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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  易(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12:17:27

 (15) 先知求真主护佑自己,不要负债

穆斯林应该从自己所信奉的宗教教法中认识到,自己在生活中要适中,经济上要节俭。真主昭示:

“……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古兰经》六章一四一节)

“……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古兰经》一七章二六至二七节)

当《古兰经》要求穆斯林要施舍财物的时候,只要求他们施舍自己赚来的一部分,不是全都。施舍自己劳动所获的一部分,不会因此而变成穷人。穆斯林在生活中不需要告贷、借钱,就是生活上协调和适中的体现。先知穆罕默德特别不喜欢穆斯林动辄就借钱。因为债务会使人夜间烦恼,白昼屈辱。所以先知穆罕默德常常求真主护佑,说道:

“真主啊!求你护佑我,免受债务的负担和人们的压制。”——(艾卜·达伍德圣训集)又说:

“我求真主护佑,免受不信的侵袭和债务的缠绕。”一个人听了以后问道:“真主的使者啦!你把不信与债务等量齐观吗?”穆圣说:“是啊!”——(尼萨仪和哈克目圣训集)

穆圣还时常在礼拜时这样的祈祷:“真主啊!我求你护佑,不致于犯罪,不致于负债。”有人问道:“真主的使者啊!你为什么老是求主护佑不要负债啊?”穆圣说:“真的,一个人一旦负债,就难免要扯谎,要真的失信。”——(《布哈里圣训实录》)

所以,在告贷、借钱当中,往往潜伏着危害道德的冒险。

曾经有一个人死了,当穆圣知道死者是负债累累而遗下的财物不够偿还债务,穆圣是不肯为这死者举行殡礼的。穆圣之所以这样严肃认真,是以此警戒人们要警惕这种负债务而伤亡的恶果。后来当真主启示穆圣,可以用战利品来替那死者偿清债务后,穆圣才站起来为他举行殡礼。  (查比尔和艾卜·胡赖伊勒圣训集)穆圣说:

“为主道而殉职的‘舍希德’(烈士),可较真主恕饶一切,唯有欠债例外。”——(《布哈里圣训实录》)

在这些光辉的指示下,穆斯林们除非处于十分困难,否则,是不会依靠借钱来维持生活的。如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需要向人借钱时,偿还债务的意念永远也不要忘怀。穆圣说:“谁借了人家的钱财,并力图迅速清付,那么,真主将默助他偿还,谁把借来的钱财,拟把它消耗,不想偿还,那么,真主特使他遭受损害。”  (《穆斯林圣训实录》

穆斯林只是出于必要的情况和困难的压力,才向人借钱,而是合法借贷,即无息借贷。那么,以重利为条件的借贷,穆斯林怎能乐意去接受呢?

 (16) 为延()期付款而进行交易

这里懂得特别提出的是穆斯林可以付现款购置,也可以经过买卖双方的同意以后,延()期付款的办法来进行赊购。穆圣曾经向一个犹太教徒购置了一些粮食,由于自己家属的开支而没有能力付现款,穆圣用一件铁铠甲给他作抵押。  (《布哈里圣训实录》)

如果售主为了买主延期付款而增加商品价格,正如那些以分期付款的办法来出售商品的大多数商人一样,他们总是以超出市场的价格而出售商品。那么,教法学家认为这种性质的买卖是非法的,应该禁止,因为这是以增高货价来对待时间的延缓,所以形同重利。又有的教法学家则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教法的根本是允许,而且没有经典的明文来加以禁止。所以从各方面来说,这种买卖不能与高利贷等量齐观。售主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而增加贷物的价格,只要没有达到过分的剥削,和明显的不义。否则,就成为非法买卖。

邵戈尼说: “沙非尔学家派和哈乃菲学派,以及宰德·本·阿里·穆昂伊德·比拉和众学者们都认为以略高的价格赊购货物,是可以的。因为判断其可行的证据是普遍存在的,显而易见的。”——(见《愿望之所遂》  (Nayl alawtar)第五卷一五三页)

(17) 先期付款

与延期付款相反,穆斯林可以立刻交付一定数量的贷款,以便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可以收获到一笔相等的交易。这种交易在伊斯兰教的教法里,以“赛勒目(Salam)而著称,意为“先期付款”  (旧译买清卖清)

这种交易在麦地那原来占有相当优势。但是穆圣把它作了许多修正,规定出若干条件,以便使它在交易中符合教法所要求的原则。

伊本·阿巴斯说:“穆圣来到麦地那时,发现人们就提前付出了一年到两年的果子款,即将钱立刻借给人家,以便在一年或两年后获得果子。但是,穆圣作了纠正。他说:“谁要为任何货物预付贷款时,就让他必须按确切的量器和衡器之分量来预付,同时定出一个确切的期限。”——(五大圣训集)

