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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诸君讨论这四个问题之前,请让我先做下面两个前提:
【(1)回教信条的根据】
第一前提: 回教经典的明文,共分两类:(一)连续的传述:(二)著名的传述。凡具备种种原因,使人坚信其为回教经典的明文者,称为连续的传述。凡具备种种原因,使人易信其为回教经典的明文者,称为著名的传述。又连续的传述和著名的传述,(一)或表示确定的意义,而不可以解释别的意义,我们可以把这种传述,叫做意义确定的传述;回教经典所载意义确定的传述,决无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者;(二)或表示显著的意义,可以解释成别的隐微的意义,我们可以把这种传述,叫做意义显著的传述;回教经典所载意义显著的传述,其显著的意义,有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者。回教经典中意义确定的明文,若是连续的传述,则为回教徒者,当信其为经典的明文,且信其确定的意义;不信其为经典的明文,或不信其确定的意义者,算作叛教的人。这种明文,不可以解释成别的意义,所以回教禁止加以解释。其实,这种明文,决无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者,所以实际上无需乎加以解释。若是著名的传述,则为回教徒者,亦当信其为经典的明文,并信其确定的意义;不信其为经典的明文,或不信其确定的意义者,算作邪僻的人;这种明文,也是回教禁止加以解释的,其理由与前项相同。回教经典中,意义显著的明文,若是连续的传述,则为回教徒者,亦当信其为经典的明文,并信其显著的意义;不信其为经典的明文,或不信其显著的意义,且不加以解释者,也算作叛教的人;这种明文,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时;得用隐微的意义解释之。若是著名的传述,则其条例与连续的传述相同,惟不信其为回教经典的明文,或不信其显著的意义,且不加以解释者,只算作邪僻的人。总而言之,连续的传述和著名的传述之中,意义确定的明文,决无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者;此类明文,不得加以解释二者之中,意义显著的明文,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时,得加以解释为什么得加以解释呢?因为理智是回教信仰的根本,假若没有理智,我们绝对不能推证穆罕默德*的使命是真实的;固执经典明文显著的意义,而否认理智的、断然的证据,便是摧残回教信仰的根本;根本既受摧残,枝叶当然也受摧残;既否认理智的证据,就不免要否认经典的证据,这是违背我们的宗旨的。所以无论任何明文,若果意义显著,而违背理智的、断然的证据,便当加以解释,这是回教徒的原理。回教的典籍中,应用此原理者,不一而足;例如:罗机氏解释“真主只以人力所能及者责成人。”(《古兰经》二:二八六)便是根据这条原理的,又《古兰经》叙述佐勒盖尔奈尼的故事云:“他到日落之处,见日落在黑色的海里。”(一八:八六)《古兰经》的明文,都是连续的传述;我们观在研究的这一节明文的意义,是显著的,就是说,太阳落在地球上的一个海里。设若没有理智的、断然的证据,同这显著的意义互相抵触,则为回教徒者应当信仰这显著的意义。然而,实际上,有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证明太阳比地球大若干倍;大小两物体,各保其体积的时候,小的物体,绝对不能容纳大的物体。又有理智的、断然的证据、证明太阳不是落在地球里面。那么,应该以更精深的意义,来解释这节明文;例如说:明文的正义,也许是这样:佐勒盖尔奈尼到了非洲西部的时候,据他自己看来,太阳是落在浑浊的海里;因为大西洋东岸上看日落的人,看着太阳好象是落在大西洋里一样;所谓‘黑色的海。’就是说那海里黑色的粘土很多。由这节明文看来,可以知道大地的西边,是被水包围着;无论我们说这‘西边’所指的是大西洋的东岸,或太平洋的东岸,总之明文的正义,不是说太阳实在落在地球上的任何海洋之中,这是毫无疑义的(见罗机氏、查拉赖尼氏、凯瓦希氏诸家《古兰经》注、及马尔伊氏《万象奇观》)有轻信传说者,妄言太阳果然落在海里,殊不知这种拙劣的见解,既违事实,又背《古兰经》微妙的文体,所以不能不加以解释。我们也常常这样说的,在某处,我看见太阳落在海里:又在某处,看见太阳落在山后;又在某处,看见太阳落在山谷里;其实我们并不信太阳果然落在海里,或山后,或山谷里,不过形容我们当时所看见的情景是这么样。这是理智的、断然的证据,与经典的明文相抵触时的办法。若理智的、或然的证据,与经典的明文相抵触,那就不得以隐微的意义解释明文,我们应当信仰经典明文显著的意义。我们大家都知道理智的、断然的证据,其所表示者,确然无疑、不可颠倒,而观智的、或然的证据,其所表示者,虽倾向一面,仍可颠倒;既可颠倒:其地位遂较确然无疑者差一级,不得为回教信仰的根据;所以不能反对回教经典,中连续传述或著名传述所表示的显著的意义,因此决不许以隐微的意义解释之。回教经典的明文,有因条件不充足,故不得居连续的、或著名的传述之列者,这种传述,是否回教经典的明文,不能确定,所以叫做个人的传述。这种传述,也分而类:(一)意义确定的,(二)意义显著的,回教的礼仪和法律,常以个人的传述为证据;因为关于行为的问题,只要有经典的、或然的证据,就够了。至于回教的信仰,则不以个人的传述为证据;因为这种传述,是否回教经典的明文,不能确定,故非断然的证据;所以否认此种传述或否认其意义者,不算作叛教的人这是一般回教法律学家所一致赞同的。但是,个人的传述,若果是公正的人所传的,而且为一般法律学家所公认的,那么,除非与理智的、断然的证据相抵触,不得否认之;因为恐怕养成随便否认经典明文的风气,以致有人否认连续的传述,和著名的传述。又个人的传述,获得相当的扶助,而表示确然不疑的意义的时候,也可以做回教信仰的证据,其价值遂等于连续的传述,和著名的传述。
【(2)回教的宗旨与科学的原理】
第二前题 回教的宗旨是:(一)指导人类,认识造物主是实在的,他具有一切完全的德性;(二)指示他们,怎样的崇拜他,感谢他;(三)制定法律,以谋人类两世的幸福。其余各教的宗旨,大概也是这样。至于天文、地质、博物、理化……等自然科学的原理,财与各教的宗旨,毫无关系;因为这些都是人类可以借理智而获得的知识。所以各教并不注重自然科学精深的研究;不过大略的提及与宗教有关的事物,如天地的创造,万物的差别,自然的法则等,用来作理智的证据,指示人类宇宙有造物主,他是全知、全能、大智、大慧的;对于这些问题,虽有一部分为某种原因许得比较的详细,但仍不背原来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