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动态 | 经训 | 人物 | 学术 | 教育 | 书库 | 录音课堂 | 学习阿语 | 青年生活 | English |
| 图库 | 影音 | 留言 | 杂志 | 问答 | 文苑 | 服务 | 山牧专栏 | 资料介绍 | 宗教信仰 | 综合下载 |
| 教法问答翻译 | 伊斯兰历史 | 穆斯林妇女 | 了解伊斯兰 | 百科全书 | mp3古兰经下载 | 论坛 | 博客|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伊斯兰之窗 >> 书库 >> 教法类 >> 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 >> 第四篇 >> 正文
最新热门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宣礼和成拜词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穆斯林埋葬仪式(2)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穆斯林埋葬仪式(1)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特殊拜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聚礼和会礼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集体拜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副功拜04-08
普通文章[第二单元拜功篇]奇数拜04-08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结束语
五、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
四、社会关系(下)
四、社会关系(上)
三、游戏和娱乐
二、贸  易(下)…
一、信仰与习惯 …
穆斯林日常生活中的合法…
六、父母与子女
五、离  婚…
更多内容
二、贸  易(上)         ★★★
二、贸  易(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0 12:15:06

 

真主把人们创造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中:人们是要靠互相依赖的。任何个人都不能掌握他所全部关心的和满足自己要求的东西,而是甲拥有一部分,剩余的为乙所需要的,乙又占据着一部分为丙所需要满足的。于是真主就启迪人们要通过买卖和其他交易手段来互相交换商品和互利,以便生活建立,并使生活的车轮带着福利与生产不断运转。

在阿拉伯人当中,早有买卖和商品交换的市场存在。穆圣奉命传布伊斯兰教后,对于阿拉伯人固有的这些交易,其中有一部分与伊斯兰教的教法原则没有抵触的,穆圣便给以承认,其中有一部分是与伊斯兰教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毫不相容,于是穆圣就加以禁止。对那些被禁止交易的商品中,有欺骗性和剥削性的交易,以及对订契约者双方的一方不义等。

(1) 出售违禁物品是非法的

经营犯罪性的商品,例如猪、酒、和普遍受到禁止的食物、  饮料、佛像、十字架、塑像等,都是非法的。因为允许买卖、经营这些东西,就是对这些罪恶物品的赞扬,煽动人们去占有和使用它们,与它们接近。而禁止买卖,经营这些东西,就是使人们轻视它们,使其声名狼藉,令人不愿接近它们。因此,穆圣说:

“真主及其使者确已禁止出售酒、死物、猪、佛像。”——(《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穆圣还说:

“真的,当真主禁止一件事物时,他也就禁止收取或授予该事物的价格。”——(艾罕默德、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2) 禁止出售难于确定交货的商品

所有一切因为无知售出的东西而带有争执性的买卖合同,或者有可能招致买卖双方诉讼的冒险性契约,如不能依期交货等,或者甲方欺骗乙方的协议等,穆圣为了防患未然和堵住借口,都曾下令禁止。

在这方面如牛马睾丸里的精液、骆驼腹内的胎儿、空中的飞鸟、水中的鱼儿以及带冒险性(见《穆斯林圣训实录》)的,即对成交的商品无知或者难以肯定收获的数目者,圣训都禁止出售。

穆圣在当时便发现有人把田园里的果子,在来长到成熟时就加以预售。可以经买卖双方缔结契约以后,有时遭遇天灾,果子受到减产或损坏,于是双方争执不休。买方说:“我出钱买的果子,却一个也没有得到。”卖方又说:“我怎能估计到会遭此灾害?”所以穆圣严禁预售未成熟的果子,障非约定可以立即采摘。(见《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穆圣还禁止出售没有长成,也不能保证没有虫害的青谷穗。(见《穆  斯林圣训实录》)。他说:“请告诉我吧!如果真主制止了那些果子,(没有收成的意思——译者)那么,你们当中有谁能认为收取其教胞的钱是合法的呢?”——(《布哈里圣训实录》等)

