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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伊斯兰伦理与现代科技         ★★★
第十七章  伊斯兰伦理与现代科技
作者:努尔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21:27:25

第十七章

伊斯兰伦理与现代科技

    伊斯兰和科学是统一的、和谐的关系。

    伊斯兰提倡人类运用安拉独赐人类的智慧对宇宙存在的各种现象进行科学研究,因为不带任何偏见的科学研究不仅能够为人类带来福音,而且也必然导致对安拉及其完美属性的理性信仰。也许正因为如此,伊玛目霍梅尼才说:“伊斯兰认为,一切发明创新和文明都是合法的,除非它导致道德败坏、廉洁沦丧。”

    伊斯兰鼓励科学研究,但科学研究必须遵循伊斯兰伦理基本原则。因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人们,科技研究是“双刃剑”,既能给人类带来福利,又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例如,原子能释放出来的能量可以造福人类,但也可作为核武器威胁人的生命和世界的安全,用来建成核电站可以缓解能源的匮乏,但其废料具有放射性,可能给人类的生存空间造成污染;农药和塑料的发明和使用,煤炭、石油的大量使用促进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也污染了生态环境;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大力发展和普及,使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但电脑病毒的存在、黑客的攻击则威胁到国家安全、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网上大量不健康的内容则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生物医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不仅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可能操纵基因、精子卵子和受精卵、胚胎以至人体。总之,人类无限扩张的知识与力量既可以用来造福于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也可能被滥用,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祸害。显然,离开伦理规范的约束,就无法防止和消除现代科技的诸多负面作用。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安乐死、器官移植、克隆人、人类基因草图、网络化等问题,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直接地产生影响。日益引发的科技发展与人的尊严的关系、科技发展和人种延续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人是否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等一系列道德问题,使人不得不进行认真的思考。面对现代科技的种种挑战,伊斯兰伦理学应当予以积极而慎重的回应。

    一、伊斯兰伦理对科技研究的基本要求

    科技研究的目的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发掘自然的功能和价值,而不是破坏自然、灭绝生灵。伊斯兰视自然界为安拉赐予人类的一份珍贵的“礼物”,一项神圣的信托。人要善待自然,珍惜这份或许是唯一一份礼物,承担起安拉所赋予我们的神圣信托,履行好代治者的职责。这既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为了不辜负安拉的恩惠,最大限度地享用自然,人们应该致力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因为只有深入研究,才能了解自然界潜在的丰富功能,才能找到最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方式。但这种研究必须以安拉中心论为基础,以善待自然和珍爱环境为前提,而不能以人类为中心。要防止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损害其它被造物的权益,甚至无情摧残、残酷虐杀。当前科技研究对自然物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损害生物多样性。因此,在科技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体现人的信仰和智慧、责任和爱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科技研究要致力于整个人类的长远利益,不能只考虑少数人的眼前收获。人们对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反对,主要是看该行为是增进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利益追求对科技发展具有导向作用,促进了科技与经济和社会的结合,从而使科技发展本身获得了巨大而持久的推动力。但如果对利益原则加以狭隘、片面的理解和运用,则会出现只偏重物质性、经济性的功利主义,进而必然导致人们在发展和应用科技上的“短期思想”和“短期行为”。不少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恢复的,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的总和;它为人类提供了食物、材料、药物和环境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一项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不可能只和研究者发生联系,无论你是否愿意,总要影响周围更多的人的生活,越是重大的科技成果,其影响的人群越广,延续的时间越长。因此,实施每一项科研项目,都必须充分考虑对整个人类带来的影响,深入思考对子孙后代可能造成的得失。

    科技研究应当兼顾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防止造成伦理道德观念的混乱。在现代科学中,尤其是量子力学诞生后,面对复杂性现象,许多科技工作者领会到“纯自然现象”并不能用“纯科学方法”透彻研究,对自然的研究总会牵扯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人与被观察物体的相互作用,因此不能不从道德上予以考虑。传统科学视为当然的确实性、科学的价值中立性,被非线性、不确定性和科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所取代,并从科学意识上突显了人文精神的重要性。工业化初期,由于科技进步,机器节奏加快、生产效率提高,许多工人被束缚在生产线上,成为机器的奴隶。当前,一些高新科技成果的出现,导致生育和婚姻的分离、亲子关系的破裂、血亲通婚的危险和人之尊严的侵犯,直接威胁着人类的伦理原则。倘若对这些高新科技手段不予以伦理的指导和约束,人类社会必将遭遇空前的道德危机。

    科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能成为邪恶势力的帮凶。伊斯兰教有这样一项基本原则:当人类的任何一种行为对人类自身造成危害时,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所以并非每一样科技都有益于人类,科技工作者应该知道科学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同时也要防止在科研中违背道德准则。也就是说,从事科技研究和推广,必须遵循正确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在现代社会,失去良知的科学家较之专制统治者,也许更加凶残,更加危险。有些科技工作者,过于着重自己的物质得失以及生活与工作条件,表现得急于求成,全然不顾科技成果的不良后果。有些科技工作者,完全丧失了人的良心和道德观念,为了满足自己声誉、地位的欲求,竟然与恐怖势力和灭绝生灵的恶魔勾结,热衷于祸患全球、遗臭万年的“科技研究”,人工超级毒品的合成,大规模生化武器的研制,人与动物基因的嫁接,是这些罪恶科研活动的典型代表。科技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科研机器,应当首先是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这是伊斯兰伦理强烈的呼吁。

    二、伊斯兰对几项现代科技成果的态度

    现代科学技术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发展,因此全面详尽地阐述伊斯兰对诸多科技成果的主张是困难的。我们只能对一些涉及面较宽,并且争议较大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1、影视技术

