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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回教徒,因为不堪多神教徒的迫害,而逃居默纳底后,人数渐渐增加,渐有抵抗敌人的力量;而老弱贫困,不能逃难的教胞,愈受敌人的迫害,回教以为非武力不足以保护传教和信教的自由,不得已,才承认宗教战争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宗教战争,加以种种公正的限制,务求其能以防止敌人的迫害,而不致于达到残酷的程度。凡一神教徒,不愿信奉回教者,只须服从回教的统治,而缴纳少许的丁税,以供国家维持治安的经费,便得蒙政府的保护、其生命、名誉、财产、信仰,丝毫不受他人的侵犯。凡多神教徒,以减削他们的势力,(中国发生饥荒或水灾战争以后,常有人把自已的子女卖给别人去做奴隶这是惨无人道的事,不合回教的教规,愿我回教同胞切莫干犯教规而以公民作奴隶。——译者)犹太教徒和基督徒新奉回教者,起初不赞成回教的奴隶制度,以为这种制度,限制奴隶的自由,尤其是他们看见欧、美的奴隶所遭遇的压迫以后,他们见美洲的奴隶不得温饱,常受鞭打,犹如牲畜一样,被人羁绊着,还要担负不能胜任的劳作,不当作人类看待,尤以黑奴所遭的痛苦为最甚。圣经中没有应许释放奴隶者来世必蒙赏赐,所以被释的奴隶,如凤毛麟角。美洲奴隶的生活,比牲畜还要苦楚些,他们这些新奉回教的人,以为回教不但准许蓄奴并且准许苛待奴隶,他们又没有想起古代的宗教,也准许蓄奴,无怪乎他们起初不赞成奴隶制度。后来,他们仔细的研究回教的奴隶制度,才明白回教所以要允许蓄奴者,原为要减削敌人的迫害。回教有许多教训,足以保护奴隶的舒适,使他与主人过同样的生活。野蛮的人做奴隶后,还有受教育的机会。回教严禁苛待奴隶,所以回教国的奴隶,不像美洲的奴隶一样感受痛苦。回教又奖励释奴,应许释奴者来世获得丰厚的报答。回教又制定许多法规,以增多奴隶的释放,或减短作奴的期限,且使主奴之间,虽释放后,还有一种亲密的关系,如同骨肉一般,无论奴隶肤色的黑白,都受同等的待遇。回教徒因为遵守经典的教训和奖励,所以优待奴隶,无微不至。回教所赋予奴隶的恩典,有许多是不作奴隶者梦想不到的。他们明白回教的奴隶制度以后,又去研究《新旧约》全书的明文,他们发现其中也有准许蓄奴的明文,他们才不反对回教的奴隶制度。他们说:“回教徒既然有断然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所奉的宗教,是上帝所启示的。他们的宗教,又准许蓄奴,以供自己的役使,以减削敌人的势力。同时规定许多条件,以保护奴隶的舒适,使他与主人过—同样的生活。并且奖励释放奴隶,减短做奴的期限。在这种制度之下,有许多奴隶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奴隶所受的恩典,有许多是不做奴隶者所不得享受的。回教又严禁主人苛待奴隶,《新旧约》全书也有准许蓄奴的明文。由此可见奴隶制度,不是什么新发生的事。回教虽有奴隶制度,也无伤于回教徒的体面。”
回教的经典中,关于奴隶的教训,太多了,现在让我们大略的举出几件来。安拉说:“你们当专事安拉,莫以任何物作他的匹敌。当善待父母、骨肉、孤儿、贫民、近邻、远邻、伴侣、旅客、奴隶。安拉不喜骄傲的人,和夸张的人”。(《古兰经》四:三六)“专事安拉”是信仰的基础,而“善待父母”是人道的根源,由父母而推及于骨肉、孤儿、贫民、近邻、远邻、伴侣、旅客、奴隶、举凡是恻隐之心,人道之义,所认为宜加善待者,安拉都嘱咐我们了。对于奴隶的善待,所包者广,凡主人能力所及的优待,主人应该一概做到。一切苛虐,无论轻重,都违背善待的意义,主人都应该完全避免。穆圣说:“你们的奴隶,是你们的同胞,安拉使他们归你们管辖。你们吃什么,就给他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就给他们穿什么。你们莫磨难安拉的奴仆”。这是《古兰经》最好的注释。穆圣又禁止藐视奴隶,他说:“你们莫说:‘我的奴隶’应当说:‘我的男仆’。‘我的女仆’,‘我的童仆。’穆圣弥留之际,最后的一句话是:“谨守拜功,和优待奴隶。”穆圣曾说过:“礼拜是宗教的栋梁。”又说:“我的慰藉,是在礼拜之中。”他最后的遗嘱,以礼拜和奴隶相提并论,这就很足以证明穆圣对于奴隶的关切了。回教的经典中,关于禁止苛待奴隶的明文,指不胜屈。穆圣时,有一个人,看见他的男奴和女奴私相聚会,他便惩罚那男奴,穆圣知道了,便把那男奴释放了,并且嘱咐众门徒照应他,又由公款项下,发给他的生活费。哈利发欧默尔时,有一个人,使他的女奴坐在一口热锅上,把他的臀部烙焦了。欧默尔知道了,便把那女奴释放了,还把她的主人,痛打一顿。诸如此类的救济很多为篇,幅所限,不便枚举。
