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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叛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1 16:48:37

一伙穆斯林无理叛逆合法政府而出走称叛变,若合理不算叛变者。

若叛变者背逆政府或政府代理人而出走,占领一个城市。应召唤他们服从领导,揭穿他们的糊涂,若占据一方集中在那里,并以之为根据地,则首先进攻他们,直到解散他们的团伙为合法。

若已招兵买马,集中抵抗,等他们进攻再制止,则平息叛乱的可能就会减少。在召唤时向他们说明,首先杀害穆斯林是禁止的。

如果集中反抗,政府不能克制,则格杀勿论,处决伤病员,追捕逃兵,清除余党。否则,不处决、不追捕、不俘获其子女、不没收资产。彻底反省时,退还一切财产、交出武器和战马。若战胜他们则处决叛变者。政府的主权在他们上已断绝,也不赔什么。

如果他们中有人命和罪行的,战胜后镇压凶手抵命,清算罪行。公正之人杀死了有亲属关系的叛军可以继承财产。叛军杀死了有亲属关系的叛军,若正义在叛军,他可以继承财产,否则抵命或出命价。

出卖武器或军需品给叛军,若是明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定为重可憎或助人作恶的坏人。若属于不知,则定为可憎,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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