    现代高科拄推动了影视技术的进步,而影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电视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口常生活中几乎须臾不可离开的必需品。

    有人说,电视是今日世界的一场野火,熊熊的火焰四处蔓延,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度,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火舌便扑向那里。稍不留心,你将被火焰吞噬。即便是有信仰的善男善女,也很难避免被火焰灼伤。而也有人说,电视里有知识,有文化,有商品,有娱乐,今世生活不能拒绝来自于创造主的这份“科技礼物”,人们应当尽情享受电视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多数伊斯兰学者认为,电视是一种传播文字、音像和其它信息的现代媒体,不过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的工具而已,犹如传统的书本、收音机等媒体工具一样,属于没有善恶的中性物体,它本身没有思想,没有情感。电视的好坏作用及其程度,全在于控制和使用的人的意愿和行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现代传媒工具,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我们无法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哪个是合乎伊斯兰教法的哈拉勒(合法),哪个是哈拉姆(非法)。既然这些媒体属于工具性质,必须以其去现的内容看实质,如同一把锋利的刀,可以用于社会服务,造福于人民,也可能用作杀人或作案工具。因此,穆斯林既不能把电视视为洪水猛兽,盲日拒绝和反对,也不能不加选择、毫无限制。应当在伊斯兰伦理的指导和规范下,积极合理地利用这一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的媒体形式。

    20世纪90年代之前,伊斯兰国家只有电视机,没有电视台,一切节目和新闻都是欧美西方电视台的翻译和转播,如英国BBC,美国CNN。自从以巴冲突加剧,西方国家明显站在以色列一边,穆斯林对西方歧视性的报导越来越反感,不可容忍,要求政府自办电视节目成为强烈呼声。一些青年穆斯林积极学习电视制作技术,以便同西方宣传机器对着干,把宣传阵地夺过来。很快,不少伊斯兰国家开办了自己独立的电视,许多家通过卫星转播的国际电视台覆盖所有阿拉伯语国家,甚至欧美各国穆斯林移民可以通过卫星网收到他们喜欢的节日和新闻报导,西方人垄断的新闻媒体彻底破产,穆斯林大众能够收看自己喜欢的穆斯林记者、编辑和播音员播送的节目。现在,已经有多家伊斯兰国际电视台供观众选择,例如“牛岛电视台”、“阿布扎比电视台”、“玛纳尔电视台”、“MBC阿拉伯电视台”等,此外还有各国城市的地方电视台。这些伊斯兰电视台都是自筹资金,社会赞助,独立采访,不受任何西方国家的干扰,报道独立见解,为穆斯林大众说话,所以,有许多家电视台经常收到西方政府的所谓抗议。

    利用电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也是符合伊斯兰道德规范的做法。不论是伊斯兰国家,还是非伊斯兰世界,目前都风行电视网络型学习教育。社区、单位、家庭的电视如果主要用于参加电视大学、电视专题讲座之类的用途,的确是既节省开支,节约时间,又增加自己知识,提高穆斯林整体素质的好方法。当然,我们也不反对制作和播放一些以娱乐形式传播真理传授知识的影视剧,因为实践证明,“寓教于乐”较之呆板枯燥的教育,往往收效更好。

    我们必须承认,目前伊斯兰世界制作电视节目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影视作品的质量和数量,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非伊斯兰的电视节目几乎覆盖了伊斯兰国家;在穆斯林占人口少数的国家,非伊斯兰的电视内容更是进入每个家庭,渗入每个人的血液和神经,令穆斯林防不胜防。因此,电视对每个人、每个家庭或者每个团体的影响,主要的还是取决于收看哪些电视频道,关心哪些节目,什么时候观看,也就是一个人伊斯兰信仰的坚定程度、道德品行的层次、对善恶是非的判断水平,直接决定着电视对其的影响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

    伊斯兰学者指出:现代泛滥成灾的电视文化市场上的产品不能一律照收,而应当做精心的选择省些节目对我们穆斯林,尤其对家属和儿童不宜看,禁止带有思想毒菌的电视节目侵害我们的健康思想和高尚的人品。原则上说,一切有利于坚定伊斯兰信仰、坚持穆斯林功修,有利于家庭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安宁的电视节目,都是合乎伊斯兰道德的;而所有可能导致人的信仰淡薄、功修荒废、人性沦丧、夫妻反目、社会混乱的节目,都是背离伊斯兰道德的,因此,那些色情和暴力的的电视画面,当然是穆斯林应该严格禁止收看的。例如,20042月,由美国国会直接拨款,雇佣一些阿拉伯人,美国开办了一家冠名为“胡拉”的电视台,以与阿拉伯世界电视台对抗,以便对伊斯兰世界的民众灌输美国式民主和生活方式。沙特阿拉伯大伊玛目谢赫易卜拉欣·纳赛尔在首都日报上发表文章,用教律形式公开断定“看美国的电视是哈拉姆行为”,理由是美国电视宣传的内容全部是反伊斯兰的“思想腐蚀的根源”。紧接着,利雅得伊斯兰大法官艾尔·古达哈利也在首都报纸《Al-Hayat》上发表伊斯兰法学律例,认为美国“胡拉”电视的意图是“打击伊斯兰,宣传美国的世界霸权”,并且说,凡是参加这个电台工作的阿拉伯人,“都是美国收买的代理人”。他说:“美国电视极力想吸引阿拉伯世界的观众,目的是拉他们下水,从精神上毒化他们。”他认为“这是一场在阿拉伯领土上进行的宣传和斗智战争,目标是要把阿拉伯人的伊斯兰信仰消灭掉”。沙特其它领域的学者们也向政府呼吁,必须停止美国的反伊斯兰电视节目,并且通告全国居民不要看美国电视台的频道。