对于量器、衡器和时间作了规定,就可以避免纠纷,和防止误会。当时,阿拉伯人把钱借给别人,以作为购买某棵椰枣的预付款,穆圣鉴于这种交易潜在着危险,所以禁止他们这样做。因为椰枣树有时会遭虫害,可能不会结果。

但是这种交易的安全方式,就是预购时不要指定某园椰枣,或指定某块地里的小麦为条件。只要确定预购多少升或多少斤就行,以量器和衡器作为条件。

此外,这种赊卖如果对货主存在着明显的剥削,比如因其急需用钱,迫使他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价格合同,那么,教法可以判断这种交易是非法的。

(18) 劳动互助与合资经营(劳资合作)

或许会有人说:真主确已根据一定的限度和哲理,把才能和幸运分配给世人。但是,我们会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人很有才干和经验,却没有较多的钱财,甚至是比较贫穷。相反,我们又会看到有的人,虽然阅历不深,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经验,他却很有钱。那么,为什么有钱人不把自己的钱委托给有才干和有经验的人,去利用金钱发挥其才干,然后以一定的收益来作为财主投资的报酬?这样一来,有才干的人,可以利用财主的资金,财主也可以从有才干的人方面获得好处。特别是有一些大企业,常常需要许多人投资入股。而有很多人存放着大量的剩余资金,他们或因缺乏经验和才能,或没有闲暇的时间以致不能发挥那些资金的作用……。那么,为何不把这许许多多被积压的资金投入到生气勃勃的大企业里,由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家们去管理呢?

我们的答复是,伊斯兰教的教律并不禁止资本、经验、和劳务的合作,相反,是教律所主张的。但是这种合作要以公道为基础,并且有正确的计划。如果财主同意与自己的朋友或同事彼此合伙经营,那么,他应当承担合伙经营及其一切后果之责任。象这种交易关系,教法学家们称之为“姆咱里摆”(Almudariban)意为“有限合伙”,即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合伙,或称之为 “苛拉德”  (AIqirad),意为“互相借贷”,即物质与精神的互相依赖。对此,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缔约双方的每一方,即有共同分享利润(如果赚钱时)的权利,又有承担亏损(如果折本时)的义务。至于利润的分配比例,或亏损的分担比例要依据双方所订的协议来决定。比如,两人可以协商,其中一方享有利润的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更多或更少一些,其余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话,资本与劳力的互助合作,就是两个股东的互相担保的团结一致的合作。从所得的利益中,不论多寡,各人都有一份。如果赚钱多就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共同分享,如果折本时,就由原来的利润中来补偿。如果亏损占用了全部利润,那么,就需要从资本中取出一定数量来贴补。财主损失一部分资本。就象合作者损失自己的努力和血汗一样,并不为奇。

这就是伊斯兰教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原则。相反地如果给财主(资本的拥有者)规定一分有限定的,有保证的利润,不得擅自增减,不管合作经营的利润成倍增长,或者亏损太大,那么,这都是破坏明显的公道,而投资者偏爱自己的资事,不理合作者的经验与劳务。抗拒有取有合的生活规律,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坐享其成,那就是恶劣的重利精神。

对于土地分成制方面,  (《穆斯林圣训实录》),穆圣禁止在缔结合同时给合伙的一方规定耕地里某地一块面积的产物归其所有,或者规定耕地以外一定数量的谷物给他,比如一吨或两吨。这种做法,有类似高利贷和赌博,因为耕地的产量有时恰巧只有约定的数量,甚至可能不会有任何收成。那么,缔结合同的一方,便有利,而另一方却完全赔本损失。这是为正义所不能赞同的。

这种以明显无误的圣训来使“分成制”无效的条件,在我看来是一个基础。因为教法学家们对于“姆咱里摆”(Almudaribah)"有限合伙"一致的主张是:不能给合伙的一方规定无论如何都保证他享有一分股份,不管盈亏.  (作者原注.穆罕默.优素福.穆萨博士在《伊斯兰敢与当代问题》  (Islam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这一论著中引证了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杜和谢赫.阿布杜.凡哈比二位学者的不同主张,即教法学家关于“有限合伙”规定条件.他俩认为没有《古兰经》或《圣训》的证据.所以他赞同他俩的主张。但是,我个人认为有关“分成制”方面的经训作为总原则,已足以作为类比。当然真主至知谁是谁非.不论经营是赔钱,或是赚钱都有他份额.他们在这里的辩解,是使“有限合伙”无效,正如他们在那里的辩解是使“分成制”无效一样.他们在这里说,当合伙者之一约定收取若干一定的钱,那么,也可能刚赚得此约定的钱数,于是他便获得全部仅有的利润,也可能不会赚得此约定的钱数,那么,他仍要收取合约规定的利润.有时又会赚比约定之数量更多的钱,那么,他必然是要向被约定该数量的对方诉苦自己受害。