【回教与释奴】
回教的经典中,关于奖励释奴的明文,也太多了,我们只能略举一二。穆圣常常奖励人释奴,他曾说过:在现世释放一个奴隶者,安拉在来世必定释放他;他所释的奴隶有若干肢体,他的若干肢体就得兔于火狱的刑罚。到那时,凡男子都希望他所释的奴隶是男性的,因为他具备自己所有的一切肢体。凡妇女都希望他所释的隶奴是女性,因为她具备自己所有的一切肢体。”罗机氏注释《古兰经》第九章第十三节时,曾引证下面的圣训:‘有一个贝督印人,(贝督印人(Bedouin)是阿拉伯半岛上游收人的名称,他们逐水草而居,非常的野蛮强悍。——译者)来见穆圣,他说:安拉的使者:请你指示我一件事业,以便我借着那件事业,得进乐园。’穆圣说:‘释放一个奴隶,解放一个奴隶。’他说:安拉的使者:释放奴隶,和解放奴隶,不是一件事吗?穆圣说:‘不是的,释放奴隶,是你独自释放他;解放奴隶是你帮助他赎身的钱财。’”
我们说过回教制定许多法规,以增多奴隶的释放,或减短做奴的期限,这些法规,共计七种,分别说明于下:
(一)释奴赎罪法: 误杀人者(《古兰经》四:九二)斋月中无故开斋者,违背誓约者(《古兰经》五:五八),以母背比妻背者(这是阿拉伯人蒙昧时代的一种劣俗。回教出现,才废除了。从前阿拉伯人如果对妇人说(你的背,对于我,象我母亲的背,夫妻的关系,便断绝了,永远不能和好,因为他们以为妇人已成了母亲了。回教废除这种劣俗,犯者科以罚赎,即释奴一人,无奴者,接连斋戒两月,不能斋戒者,施舍六十个贫民的口粮,就可以恢复夫妻的关系了)。(《古兰经》五八:二——四)——译者)(《古兰经》五八:二——四)都可以释放奴隶一人,以赎所犯的罪过。
(二)获利赎身法: 奴隶欲经营商业,而以所获的利益赎身时,倘若主人知道他为人忠实,有经商的本领,就应当允许他的请求,而与他议定赎金,并且借他相当的资本,以便他自由的经商,(《古兰经》二四:三三)赎金缴完以后,奴隶就脱离奴籍。
(三)偿债赎身法: 倘若主人宣言愿奴隶以现金若干赎身,而奴隶承认它,则奴隶立刻脱离奴籍,而为主人的债务者。
(四)身后释奴法: 倘若主人宣言自己死后,其奴隶变成公民,则宣言之后,其奴隶成为准公民,主人无售卖、赠送、施舍、抵押之权,主人死后,其奴隶便脱离奴籍。
(五)许愿释奴法: 倘若主人为希望获得某种幸福,或避免某种灾祸,而许愿释放其奴隶,则主人的希望实观后,其奴隶便脱离奴籍。
(六)生育释奴法: 回教既承认奴隶为主人所有物,主人就有支配奴隶的权利,回教为奖励生育计,准许主人以女奴为妾。女奴做妾以后其子女纯为主人的血统,则其情状与妻相同,不像通奸样,血统混淆。妾生育子女后,(小产的子女,若具备四肢和五官,法律上认为大产。)便成准公民,主人无售卖、赠送、施舍、抵押之权,主人死后,他便脱离奴隶籍。
(七)骨肉释奴法: 公民与奴隶,若为骨肉之亲,则奴隶归公民所有以后,便脱离奴籍。
回教为怜悯奴隶计,定拆散母子、或父子、或兄弟、或姐妹、为可嫌,故卖奴者,不可拆散骨肉。
总而言之,回教奖励释奴,怜悯奴隶,可谓无微不至了。我们仔细研究回教的奴隶制度以后,就知道回教准许蓄奴,原出于不得已,故回教的奴隶制度,是极完密的。一方面可以挫折敌人的气焰,一方面又可以增加回教徒的幸福,一方面又可以保障奴隶的舒适,缩短做奴的期限。
回教承认被奴的奴隶与其主人之间,有亲密的关系。因为彼此间有这种亲密的关系,所以被释的奴隶误杀人时,主人应该和他共同担负人命的赔偿,犹如子弟犯法,父兄应负相同的责任一般。回教这样关切奴隶,还不够吗?我们还可以说回教不把奴隶当人类待遇吗?不然,回教承认奴隶同为阿丹、哈娲的子孙,回教之待遇奴隶,一方面要防避他的患害,一方面要怜悯他,一方面要缩短他做奴的期限。