    从时间上讲,收看电视不能妨碍正常的生活节奏,不能影响家人和邻居的工作和学习,尤其不能干扰甚至替代敬拜安拉的功课。安拉说:“伤哉,那些忽视自己拜功的礼拜者,他们沽名钓誉,他们拒绝借什物[与人]。”(10747)这两节经文中的“忽视”,经注学家解释为推迟以至错过时间。即便是对于那些没有工作、没有宗教义务的学前儿童,家长也不能对他们收看电视不加限制,因为别说他们在没有大人监管之下收看电视良莠不辨,不知不觉地受到非伊斯兰思想的熏陶,就是过分接受电视射线,对身体发育也是极其有害的。

    电视问题的道德要求,还表现在收看过程中必须遵行伊斯兰日常礼仪。例如陌生男女不能混杂,以免造成不义和嫌疑。先知说:“你们要谨防进入妇女之室。”又说:“你们任何人不要同一个妇女幽会,除非有她的亲属在一起。”利用收看电视机会,从事奸情、偷盗等罪恶活动,显然是严格禁止的行为。

    不少伊斯兰学者特别提醒穆斯林高度警惕电视对儿童的毒害。穆斯林的家庭首先要行动起来,对家庭电视实行有效控制,对儿童的兴趣爱好给予正当引导。他们还号召成年人带头做表率,克制自己行动,根据内容对电视节目加以鉴定和取舍;礼拜和诵经时间,必须关闭电视,斋月里尽量少开电视;有亲友或客人访问,关闭电视表示对客人亲切友好;组织伊斯兰知识学习班,安排儿童学习礼拜和祈祷;定期带领孩子参加各种伊斯兰活动,如家庭访问、照顾病人、孤寡人、残废人等;引导孩子学习课外知识和技能,陪伴孩子在家中学习和做游戏,共享天伦之乐。总之,不要把孩子交给电视这个免费保姆,占小光,吃大亏。每个穆斯林都有责任保护儿童,如果孩子中了电视毒,损失无穷,后悔莫及,一经失足千古恨。

    2、互联网络

    互联网络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并与现代通讯技术结合而成的高科技媒体系统。伊斯兰学者认为,无论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还是互联网技术,均根源于安拉的创造,是安拉赋予人类的理智的奋斗成果。只要有利于实现两世吉庆,任何高科新技术都应该为穆斯林所享用。因此,虽然穆斯林世界使用个人计算机的人口比例远远不及发达的西方国家,但是,在所有穆斯林国家的城市里,网吧的兴盛历史空前,全世界的穆斯林不约而同地利用国际互联网这个西方国家的新发明为他们的伊斯兰宣教服务。最著名的网站有“半岛电视网站”(A1Jazeera)、“伊斯兰教法”(Online Fatwa)、“伊斯兰在线”(Islam Online)、“吉哈德”(alJihad)等。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也重视发挥互联网作用。美国穆斯林举办的伊斯兰网站难以枚举,比较成功的有IslamiCityAiislam等。

    互联网作为一种高科技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突出特点,主要有以符号代表人实体的“去身体”性,网上人人平等的“去中心”性,不同身份多次出现的多重性,各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兼容性,交际过程易变的动态性,与现实可以完全不同的虚拟性,等等。凭着这些特性,互联网创造了一个广阔的无国界的巨大虚拟空间,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生存空间,搭建了前所未有的人际交往平台和参政平台。

    然而,也正是由于具有这些全新的特点,互联网引起了许多道德方面的困惑和问题:

    一是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网络时代来得过快过猛,出现了行为失常。黄色信息、假信息、无聊信息和恶意信息等网络垃圾比比皆是。国家或社会尽管设法规范,但由于网络信息具有超越国家的特性,很难在全球范围达成一致的规范条文。更严重的在于,国家或团体对网络信息有没有限制规范的权力,谁是规范的实施者即究竟是网络运营商还是网民,从世俗的伦理角度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二是个人隐私与信息共享。合理的个人隐私,在当今世界被各国公认为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但互联网奉行知识资源共享,因为只有崇尚共享与合作,才能有效地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共同进步。然而,这势必导致个人隐私权的被侵犯。例如运用并不复杂的黑客工具,就可从互联网上窥探甚至下载他人隐私性文件,包括直观形象的影像信息。一方面必须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必须倡导信息共享,二者的伦理矛盾十分明显。

    三是网络开放与网络安全。开放性是网络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正因为开放,病毒和黑客成为互联网可怕的敌人。未授权访问、电子侵害、电子犯罪、破坏性的寄生程序等猖獗,全球每年数字化犯罪造成的损失,令人难以相信。最安全的网络是最封闭的网络,最开放的网络是最不安全的网络。开放和安全都是道德关注的问题,不能不予以解决,但却又一时无法解决。

    四是人性化界面与非人性化结局。表面上,互联网似乎没有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传播被动、垄断、灌输的弊病,一切是按照人性化的思想涉及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互联网使亲情关系淡化,网络生理病流行,心理障碍者增多。信息疲劳症、网络上瘾症、网络孤独症,乃至突发性思维紊乱,严重危害着“互联网的一代”。人不知不觉被互联网所控制,成为网络的奴隶,这毫无疑问是人性的异化。互联网导致的非人性化恶果,是迄今为止任何媒体方式所望尘莫及的。

    许多伊斯兰学者认为,安拉是唯一的,安拉的创造物是统一的,现实世界的伊斯兰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应当也完全可以适用于虚拟的信息世界。互联网络和其它任何行为同样,必须坚持正确的伦理原则,遵循必要的道德规范。