这种辩解,是符合伊斯兰教的精神的。因为伊斯兰教主张所有一切交往来,都应当以鲜明,确切的公正为基础。

(19)资本所有者之合作(集资合股经营)

正如穆斯林被允许把自己的金钱单独地,任意地投入到任何一项合法事业一样,他们也可以按“有限合伙”的方式,同样被允许把自己金钱全部或部分给予自己所意欲的人合作投资‘如有知识的人,攻有熟练技术的工人,他们也可以直接由本人和另外一个或若干个资本所有者合作经营一个工业的,或商业的企业等。有许多工作和企业所需要的不仅是智力、劳动和资本,而且还需更多的东西,一个人凭自己的努力是孤单奋斗,但与他人合作,就是众志成城。所以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古兰经》五章二节)任何工作,只要有充分的纯善动机并且能为个人或社会带来福利,或者能够为社会避免危害,那么,这样的工作也算是正义的事业和敬畏真主的行为。

互助合作的经营与交易,只要始终在真主认可为合法范围内进行,远离暴利、危害、不义,贪婪以及各种形式的欺骗,那么伊斯兰教不仅允许穆斯林从事这类互助合作的经营,并且给以赞赏和祝福,许愿这种事业在今生求得真主的默助,使其兴盛繁荣,在后世蒙受真主的报赏。对此,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两个合伙者只要不互相背信弃义,那么,真主的手就在他们二人之上。如果其中一方稍有不忠于对方,那么,真主就把手从二人方面收回。”(达拉古泰尼圣训集)所谓“真主的手”是暗示真主的默助和福利。

在“哈底斯·古都司”  (hadith qudsi即“经外传说”)中有这样的记载:真主说:“两个合作者,只要其中一方不要背弃另一方,那么,我就是他们俩中的第三者。但是,只要其中一方不忠于一方,我就从他俩当中离开,恶魔就来到他俩之间。”——(艾卜·达伍德、哈克目二人所考征的圣训,没有“恶魔就来到他俩之间”一句,朗裁尼在他的“查米尔”  (Jamoh)圣训集中,增加了最后一句。)

(20) 保险公司

所谓“保险公司”是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其中有人寿保险,事故保险(意外保险)。那么,请问,伊斯兰教的教法如何判断这类保险公司?是否满意这类“保险公司”?

在答复这个问题以前,我们也想问一问这类公司的性质如何?投保的个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某样?换句话说,被保险的人员,在保险公司那里,是不是被作为公司同人的合作者来考虑和看待?假如情况是如此的话,那么,根据伊斯兰教的教导,每一个投保人必须在公司里要分享公司的利益与损失。

在事故保险方面,投保人每年要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那么,当被保险的(商店、工厂、船航等)全年是安全的时侯,无意外发生,公司便可以据有全部金额,投保人不再收回任何投保费,如果投保的财产遭遇天灾人祸不幸事故时,那么,他便可以从约定的金额中获得了赔偿。这是完全与商量和合股经营(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同的。

至于人寿保险方面,投保人比如投保两万元的金额。当他才交付首期(第一次)保险费以后便死了,那么,死者家属便可以享受到完完整整的两万元,分文不得缺少。假若他是合伙经营商业,那么,他应得的利益只是他投资的那部分及其利润。

此外、投保人如果疏忽了自己对公司应尽的职责,在缴纳了一部分保险费以外,已再无能力继续供付保险费,那么,他曾经缴纳过的那部分或其中一大部分保险费,对他来说已经丧失。很少有人以伊斯兰的制度来说这是一种无效的条款。

所谓双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满意,这是无法权衡的。只有双方知道什么对他们有利。因为吃高利贷者,和共食高利贷者,都曾是彼此满意的。以赌博为游戏者,也是会互相满意的。但是这些交易只要不是建立在公平的原则——掺杂着任何不明显的剥削,也存在厚此薄彼的基础上,那么,尽管双方披此满意,也是不足为论的。所以公正的基础,是不危害他人,也不互相危害。

(21) 保险公司是否合作制企业

很明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合伙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来说,从任何一方面对彼此之间这种关系的性质是什么都不明确,是否是合作的关系昵?如果是这种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团体,就是合作制企业,并且是建立在集体的会员参与的基础上,他们每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献出来,合股经营,其目的是为了互相帮助,以备需要。