无论如何,出售易变而难以确定的东西,不一定完全被禁止。因为有一部分被售出的东西,也难以避免不无缺陷。比如某人购置一间住宅,购者不可能窥出它的建筑基础如何以及壁内结构的好坏程度。但是被出售的东西,已经有明显的不可靠成分,只会造成买主买后争吵,或者已经形成非法手段吃人家钱财时,那么这种东西,是不允许出售的。

如果商品性质是易变的,或因其不可靠的成分比较轻微——这是习惯上的解释——那么,教法并不禁止出售。例如埋藏在地里的块根植物,象胡萝卜、菜菔、洋葱等菜蔬,还有藤类植物,如黄瓜,西瓜等。正如马立克教长的主张一样,他认为出售这类生活上迫切需求的日用品,而且冒险的成分差距不大,卖主赚头少,可以承担得了。那么,出售它们是无妨的。(著者原注伊本·泰米密在其《光辉的原则》一书中说,“马立克教长对于买卖的诸原则,比其他教法学派在这方面的原则要优良得多,因为他采纳赛阿德·本·穆撒伊卜的见解。据说,赛阿德·本·穆萨伊卜是最懂得买卖的一个教法学家。——见《光辉的原则》——八页。艾罕默德的主张也与马立克教长的主张相近。)

 (3) 操纵行市

伊斯兰教主张开放自由市场,让市场属自然法则,尽其市场作用,以使供求协调。所以当穆圣在生时,物价上涨,人们就纷纷来向穆圣要求说:“真主的使者啊!请你给我们限一个价吧!”穆圣说:“真主才确是限价者,使人窘迫者,使人宽  裕者,供人生活资料者。我希望在我去会见真主的时候,你们中无任何人,为了生命和财产方面发生过的不义,而向我投诉不公平,要求代他赔偿其损失。”——(艾罕默德、艾卜·达伍德、铁尔密则、伊本·马哲、达拉密、艾比·亚阿拉等人圣训集)

伊斯兰教的先知用这几句话来,公开地表明: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干预个人的自由是一种不义,他希望自己与不义有关的一切的事物毫无关系。

但是象有少数商人垄断和操从市场的人为因素一旦干预到自由市场的时候,那么,集体的利益应比个人的自由优先。为了响应社会的需求和保护消费者免于贪婪的剥削者的盘剥,允许限价按教法的原则来对付他们,使他们的欲望不致得逞。

前面那段圣训的意思,不是禁止对各种货物的限价,即使不存在危害,或者已阻止了过分的剥削。而且那些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们,首先是伊斯兰教的最权威学者伊本·泰米密长老,他们确认为限价这个问题,其中有不公正的、非法的、其中也有正义的可行的。伊本·泰米叶说:

“如果限价包含着无理地强迫人们以自己不乐意的价格去出售他们的商品的意思,或者阻止他们以真主允许合理的价钱出售东西的时候,那么,这是非法行为,应该禁止。”

“如果限价是出于在人们之间维护公道,比如强制商人遇过彼此协商,以同等的价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阻止他们搞非法的涨价,那么,这种做法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的。”

关于第一种类型《圣训》已作了引证。如果人们按惯常的形式出售自己的商品,没有受到任何压迫,可是其后,因商品缺乏顾客人数增加,(即表明供求关系失调)物价上涨。那么,这种情况自然是出自真主的意旨。此时要人们仍然按实物的价值出售商品,那就是无理的强迫。

关于第二种类型,比如商人拒绝出售其商品,尽管人们迫切  售出商品,除非按原市价提高价格,他们才出售。那么,他们应需以同等的价格来出售商品。除了强制他们这样做以外,此时的限价就毫无意义。或者此时的限价要以真主所责成的公正方式来强制施行。”——(见伊本·泰米叶《总合集》和伊本·盖耶姆《智慧之道》二至四节)

 (4) 囤积居奇被谴责

尽管伊斯兰教保证个人的自由买卖和自由竞争。但是伊斯兰教也强烈地谴责一部分人靠消费者付款来把他们个人的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推向通货膨胀,积累资本,并靠操纵食物和人们日常用品的价格来变成富翁。

