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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的条件         ★★★
第四节 水的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13:13:54

    一切的水决定于味道、气味、颜色。用舌尝、用鼻闻、用眼看,如是无色无味的水,则可用来做大小净。

三个条件中失去了一个,但不是污秽造成的,是可用的水。如果失去两个条件,不是污秽造成这样的水,是有嫌疑的水。如果三个条件都失去了,哪怕不是污秽造成,也是不合宜的水(众配贤和众长老主张)。

流水(河水、溪水、泉水)没有污秽的踪迹,三个条件都有,则可视为净水。失去一个条件,即为嫌疑的水(众配贤主张)。如果河边有居民,又不是源泉和上游,哪怕三个条件皆有,也要小心最好不用它(大谢海穆罕印迪尼主张)。

堵住的河水有水流下,可以使用,但要没有污染(大伊玛目主张)。不是污秽改变的水(如树叶),或鱼、蛙虫、水生动物死在水中或死后丢入水中,只要水的三个条件未改变,为可用的水。

如果鸡、鸭等陆生动物在水中放养或是粪便流入水中,这水就不能用来做大、小净了。不流血的小动物,如蚊子、虫类、蜜蜂、苍蝇等死在水中,水为可用(大伊玛目主张)。蛇、蝎、毒虫等可憎的动物死在水中,水为嫌疑,最好不用它(众配贤和众长老主张)。

同样含盐的水和海水可以用。而枣子水、果汁水、卜芍水改变了水性,最好不用。改变了水的名称的,如醋、汤、饮料、肉汁、咖啡、菜水等已不能用了。

死水不能做大小净。大的池塘,水波不能传到对边,深到用力捧水而不能影响塘底,水的三个条件都有,则可用。若见了污秽当小心。若看见无气味、颜色,在最远的一边可以做大、小净,若有条件最好不用(众配贤和众长老主张)。

 

教法上规定的范围为方圆十尺,是根据圣训“禁地,的确每边是十尺。谁挖了一口井, 谁就有井周围四十尺的权力。”

他们规定四方形池塘的周长为四十尺,圆池塘为三十尺,三角形池塘为十五尺又五分之一尺,面积都是四十平方尺(大谢海穆罕印迪尼主张)。我们为了小心,因为土是固体的,而水是流动的,可以从地下浸入污物,也可以扩散,是学者们沽容放宽的判断。

举意用来做小净或大净的水才是可用的。举意做其他用途的水算是用过的水。举意做小净的水才是未用过的水(如为功修取水做小净,为教经取水做小净,为了洗污秽取水做小净等)。断法是只有洗过,洗过离开肢体的水才是被用过的,粘在地面、衣服、肢体的水才算用过的。

大伊玛目把用过的水定为重污秽,艾卜优素福定为轻污秽,穆罕麦德定为洁净的,伊玛目沙斐尔也认为是洁净的,能洁净别的东西,并举出了圣训。因此,用过的水是洁净的,但做大净、饮用、和面为可憎。我们遵从大伊玛目的判断,即用过的水是重污秽,不能用来做小净或洗污秽。大谢海穆罕印迪尼也主张不能再使用它。

如果试水的冷热,必须倒出来试。如果把手指伸入水中,不管有无大小净,只要水沾了毛孔并流下,便成了用过的水(众配贤主张)。有大净的手或有小净的手可以伸入水中试冷热,但这种事不是我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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