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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关系(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12:21:02

 (11)  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伊斯兰教把人类的生存奉为神圣,竭力维护人的生命的不可侵犯。把侵犯人的生命列为真主御前仅仅次于不信教的一种大逆不道的罪行。《古兰经》宣告:

“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 (《古兰经》五章三二节 )

因为全人类都是一个家族。所以侵犯其中任何一人的生命,实际上就是侵犯全人类。如果被杀害者,是信仰真主的人,那么法律认为这是极其严重的罪恶。

“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要受火狱的报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真主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 (《古兰经》四章九三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

“世界的消失,在真主看来,没有比一个穆斯林的男子被杀害严重。”——(《穆斯林圣训实录》,尼萨仪,铁尔密则圣训集)又说:

“信士只要没有犯下非法的杀人罪,那么他始终在自己的宗教里有充分发挥个人抱负的余地。”—(《布哈里圣训实录》又说:

“所有的罪恶,也许会蒙受真主的恕宥,惟有死而以物配主者,或故意杀害信士者例外。”——(《艾卜·达伍德、伊本哈巴尼,哈克目等人圣训集)

伊本·阿巴斯根据以上这些《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认为:杀人犯的悔罪是不被真主所接受的。那么,被杀害者应享的权利,凶手怎能有办法使他复生向他交还其权利,或者向他取得同意呢?

其他学者认为:诚心的悔罪。是会蒙受真主宽恕的。因为“实尔克”  (Shlrk)罪,即以物配主的罪,是一种大罪,尚且可以通过诚心诚意的忏悔,而获得真主的勾销,那么,次于“实尔克”的其他罪恶,难道不也可望真主的宽恕?真主说:

“他们只折祷真主,不祈祷别的神灵,他们不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由于偿命,他们也不通奸。谁犯此类〔罪恶〕,谁遭惩罚,复活日要受加倍的刑罚,而受辱地永居其中。惟悔过而且信道并行善功者,真主将勾销其罪行,而录取其善功。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二五章六八至七○节)

(12)  凶手和被杀的必定将进火狱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穆斯林之间互相战斗,撕杀,列为无  信仰的项目来论处,认为这种行为是蒙昧时期的愚民的一种通病,当时他们往往为了一头骆驼,或者为了一匹马,或者为了更细小的事情,就挑起战争,造成流血的事情。所以先知穆罕默德·说:

“穆斯林互相辱咒,是一种缺德行为,他们互相战斗则是缺乏正信的表现。”又说:“当我死后,你们不可互相杀害而成为背信者。”——(《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两个穆斯林一旦以兵戎相见的时候,那么,两者都已站在火狱的边缘;如果其中无论谁,一旦杀死了对方。那么,他们两人都必定一道将进入火狱。”有人问:“真主的使者·啊!杀人者将进入火狱,那是必然的,合理的。但是被杀的也同凶手一道进入火狱,那是为什么?”先知·解释说:“因为他本来也想杀死对方呀!”——(《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因此,凡是足以导致凶杀或战斗的一切行为,和诱因,即使是以武器指向对方,都被先知穆罕默德·加以禁止。先知·说:

“你们任何人,都不要用武器指向自己的教胞。或许恶魔教唆他,使其失手,从而坠入火坑。”——(《布哈里圣训实录》

“谁以金属利器指向自己的穆斯林兄弟—即使他是自己的同胞兄弟—那么,天使必定要诅咒谁,直到他停止其威胁行为。”——(《穆斯林圣训实录》)先知·甚至还说:

“穆斯林恐吓自己的教胞,都是不合法的。”——(艾卜·达伍德、泰伯里圣训集。圣训的传述者是可靠的)

杀人的罪恶,不仅仅由凶手承担,凡是以言行参与了凶杀案的人,都负有罪责,而且依据其参与的程度不同,将受到真主的公正惩罚。甚至于对凶杀案袖手旁观的也应负一份罪责。

因为圣训里有这样的告诫:

“你们任何人不要停留在无理杀人的现场。因为真主的谴怒会降临那些在杀人现场而不保护被害者的人们。”(《泰伯  里,伯伊赫格依优美的传述线索所传之圣训)

(13)  非穆斯林中与穆斯林缔结条约的人,和在穆斯林保护下的人,其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

经典的明文之所以重视教导人们,不要妄杀穆斯林,和穆斯林不要互相战斗,那是因为经典的明文,是作为伊斯兰教社会的立法和穆斯林的指南而降示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对非穆斯林的生命,就可以玩忽的,随便加以杀戮。因为全人类的生命,都应受到保护,真主宣告杀人为非法,并制定法令给以保护。非穆斯林只要不与穆斯林交战,就不得妄杀对方。如果非穆斯林要与穆斯林斗争,挑起战端,那么,为了自卫,教法允许杀死来犯之敌人。至于那些与穆斯林有条约关系,或者在穆斯林的国度里,受到伊斯兰教教法保护的非穆斯林,他们的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穆斯林不可无理地杀害他们。对此,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曾有教训:

“谁杀害一个与穆斯林缔结条约的非穆斯林,谁将闻不到乐园的芳香。而乐园的芳香远在四十年的途程就可闻到的。”—— (《布哈里圣训实录》和其他圣训集)

另一个传述是这样说的:“谁杀害一个在穆斯林保护下的非穆斯林,谁将闻不到乐园的芳香。”——(尼萨仪圣训集)

“闻不到乐园的芳香,”—是暗示不得进入乐园。

(14)  什么情况下可以处死刑

真主昭示:

……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古兰经》六章一五一节)

这里所说的“正义”是指对以下三种罪行所进行的惩罚:

(1)不义而杀人。凡被肯定为犯有杀人罪的凶手,他必须以命抵命。恶有恶报,这是必然的。而且启衅肇事着最不义。所以对凶手以死刑,不仅是罪有应得,而且是以做效尤。真主说:

“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二章一七九节)

(2)已婚者公开犯有通奸罪,并且在干此勾当时,有四个正直人亲眼看到,提出证据,通奸者事先已经认识结婚才是合法的途径,事后在法官面前四次供认自己犯了通奸罪。据此,可以处其死刑;

(3)信奉伊斯兰教以后又背叛伊斯兰教,并以此公开向伊斯兰教的团体挑衅。伊斯兰教本来不强迫任何人加入本教,接受本教的信条.但是,伊斯兰教拒绝嘲弄宗教的卑鄙行为,象犹太教徒那样。他们曾这样说:

“你们可以在早晨表示确信信士们所受的启示,而在晚夕表示不信(你们着样做),他们或许叛教。”——(《古兰经》三章七二节)犯有这种叛教罪者,可处以死刑;

先知穆罕默德·也曾把死刑只限于以上这三种情况下执行。他说:

“穆斯林的血流出,(童思是杀死穆斯林)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出于三种原因之一,即以命抵命,通奸的已婚者,放弃自己的宗教与集体脱离关系者。”——(《穆斯林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但是,由于以上三种原因中任何一种原因,而必须依法流血(处以死刑)时,也只能由执法者来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执行,否则,治安就要紊乱,出现无政府状态。只有在极不公正的  故意杀人罪,而必须实施偿命抵罪时,法官可以允许被杀者家属在执法者监督下,自己亲手执行对凶手的死刑,以医治他们心理上所蒙受的创痛,并和缓他们渴求动乱的情绪,同时也是为了遵循真主的启示:

“……无辜而被杀者,我巳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们不可溢杀,他们确是受援助的。”——(《古兰经》一七章三三节)

(15)  自杀罪

凡在杀人罪方面所提到的,既包括杀别人,也包括自杀两种罪恶。谁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自杀,谁确已杀了真主所禁止无理杀的人。

人的生命,并不是自己主宰,人既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也不能创造自身上的任何一个肢体,就连身上的一个细胞,人也无能创造。人的生命,只是真主委托给人的一个寄存物,所以人不应该怠慢或浪费生命,何况是侵犯生命,摆脱生命?真主说:

“……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四章二九节)

伊斯兰教育穆斯林在面对灾难时,要坚强、刚毅和果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穆斯林逃避生存,或者为了遭遇不幸,或者某种希望受挫折,就对人生失去信心。信士生来是为了奋斗,不是为了坐享其成,要为生存而斗争,不要逃避现实。穆斯林的信仰和道德不允许自己从生活的战场上退缩下来,因为穆斯林自己有不以挫其锋芒的利器,和用之不竭的储备,即潜在的坚固信仰利器和坚定不移的道德储备。

先知穆罕默德·警告那些胆敢于犯这种自杀的卑劣罪行的人们,他们将被剥夺享受乐园里真主的慈惠,而坠入火狱,遭主的谴怒。

先知·说:“在你们以前有一个人负了伤。他因不能忍受创伤,便拿起刀来砍了自己的手。由于流血过多而致死亡。于是真主昭示:我的这个仆民先于我的判决而自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所以我禁止他进入乐团”——(《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一个人为了创伤不能忍痛而自杀,便被剥夺了进入乐园的权利,那么,那些为了一宗买卖多少受到点损失,就居然自杀,或者为考试而名落孙山,或者为了求婚而遭到对方拒绝……等等,也就自寻短见的人们,其后果之恶劣,更不堪设想啊!

不是吗?请那些意志薄弱的人们听听先知穆罕默德·下面这段光辉令人震颤的圣训所包含的警告吧!——

“谁从高山跌下而自寻死亡者,谁将在火狱里永久地跌个不停;谁吸饮毒剂而自杀者,谁将在火狱里永永远远地手捧毒剂而吸饮,谁以金属利器而自杀者,将在火狱里,永永远远地手执金属利器而自我乱刺。”——(《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16)  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穆斯林要发财致富,只要收集的钱财合法,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去发展,那是无妨的。

在其他的宗教里有这样的一种说法:“富人要想进入天国,他必须使骆驼从针眼穿过。”谈何容易!但是伊斯兰教的说法则是:

“以合法途径挣得的钱财,掌握在善良者的手里,是多么的好啊!”—(艾罕默德圣训集)

伊斯兰教始终承认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且通过立法和道德来加以保护这种所有权,以免受到仇敌用强取,偷窃,或欺骗等手段而进行侵犯。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财产,生命和名誉三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集中在一起,相提并论。把偷窃行为,列为是与信仰的要素相抵触的一种恶德论述。他说:

“一个小偷,在行窃时是不会作为信士而偷窃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真主昭示: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古兰经》五章三八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

“取用别人的手杖,未经其主人的同意,对于穆斯林来说都是不合法的。”——(伊本·哈巴尼在其考证的圣训实录里所记载的圣训)。穆圣·这样严格要求穆斯林,是因为真主严厉禁止穆斯林侵害其他穆斯林的任何财物。真主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古兰经》四章二九节)

(17)  贿赂是非法的

受贿,是借诈术而侵蚀别人财产的罪行之一。把钱财交付给有权有势的当权者或官员,以便让他为自己作出有利的判决,而使对手情况失利,或者为自己完成某种工作,或为竞争者缓办某件事务等等,这种称之为行贿。

伊斯兰教确已禁止穆斯林向官吏及其僚佐们行贿,正如禁止官吏及其同僚们接受任何贿赂一样,不管自己为人民群众办了多少好事。同时伊斯兰教也禁止其他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充当媒介。真主曾告诫说: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如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古兰经》二章一八八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愿真主谴怒向官吏行贿者,和使官吏受贿者。”——(艾罕默德,铁尔密则圣训集、伊本·哈巴尼所考证的圣训实录)

据撒巴尼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谴责行贿者,受贿者和充当行贿者与受贿赂之间的媒介.”——(艾罕默德和哈克目圣训集)