为此,穆圣以强烈的语气禁止囤积居奇。他说:“谁囤积食物四十天,欲以高价出售,真主已与他毫无关系了,”——(艾罕默德、哈克目、伊本·艾比·舍伊卜、板查子、艾卜·雅尔拉等人圣训集)穆圣又说:

“惟有罪人才囤积居奇,待涨价出售。”——(《穆斯林圣训实录》)。”“罪人”不是一个轻描淡写的词儿。它是真主用来称呼历史上那些傲慢的暴虐者诸如法老王、哈曼及其兵丁的一个词儿。

真主说:“法老王、哈曼和他俩的军对,确是错误的。”——(《古兰经》二八章八节)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囤积居奇、垄断市场者的心理状态,和他们那种自私自利的狰狞面目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他说:

“囤积居奇者这种人真恶劣!他如果听到物价低廉,他就感到痛心,他一旦获悉物价暴涨的消息,那就兴高采烈。”—— (勒兹在他的《圣训全集》中提到本段圣训)又说:

“进口商获赏赐,但是囤积者应谴责!”—(伊本·马哲。哈亮目圣训集)

那是因为商人的收益和利润,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的;一是把货物贮藏,囤积起来,以便等待时机,一旦人们迫切需要而又四处购买不到时,他便趁此奇缺时以高价出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所要求的商品,即使付出高昂的物价也不得不向他付款。

另一种方式:商人把货物运来以后,以合理利润售出,然后他又迅速引进另一批货物,同样以合理价取得收益。这种薄利多销所取得的利润,最符合公共的利益,福利广泛。这种商人,正如穆圣·所说的,获主赐福。

关于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的问题,有一段很重要的圣训,是先知·的朋友穆尔格勒·本·叶撒尔所传述。有一次当他害了重病的时候,穆阿维叶的省长吴伯伊杜拉·本·基亚德去看望他。在询问了病情后,他说道:“穆尔格勒呀!你是否知道我的任何情况?我曾经非法地杀过一些人呀!”穆尔格勒说:“我并不知道呀!”吴伯伊杜拉又说:“那么,你是否知道,我曾经以物价来干涉了穆斯林们的市场吗?”穆尔格勒仍旧回答说不知道。继后穆尔格勒说:“请你们把我扶起来吧!”接着才又说:“吴伯伊杜拉啦!请听我给你讲一件事。我不只从穆圣·那里听过一次两次。穆圣·说:

“谁要是用物价干涉穆斯林市场,以便达到提高物价而危害穆斯林,那么,真主在复活日势必要使谁进火狱里去。”吴伯伊杜拉说:“是你听到穆圣,这样讲的吗?”穆尔格勒说:“我不只听过一次两次啦!(伊本·马哲,哈克目圣训集)

学者们根据这些圣训的明文和内容来可以推断:禁止囤积居奇,垄断市场,须具备下面两个条件:

(1)在某市镇囤积居奇,在当时已经危害着当地的居民生活;

(2)囤积居奇的意图是借此抬高物价剥削消费者,获得高额利润。

       (5)  干预自由市场

附属于囤积居奇,垄断市插的另一种非法行为,穆圣·也发出禁令。即城镇居民对乡民的不义买卖。这种形式就象学者们曾列举那样,一个从乡村来的陌生人,带来了一批为城镇居民普遍需要的货物,拟按当日的价格出售。可是那里的一个居民去找这个售货的乡民说:“你暂时不要出售这些货物,你可以把它寄放在我这里,等慢慢地我会替你以高价售出的。”假若那乡民甘愿出售给他,那一定是以低廉的价格,这对城镇居民和他本人都是有利的。

这种交易的方式,在当时的阿拉伯社会里,是广为流行的。艾奈斯说:“我们曾奉命去禁止城镇居民对乡民进行不义的买卖,即使对方是同胞兄弟,也不留情。”——(《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由此可知道,公共利益应当高于私人的关系。

穆圣·说:“城镇里的人不要对乡下的人进行不义的买卖。让人自由买卖吧!真主特使人们杖此获得生活给养。”——《穆斯林圣训实录》)