    伊斯兰伦理学界认为,互联网引发的所有道德困惑,都是不正当使用的结果,与互联网本身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正确规范使用目的、方法和过程,问题可以得到较好防止或有效解决。根据互联网的基本特点和目前已经存在的突出道德问题,一些伊斯兰学者提出,无害、互惠、公正、兼容和自主原则应当成为指导网络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所谓无害,即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社会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和见解的伤害。所谓互惠,即每个网络成员既是网络信息和服务的使用者和享用者,又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自己期望从网络上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和便利,每个人都有承担对其他成员所要求的责任的义务。所谓公正,即所有网络用户都是一个带网址的或网名的普通“代码”,彼此一律平等,应该一视同仁,不应为某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并给予特殊的权利。所谓兼容,即网络主体间应有相互理解和容忍的规范和标准,力求每个人的网络行为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以消除网络主体行为间的交往障碍。所谓自主,即每个网络主体能够不受约束地决定自己的最佳利益,也就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压制别人言论自由。

    关于互联网络的具体道德规范,目前伊斯兰学者们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但从大量的论著中,可以看到主要的内容:营造和参与互联网的动机,只能是更充分地合法享用安拉在人世间的各项恩赐,而非出于背离和反对伊斯兰教义教法的目的;互联网只能用于对个体和社会有益的事业,不能用来损害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禁止利用互联网技术制作和传播引诱人们违法犯罪等背离人们良知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教法允许的娱乐活动,但不能以此途经满足个人或团体邪恶的欲望,如欣赏色情、暴力文字和图像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他人机密信息,如需享用他人信息和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或默许;未经所有人允许,擅自侵入他方(个人、组织、国家)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同擅自闯入他人私宅一样,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利用信息技术盗窃他人物质和精神财富,与以常规手段实施盗窃同罪;利用互联网摘信息欺诈,包括说假话、作假证等,不论是否获得利益,均为弄虚作假的恶行;要避免垄断信息、传播垃圾信息,防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使用互联网络应当有所节制,即便是为着合乎道德的目的,也不能沉溺于网络,防止被其奴化,给身心和肉体造成伤害。

    3、节制生育

    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实质呈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节制是指行为过程而言,计划是指行为目的而言。

    社会的发展,使无限制生育的不良后果日益严重。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出生成活率口益提高,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世界人口增长速度过快。这种过快增长的人口,给一些贫困国度和贫困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和威胁,诸如营养不良、缺少房屋、多人失业、缺医少药、教育设备不足等等。人们曾经试图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来解决这种问题,但实践证明如果对人口不进行适当控制,经济发展的成果不仅将被人门增长所抵消,甚至人口增长反过来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无论科技怎样发展,地球的可利用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地球似乎无法再接受更多的人口。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情况显得越发紧急。因此,许多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组织科学家研究现代节制生育技术。到了20世纪,各项节育技术在全球普遍应用和推广开来。随之,节制生育引发的伦理问题,也鲜明地摆到了伊斯兰伦理学家的面前,穆斯林大众迫切需要明确道德上的界定。

    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恩赐人类以性爱利婚姻家庭,主要是为了让人繁衍后代。生育后代并予以保护和照顾,是每个成年男女的神圣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每对夫妻从结合之日起,就要有生育的精神和物质的准备。倘若没有伦理上可以站得住脚的可信理由,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愿履行生育义务,是安拉所不喜悦的行为。如果一个团体或组织强迫任何一对夫妻甚至众多夫妻放弃正常的生育权利,则是对安拉正道的蔑视和违抗。

    然而,无限制生育必然给人带来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困难。伊斯兰恰恰反对人类给自身增添负担和烦难。《古兰经》指出:“安拉要你们容易,不要你们困难。”(2185)强调“安拉不欲使你们烦难”(56),“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2278)。节制生育,无疑是解决这一烦难的必要措施。同时,伊斯兰伦理的中正规范,也决定了对生育问题放任自流是错误的,或者说,伊斯兰教并不绝对禁止节制生育。因为伊斯兰教对待任何事物一律坚持不偏不倚的原则,一切不及或过分的行为,都是背离安拉正道的行为,完全禁止生育和完全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符合中正的伦理规范,应当予以摒弃。

    虽然伊斯兰伦理在1400年前就已允许体外排精以节制生育,但具备何种条件方可节制,用何种方法方可有效节制,《古兰经》和圣训并没有具体的内容。

    根据经训基本精神,现代伊斯兰教法和伦理学者普遍认为,只要父母有遗传性疾病,生育的孩子可能先天性肢体残缺或患严重先天性疾病,无法如正常儿童成长;或者怀孕分娩可能导致母亲生命危险,或者严重影响母亲身体健康;或者孩子出生后因经济和其它原因,其健康和教育问题没有保障,都可以采取节育措施。

    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伊斯兰国家人口太多,本国资源有限,或者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能提供与人口增长率相应的社会福利时,也可以出台节制生育政策,指导和帮助人们节制生育。

    史料记载,溺杀婴儿是人类社会早期限制生育的主要方式,尽管毫无疑问那是惨绝人寰的非人道行为。古代人曾用薄布或鱼漂或树叶包裹阴茎避孕,大概是比较文明的避孕方式,虽然往往收效甚微。伊斯兰兴起之后,穆斯林也曾面对节育的难题,当时流行的避孕法,大概是中断性交排精于体外。据可靠圣训记载,先知对穆斯林男子以体外排精避孕的做法,并没有表示不同意,更没有明令禁止。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体外排精避孕的失败率比较高,而且在性高潮来临前夕突然中断性交过程,妨碍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但是,较之溺婴,这种节制生育的方式无疑是道德的;较之包裹阴茎,这种节育方式的成功率和卫生度也要相对高一些。