我们又说过,回教徒为遵经典中善待奴隶的教训,对于奴隶,有种种优待的办法,奴隶所受的恩典,有许多是不做奴隶者梦想不到的,这是明显的事实。回教徒常常把财产交公共的机关代为管理,作已释或未释的奴隶的永远产业(Mortmain),或直接将产业遗赠奴隶。有许多奴隶,以这宗遗产为资本,独自去经营商业,到后来,比主人的子孙还要富厚些。有许多奴隶,曾与主人的女儿结婚。甚至有许多主人,释放奴隶,或认奴隶做义子,比亲子还要宝贵些。或以奴隶为赘婿。有许多奴隶居然升到省长或国王。(如埃及奴隶王朝的诸王,便是显著的例子,卡夫尔王的威名,更是无人不知道的了。)又有许多奴隶,曾做高官,任要职;有做审判宫的,有做法典说明官的,有成为法学大家的,(如爱布赖巴哈,便是赫赫有名的法学大家,哈利发希望他去觐见一次,以为莫大的光荣,他入朝时,哈利发亲身到宫门欢迎他,上殿后,让他坐在宝座的旁边。)仅仅这几点,已经足以说明奴隶所蒙的优待了。假若他们没做奴隶,绝不致于获得这样的恩典,必定老死于荒僻的故乡,永远过那种野蛮的生活。我们明白这些事实以后,还可以再说回教不把奴隶当人类吗?
倘若有人说:我看见回教徒有虐待奴隶的。我回答说:回教徒中,未受教育,不遵经典的人,也许有违背教法,而虐待其儿女的。但是,这类的人很少,试问你看见这种残忍的人以后,可以说:凡回教徒都虐待儿女吗?你可以说回教徒不应当生育儿女吗?这是不合理的结论,因为原理原则是概括的,须以大众的行为作根据,不可由少数的例外而归纳它。美洲虐待奴隶的那种惨无人道的风俗,假若普遍于回教的社会之中,而为回教的法律所认可,那么,你很可以自由的批评回教的奴隶制度。但是,回教社会中,绝无这种劣俗。凡考察回教社会,研究回教历史者,大概都明白这种事实。大凡没有事实作证据,仅仅凭着奸人的谣传,遂谓回教徒虐待奴隶者,都是诬蔑回教和回教徒的人。这种无知妄言的人,已丧失其人格,希望你莫被他欺骗。
回教以前的宗教,也准许蓄奴,《新旧约全书》中,关于奴隶制度的证据很多。例如:《申命记》云:“你临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时候,先要对城里的民宣告和睦的话。他们若以和睦的话回答你,给你开了城,城里所有的人,都要给你效劳,服事你。” (二○:十、十一)
《民数记》云:“摩西吩咐百姓说:要从你们中间,叫人带兵器出去攻击米甸,……于是从以色列千万人中,每支派交出一千人共一万二千人,带着兵器预备打仗……他们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与米甸人打仗,杀了所有的男丁。在所杀的人中,杀了米甸的五王,……以色列人掳了米甸的五王,……以色列人掳了米甸人的妇女孩子,并将他们的牧畜、羊群,和所有的财物,都夺了来,当作掳物。又用火焚烧他们所住的城邑,和所有的营寨。把一切所夺的,所掳的,连人带牲畜,都带了去。……摩西和祭司以利亚撒,并会众一切的首领,都出到营外迎接他们。摩西向打仗回来的军长,就是千夫长、百夫长发怒。对他们说:你们要存留这一切妇女的活命么?这些妇女,因巴兰的计谋,叫以色列人在毗珥的事上得罪耶和华,以致耶和华的会众遭遇瘟疫。所以你们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嫁的女子,都杀了。但女孩子中,凡没有出嫁的,你们都可以存留他的活命。……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要计算所掳来的人口,和牲畜的总教。把所掳来的,分作两半,一半归与出去打仗的精兵,一半归与会众。……除了兵丁所夺的财物以外,所掳来的,羊六十七万五千只;牛七万二千只;驴六万一千匹;女人共三万二千口,都是没有出嫁的。” (三一:三 ——三五)
这段明文,不但证明犹太教准许杀戮敌人的男子、男孩,和已出嫁的妇女,并且证明犹太教准许以未嫁的女子作奴隶。
《撒母耳记》下云:“又攻打摩押人,使他们躺卧在地上,用绳量一量,量二绳的杀了,量一绳的存留。摩押人就归服大卫,给他进贡。” (八:二)
《提摩太前书》云;“凡在轭下作仆的,当以自己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免得上帝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仆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与他是弟兄就轻看他,更要加意服事他,因为得服事之益处的,是信道蒙爱的。你要以此教训人劝勉人。”(六·一、二)