穆圣·这种简明扼要的教诲——“让人们自由买卖吧!真主将使人们彼此获得生活给养。”——为贸易方面制定了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让市场及其价格和市场间之交换去作自然地竞争,自然的作用和因素,不要受到一部分人为的干预和妨碍。

有人向伊本·阿巴斯请教:“城镇里的人不要对乡下人进行不义的买卖,作何解释?”阿巴斯说:“城镇的人不要为乡下做买卖的人当掮客。”意思是,城镇里的人,如果向乡下人尽忠,介绍市场的行情,物价的贵贱,不要象掮客那样,索取佣金,那么是无妨的,因为他是出于忠告,而忠告是宗教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伊斯兰教,全部教义都是忠告。正如圣训指出的:“宗教就是给忠告。”——(《穆斯林圣训实录》)另外还有一段圣训是:“你们无论谁,如果遇到教胞咨询意见时候,应当以诚指导他。——(艾罕默德圣训集)

至于掮客(经纪人),通常情况是由于他们贪图佣金,往往使他们忘记了对这方面应该注意的公共利益。

(6)掮客业(经纪业)是合法的

除了上述那些情况以外,从事掮客业是无妨的。因为它是在卖主与买主之间的一种指导和媒介,借此指导和媒介,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就便于成交商品和便于互利。

在我们这个时代,由于商业的交往复杂,进出口之间的频繁,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相互依赖,商业上的“媒介”,就比已往任何一个时期显得更为必要。因此,掮客业时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掮客取得自己的代价是无妨的,不论其代价是按规定付给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是按利润的比例提出一定的回扣,或者是由买卖者双方共同协商支付。

布哈里在自己的《圣训实录》中说:“伊本·西兰、阿托耶,伊布拉欣,哈桑等未曾认为掮客收取代价会有碍事。”伊本·阿巴斯说:“售主如果说:‘你把这件衣服售出吧!超过若干价值的钱归你。’那是无妨的。”伊本·西兰说:“当时,售主说:‘你以这个价将此物售出,如果多得的利润归你,或者由我们彼此分享用。’这样也是无妨的。”穆圣·说:

“穆斯林应当信守他们的约章。”—(布哈里在他的《圣训实录》的评注里提到这段圣训。艾罕默德、艾卜·达伍德、哈克目等人连续地、完整地作了传述)

以上的圣训说明了,谁从事掮客业者,应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第一,他不得为了买卖双方的一方,或为自己的利益而欺骗另一方;第二,收取的经纪费(佣金,回扣)作为自己的酬报,不得因人们的需要自己而趁机诈骗、勒索,即使对方甘愿也不可行。

(7)  严禁商业剥削和诈骗

也是为了阻止对市场的伪造和干预,先知穆罕默德·下令禁止“乃者史”(Nalash),即与人共谋,使买者陷入圈套的行为。(见《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

据伊本·欧麦尔的解释,“乃者史”就是指:你本来不想买 某件货物,但是你在口头上却给卖主较高的价钱,以此来引诱别人仿效你出此高价,这种使买主陷入圈套的欺骗行为,往往是卖主与这种专门以“乃者史”为业的人共谋而实现的。

为了使交易远离各种形式的商业剥削,诈骗和干预市场价 格,穆圣·禁止商品未进入市插以前,在运输途中就事先去与商人见面交易。(见《穆斯林圣训实录》、艾罕默德、伊本·马哲等人圣训集)因为这种做法,是使商品从它的话动领域里中止了  流通,而商品的活动领域,是依实际的供求情况,由恰如其分的商品价格来体现。所以货主有时因为还没有获悉市场的行情,就被人将商品购去而蒙受欺骗。因此穆圣·规定选购商品,应让商品到达市场,货主掌握了行情以后才行,否则卖主可取消交易。 (《穆斯林圣训实录》)

 (8) “谁欺骗我们,谁就不是我们的教胞”

伊斯兰教严厉禁止各种买卖当中以及人类交往的各个方面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欺诈、哄骗和愚弄。伊斯兰教教法要求穆斯林事事要保持诚实不欺,尤其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忠诚,要比世俗上的各种利益价值更高。穆圣说:

“买主与卖主只要在其未分手前,均各有选择的自由,有权取消交易。如果双方都以诚相待,各自都说明商品与货币的的优缺点,那么,彼此的买卖获得福利。如果双方都说假话,隐瞒商品与货币的缺陷,那么,彼此的交易福利必定毁掉。”——(《布哈里圣训实录》)穆圣又说:

“出售任何物品的人,只有向顾客说明物品的优缺点后,成交才合法,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顾客加以说明,那么成交是非法的。”——(哈克目和伯伊赫格圣训集)

有一次穆圣遇到一个卖谷物的人。善圣见到他卖的谷物很新鲜,甚觉羡慕,便把手往谷物里探索一下,可是伸出手来,湿漉漉的。穆圣问道:“卖谷物的,你为什么这样搞?”他说:“被雨淋湿了。”穆圣说:“那么你为何不把潮湿的谷物放在上面,让人们看见?谁要是欺骗我们,谁就不是我们的教胞。”——(《穆斯林圣训实录》)

另一传述是,穆圣经过—个地方,见—个商贩在那里出售一堆谷物,卖主口口声声在直扬自己的谷物如何好,以广招徕穆圣伸手去探索一下,忽然发现其中有劣等货色。便严正告诉货主说:

“你出售货物,应该优劣分别出售,不得以坏充好,鱼目混  珠。谁要是欺骗我们,谁就不是我们的教胞。”——(艾罕默德圣训集)

前辈的穆斯林们,都是按穆圣的教导行事的。在出售自己的货物时,都要向买主说明商品的优缺点,对其中的缺陷不加隐瞒,他们以诚实待人,从不说谎,以善相劝,有过相规,不欺哄不诈骗。

伊本·西兰有一次出售一只山羊。他告诉买主说:“我愿意把这只羊的缺点告知你,它常常会用脚来踢饲料。”

哈桑·本·撒利哈有一次出售一个女奴。他告诉买主说: “她在我们这里的时候,曾经咳过一次血。”仅仅是“咳过一次血”,作为穆斯林来说,哈桑的良心也不得不将此毛病向买主提出,即使卖价会因此而下降。(奴隶的买卖,是沿袭蒙昧时期的旧习。中世纪时,世界各地均盛行蓄奴和买卖奴隶。伊斯兰教兴起之初期,尚未取缔这种行业——译者注)

 (9) 惯常性的发誓

商人借助于发假誓的办法来推销他在交易上的欺骗行为,那是教法严厉禁止的。穆圣不允许商人随便多发誓,特别是发假誓,穆圣说:

“发誓赌咒虽能推销贷物,但是却毁灭了吉庆。”——(伯伊赫格圣训集)

所以,做生意买卖,动辄就赌咒、发誓,是一种可憎的行为因为他首先就成为迷惑交往者的对象,其次,随便赌咒、发誓,会使人丧失尊重真主的心情。

(10) 克扣称量

称不足,量不够,也是交易中屡见不鲜的欺骗行径之一。

对此,《古兰经》十分重视。在第六章的最后几节里,被列为“十大训令”之一。真主说:

“……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古兰经》六章一五二节)又说:

“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赏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古兰经》一七章三五节)又说:

“伤哉!秤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秤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在一个重大的日子被复活吗?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古兰经》八三章一至六节)

在交易的称量中,穆斯林要尽可能地做到公道。虽然真正的公道,是难以令人想象,但是《古兰经》在命令公道的同时,也提到“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这种量力而行的办法。

《古兰经》曾经为我们叙述了已往的一些民众的消息,他们在自己的交往方面,多行不义秤量不公平,克斤扣两,大升进小升出,损害顾客的权益,于是真主派遣使者去引导他们,走公正和善良的道路,正如引导他们信仰和崇拜独一的真主一样。

这些人就是先知舒阿板卜的族人,舒阿卜号召和警告他们说:

“你们应当用足量的升斗,不要克扣。你们庄应以公平的秤称货物。你们不要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搬弄是非。”——(《古兰经》二六章一八一至一八三节)