但是,为了确保任何集体之间有健全的互助合作,以便在其集体成员遇到艰难困苦时,替他解决困难,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筹集资金当中要规定以下几个条件:

(1)每个人在缴纳规定的金钱的份额时,是出于履行教胞兄弟之情的精神而以捐助的方式缴纳,所以人们可以从这些被集的资金中,为需求取得所指望的援助;

(2)如果要投资这些储备金的话,只能投资到合法的工商企业方面;

(3)不允许企业里的任何成员捐献出自己的份额,又以一定的金额来作补偿——如果他遭受意外事件时。但是,根据他损失的情况可以从集体的财产中获得完全或部分补偿,过也要视集体的经济能力所负担的情况而定;

(4)捐献就是作为礼品赠送,收回它就是非法的,如果已发生了这种情况时,那么,应当重视法律对此作出的判决  (见穆罕默德·安萨里的《伊斯兰与社会主义》(Islam and Socialism)第二版一三一页)

这些条件,只有按我们穆斯林的一部分工会和团体所建立的规章制度,才可执行。因为这些机构的每个成员,都以捐献的方式,按月缴纳一定的金额,并且不存心再把它收回,也无规定如果在自己遭遇意外事故时,要获得一笔款项来作补偿。

至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会执行这些条件的。那是固为:

(1)投保的每个人,并不是出于捐献而生缴纳的念头;

(2)保险公司所收集到的资金往往都是投入到非法的高额利润的行业里。对穆斯林来说,参与非法利润的工作是不被允许的。这条规律,无论是严厉的教法学家或宽容的教法学家所禁止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3)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满了时,他可以从公司方面取到他所缴纳过的全部金额以外,还可以获得另一笔附加金额。试问,这不是利息是什么?

正如保险与互助的意义是相互矛盾一样,有能力的富人所获得的份额就要比需求的弱者所获得的多,因为富人可以投保大量的保险费,于是在他死亡后或遭天灾人祸时,也就获得较多的份额。然而穆斯林的互相合作社则要求给贫穷的需求者的份额,应比富有不需求者更多一些金钱。

(4)投保者如果对自己应守的契约稍有失言或反悔,那么,公司就要剥夺他的一大部分份额的权利。这种剥夺,在伊斯兰教教法看来,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任何法律依据的。(请参看穆罕默德·优素福·穆萨博士的《伊斯兰教与现代问题》六四页《保险》这一论题和穆罕默德·安萨里博士的《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一二九页,和已故的易卜拉欣·古巴里教授于伊历1349午先后发表于埃及艾资哈尔大学学报《伊光》第一卷第六、七两期的有关两篇论文和艾罕默德·易卜拉欣教授在该报上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法律的意见。)

(22) 一个修正案

在我看来事故保险这种契约,可以把它引导于接近伊斯兰教的交易这种形式方面来,即“有代偿条件的捐献”这种契约形式。投保人把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作为捐献,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投保人万一遭遇灾害,那么,公司要给他一定的补偿,以减轻他的损失。这种形式的交易,在伊斯兰教的一部分教法学说看来,是可以的。

假若保险契约回到这种形式方面,公司方面的交往中也没有高利贷的成分,那么,我可以判断这种事故保险是可以的。至于人寿保险,正如我已表明了我的意见那样,那是大大远离伊斯兰教有关交易的一种不合法的形式。

(23) 伊斯兰教的保险制度

我们认为伊斯兰教之所以反对现在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其流行的交易,并不意味伊斯兰教反对保险这种思想,伊斯兰教所反对的,是各种保险公司所订的计划和方法。如果各种保险公司,准备采用另外一些与伊斯兰教的交易形式不相抵触的手段给人们保险,那么,伊斯兰教对这种保险公司是表示欢迎的。

无论如何,伊斯兰教的制度已经通过自己许多独特的途径,绐穆斯林和在伊斯兰教的国度里受到保护的其他人民提供了保险—这种保险是贯串在伊斯兰教的整个教法和教义中—那些途径,或者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团结一致,互相保证,或者是通过政府和国库来保险,国库是对于在伊斯兰教政权下受到保护的全体国民的公共保险公司。

在伊斯兰教的教法里,你可以发现个人在遭到意外事故时可以获得保险,并且帮他去克服那些大灾大难。我们在前面的有关篇章里曾经谈到过,个人在遇到天灾人祸的时候,教法允许他求助于人,并且允许他向执政的机构提出要求,补偿他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参看本书有关劳动和职业篇里古伯伊斯所传圣训)

我们在下述这段《圣训》中,还发现继承保险,穆圣·说:

“对任何一位穆斯林来说,我与他的亲切胜于他自己。谁死后要是遗留下一笔财产,我一定要使他有继承人,谁死后要是遗留下一笔债务,或遗留下一些幼儿小女,那么,可由我负贵偿还和抚养。”—(《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这段圣训的意思是,穆斯林的死者无力偿还债务,或者遣下无人赡养的孤儿,一概由伊斯兰教国家的政府来承担责任。

伊斯兰教为穆斯林所建立的保险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宰卡特’  (xakat),即从天课的开文中,分配给那些“戛里米奈” (GHARlMEEN),即无力还债的人们以一定份额。曾经有一位前代的经注学家在注释到《古兰经》所说的“戛里米奈”这一种人时,说是指其房屋被火烧毁或其财产被洪水冲走或遭受其他灾难的人们。

一部分教法学家主张,把征集到的一部分天课分配给类似这类型的受灾户,让他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即使要支付数以千计的金额,也是可以的。谁欲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教法,请参看作者《天课》一书第二卷《天课的用途》一文。

(24)  经营农田

如果穆斯林以合法的方式拥有了一块可耕的田地,那么,他    应该要经营它,不论是栽种谷物,或种植树林,都要把它加以利用。伊斯兰教讨厌人们把可耕的土地荒废下来,不让它发挥作用因为这是暴殄天物,消费资源,不接受真主的恩惠。穆圣·对这种行为曾经禁止过。

经营农田有许多种方式可行。

()自己经营管理

土地占有者可以自己经营,不论栽种谷物或栽培树木都好。自己要负责田间的灌溉,管理,直到所经营的农产品成熟。这是最可嘉的事情。这种农户,只要他所经营的农作物或树木、果实被人们或鸟儿以及牲畜利用着,那么,他肯定会蒙受真主的回赏。先知穆罕默德的大部分辅士中的弟子,都是经营自己的土地为业,他们亲自管理,对此我们以前曾经向读者介绍过了,这里就不再重述。

()让给教胞来经营管理

土地占有者如果自己没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土地,那么,他应该借给那些具有农具、助手和种子、耕畜的教胞去经营。但是,他不要向耕种者收取任何代价。这是符合伊斯兰教所要求的问题。据艾卜·胡赖伊勒传述:穆圣说:

“谁有田地,就让谁自己耕种吧!或者教他让给教胞耕种。”——(《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据查比尔传说:“在穆圣还健在时,我们曾经互相商议,无条件地给别人耕种土地,然后我们在耕种者打了谷物后,从谷穗里剩下的当中取得若干若干.后来穆圣说:“谁有田地,就谁自己耕种,或让其教胞来耕种。否则,就教他放弃土地的所有权。”——《艾罕默德圣训集》、《穆斯林圣训实录》)

根据这段圣训的表面意义,一部分前贤们主张:经营土地,无非是两种方式:即自己耕种,或者无偿地给有能力的教胞去耕种。这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地的占有者,而土地里收获的果  实归土地的耕作者所有。

伊本·哈子目据奔查尔的传述:他说:“阿托武、默克乎里、穆查希德、哈桑·巴索拉等圣门弟子都还认为空旷地不宜于用金银买卖或作为交易,惟有其主人去开发耕作,或把它赠送出来才行。

据阿布杜拉·本·阿巴斯的见解,上述这些虽训里,命令把土地送给教胞经营这个向题,并不是“瓦直卜”  (wajib)  “必然性”,只是一种积极的善行和可喜的事情。布哈里曾经由欧麦尔·本·迪纳尔传说:“我对托乌司(他是伊本·阿巴斯最有地位的门生)说:“如果我们栽种一部分土地,并且给别人栽种的一部分土地的收获物中,收取对方剩余的一点谷物。那么,他们中最有知识的伊本·阿巴斯告诉我:穆圣并没有禁止这样做。只是说:你们任何人把土地赠给自己的教胞去耕种,比从该土地上收取一定的田赋要高贵得多。”——(《布哈里圣训实录》)

()按收入分成比例

这是第三种经营方式,即将土地让给别的教胞耕种,并由耕者自备农具,种子和耕畜,土地占有者从土地的产品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比例,有时是一半,或三分之一,或更多更少一些,这都是根据双方协商而定。土地占有者也可以用自己的种子、农具和耕畜去帮助农民从事耕作。这种经营的方式,被称为分成制、或互分制。

据《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的记载,伊本·欧麦尔、伊本·阿巴斯和查比尔·本·阿布杜拉传述:“穆圣分给伊伯尔(Khayber)居民一块土地,让他们去耕种,并约定在收获时双方各分享一半谷物或果实。”