受贿者收受贿赂后,其目的为行不义,所以他的罪恶多么不义;如果他欲兼公行事,那是他的义务,那么,他就不应该收取任何代价。

先知穆罕默德·曾派阿布杜拉·本·勒瓦哈到犹太人地区,以便估定一下他们的棕榄树所应缴纳的田赋。犹太人获悉后,就把一些财物拿给他看,那是他们准备送给他的礼品。阿布杜拉告诉他们说:“你们所拿来和这些财物,都属贿赂,那是非法所得,我们可不能接受。”—(马立克圣训集)

伊斯兰教禁止贿赂,并且对于凡参与行贿受贿的人提出严厉谴责,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允许腐败在社会上蔓延,就是允许腐败成风,和无理的苛政盛行,或者至少阻碍着正义的法制推行,是非颠倒,缓急不分,功利主义猖獗,而恪尽其职的精神消失。

(18)  人民向公务员赠送礼品

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的贿赂,都被伊斯兰教所严加禁止。有  的贿赂,被称为“礼物”或“赠品”,但是,无论如何,不会因巧立名目,而使其性质由非法的范围而转变到合法的范围。

先知穆罕默德·说:“我们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我们都已发给其薪俸,除此之外,再取任何的收入,都是不义之财。”——(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布杜拉·阿基子执政时期,有人送给他一件礼物。他拒绝接受,将其退回送主。有人告诉他说:“穆圣对于人家送来的礼物是接受的。欧麦尔说:“对穆圣·来说,那是礼物,可是对执政的我来说,却是贿赂。”

据艾卜·侯默德的侍述:先知穆罕默德·派伊本·鲁特白去到艾罕德族那里征收天课。回来后,带来一部分东西。他说:“这是公家的国税,那是人家送给我的礼物。”穆圣·登上讲台,赞颂真主完毕后说道:“这算什么公务员!他居然说这,这是公家的,这是私人的。假若他坐在他父母家里,试问人家会给他送礼物来吗?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谁取了一点非义之财物,到了后世,他的脖子上必拴着他收取来的骆鸵,牛、羊,咩咩地喊叫着啊”穆圣·高举两手以致我们可以看到他腋下的白肉,然后继续说道:“主啊!我尽了传教之责任了吗?”——(《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伊玛目安萨里说:“根据这些警告,法官和执政者以及从事政法的其他公务人员,应该把自己设想是坐在自己父母的家里。如果是在离开职位后,被送到家里的礼物是可以接受的,反之,他在职期间被进来的,那就不可以接受。如果明知礼物是因为自己在职有权才被送来,那么,接受这种礼物就是非法的;如果自己离职后,朋友送来了礼物,可是不清楚他们送来的原因,也许是友情,也许他们出于不明白自己已离职,还是为了职权而送,那么,这是一种暖味的可疑的财物,应当避开为好。”——(《圣教学术之再生》、《合法与非法》一三七页)

(19) 为消除不义而行贿

有的人应享受到的权利而被玩忽,除了用贿赂作手段以外,再无其他办法可以取得应享的权利,或者遭受迫害,自己无能为力抗拒和自卫,只有用贿赂来消除。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忍辱负重,等待真主给自己获得一条易于消除迫害,而求得真理的最好途径。

万一为了消除不义不得不采取行贿的办法,而且经过其他不冒犯他人的权利的办法的实验,都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只有贿赂才能给自己消除危害,或者取得自己应享的合法权益。那么贿赂的罪恶,应由受贿赂者负担,行贿者没有什么罪责。

有一部分学者,引证有关强求者的圣训来证明在上述情况下的行贿是可以的。因为曾经有一些纠缠的行乞者,强求穆圣给他们施济品、他们本来是不该分享的,在纠缠不清的情况下,穆圣给了他们,据歇麦尔传述穆圣说:

“你们当中有的人,必定从我这里把施济品掩护在腋下出走了。这种强求来的施济品,对他来说实际是火狱里之火呀!”欧麦尔问道:“真主的使者啊!你既然知道它对他是火狱之火,那你为什么还要给他呢?”穆圣说:“我怎么不给他呢?他们再三再四地向我要求,而真主又不愿我有吝啬之表示。”——艾卜·雅尔拉以优美的传述线索所收集的圣训)。艾罕默德也传述类似的圣训,传述者是正确可靠的。)

强求的压力迫使穆圣不得不把明知是对接受者将成为火狱之火的东西给了求者,那么,迫切需要消除不义,或取得失掉的权利的人,采取行贿又何不可呢?

