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杂’:教法上是合伙生意人。本金与利润的合同有两种:
1、主权合伙: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继承或购买方式掌握一样实物如房屋、马匹等,双方对对方的股份无权,不能单独支配,决策由双方同意。
2、协议合伙:
二人之一请求对方接受,不能割断两者的关系为条件,利润是摆明的货币,对双方的分成比例,因利润不能保留,判定为‘利润合伙’。
分四种情况:مفاوضة 、 عنان 、 تقبل、 و جو ه
1 、相等合伙:
主人与仆人,有财产无财产,儿童与成年,穆斯林与外道,不能给他是正确的。财产、措施、宗教都相等。利润等分。
艾卜优素福认为:宗教不同的合伙可以,但属于可憎。
合伙包括对人交往的代理,二人之一是担保人。二人共有的货物,卖出售价由二人定,其中一人所买的,也归二人共有(家属的食品、穿戴除外,因家属的吃穿用不能合伙)。
凡二人的债务,两人都要赔偿。担保是二人共定的,则双方负赔偿责任。
把吃、穿、用、雇工费、杂费,预留犯法或婚姻要支出的。若担保不是合伙人共同的,则个人债务合伙者无责。
若其中一人继承或接受了合伙财物转成的礼品,有了合伙财物中的因定资产时,则转成股份,固定合伙(股金相等也不属于相等合伙)。
2、明显合伙:
是参加已经形成的商业等的合伙,不包括担保,只包括代理,能动用一部分财产,除利润外,共同有多余的财产,有无合伙期限都成立。
财产相等分成可以不相等(贡献责任劳力不同)。艾卜哈尼法的老师加法尔·撒地格和沙裴尔反对,认为合伙者,即使一个是金币,一个是银币,也无财产混杂。双方对买入的价格负责,不经手的不负责。因股金固定而无风险担保。如果是一方支垫,则由另一方还回应出的份额,不能由股金本钱中的支付垫钱和还债。
若已无共同财产,则合伙关系消失。利润只归出钱的一方。债务责任存在,而分成不存在。
因定的股金只用金币、银币、流通的现钞、散碎金银。货物的入股,因为还要转为现金,故只能折价出售后入股。合伙人只能出卖他入股的份额。
货物入股只折价一半,或由他买成现金入股才真正。合伙前的财产损失由其自负,合伙后双方同意的交易损失则共负。购成的物品也按份额共同所有。合伙人借债只能由其股份中进补。
代理对方的财产,有议定的赢利亏本都共同负担。若未说明代理权,则损失由经办者财产中讨还。所买的货物若归购买者,合伙即结束。
若照约分利润,则合伙关系由双方重议。请人代经商、保护财产、雇人代买卖货物、寄存物,除本分利的,若有损失则照价赔偿。若是委托别人做生意,财产成了信托物,若损失不赔偿,因为生意有亏赢不过份。
3、手艺技术与承包合伙:
共同出资合作承包劳务,共同出手艺技术,劳物分两家,工资分三份都成立。承包者可以出工资,技艺、手艺也可以工资支付。营谋的收费归双方所有,即使一人出资,一人出劳力或技艺,也按协议分成。
4、合手转卖:
以情面无现金代卖主成交后,还本金给卖主,剩余的利润共同分成。手艺与情面合伙要以平等为条件。两种合伙都包含了‘代理’。
若以合伙贸易,则以协议和担保。若把合购的分为几份,利润也几份分成,分成根据主权(本金比例)。若利润分成中增加条件,则不成立。
砍柴、割草、打猎等劳苦利益不能很高的,不许合伙。
在陆地、海洋中允许使用的,如取山中果子、药材、矿物、愚昧时代的宝藏,无代理,谁寻求到的归谁。两人共同寻求到的各分一半。请人协助只付报酬。按劳力付同样的工资,即使超过获得物的一半价。艾卜优素福认为不能超过一半。
一人出牲口,一人出水车,由一人抽水。利润归抽水者,二人只享受租金。
合伙要双方出代价。根据本金决定主权比例。不管利润多少或付加分成的条件。若指明固定分成数是以货币为条件(不管亏赢或固定要分多少钱),则合伙关系结束。
若本金各半,利润要分三份,不按本金比例;或两人之一死亡,即使是失踪,判断合伙坏了。(回国,教法判为死亡—永久驱逐出境)
未经委托不能代出天课,若交重的未经委托的人要赔还,或对拨互抵也可追回重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