主张分成制可行的法学家,便依此圣训作论据,他们说: “这种分成制的经营方式,在穆圣逝世之前一直都实行,故此,是正确而得人心的事情。继承穆圣的几位哈里发,及其家属和穆圣和妻室们也都奉行这种分成制的经营方式。所有麦地  那的每一户人家,无一不遵循这种分成制。所以废除这种分成制是不可以的。如暴可以废除的话,那么在穆圣健在时就废除了,然而穆圣实现这种分成制,直到逝世,以后又由圣门弟子们所奉行也没有争论,所以怎么可以把它废除呢?如果在穆圣健在时,就已经废除过,那么,圣门弟子们怎能把穆圣废除过的制度又恢复呢?而且,难道穆圣废除过的制度会被保密得连圣门弟子所都不知道?何况穆圣给海伯尔的居民分配土地的事实是众所周知。那么,传述分成制已废除的人又何在?他们为什么不提出来他是谁?这位传述者又为什么不自我介绍给大家?  (见伊本·古达麦的《郊外的别墅》(AL-mughai)五卷三八四页)

(25) 被禁止的分成制

另外还有一种分成制,在穆圣时代虽然也较流行,但是穆圣曾禁止圣门弟子们采用这种分成制。因为这种分成制存在着冒险性和不可靠之处,以及不可预测到的后果,这些因素都会招致双方发生争执和纠纷。而且与伊斯兰教所力求事事务必公遭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因为土地的主人向耕种土地的农民约定:由主人划定土地里某一块面积的收成归他本人享有,或约定他本人可以享有一定数量(不论是用量器或衡器作计算)的谷物。其余的收成或归耕种的农民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平均分配。

穆圣认为公道必须是地主与农民共同均分土地里全部出产的收成,不论多寡,如果其中一方享受一定的份额,另一方又享受一定的份额,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土地不同,出产的收成各异,有时刚好只够一方的份额,那么,就形成一方有利,另一方吃亏,如果收成不够指定的数量,那么地主占有全数,而留给耕  者一无所有。有时被划定给地主的那抉面积恰巧没有收成,于是他一无所获,而耕种的农民却单独较有获益,那么,根据双方预先签定的合同,双方每一方都得从该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去求得各自应享有的份额。如果其他土地的收成好,那么,彼此都得到好处,如果其他土地上的收成有限,那么双方所得也就很少,又如果其他土地上亳无收成,那么,双方的亏折也就是共同的。这是二者所甘愿的。

据拉菲尔·本·赫迪哲传述说:“我们在麦地那的人,大多是从事农业的,我们往往把土地出租给人,其中有一部分,名义上是作为地主本人的。出租以后,有时会遭遇到巨大而严重的自然灾害,而所租出的土地却幸免遇害,有时候,所出租的土地遭到灾害,而地主本人的那部分又会安全无事。于是穆圣禁止我们这样做。”——(《布哈里圣训实录》)

拉菲尔·本·赫遍哲还传说:“在穆圣时代,人们只有把河堤河床和沟渠边生产出来的稼禾出租,可是有时这部分受水患,另一部分又不受影响,遭受水患的,人们就没有其他的收获可补偿,于是穆圣制止了这种办法。”——(《穆斯林圣训实录》

拉菲尔·本·赫迪哲又传说述:穆圣说:“你们对自己已耕种的土地是怎样处理的?”大家都说:“我们往往是以四分之一之地的产品,换来一担枣子或一担大麦的种子而出租的。”穆圣说:“不要这样做!”——(《布哈里圣训实录》)

意思是,他们为自己确定了一定的收获。正如俗话说的,他是“超额”地取得的收获以外,他们还把其余的与佃农作共同的分配。比如说,地主得四分之一,另加余下的四分之三的一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穆圣是要致力于使自己所处的社会实现全面的公正,把造成纠纷和涉及诉讼的一切因素在伊斯兰的社会里消除。

据栽德·本·撒比特传述:有两个人为耕地问题来向穆圣  诉讼。穆圣·说:“这件事如果是你们之间意外发生的,你们就不要搞土地出租这种事。”—(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作为地主和佃户,应当是要互相宽容,各自厚道地对待对方:地主对要求生产的谷物,不可过分,而佃户也不要损害地主的土地权利。因此,伊本·阿巴斯说:“穆圣·并投有禁止土地分成制,但是穆圣·劝告,分成制的双方要互相厚道。”—(铁尔密则圣训集)

为此,当有人对托乌司说:“阿布牡·拉赫曼的父亲啊!为什么你不放弃了分成制?他们要妄言穆圣·巳经禁止分成制了,托乌司说:‘我要帮助耕种者,还给他们备办所必需的种子,农具和耕畜。”—(伊本·马哲圣训集)。托乌司所关心的事,不是要从自己的土里获益,那怕造成耕种土地的佃户忍饥挨饿也无所顾忌。相反,他只是要给佃户以更多帮助,提供生产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便利。这就是穆斯林社会的特征之一。

