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书里只打算叙述以下身体各部分的动作,外表品行方面的‘哈拉里’ (halAl—合法的)与“哈拉目’ (Haram叫非法的),至于心理、感情、意向方面的活动,其非法的比如嫉妒怨恨、自负、骄傲,沽名,伪善,吝啬、贪婪等是伊斯兰教严厉禁止的大罪.但不是我在本书里所欲述的对象,尽管这些心理上的邪恶念头,是属于一些严重的非法恬动,伊斯兰教坚决要求与之决战,先知穆罕默得教导我们要十分防餐它们的危害性,把其中一都分邪恶念头形容成是我们以前的一些“民族的沉痛”又称它们为“剃刀‘所谓剃刀”不是用来剃光头的蠢思,而是说这些邪念象剃刀一样把教门削光了。
任何人,只要阅读了《古兰经》和《圣训》,都会发现这两部经典,曾经把人类精神(即心灵)本质的健全,作为个人和集体,今生与后世成功的基础. ‘……真主必定不变更任何民众的惰况,直到他们变更自己的情况……。’一一(《古兰经》一三章一一节) “财产和子孙都无裨益之日,惟带着一颗纯洁的心灵见主者,得其裨益.”一一(《古兰经》二六章八八,八九节)
因此,先知穆罕默德·在他下面这段著名的圣训中说道:
“合法的事物是明显的,非法的事物也是明显的.介于两者之间却有一些令人可疑的事物,许多人都不易区分,到底是属于合法的昵?又或者是属于非法的呢?那么,谁为了求得自己宗教和 名誉的纯洁,而放弃那类可疑的事物,谁已安全无恙了,谁要是接触到一点可疑的事物。谁便迅速地与非法事物发生丁关系.这好象在国王的禁区周围放羊群的人一样,他会很快闯入禁区.真的,每个帝王都有一个禁区.真主的禁区就是他所禁戒的事物.’紧接着先知穆罕默*就说明心的价值以及由心里生发出来的各种动机,嗜好和意向,它们构成全人类一切举动的基础:——“真的,人身上有一块肌肉,如果它是良好的,那么,全身也就良好,如果它是腐败的,那么,全身也就腐败。啊!这就是人心.”——(《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以及其他传自铁尔密则的圣训集)
心是整个躯体的首领,统治着躯体的各个部分,只有这个统治者的善良,全体被境治者才可望善良。如果这个境治者堕落腐化,全体被统治者也自然随之堕落腐化.
在真主看来,可以接受的天秤,是心和意念,不是形式和舌头。“真主并不重视你们的形式,但是却重视你们的内心.“一切行为决定于动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所立意的。”
这就是伊斯兰教所认为的心理活动和精神问题的地位.但是.我们不准备在此论及这些问题.因为那是在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这问题的知识领域里,被划归为伦理学科方面.因此,伦理学家和善斯林的苏非派学者们对此很为重视,他们把其中一部分非法的心理活动称之为心病”,并将其病因作了甄别,然后在《古兰经》和《圣训》和光辉指导下针对病况列了治疗的处方,伊玛目安萨里大教长在其《圣教学术之再生》一一伊斯兰教的百科全书一一这一权威著作中,用了四分之一的篇幅详细论述了这些心理病毒的根源,表现,危害及其治疗方法。他把这些邪恶的心理病态,称之为‘致命的疾病”.因为它们给人类在现世造成损害和灭亡,在后世又招致人们进入火狱和不幸的归宿。
当我们论述非法的事物的时候,我们的旨趣只限于“作为”(Commission)罪的范围,没有论述“不作为” (Omission)罪的范围。因为非法的事物,分为两类:被禁止的行为和放弃“瓦直卜”主命应尽的义务,前者是积极的、肯定的,后者是消极的,否定的。所以第二类非法的事物,不是本书论述的任务.即使有时也涉及到一点,也是因需要而作为附带提一下。假使我们要论述后一类非法的事物,那么,我们势必要转移到另外一个论题。那就是我们应该把真主所责成穆斯林务必履行的各种“瓦直卜》” (注:应尽的义务)一一加以叙述。因为穆斯林放弃‘瓦直卜”,或轻视“瓦直卜”无疑是非法的。在伊斯兰教里,学习知识,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一个穆斯林放任自己在愚味无知的黑晴中瞎摸乱撞,也是非法的。宗教功修中的主命功课,例如礼拜,斋戒、天课、朝觐---它们是伊斯兰教的最基本的要素——任何穆斯林无故放弃这些功修是不合法的,谁已经犯了一种大罪,谁轻视它们或轻视其价值,谁已经与伊斯兰教脱离了关系。
伊斯兰教民族和人民,要尽可能地准备保卫自己的民族以抵抗真主的和伊斯兰教的敌人。这是全民族人民,特别是执政的民族领袖人物的一件普通性的“瓦直卜》” (主命).如果忽视了一项“瓦直卜》”,那么,就是触犯了一条重大的禁律和一项大罪.在对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和每一项应尽的“瓦直卜”,其情况也是如此重要。
关于合法的事物(halal)和非法的事物(baram)方面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我们并不敢自称在本书里巳经探索得彻底无遗,我们只能在有限的篇章里,把穆斯林在自己的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方面,应该认识的一些什么是合法的事物,什么是非法的事物的至关重大问题,作了阐明,特别是对那些为大多数人无知其判决及其哲理因而被轻视了的是非问属,作了旁征博引的解释。
