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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从主人的管理下逃出的奴仆,有力量的人收留他是受喜。把逃奴奴隶,死后放良者,代生子的女仆在旅行的期限(三天)或重复日,送还原主是受喜。有40文银币的报酬,若主人不同意给或不值40文钱,只要主人作证,是送回收留,即有受喜的回赐。不足三日送回,报酬要增加,回赐也更大。沙裴尔认为除非失主有条件,拾物不该收酬谢。
若逃奴从收留者手中逃走,无赔偿,因如同信托物。
无证人作证,收留的人无任何酬谢。若超过三日逃走,收留者有留下使用的嫌疑,要他赔偿,属于霸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