也许会有这样的一些地主,他们宁肯让自己更多的土地荒芜下来,既不栽种五谷,也不培植果树,仅仅给佃农以很少的收获使他们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生活困难。因此,在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布杜·阿居子执政时,他向这类有关的地主下令,要他们务必为所占有土地分别交出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直到十分之一不同等级的收获作为租金,并且不允许让土地荒芜成为废地。

(26)  以货币出租土地

这是第四种土地经营方式。就是说,地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然后从耕种者方面收取一定货币(金或银)作为租地代价。

许多著名的宗教学者和教法学专家,曾根据一部分圣训和传述,认为这种以货币租用土地的交易是可以的。但是另一部分学者则拒绝这种形式的交易,他们的依据是穆圣禁止一切形式的土地租用的有关圣训是真实无误的,不论收取的租用费,是属于货币或属于实物,同样都是非法的,应该被禁止的。身经百德尔大战役的艾布·伯克和欧麦尔两位哈里发以及拉菲尔·本·赫迪哲、查比尔、艾卜·赛欧德、艾卜·胡赖伊勒,伊本·欧麦尔等圣门弟子们,都传述了穆圣禁止以货币出租土地的圣训。  (见《艾勒·穆哈里》八卷二一二页)

至于分成制的经营形式,不在出租的范围内,因为穆圣在生前同赫伊尔的居民曾经实行过这种经营方式,以一半的收获分给地主,这是肯定的,在穆圣归真以后,在四位正统的哈里发执政时期,也正继续实行这种分成制。

研究这个发展的立法问题的学者们,对于伊本·哈兹目所作的解释,是会清楚的。伊本·哈兹目说:“当穆圣来到麦地那的时候,人们还常常把自己的耕地出租给人,正如拉菲尔等人 所传述过那样。毫无疑问,在穆圣奉命传教以前和以后,许多耕地都是被出租的。凡是有理智的人都不能不相信这件事。继后通过查比尔、艾卜·胡赖伊勒、艾卜·赛欧德、拉菲尔,百德尔大战役的战士宰希尔和许多身经百德尔大战役的其它人员,如伊本·欧麦尔等圣门弟子的传述更加证实。他们一致传述:“穆圣曾禁止各种形式的土地出租。”因而,以这些深信不疑的证据,证明允许土地出租的说法是无效的。所以谁要是听说被废除了的 (允许土地出租),已经收回成命,和废除令已经失效,那么,谁就是胡说八道的骗子。因为根据《古兰经》的明文来说,假设的判断是非法的。除非举出一个证据来说明出租的可行性。谁永远也发现不到任何有出租的证据存在,只有把土地里全部出产的产品付出一定的比例(比如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因为,在出  租土地的禁令发布以后若干年。穆圣同赫伊伯尔的居民所作的交往的传述是正确无误的,穆圣以分成制的方式把土地分给他们经营的时间,一直延续到自己归真。  (见《艾勒·穆哈里》 (Almuhallah)八卷二二四页)

早期的一部分法学家们都是曾经坚持上述这种主张。托乌司是也门的法学权威,显赫有名的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他很讨厌以货币金银出租土地。但是他并不认为以土地所产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作分成制有什么害处。当有一部分人以“穆圣·曾经禁止出租土地”为借口向他提出抗议的时候,他回答说:“先知穆罕默德·的特使买阿子·本·古巴里来到我们也门以后,他也是把土地以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分成制分给农户去耕种。我们也沿袭着这种先例而行,直到如今。”好象是他认为被禁止的土地租用,是指那种以货币(金、银)出租土地的方式而言,至于分成制的经营方式,那是没有什么妨害的。

穆罕默德·本·西赖伊尼和戛西目·本·穆罕默德·本·艾卜·伯克二人也作过类似的传述。他们二人虽然也传述过禁止出租土地的圣训,但是他们认为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不必再承担任何费用,然后分享收成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十分之一,这种分成制,并没有什么妨害。

但是,另据一部分圣门再传弟子的传述:出租土地,一律都被禁止,不论是以货币出租,或以分成制方式出租均属非法。毫无疑问,这一部分圣门再传弟子,对于分成制之可行,是根据先知穆罕默譬的做法以及正统的几位哈里发的做法和买阿子在也门的做法而决定。分成制的合法性,是穆斯林在初期实践性的立法所确定的。至于这些圣门再传弟子关于禁止以货币出租土地的传述,既符合惯例,又符合情理。

 (27) 类比的论断,也意味着不许可以货币出租土地

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原则及其鲜明、正确的经典明文进行类比(GIYAS),也意味着以货币出租土地是非法的。