    在科技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伊斯兰教法和伦理学者主张采取现代避孕法,但也没有完全禁止流产和绝育的方式。

    现代避孕方式很多,包括体外排精、避开女性受孕周期、局部防护设施(如避孕套、阴道隔膜、宫内避孕器等)、服用避孕药品等。由于女性受孕期往往是性欲最强烈的时段,因此避开受孕期避孕法影响人的性欲,从尊重人正常欲望的角度,伦理学家不主张采用。服用避孕药和使用阴道隔膜、戴宫内避孕器,由于对人体有一定的副作用,也不予提倡。一般而言,相对适合的方式是使用避孕套。当然,最道德的选择,是夫妻根据双方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最适合他们自己的避孕方式。

    关于人工流产。先知说:“你们每个人的造化是在自己的母腹中形成的,精液在子宫中四十天不变,然后四十天变成血块,再四十天变成肉团,然后派来天使给他吹人灵魂……”据此,教法学家一致认为,如果采取了避孕措施,但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导致避孕失败怀了孕,四个月内允许做人工流产术。四个月以后,胚胎形成,灵魂已经被授予胎儿,再行流产术,属于对生命的侵犯和剥夺,是一种大罪。当然,如果经过可靠的办法确定胎儿的存在必然导致其母死亡或患严重疾病,除了人工流产,别无保全母亲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选择,那么可以实施流产术。因为倘若为了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意牺牲母亲的生命是不合情理的。至于女性被强奸或近亲相奸后出现妊娠,为了防止给母体造成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和孩子出生后难以受到社会承认,一些伊斯兰学者也倾向于尽早行流产术。另外,即便保留胎儿对母体没有影响,但通过科学的测定,确信孩子出生后将是残疾儿或先天性严重病患者,其生存对父母和周围的人都是一种痛苦和不幸,那么无论其属于胎儿期的那一阶段,伊斯兰教法也不阻止实施人工流产术。

    4、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是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体外受精的现代科技生育技术。所谓体外受精,是分别取出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完成受精,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这一技术目前主要用于解决女性不育症。1978725,在英国一家医院,通过体外受精技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必然产生伦理上的疑问。自古以来,人类的繁衍是一种自然生殖,生儿育女从来与婚姻、爱情、性爱联系在一起,现在这一联系被打断,婴儿由“情爱制造”变为“技术制造”,爱情的原本意义也许因此不复存在,人们有理由感到恐慌。试管婴儿产生非常复杂的伦理关系,精子可以来自丈夫和第三者,卵子也可以来自妻子或第三者,妊娠的场所可以是妻子也可以是代理母亲的子宫,一个孩子因此可能有五个父母:提供精于的“遗传学父亲”,提供卵子的“遗传学母亲”,10月怀胎的“孕育母亲”,养育孩子的“社会学父亲”和“社会学母亲”。传统的家庭和社会伦理观念会不会因此沦丧,究竟谁是孩子道德及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父母,人们难免担心和困惑。还有,大量事实证明,继父母组成的家庭中暴力和虐待事件的发生率远远高于父母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传统家庭。试管婴儿将使遗传学父母和养育父母完全分开,有可能导致社会家庭暴力的增加。

    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呼吁,对试管婴儿问题的道德是非应当予以符合安拉常道的说明和规范。

    伊斯兰学者认为,试管婴儿技术是安拉对于人类的一种恩赐,是解决不育症的有效方式。出于充分尊重已婚男女渴望生育愿望的目的,应当允许穆斯林已婚男女在一定条件下享用安拉的这一特惠。伊斯兰会议组织所属教法事务委员会(Majmaal-Fiqhal-Islam)的决议是,在经过心理、药物长期治疗确无效果,通过科学判定属于丈夫精子稀少、妻子输卵管堵塞或其它类型的生理机能失常,确实不能自然受孕的前提下,可以将取自丈夫的精于输入其妻子的合适部位(子宫或子宫颈),以期体内受精;也可以将来自一对夫妻的精子和卵子进行体外受精,然后将受精胚胎植入妻子子宫。伊斯兰伦理学家强调,实施体外受精或人了受精技术,必须对妇女羞体以及阴部暴露采取防护措施,以及对手术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失误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并且要制定制度,加强监督,有效防止信仰薄弱的医生为了保证手术成功或谋取物质利益,故意违背医患双方约定,更换卵子或精子的来源。

    学者们一致认为,为了避免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和父母子女亲情的丧失,要防止夫妻之外的第三者精子或卵子的体外受精和使用非妻子子宫孕育胚胎。具体的规定是,受精使用的精子取自丈夫,卵子不是取自他的妻子,又将受精卵植入妻子子宫的;或者受精使用的卵子取自妻子,精子不是取自她的丈夫,又将受精卵植入妻子子宫的;或者体外受精使用的精子和卵子来自一对夫妻,又将受精卵植入一个妇女志愿者子宫的(代理妈妈);或者将来自一对毫无关系的男女的精子和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又将受精卵植入妻子子宫的;或者将来自一对夫妻的精子和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又将其植入另一对夫妇中妻子子宫的,都属于禁止之列。

    5、器官移植

    所谓器官移植,就是手术切除一个异常而又无法医治的人体器官,再更换一个具有正常功能的器官的医疗技术,这是当今世界医学走向高科技的重要标志。特别是近30年来,随着显微外科术的提高、免疫抑制剂的改进,大量在过去难以移植的器官,在病体上成功地成活,使许多器官衰竭的患者重新获得了生命和健康。目前临床上常见的器官移植,主要有肾脏、心脏、肝脏、骨髓、胰脏、脾脏、角膜和皮肤移植。