这段明文,足以证明基督教准许蓄奴,并且教奴隶十分的恭敬主人。假若基督教不承认奴隶制度是合法的,那么,保罗绝不致于教奴隶加意的服事主人,因为上帝所厌恶的事,不是宗教信徒所应尽的义务。这段明文,又证明服从主人的命令,是奴隶所应尽的义务,无论主人是同教的人,或异教的人,因为《圣经》的明文,先概括一般的主人而言,然后又特别提出“信道的主人”来,教奴隶莫轻视他,要加意的服事他。假若基督教不许蓄奴《圣经》必定不承认“信道的主人”蓄奴的行为,怎能教奴隶加意服事他呢?
《提多书》云:“劝仆人要顺服自己的主人,凡是讨他的喜欢,不可顶撞他,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上帝的道。”(二:九)
这节明文的意义,与前面的明文,大致相同,不过我们由“凡事讨他的喜欢”的明文,可以知道奴隶应当绝对的服从主人,即使主人叫奴隶违背上帝的命令,而犯奸非罪,奴隶也应该唯主人之命是听。以回教的法律来说,这一类的命令,不应当服从。回教的原理是:“不可违主而从人。”所以凡是不违背上帝的事,奴隶都应当服从主人的命令。致于违背上帝的事,奴隶就可以不服从了,除非被主人强迫,倘若不从便有生命的危险,在这种情形之下,虽公民也无可如何,只得屈服了。
《彼得前书》云:“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二:十八)
《以弗所书》云:“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象听从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因为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你们做主人的侍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六:五——九)
《歌罗西书》云:“你们作仆人的,凡是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无论作什么,都要从心里作,像是给主作的,不是给人作的。因为你们知道从主那里,必得着基业为赏赐。你们所事奉的,乃是主基督。那行不义的,必受不义的报应,主并不偏待人。”(三:二二——二四)
【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对于回教的奴隶制之批评与研究】
新奉回教的那些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起初反对回教的奴隶制度,他们把回教准许蓄奴的理由,与回教优待奴隶的办法,以及《新旧约全书》中关于奴隶制度的明文,彻底的研究明白以后,他们说:“回教的奴隶制度,是公平的,合乎人道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凡信仰上帝的启示,而不怀成见的,实在没有反对回教的理由。”
至于掳取敌人的财物,而勒令敌人纳税的问题,则反对者的言论,和我们的答复,大致都与蓄奴问题的相同,无庸赘述。我们解释宗教战争和蓄奴问题时,所引的证据,和《圣经》中的明文,已经够了,现在不必单独的提出讨论了。
自回教宣布宗教战争后,穆圣诛灭一部分敌人,而以一部分的作奴隶,其余的敌人,统统都赦了,让他们缴纳人丁税,做回教政府的人民,他们的权利、义务,完全与回教徒的相同。回教徒有保护他们的义务,他们的生命、名誉、财产,丝毫不受人侵犯。他们有服从回教法律的义务,有信教自由的权利。穆圣的战争,有时胜利,有时败北,这原是天道之常,最后的胜利,终归于他。他便征服了许多的城市,阿拉伯半岛上的许多部落,都投降了,回教的旗帜,才飘扬于阿拉伯半岛之上。回教的根基巩固以后,便渐渐的传播于亚、非、欧三洲。
有一部分的敌人,既不能战,又不愿降,于是退居堡垒之中,穆圣一方面防备着他们出来骚扰,一方面使人去开导他们,希望他们皈依正道,同时嘱咐一般教徒,有机会的时候,就应当劝他们来入回教,还是回教徒永远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