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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官         ★★★
第三节 税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16:45:41

税官是指:委派抽取天课的人,天课的收集人。是圣人、是继替圣位的四大贤、继承者,苏丹王、在教权上是哈里发、总统的长老,和委派到世界各地的哈里发伊玛目。具有受委派的天课收集人(税官)是天课成立的条件。

税官(收集人)是教律的执行人。是收取穆斯林和来往客商的货课,穆斯林中否认期限不满一年或欠债,盟誓者可相信他。对不属于牧放的天课,他承认自己已散给贫民,已交纳给别处的税官,以盟誓即可相信。不必出示收据。凡是没有设立税官、天课征集人之处,天课不成立。也不相信他。若说是已给当地的贫民,就不可相信他。因为不设法税官的地方,他就没有这种权力。

抽取穆斯林商人四十分之一的货课。抽取非穆斯林二十分之一的货课。抽取敌人十分之一的货课。这是殴麦尔大贤的法规。都以满贯为条件(注:见1002.5%100)。纳一次不再纳第二次,除非他回国或第二年到来。

猪、酒禁物路过关卡,抽取卖价的十分之一。由物主请一商人或朋友代出价值的十分之一,代销的不抽取。允许贸易者的仆人营谋,并要他取纯利的十分之一。因为非穆斯林在穆斯林家要像对穆斯林一样的平等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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