    伊斯兰不仅不禁止器官移植,而且鼓励运用器官移植的高科学技术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因为,伊斯兰教认为人类是地球上最高贵的生命,维持生命是人类首先考虑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否有利于生命的延续,是伊斯兰评价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首要标准。伊斯兰教还认为,一切疾病虽然皆为安拉对人的考验,但人不能遭遇疾病而听之任之,应当通过各种途经努力治疗疾病,求得安拉的恩惠,使病体早日痊愈。先知指出:“安拉的仆人应该寻求治疗疾病的方法,因为安拉使人类遭受疾病的同时,他确实给予了人类治愈疾病的方法。”所以,器官移植作为治疗疾病,维持生命的有效手段,是符合伊斯兰伦理精神的。1988年,伊斯兰教法委员会还专颁布了一号决定,明确允许穆斯林在非买卖的条件下移植器官。优素福·格尔塔威认为,人体的所有器官都是归信的,都在赞颂安拉,因此无论是将穆斯林的器官移植给非穆斯林,还是穆斯林获得非穆斯林捐赠的器官,教法上都是允许的行为。响应他和其他学者的主张,巴勒斯坦正在筹备成立“巴勒斯坦烈士器官接收利用协会”,以便运用烈士器官挽救目前巴勒斯坦近4万名伤残者的生命和健康。

    但是,伊斯兰赞同的器官移植,建立在不给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之上,至少这种伤害要远远小于接受器官者所获取的实际利益。也就是说,即便给提供器官者造成了损伤,甚至这种损伤可能伴随他或她一生,如摘除了一侧肾,致使肾功能下降,但只要是出于捐献器官者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损伤确实治愈了接受器官者的痼疾乃至拯救了其生命,那么这一器官移植术依然是伊斯兰道德所肯定的。如果一次器官移植虽然给接受器官的患者带来了很大的利益,甚至延续了其较长时间的生命,但器官移植的结果或移植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并且未征得受损者明确的许可,那么这一器官移植手术就是不道德的。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鲜活的生命,也适用于生命终结的尸首。因为先知说过:“毁坏死者的骨骼犹如毁坏生者的骨骼。”当然,教法并没有绝对禁止解剖尸体,因为出于维护死者权益或其他善良目的而解剖尸体,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解剖尸体,为了获得医学知识以利于治愈疾病,或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以利于制止犯罪,这些情况下均可进行尸体解剖。后一种情况是基于另外一个教法原则即公平原则。唯此,才能公正地惩处罪犯。”

    由以上原则,多数伊斯兰学者讨论形成了合乎伊斯兰伦理的有关器官移植的具体规定。一是适合器官移植的对象,应当是经过权威医学专家确定,其器官已失去功能,并且如不移植,难以维持生命,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患者。二是植入器官,首先考虑无机物(如金属、塑料等)质料;如没有无机物质料的相应器官,可使用合法动物的器官;如无合法动物器官或患者生命垂危来不及选择时,可使用非法动物器官;倘若确信患者肌体排斥无机物和动物器官,可考虑植入人体相应器官。三是倡导用患者自身的某些器官或组织代替自身其它部分。四是凡可能导致器官提供者终身残疾,甚至威胁生命时,即使器官提供者本人同意,也不得从生命犹存的肌体上摘取诸如心、肝、脾、肺、胰和角膜等独一且肌体不能再生的脏器。五是死者的任何器官均可摘取,但死者必须是经权威医学专家确定的死亡状态,这种死亡一般是指传统医学标准的死亡,但为了确保器官的成活,脑干死亡的定义也可以予以考虑。六是摘取死者器官,一般应征得器官所有者生前许可;如系意外死亡,应征得死者直系亲属同意。同时,摘取器官后的死者尸体也应被缝合和包裹,尸体碎片应予汇集,做到尊重和妥善处理。七是捐献器官应是无偿的。所有涉及人的器官的贸易均为伊斯兰教法和伦理所坚决禁止。当然,接受器官移植者及其亲属出于感激,对捐献方主动赠送财物,不能视为器官交易。

    6、人体克隆

    所谓克隆技术,就是用细胞融合技术,把一个细胞核移植到另一个去核的细胞之中,其遗传补偿与细胞核供者相一致,新的个体的发生不是卵和精子的结合,而是一个已经存在的基因型的拷贝。在现代生物学中,克隆技术被称作“生物放大技术”,因为是用“优秀基因”的个体细胞,复制出许多“优秀”的个体。克隆技术在植物、微生物遗传研究中早已运用,但在高等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中应用是迟至20世纪90年代末的事。

    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从一只成年母羊的乳房里取了一个细胞,然后注入另一只绵羊的去核卵细胞中,经过培育,于19972月得到一只与原来那只绵羊体貌非常相似的名叫“多莉”的绵羊。许多人认为,“多莉”的出现,使复制人类成为可能。2001年,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宣布已让三名接受克隆实验的妇女成功受孕,并说10个月之后,世界上首批克隆人即将问世。20042月,韩国和美国的研究人员宣称,他们克隆出一个人类胚胎,并从中取出胚胎干细胞。2004424,意大利医生塞韦里诺·安蒂诺里在意大利国家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中又称,目前全世界已有三名妇女在克隆技术的帮助下成功受孕。虽然至今人们没有亲眼目睹“克隆人”的真面目,但由此引发了一场围绕克隆人的道德伦理的强烈争议,当然也引起了伊斯兰学者的重视。

    伊斯兰学者认为,克隆技术中复制人类的技术研究可以使我们理解人类生命的机制及其被创造的过程,这种创造的过程和前述的安拉的“无中生有”的创造并不矛盾。克隆技术复制人类的研究其实是将一些事物(如基因、蛋白质、糖类、脂类等)有机的类聚。何况,克隆技术从2771的比例中复制出一只羊,这项技术未必适合于复制人,因人的结构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动物。迄今为止,权威的进化生物学家们一致认为永生不死是不可能的。科学虽伸延至我们生活的各方面,但我们仍不能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体,我们仍然会因患癌而情绪低落,我们仍然衰老致死。即便是那些狂言人定胜天(造物主)的人,其实最终仍难逃一死。

