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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人口税         ★★★
第八节 人口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9:58:25

惩报,如惩办杀人罪。

1、因调解而制定,根据双方意愿规定,不能变更和失信

2、战胜敌人后,政府强行制定的,勒令他们承认我们的主权有强制的规定。

营谋生活的贫民,每月交一文银币。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一次交清一年的。每月收一万文以上的算富裕的,200文以上算中等的,200文以下的算贫民。

人口税为有经之人(犹太、基督教)制定,对拜火教也同样,即使他是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的崇拜偶像者,则可作为奴隶。制定人口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一旦战胜,妇女和儿童都成战利品。

不与人交往的修道士,无人口税、不受杀害。儿童、妇女、奴隶、盲人、瘫残、肢体不全、丢失劳动力、精神错乱、靠人谋生者均无人口税。

人口税不是同情叛逆者,只是惩罚他们坚持叛逆。若奉教则可原谅而不纳税,否则“直到他们卑贱地亲手交出人口税”古兰。所以直到奉教或死亡,人口税才取消。

流动人口,因出入无常,人口税也就脱漏了。失明、瘫痪、丢失劳动力也免去了。

伊斯兰国家不准新建基督、犹太教堂,只准许修复被毁的,但不准超过原来的。

被保护者服饰要有区别,不准骑马,只许骑有驮鞍一般的有鞍马。不准有武器和使用它。不准显示出腰带。禁止打缠头,只许戴黑色毡帽。阻止丝绸腰带和专供学者贵人用的衣服、高价呢料。

妇女也要有区别,门头上设受保护的标志,以免乞讨者为他们求饶。

若敌人的某一地区胜利,盟约即坏。只要他们进攻我们,或他们与敌国接触,即宣判他们死刑,如同对待叛教者。若受保护者被俘,则为奴隶。若拒绝纳税的受保护者,或叛教,有明显证据则要镇压他们。

与穆斯林妇女通奸者、杀害穆斯林者、辱骂圣人或古兰经、伊斯兰教者,盟约不坏。须教训他们,给予惩罚。对敌视、愚昧的基督徒,则征收双倍的天课。他们的奴仆也要从主人那里征收人口税和公粮,如同对待古来氏族敌对者一样。对哈申族的奴隶禁用付课。

人口税、公粮的财产和礼品,只归政府。不因战争而征收财物,对教门有利的,如水利、修桥补路、供应学者、学生法官、法官的书记、雇用的职工、战士和子女生活费、殉道者的贫困宗亲、孤儿、宣教者等。优等待遇的是法官、教典说明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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