我认为我们在有关伊斯兰教的合法事物和非法事物方面,已经展示了伊斯兰教教法的深刻的哲理的和谐。任何一个有见识的人,都明白真主是不愿以他所允许的事物来纵容人们为所欲为, 也不愿以他所禁止的事物来束缚人们走投无路,真主只给人们制定那有利于他们的典章制度,并借此捍卫他们的宗教和们的生命,保护他们的生命,他们的理性,道德,名誉和财产,以及个人或集体的人遭主义的特征性。引导他们走向今生和后世的成功之路。
可不是吗?世上所有人类的立法其缺点就在于有局限性和不完善,因为立法者----不论是个人或政府或议会----把自己局限在物质利益这一侧面,而忽视了宗教和伦理的必要性。而且他们常常是被关闭在狭隘的爱国主义,民族主又这样尖塔装饰物里,只顾及部分人类利益。对于伟大的世界和广泛的人遭主义似乎值不得去留意。这些立法学家们,制定法律往往是为了当前的需要和适应有限的现实,而忽视了未来,也忽视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
除此之外,他们始终是人,因而不免有人的弱点和不足之处以及人的各种私欲与偏见。正如真主所肯定的: …“人确是不义的,确是无知的…….”----(《古兰经》三三章七二节)
人类制定的法律,往往是视野狭小,思想简单,目标偏重物质化,效力短暂,方面带地方性,这是不足为奇的。
读者也可以看出,世间的立法学家在确定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的时候,常常是屈从于私意,或者博取舆论的满意,尽管他们明知这样有很大的危险和普遍的祸害。这种情况也不足为奇。
这里有一个例子,很足以说明问题:美国政府以法律来使饮酒合法化,居然把过去禁酒的法令废除。尽管美国政府确信酒对个人、家庭和国家所造成的危害和祸患,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伊斯兰教的立法,就不可能象以上这类人为的立法,存在着这类缺陷。
因为伊斯兰教的立法是由全知的造物主所立法,他洞悉他的众生,洞悉什么最能改善他们,以及他们怎样为真主改善一切思 想言行。怎么不是这样呢?因为:
“……真主是能辨别破坏者和改善者……。”——(《古兰经》二章二二○节)创造万物的主宰,对自己的创造的是无所不知,因为“……创造者既是玄妙而彻知的,难道他不知遗你们所隐晦的言语吗?”——(《古兰经》六七章一四节)
伊斯兰教的立法,是于睿智主宰所立法,他不会枉翻地禁止任何事物,使其成为非法的事物;他也不食盲目地允许任何事物,使其成为合法的事物。每件事物,他都既按一定数量创造,也都公平地为其制定法则。
伊斯兰教的立法,是由至慈的真主所立法,他欲使众生容易,不敢使众生困难,怎么不是这样呢?真主最怜悯他的众生,比慈母怜悯其幼儿过之亿万倍。
伊斯兰教的立法,是由全能的真主所立法,他无求于众生,他不会偏向于某一部分人,或袒护某一族类,或照顾某一代人。因而怎能制定出这样的法令,对此是合法的,而对彼是非法?或对彼是合法的,而对此又是非法的?真主是慈悯全世界的主宰,怎能厚此薄彼,区分对待众生呢?
这就是穆斯林对于真主为自己关于合法的事物和非法的事物以及其他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令的完整性、正义性、永恒性、普遍性所持的信念。因此,穆斯林对于真主的立法,是以心安理得,满怀喜悦和坚定的情感,以及决心贯彻、执行的意志来接受。真的,穆斯林坚信自己欲在今生有幸福,并在后世获得成功,要取决于自己能否对真主的命令和禁令,以及真主允许的事物和禁戒的事物等等法令谨守,严格执行!
因此,穆斯林要自我克制,严守真主的法度,以便获得两世的幸福和成功。
让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伊斯兰教初期的穆斯林生活,他们是怎样遵守真主关于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方面的法度,以及怎 样争先恐后地去贯彻执行真主的命令。
第一个例子:在我们谈到禁酒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过,阿拉伯人原来是酷爱饮酒,依恋酒杯和酒席,真主深知他们这种嗜好,所以对于禁酒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直到最后才以断然的经文作出坚决的禁止。《古兰经》公开宣布“……饮酒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古兰经》五章九○节)。据此,先知穆罕默德不仅严禁饮酒,而且严禁买酒,卖酒,和向非穆斯林送酒。当时,穆斯林们才一听到这一条禁令的时候,他们就把自己所有盛酒的器皿,都带来,当众把酒倒在麦地那的路上,以示自己与洒脱离丁关系。
为了服从真主的律例,表现了令人惊奇的行动,有的人正当举杯饮酒的时候,忽然听到禁酒的经文,为了响应真主的发问: “……你们将戒除吗?……”——(《古兰经》五章九一节)。立即把口中的酒吐出了,以此果断的行动表示:“我们的主啊!我们坚决戒除!”
