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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拾拣物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2 6:18:42

发现遗弃不知失主的财物,为了保护失主的物品,相信自己只是寄存不会背信,拾起并招领是受喜的。若想占为己有是非法的,判为霸占罪。失物是穆斯林教法保护的信托物。

若两个男子证明拾得后,准备还给失主,若拾物损失则无赔偿。若有拾物的证据无证人,失主否认已还了他,则拾物人要如数赔偿。若失主发誓,无论有无证据,证人都不赔偿。

若拾物时大声询问(如在公共场所),直到无人认领。穆罕麦德规定为一年,无论多少或地方(禁地在内)。沙裴尔认为禁地四周拾到的要等,直到失主来领为止。

部分学者认为,若为食品,要在变质前施散给贫人。四家共同认为,要到怕腐烂时才施散。若无人认领,穷人可以使用,富人则必须施舍给贫民(即使是近亲上下辈均可)。

若施舍后失主来到,他同意则有回赐,他索赔则只还剩下的,使用了的、损失了的都不再赔还。

怕牲畜损失,拾走是受喜的。有证人和公布怕损失而收养,无法官同意,喂养费是行善,不向失主索赔。若法官同意则失主应付喂养费,如同债务。失物可利用,只要法官认可,可顾出去抵喂养费。若拾物不能利用或不能久存,法官可以卖出,由拾主保管价值或暂由拾主利用。

若损失了,费用即不存在。若利用了,就如同抵押品以债务担保。认领时只要能说出标志,有证据或有担保,取回合法。失后的损失无赔偿。

若你有任何一物失去,你当念:“在毫无怀疑之日,集合人类的主啊!真主决不失约,求你在我与此物间集合吧!”这是寻求失物的祈祷。失物是试验。要大声说明失物的名称。

 يا جامع الناس ليو م لا ريب فيه ان الله لا يخلف الميعاد اجمع بيني و بين  كذ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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