    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即使复制人成为现实的话,也仍然属于安拉恩赐人类的“复制性创造力”,而非安拉独有的“原生性创造力”。人类的所谓创造离不开安拉创造的物质和精神基础,人类复制的有生命体必须依赖安拉赋予其生命。也就是说,没有安拉已经创造的其他被造物,人类不可能有任何创造;如果安拉不赋于任何物体以生命,那么任何生命都不会诞生。人类的所谓创造,说到底,不过是凭借安拉所恩赐的智慧、知识将安拉所创造的某些物质加以一定的改造和组合而已。《古兰经》早就断言,任何人和人所崇拜的被造物即便“虽群策群力,绝不能创造一只苍蝇”(2273)。而安拉“要决定一件事物时,他只对其说声:‘有’,它就有了。”(2117347)所以,“无中生有”的能力,只属于全能的安拉。安拉不仅可以从无中为所欲为地创造一切,并且享有随时以任何他所意欲的方式终结人包括“克隆人”生命的权力,甚至还可以便已经死亡的物质复活。《古兰经》指出:“他说:‘谁能使朽骨复活呢?’你说:‘最初创造他的,将使他复活;他是全知一切众生的。他为你们用绿树创造火,你们便用那绿树燃火。’”(367880)因此,伊斯兰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对安拉的全能和至尊都是绝对不容怀疑的。

    伊斯兰伦理是否赞同克隆人?伊斯兰伦理判定事物合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利大于弊。克隆人类将产生众多的弊端,而其利益极其有限,所以是伊斯兰坚决禁止的行为。199762873南非伊斯兰教法研究院召开的克隆问题专题研究会上,125名与会伊斯兰学者认为,对植物和动物的克隆是被许可的,但人类除外,因为如果将这种试验延伸到人类,就会导致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社会和道德问题。例如,克隆技术的成功率很低,而且会产生许多畸形的、具有严重缺陷的克隆人,这将造成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如果克隆人是为了提供器官,用作移植,也是不人道的,因为克隆人也是人,不能把他们仅仅当做器官备用仓库;如果克隆人是为了让其干一些正常人不愿干的事情,同样不入道,因为他们也是人,应该受到和我们一样的待遇,何况克隆人成年后未必愿意我们随意处置;如果克隆人是为了复制名人,那么明显背离人人平等的伦理准则,而且当人人都成为优生的理想之人,人类的多样性就不复存在,很可能一种怪病毒就会使整个人类灭绝;如果克隆人的技术滥用,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亲情关系混乱等各种伦理难题将无法解决。隶属于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院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克隆人是反人道主义的非法行为,应以各种手段加以反对和禁止”。”由于世界上暂时对克隆人技术的运用难以达成共识,为了尽可能减少不良后果,许多伊斯兰国家积极倡议,联合国组织暂不决定人的生殖性克隆问题。2003116,第58届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表决通过了由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提出的程序性动议,决定推迟两年审议“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即到第60届联大时再作审议。

    在反对进行克隆人试验的同时,伊斯兰学者倡导将克隆技术“利用在植物和动物,以便产生有价值、有好处的品种”。有的学者提出伊斯兰并不绝对禁止克隆人体器官,如优素福·格尔塔威认为:“出于治病的需要而克隆人体中某一部分器官,比如心脏、肺、肝等,伊斯兰教法是认可的,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是所要求的。”爱资哈尔大学法学院院长穆罕默德·拉福特·奥斯曼博士说:“人们还没有见到法学上的证据,禁止把丈夫的细胞核植于妻子的卵细胞进行克隆。”但是他也强调这种允许有三个先决条件:夫妻双方根本不能以正常的自然的方式生育;必须确保通过克隆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其生活、言语行动、思维能力、外贸体态等方面,都与正常途径产生者一样,并且不能因此使身体健康遭到任何损害;确保两人具有的充分特性不集中在一人身上,否则既害个人,又害社会。

    7、安乐死亡

    安乐死的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安乐死不是新问题,但古今含义不同。古代的安乐死是指“从容死亡”的方法,如对生活要有调节,培养对死亡的正确态度等。现代意义的安乐死,则是“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西方不少名人倡导安乐死,如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14781535)、哲学家休谟(171l1776)、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18561939)等。19世纪进化论创立后,一些科学家认为“人类不平等”是科学的事实。据此“理论”,希特勒于1938年至1942年以安乐死名义残杀慢性病或精神病患者及异己种族数百万人。

    多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许多学者都在大力研究安乐死。主张安乐死的学者们认为,六类人可实施安乐死,即晚期恶性肿痛失去治愈机会者;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转者;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使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还有严重精神病症,本人无正常感觉、直觉、认知等,经过长期治疗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无恢复正常可能者。不少人还将老年痴呆患者、无治愈可能的高龄重病和重伤残者也列入安乐死对象之中。他们还认为,安乐死的类型,按执行方式分为主动和被动,按患者意向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之所以要提倡安乐死,一些学者的理由是:个人的生命属于个人,患者有权处理自己,包括选择结束生命的时间和方式;由于安乐死尊重了患者和亲属的意见,顾及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体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安乐死节省了治疗患者重症和维持其生命的大量物力、财力和人力,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符合整个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要求。”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安乐死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说明准许安乐死,因此采用安乐死方式的医生或家属,都可能冒“谋杀”的法律风险。但在不少西方国家如果没有告发,对安乐死不予追究,而且许多安乐死的案例医生们都设想好了回避法律纠纷的办法,在医案中写上其它死亡原因。荷兰是欧洲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许多欧美国家的议会虽然长年辩论,但没有形成法律。