(1)先知穆罕默德曾经禁止以规定的一部分产品,例如一个“艾尔代卜”或两个“艾尔代卜”①或两个“堪他尔”②限定给地主而出租土地。穆圣准许分成制,也是在收取相应的部分,如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情况下进行。换句话说,就是按百分比来实行分配。这样来分配产量,以便双方在土地丰产而没有任何灾害时,共同享受丰收的成果,如果在遇上自然灾害时面减产欠收时,双方也该共同承担损失。至于给缔约双方的一方规定一定份额,以便保证他有断然的收入,而让对方如在减产时,除了白白流汗、辛苦、损失以外,却一无所获。这种交易,多么类似高利贷和赌博!!如果我们思考一下,按这种方式来实行以货币出租土地,那么,我们在这种出租方式与被禁止的分成制之间,还能发现有什么区别呢?因为地主通过货币出租土地,已经确保自己无疑享有货币的份额,可是佃户,却是以自己的劳动和辛苦来作赌博,他是不能预测自己到底是赢或是输,即所经营的土地是否丰产或是否减产。(2)其次,谁将自己所掌握的东西出租给别人,那么,他应受的租金,是作为他把这件东西准备给租户利用的一种报酬,以取代这件东西逐渐损耗而所蒙受的损失。

①埃及容量单位,等于197.6公升

②埃及重量单位

但是,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所进行的交易,算什么准备?真正把土地准备作为生产之用的只是真主不是地主。此外土地经过耕种以后,又蒙受什么损耗?土地不会因耕种而被磨损或折旧,它不象房屋,家具等那样因使用而受到损耗;

(3)一个人租来了一间房屋,他就可以立即从居住那间房屋当中,取得了利益,没有东西妨碍他的居住权利,同样,他租用一件家具杂物,也可以直接利用其功用。但是,租来一块土地耕种,利用到它的实惠,还不是立即就可得益,也是不保险的。因为,当他把土地租来时,不象租来一间房屋一样,就可以享用其实惠,而是还需得付出许多辛勤、劳苦,以希望从耕种中获得利益,这种被盼望的利益,可能因风调雨顺而丰收,可以实现,也可能因自然灾失而减产,可以变成泡影。所以哪里能把出租土地与出租房屋和家具杂物“类比?”这样“类比”是不正确的;

(4)据《布哈里圣训实录》载,先知穆罕默德曾禁止预售暴园里尚未表现出成熟,也不预测知是否会可以免除灾害的果实。穆圣在分析这一禁令的原因时说道:

“请你们告诉我吧!如果真主阻止了果实的收成,那么,你们凭什么理由认为预收教胞购买果实的款是合法呢!?”

如果穆圣的这个分析是指那种预售已经在现成熟的果实,但只是还没有肯定其免受灾害的预收者而言,因为有时果实尚未完全成熟前,可能还会遭受灾害的侵袭,那么对于没有挖上一锄泥土,也没有播过一粒种子的地主来说怎样对待呢?这难遭不可以对他更应当说:“请你告诉我吧!如果真主阻止了果实的收成,那么,你凭什么理由认为预收作为教胞的佃户的租金是合法呢?

我曾亲眼看见一块棉田,遭受虫灾的损害,以致整个棉株都成了干燥的燃料,一朵好棉花都没有了。但是地方仍然向佃户们索取租金,而佃户们除了屈从于已签过名的协议和需求土地的压力外,再别无其他选择。既然如此,哪里还有什么平等可言?!伊斯兰教所力求实现的公道又在何处可寻?

要讲求公道,只有按分成制才能实现。即签订协议的双方,遇丰产共同分享,逢灾害彼此承担。  (作者原注: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考伊本·哈泽目在《艾勒·目罕里》  (ALmuhallab)一书的第八卷所写到的。以及伊本·泰伊米在《光辉的原理》 (AL-Pawaid alnura niyyah)和艾卜·艾尔拉·茂都迪教授在《伊斯兰教的土地所有权》中所写到的,以及马罕茂德·艾卜·苏阿德教授在《穆斯林》杂志第一卷上以“伊斯兰教的土地开发”为题而发表的论文。)

尽管伊斯兰教的长老,权威学者伊本·泰伊米认为出租是可行的。但他确也曾提到分成制才真正符合伊斯兰教律(shariah)及其原理的公正性。他说:“分成制还比出租更合法(halal),更近于公正和法学原理。而公正与法学原理,是要求分成制订契约的双方在盈利与亏损方面,应该是同甘共苦。但是出租制就不同,因为地主可以从出租的土地方面,向佃户取租金的保证,而佃户方面,也可能有收成,也可能不会有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