(20) 个人对自己财产的挥霍和浪费

别人的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无论隐蔽的或公开的侵犯,同样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财产,也是神圣不可挥霍或浪费的。那是因为穆斯林全民族对于穆斯林个人的财产,也享有一定权利。因此,伊斯兰教赋予穆斯林团体对挥霍自己财产的愚人施以监管《古兰经》说:

“你们的财产,本是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温和的语言。”——(《古兰经》四章五节)

在这节经训里,真主以“你们的财产”来称呼愚者的财产。尽管表面上财产是愚者个人的,但是每个私人的财产,实质上是其全民族的。

伊斯兰教是公平中庸的宗教;穆斯林民族也是公平的民族。穆斯林对于一切事务,也必须是以公平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因此真主禁止穆斯林挥霍和浪费,正如禁止艳们吝啬和贪婪一样。真主说:

“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着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担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古兰经》七章三一节)

“……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古兰经》一七章二六、二七节)

所谓挥霍,是指把金钱花费在真主所禁止那些事物方面,例如酒、吸食麻醉品,使用金银器皿等,不论花费的钱数多寡。或者指把金钱浪费于对自己和他人都无益的许多事物方面。——(见《布哈里圣训实录》)

所谓浪费,是把金钱扩大花费于不必要的费用方面,以致不给自己留下一点生活所需的费用。伊玛目拉齐在注释古兰经:

“……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施舍什么,你说:‘你们施舍剩余的。”——(《古兰经》二章二一九节)的过程中说:这是真主教育人们施舍的方法。真主又对他的使者说:

“你应当把亲戚、贫民、旅客所应得的周济分给他们,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古兰经》一七章二六、二七节)

“你不要把自己的手束在脖子上,也不要把手完全伸开……。”——(《古兰经》一七章二九节)

“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 (《古兰经》二五章六七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

“你们无论谁,有什么钱要用的话,应当先用于自己方面,其次用于那些由他供养的家人,然后,依此类推。”——(《穆斯林圣训实录》)最好的善事是使自己能自给自足。

据查比尔·本·阿布杜拉传述:“有一次我正在穆圣那里的时候,忽然来了一个人,带着鸡蛋一样大的一块金子。他说:‘真主的使者啊!这是施济物,请你拿起来吧!以真主盟誓,除此之外,我再没有什么财产了。穆圣避开他,不予理睬,此人又绕到穆圣的面前去气急败坏地大声叫起来。穆圣从他手里接过那块金子,然后猛力掷去,假若掷在对方的身上,一定要叫他痛苦不堪。接着穆圣说道:

“你们当中有人把他和财物——别无剩余的钱,要带来给我,然后他又坐下来,靠向人们乞讨为生。施济只能是出于无求助于人们的情况下才对。所以请你收回去,这块金子我们不需要。”——(艾卜·达伍德及哈克目圣训集)

据传述:穆圣为自己的家属所储备的粮食,足够一年的需  求。  (见《布哈里圣训实录》)

有一位哲学家说:“美德是介于太过与不及之间。”过多的耗费就是挥霍,用得太紧,又近于吝啬。而适度的花费就是美德所以真主说的“你们施舍剩余的”  (《古兰经》二章二一九节)指的就是这个童思,也是穆圣为维护这个真理而制订法律的基础。犹太教立法的基础过于粗劣!基督教的立法基础,又放任,惟有穆民的立法是使万事中庸适宜。因此,伊斯兰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体系中最完善的法律。  (见《罗机氏古兰经诠释》六卷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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