    伊斯兰教认为,人并不拥有对其肉体和生命的所有权,这个权利只属于全能的创造主安拉。因此,决定一个人死亡的方式和时机,是安拉的绝对权利。任何人无权决定自己的死亡,任何形式的自杀都是伊斯兰教法严格禁止的。即便因为贫穷、病患、灾难而祈求早死,也是一种可憎的行为,因为这种举意和行为触犯了安拉对人至高无上的所有权。所以,人不能存有通过医生或其他人的行为,来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念头,更不能将这种意念付诸于实践。从某种意义上将,疾病和由此造成的痛苦,是安拉的考验和奇迹,它可以促使人提高敬畏之心,也能从他人病痛感受安拉的恩典。患者和亲属均应积极寻求治疗,体悟安拉的恩惠,而不能产生绝望之情。即便患有难以忍受折磨的疾病,也不能以自寻死亡来终结痛苦,否则在后世与天园无缘。先知曾讲:“你们的一个前辈身上长了疮疽,很痛苦,便拿起刀子砍伤了自己的手,结果流血不止,致使死亡。安拉说:‘我的一个奴仆,仓皇地来见我,我将不许他进天园。’”因此,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实际上是自杀行为,严重背离伊斯兰道德准则,为伊斯兰所坚决禁止。

    这里还必须指出,目前赞同主动安乐死的人似乎有增多的趋势,因为许多人觉得尊重患者意愿,体现了人性,是文明的表现。实际上,且不论背离创造主意旨的“人性”本身并非道德的人性,毫无文明可言,仅就患者“请求”或“同意”的结论,也很可能是或然甚至并非患者真实的意愿。因为处于疾病折磨之中的患者,所作出的选择未必是明智的选择,其表达的语言未必有确切的意义。所以,患者的所谓安乐死请求,在许多情况下是不能作为真实意愿来对待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患者真实意愿,一个人也不能以人有所谓“自寻死亡的权利”而自行其是。人生并非个人的私事,而是包含着过去、现在、未来以及他人、对社会的参与和义务的复合体。一个人应该学习生活,或者说应该学习如何生活,同时还应学习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为他人应该如何活着。每个人必须学习在将来告别人生时,如何像正常生活一样来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因此,个人的生命与自己完全有权处理的私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一个人也没有什么“死亡的权利”。

    至于未经患者同意,以各种包括非常“善良”的理由对其实施所谓安乐死,则毫无疑问是谋杀行为,属于伊斯兰教严格禁止的大罪。伊斯兰不允许人放弃自己生命,更不允许人处置别人的生命。保护自己生命不受他人侵犯,是安拉赋予人的神圣权利,任何尘世的力量都不应剥夺这种权利。从世俗的眼光看,出于“好意”允许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帮助患者安乐死,势必将导致一种“堤坝裂口反应”,把安乐死的范围扩大至那些痛苦并不显著而给亲属和社会带来“麻烦”,“负担”的患者。同时,如果医生有权依据患者亲属的要求施行安乐死术,那么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将荡然无存,医患之间的关系将出现全面的危机。

    伊斯兰教是理性的宗教,提倡中正之道,对于死亡亦不例外。如果经过精密医学仪器和具有丰富经验医生的判定,绝症病人确实即将同归造物主,其脑干已经死亡,心跳、呼吸不靠药物和先进医疗器械维持难以继续。那么,伊斯兰教不主张人为地延长患者告别人世的过程,提倡顺应安拉的意旨,允许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倘若这种允许属于一些安乐死学者所说的“被动安乐死”,那么伊斯兰教并没有绝对禁止安乐死。20053月世界上沸沸扬扬的美国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安乐死事件,在穆斯林看来,并不具有特别的新闻效应。因为,拨出进食管,使这位15年来靠饮食输入管道维持生命的植物人平静地告别人世,是伊斯兰道德允许的合法行为。不过,许多力主张安乐死的人,似乎并不把类似撤除维持生命设备的行为视为安乐死。他们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死亡是其疾病自然过程的结局,而不是医生的医疗干预的结果”,所以将其包括在安乐死范围,“不仅在概念上有问题,而且有误导之嫌”。

    伊斯兰教既不妄言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也从不把死亡视为快乐和幸福。对于病魔的折磨和灾难的降临,穆斯林的正确态度是真诚祈求安拉的护佑,并且积极治疗疾病,努力消除灾祸成因,倘若经过努力依然如故,那末就要忍耐,将结局交付造物主。正如艾奈斯传述的一段圣训所说:“你们任何人绝不要因遭灾祸而期望死亡。如果他必须希望死亡的话,让他这样说:‘主啊!如果活着对我好,你就比我活着;如果死亡对我好,那么你就让我死去。’”对于多数人,死亡所引起的心理上的苦恼较之生理上的痛苦更为严重,而摆脱心理上苦恼的根本途径,是建立正确的信仰。穆斯林把自己的人生建立在纯洁的信仰和坚定的信念之上,他的人生就有充实感,也会把死亡作为人生的一个必然结果坦然地接受下来。一个信仰虔诚、尽力行善的穆斯林,对安拉的报酬充满期望,可以安详而庄严地辞别今世,这种死亡可以说是真正的安乐死。“不管怎么样,宗教信仰能够为很多面对死亡的人提供很大的帮助,给予温暖的安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只有忠诚于宗教的人,才可能得到解脱的安慰。”

文章录入:Sofia_Ma    责任编辑:Sofia_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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