如果我们把在伊斯兰教社会里与酒斗争和消灭酒的存在所取得的明显胜利,跟美国政府——终有一天它势必会借助法律和强逼政策来与酒战斗——所遭受到的功利主义的失败相比较的话(注:这种比较,读者将可以从我们正在付印的《信仰与伦理》 “Belief and Moralsm一书的“宗教信仰是生活之需要”“The-Role of Beleff in Life”这一论文中读到详细的论证。我们必定会认识到人类不能改过的情况,除非只有真主的法律才会获得改善,因为真主的法律是在依靠武力和政权来执行之前,首先是依靠良知与信仰来执行。
第二个例子:是伊斯兰教初期的第一代穆斯林妇女们对于教法禁止她们因袭蒙昧时代妇女艳装出游,而规定她们要有羞怯感的掩蔽羞体的态度。原来,蒙昧时代妇女每当出门的时候,她们仍然是祖胸露怀,不把乳部遮蔽起来,还要把脖子和发辫以及耳环 等装饰品也显露出来。于是真主禁止信女们效尤蒙昧时代这种寡廉鲜耻的妇女作风,而且命令她们要与那种妇女有所区别,要不同于她们的标志,羞体要遮蔽。姿态的仪表要文雅,“……叫它她们要用面纱遮住肭膛……” (《古兰经》二四章三一节),就是说要扣紧盖头,以遮住胸前衣服的领口,并遮住了脖子,耳朵和胸部。
下面是信士之母阿伊舍给我们传述的关于迁士和辅士的妇女们,受于真主的一项立法,它关系到妇女生活方面一件重大的变革,那就是她们的仪表,装饰和衣着问题。
阿伊舍说:“愿真主慈悯最先随同自己的丈夫迁都的姐妹们。当真主降示:‘……叫她们要用面纱遮住胸膛……’的经训的时候,她们就把布料撕破制成斗篷,然后戴起来。”——(《布哈里圣训实录》)
有一天,有几个妇女与阿伊舍坐在一块,谈话中她们谈到古莱氏的妇女和她们的美德。阿伊舍说:“古莱氏的妇女,的确有一定的美德。但是,以真主盟誓,我还没有见过比辅土们的家属更有美德,更坚信天经,更信仰启示的妇女,当《古兰经》二四章三一节“叫她们要用面纱遮住胸膛”降示的时候,她们的男子就回家来给她们宣读了真主对她们昭示的经训。丈夫向妻子,儿女和自己的姐妹、亲属也作了传述。于是,每一位妇女无有不行动起来,立即把绘着图案的一些衣服,制成头巾,襄在自己的头上,以信服真主所障示的经训。她们严肃庄重地追随站在穆圣·的后面,头上看来似乎有乌鸦立着一样。”—(伊本·凯西尔在注释《古兰经》二四章时提到伊本·艾比·哈泰目所传述的圣训)
这就是伊斯兰教的信女们对真主为她们所制定的律例的态度,即毫不迟疑,毫不考虑,毫不等待地迅速执行真主的命令和禁令的态度。真的,她们投有等待和观望一两天后,才去购买或缝制适合掩盖头部的新头巾,相反,她们是把现有的衣服,不管甚么颜色,都是恰当的,很快制成头巾戴上,也不计较外表如何,所以她们的头上正如信士之母阿伊舍所形容那样,似乎站着一些乌鸦一样。
的确,我们在此要强调一下,对于合法的事物和非法的事物,仅仅在思想上认识,还是不够的。因为最主要的合法事物和最主要的非法事物,对穆斯林来说是明明白白的。虽然如此,很多穆斯林还常常陷入非法的事物里,他们跟睁睁地偏要去撞入火狱。
既然如此,必须要具备敬畏真主这种修养,这是各种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就是要有一颗活着的良心,从而控制着穆斯林严守合法事物的法度,抑制他不去干犯非法事物。这良心的树苗,只有在信仰真主信仰后世培育下,才可能发展茁壮。
穆斯林对于自己的宗教及其教律的自觉性认识,如果充分,而且又具备了守卫着一切法度的醒觉的良心,那么,他的全部幸福也就充足。这就是先知穆罕默德·的真实无妄的论断:
“当真主欲使一个人幸福的时候,真主便使其自身成为他自己的教诫者。’——(尔拉格说:这是德伊里目在《乐园的支柱》一书中以优美的传述线索所收集的圣训)
让我们以先贤们所传述的这段祈祷词来结束我们的这本书吧。
“真主啊!求你以你的合法事物来使我无求于你的非法事物,求你使我们服从你,不致于使我们违抗你;求你以你的恩德使我们富足,而无需再求助于你以外的任何人物。”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他引导我们获此善报,假苦真主没有引导我们,我们不致于遵循正道……。”—(《古兰经七章四三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