这是教训,是穆斯林在自己的整个生活的交往和社会关系中应该学习和遵循的范例。在秤量货物上,穆斯林不可以使用两种器具,一种是对付自己,另一是种对付别人。对付自己的,力求充足以外,还要求增加,对付别人的,尽量克扣外,还暗中作弊。

(11) 购买被抢夺或被偷窃的东西,罪同抢夺者或偷窃者

伊斯兰教不允许穆斯林明知故犯地购买被霸占的,被抢夺的,被偷窃的,或无理地向其主人巧取的任何物品。因为如果允许购买上述这类性质的物品,就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这是伊斯兰教的另一种禁戒形式,以便用它来与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从而把犯罪者限制于极其狭小的范围内。穆圣说:

“谁明知故犯地购买一件窃物,谁确已参与了偷窃罪,而且与偷窃一样可耻。”——(伯伊赫格圣训集)

被偷窃者对被偷物可领回的希望消失,以及时间的推移,购赃物者不能免除其罪。因为在伊斯兰教的教法里,不会因时间的久远而使非法的事物变成合法的事物。物主的原来拥有权,也不会因天长日久而丧失。这是教法所确定的。

(12) 禁止高利贷(禁收利息①)

①:RIBA,英译利息,一般学者认为包括银行利息,下文所说高利贷包括此类利息在内。

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可以通过正当的贸易来开发财富。真主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古兰经》四章二九节)

真主赞扬那些散布到各地进行贸易的人说:“……还有别的一些人,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古兰经》七三章二○节)

但是,伊斯兰教对于那些企图以放高利贷来发财的人们,堵塞其通道。所以凡是重利,利息,不论其利率多或少,一律加以严禁。它指责犹太人要收回他们的重利。伊斯兰教不仅禁止他们,而且责备他们,《古兰经》第二章近尾的几节经文就是针对他们而说的:

“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是真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古兰经》二章二七八、二七九节)

穆圣也公开地向高利贷和放高利贷者宣战,并指出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他说:

“当高利贷和奸淫在社会出现的时候,那么,边整罪犯确已给全社会的人民招来了真主的刑罚。”——(哈克目圣训集,其传述线索是正确的,是伊本·阿巴斯所收集的圣训之一,据说,艾卜·雅尔拉也根据伊本·买斯阿德所收集的圣训的线索传述了类似的圣训。)

在所有的天启的宗教中,都曾经禁止过高利贷。所以伊斯兰教并不是禁止高利贷的创新者。在真正的《旧约》里曾记载着犹太教禁止高利贷的条文:

“如果你借钱给我子民中的任何穷人,不可象放债的人索取利息。——(《出埃及记》)第二二章二五节)

在基督教的《新约》里也有类似的条文记载着。如《路加福音》第三六章三十节说:“谁对你有所要求,就给他,有人拿走你的东西,不用去要回来。”

但是,十分遗憾,被纂改的经文,既已伸到古《旧约》经典所以它就把前面所说的“你的弟兄”这个词的含义,篡改成专指犹太人(“我民)。在《申命记》第二十三章的十九节的记载就足以说明。这节是这样说的:

“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以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帮人(教外人)可以取利息,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

(13) 禁止高利贷和收利息的哲理

伊斯兰教对待高利贷曲问题之所以十分严厉,并且一再强调其非法性,那是为了维护人们在道德,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利益。

伊斯兰教的学者们,对于自己的宗教严禁重利的哲理,曾经谈过许多正当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已经由现代的很多学术研究——揭示并给以肯定,并在不断发挥其作用。现在我们仅在这里援引大教长法赫尔丁·拉齐在他的《古兰经诠释》中谈到的几点:

第一,高利贷意味着无偿地取得他人的钱财,因为谁以两块钱买一块钱,而人家的钱是与其必需品相联系的,有其重要的不可侵犯性。穆圣说:

“人们的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就如同人们的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一样。”——艾卜乃阿米《哈勒卜》圣训集)所以无偿地取将别人的钱财,必然是非法的。

