他天课,以坚其对伊斯兰的信仰。在候乃尼战役时,穆圣自战利品中拨 出很多物资给新入伊斯兰教者,几乎每人可以分到一百只骆驼。辅士 (AnSarS)们 对此颇感不平。穆圣对他们说:“这些人因为放弃‘库弗尔’进入伊斯兰,我要 让他们开怀。”基于此,伊玛目祖赫尔对于“心被团结者”下了一定义:任何基 督徒,犹太教徒,非穆斯林,不管他们是富是贫,一入了伊斯兰教,就是“心被 团结者”。 (5)Fir—ripab(赎身之奴隶) 凡奴隶想求自由者,应给予天课,使其向主人交纳赎身金。现今已无奴隶制 存在,所以我个人认为,凡无力向法院交纳罚金而身处牢狱者,可列入此类,应 予天课,还其自由。 (6)负债者 是指身负债务者,但并不指身有一千元财富而另负一百元债务之人,而是指此人 还清债务以后,所余之钱,已不够完纳天课标准之人。学者认为,凡因挥霍过度 或违法而欠债之人,不应给他天课。因为给他天课无异于鼓励他继续挥霍浪费, 为非作歹。 (7)为主道而奋斗的人 此字原品行良好之人,但此处特指致力于宣扬安拉宗教之人。穆圣说:“富人不 应受取天课,但当他为圣战(Jihad)而需帮助时,则应给他天课。”因为一个人就 个人来讲可能属于富裕,但要他独力支付圣战所需,则力有未逮,故应给他天课 。 (8)旅行者 旅行之人,他家中可能有钱,但出门旅行时如需要时,则应给以天课。
五、“什么人应当给天课,什么人不应当给? 现在的问题是,在上面八类人中,在何种情况应当给天课,在某种情况则不应给 天课。现在向大家说明一下: (1)不可给自己父母及子女天课 丈夫不能给妻子,妻子也不能给丈夫,所有法学家均同意此点。有人说,凡依赖 你生活的近亲均不应给天课,还有依照教法应作你的继承人的一个远亲,应当给 天课。事实上,他比别人更有资格领天课。可是伊玛目安萨里说:“天课拿出来 以后,不要去找亲戚。” (2)只有穆斯林才有资格领天课,非穆斯林则无此权利 圣训对天课下了一个定义: “它是取自你们富裕者之人,散给你们当中贫穷之人。” 不过,非穆斯林可以分享一般性的慈善,因为在作一般性的慈善事业时,是不宜 因宗教而予歧视,不可因为他不是穆斯林就剥夺掉他应得的帮助。 (3)天课应分给当地的穷人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伊玛目艾布·优素福及伊玛日穆罕穆德三人均作此主张。 将甲地天课送到乙地去出散是不适当的,除非甲地无人有资格领天课,或是乙地 发生天灾人祸(如大水、饥饿)急需救济时,则可。 (4)有些学者认为,凡有二餐之粮者,不应领天课 另一些学者认为,凡拥有十个卢比(rupee)者不应领天课(另有人说十二个卢比)。 可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及该派学者认为凡拥有不满五十卢比者均可领受天课。 这并不包括房屋、家俱、马匹及仆役在内。换而言之,他虽拥有这一切,但身旁 现金不足五十卢比,则有资格领天课。由此可见法律是一回事,习用原则是另一 回事,二者间颇有差异。关于习用原则,穆圣留说: “如果有人早晚二餐俱有着 落,却仍向人伸手乞讨,他只是在找火。”另一段圣训中穆圣说:“我宁愿见人 自己砍柴售卖维生,而不去做乞丐。”第三段圣训说:“一个人如果已有东西可 食,或是身强力壮可以去谋生,则不应去要天课。”但这都是一种高尚的教训。 至于法律,现必须解释一下,一个人可以接受天课的最低限度,根据的是另一段 圣训。穆圣说: “这是乞丐的权利,尽管他是骑着马来的。” 一个人问穆圣:“我只有十枚小钱,算不算穷?”穆圣答道: “算的”。 有一次两个人向穆圣要天课,穆圣举日注视二人良久,才说:“如来你们要,我 可以给你们,但是这份财富中并无富人的份,而是为可以谋生的壮丁的。” 从这些圣训中可以看出,凡所拥财主低到不够资格完纳天课之人,他即属于乞丐 之类,当可施以天课。不同的是,受取天课之权,属于安拉需要之人。
六、集体征收天课制度 有关天课重要训示已如上述,可是还有一件重要之事,必须提醒大家注意。近代 穆斯林几乎忘掉之事,伊斯兰任何事都以集体组织为先,并不喜爱个人主义,假 如你的家距清真寺太远,只好在家单独礼拜,这完全没错,但要求的是集体礼拜 。相同地,假如没有集体组织,个人自行出散天课也完全没错,可是仍应努力将 天课征集起来集中运用,建立制度。古兰有云: “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好使他们洁净”(《古兰经》9:103)。 换言之,安拉命令穆圣:自穆斯林身上征收天课,并不是命令穆斯林自行出散天 课。 同样地,天课中有一个固定成数应给天课征收人,而最好之方法,就是穆斯林的 伊玛目应按期领天课,并有系统地出散之。 同样地,穆圣说过: “我奉命从你们当中富有之人征收天课,并以之散给你们当中穷苦之人。” 穆圣及四大哈里发均遵守此一制度,所有天课伊斯兰政府官员征收,并由中央统 筹发放。在尚无征收办法,亦无统筹分配之情况下,你们可以自己拿出天课,并 依规定出散。如何建立一个天课统收统支的制度,乃是全体穆斯林的责任,因为 ,假如没有此一制度,则天课不能发挥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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