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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课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9:57:04

伊斯兰国家,居民自觉奉教之地、被占领之地、分配给有功战将的领地,都纳地课。因地课最适合于穆斯林。乡村、强占领地、杂居、外道、聚居地或和平占领地,纳公粮。因公粮最适合于外道、背逆者。

奉政府命令,受穆斯林保护的人的开垦地、荒地也要纳公粮。穆斯林开垦的近公粮地,纳公粮。近地课地区,则纳地课。用地课地区的水,则纳地课。用公粮地区的水,则纳公粮。

发展地区,以水决定。若是政府同分的公粮1/41/5等,对土地制定固定享受口粮与产量联系。

大贤欧迈尔把60尺乘60尺称为棉布尺,对伊拉克规定,一升小麦或大麦纳银币一文,每块菜地5文,连成片的小葡园或果园10文,红花园有圆墙的、有分散的树木,树下可栽种的是出产的一半。因平分即是公正。对政府的不能超过一半,口粮不能超过欧迈尔的规定。

交纳不能完成的,可减少口粮部分。有能力时减少到1/2,不少于1/5,不大于1/2。若因灾害,公粮免除。若荒废土地,则公粮改为口粮征收。

若耕种者奉教或穆斯林、求保护者,买了公粮地,则纳公粮。若有人阻止或种,或公粮地与政府同分,则免征公粮。

公粮或地课中,只出一种不准并纳。出产一年几次有重复地课,公粮也应重复,而口粮不重复征收。每年只一次。

政府或主权人免去耕种者的公粮,或赠地给他。若不荒废,运用适当则准许且合法。否则要规定一定税金用来施济。放弃地课是不能的,因要施济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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