第二,依靠高利贷这种非法的利润来生活,就阻碍了人们去从事其他途径的合法营谋。因为财主(债主)一旦利用高利贷契约就可以取得钱财的增收,不论这种增收是现款也好,或者是赊账也好,都可以使财主(债主)迅速地,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生计。他几乎没有承担着任何谋生和商业、工业方面的投资冒风险与困难,便可不劳而获,坐享幸福。这就导致众生的其他利益的中断或停滞。众所周知,世界上的一切益,只有借着商业、手工业、轻重工业,以及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正常运作才能有条不紊和完善。(毫无疑问,这种哲理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合理的。)

第三,高利贷往往影响人们之间那种善意借款的中断。因为当高利贷一旦被禁止的时候,人们就会心甘情愿把钱借给人家,而且乐意以借出时的同样数额收回。假使放高利贷是合法的话,那么,有一些需求者,因燃眉之急,不得不付利息而去借钱来解决问题。于是导致人们之间互助、盛情和善行的中断。(这是穆斯林从道德上的分析。)

第四,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方往往是富人,而借贷者往往是穷人。那么,如利息是允许的话,富人就能够向穷人榨取更多的钱财。那就是等于不允许大慈的真主之慈惠普及于世。(见法赫尔丁·拉齐《古兰经诠释》阿布杜·拉赫曼·穆罕默德氏版本七卷四页)  (以上是从社会方面来观察)

如果允许利息是合法的话,这就是说,为了强者的利益,弱者被迫受到无限的敲榨。结果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从而在社会产生了一个膨胀的阶级,靠另一个或几个阶级来养活它,于是仇恨丛生,引起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斗争的烈火,爆发极端性的骚乱,或出现破坏性的主张。正如近代史所证实的那样,以利息为基础的经济对政治和政权以及对地区甚至整个世界的安定都造成的很大的威胁。

 (14) 借钱的人付利息和记帐员

吃高利贷的人,就是债权人。这种财主,他把钱借给告贷者,然后他再从贷者方面,收回超出他借与对方的利益。这种人,毫无疑问是受到真主和众人所谴责的,但是伊斯兰教根据自己禁律的惯例来论,吃利息的罪恶,还不仅仅于吃利息的债权人,而且高利贷的委托人,或付给利息的借贷人以及书写借约的记账员,证明人等均参与了这种罪恶行为。穆圣说:

“愿真主谴怒吃利息的人,谴怒付利息的人、见证人、记账员。”——(艾罕默德、艾卜·达伍德、铁尔密则、尼萨仪、伊本·马哲等人收集之圣训)

如果有人确实有燃眉之急,不得不依靠付出利息去向人借钱来解决问题,那么,在这种迫不及待的情况下,罪责全由吃利息的债权人承担。但必定是:

(A)借钱确实是出于真正的需要为条件,换句话说,把钱借来,不是为了大量购置日用品、奢侈品。所说的“需要”,是指生活上不可缺少的东西,否则,就要遭此伤亡。例如充饥和果腹的食物,御寒和蔽体之衣服,以及害病而必需治疗的药物等;

(B)在上述情况下,教法虽然允许向人借钱,但是所借数额以解决需求为限,不可多借。比如:九块钱就可以满足了需求,那么,借十块钱就不合法的;

(C)另一方面,急需者应当竭力想办法,使自己摆脱物质上的窘境。其他穆斯林兄弟也有义务来帮助他解决困难。如果情况处于非借钱不行的话,那么,在他借钱负担利息的时候,只要不过分或不义、祈求真主宽恕。真主是宽赦的,是至慈的;

(D)尽管如此,借者要把借钱视为是憎惜的事,要悔然不悦,悻悻而借,直到真主给自己一条出路,解决困难。

文章录入:宁哥    责任编辑:宁哥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8 伊斯兰之窗 技术问题点击这里发消息宗教问题点击这里发消息
    制作维护:伊斯兰之窗办公室 联系电话: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欢迎您!E-mail:yich@yich.org,salam@yich.org
    信息产业部备案
    陇ICP备05001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