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伊斯兰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即对不同行业范围内的人提出的特殊的具体道德要求。伊斯兰职业道德,是伊斯兰伦理规范在行业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同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性、相对稳定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每一种职业道德只能约束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自身,只能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起作用,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约束其他行业或一般社会的共性道德规范。虽然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但已有的职业分工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在这种职业分工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以职业心理和行为习惯所铸成的职业道德,其基本规范也是比较稳定的。由于行业不同,职业道德的规范是庞杂的,应当联系职业的不同特点,理解和把握职业道德的多样性。
忠于职守,心想他人,是伊斯兰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安拉创造了人类,为人类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并赋予人类代治大地的责任。这种责任对于每个社会成员,因其职业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但共同的要求,就是每个人都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为他人着想。先知有两段经典言论,非常形象、深刻地阐述了伊斯兰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先知指出:“你们全都是牧人,对自己所牧者负有责任。”一个牧者,必须关注牧放对象的正常生活,努力使牧放对象吃饱喝足,遮蔽寒暑,远离虎狼,因为这是作为牧者的应尽职责。倘若对牧放对象的饥饱冷暖、生命安危毫不关心,致使其饥寒交迫、生命垂危,那当然是牧者的严重失职。人在各行各业工作,各有不同的职责。每个人只有都像称职的牧者那样,做好自己本职范围的工作,以自己的知识和特殊技能服务于社会和他人,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而不同职业的人们,又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发展之中,获取子现实的利益。可见,忠于职守不仅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也有利于行为者本人,无论从主体和客体的角度,都属于善行范围之列。
先知指出:“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到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这一原则,用肯定的措词概括,就是“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用否定的措词表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人在同一时间只能从事一种职业,不能不同时间面对诸多职业,因而对从事各种职业的人,你都可能有所期望。例如,往往期望法官公正无私,医生艺术精湛,商人童叟无欺,教师诲人不倦,反感他人在履行职责时亲疏有别、欺诈虚伪、业务生疏、暴躁粗心。以待人之心律己,那么你应该在自己的工作中体现上述良好的职业美德风范,在履行自己职责时竭力避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始终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摒弃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是从事所有职业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
一、为政之德
自从国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就出现了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职业的人,古代称这些人为官吏,现代称之为从政者。哈桑传述说:“主的使者说了:‘安拉欲使一个民族幸福,就让明哲者主持他们的事务,并给慷慨者赐予财富,安拉欲使一个民族不幸,就让愚昧无知者统治他们,给吝啬者赐予财富。’”为政者对职业道德的遵循程度,不仅直接影响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而且关系到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团体、民族,国家的兴衰成败。
伊斯兰伦理要求为政者不论职位高低,都须“正其行、高其志、定其心、宽其量”,为政者主要的道德规范包括:虔诚敬主,严守教法;代主治世,为民作主;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忍辱负重,顾全大局;纳谏如流,兼听明断;心胸坦荡,唯才是举。
为政者首先应当作敬畏安拉的表率。虽然从事任何职业都应该虔诚敬主,但强调穆斯林主事人的敬畏尤为重要。因为统治者倘若不相信造物主的时刻监察,不畏惧后世的严厉惩处,那么势必受私欲驱使,出现一些逾越规范的行为。除了伊斯兰,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制度,能够非常有效地管理、约束为政者,即便有这样一套制度,人们在贯彻落实之中,也难免存有种种漏洞,因此要求为政者在不惧怕安拉的前提下循规蹈矩,一心为民,不出任何问题,只能是一种虚幻的空想。也正因为如此,民众对为政者的服从以为政者服从安拉为前提。据伊本·欧麦尔说,先知曾讲:“对穆斯林来说,只要不是让你去干罪,不管自己喜欢与否都当听命服从;但若让你去干罪,那就谈不上什么听命和服从了。”穆斯林国家的首任哈里发艾卜·伯克尔在就职演说中说道:“众人啊!我被你们推举为哈里发,这并不意味着我优越于你们,如果我服从安拉(的法律),你们就服从我;如果我违背安拉(的法律),你们就没有服从我的义务……”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也说:“如果我是正确的,请你们服从我;如果我错了,也请你们用剑来纠正我。”实际上,只要服从安拉的法律,为政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绝不会有意做出严重背离民众利益的事情。
伊斯兰给为政者和民众以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因为在安拉那里,他们都是被造的奴仆。所以,为政者必须摒弃特权观念,平等待人。先知说:“领袖闭门不理民困和民需,则遇急需时,安拉必为之闭起一切天门。”又说:“在复生日,最受安拉喜爱和最接近安拉的人,是公正的领袖(伊玛目);最受安拉恼恨和距安拉最远的人,是暴虐的领袖(伊玛目)。”先知没有因为自己集宗教与世俗的权力于一身,集今世与后世的荣耀于一己,而违背平等的要求。他后来的正统哈里发们也都事事遵循这一要求。哈里发阿里说:“安拉在他的仆民之间规定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使它相互均等,所以他们应相互尽义务,彼此享权利。在安拉规定的这些权利与义务中,最重要的是长官对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和百姓对长官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安拉在他们之间规定的天命义务,把它作为天命的彼此协调关系的准则、天命宗教的尊威。所以,长官好,百姓就好;百姓端正,长官就端正。”
为政者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恪尽职守。先知曾讲:“长官是人民的牧人,他对他们负有责任……”据艾卜·赞尔(?一652)传述,他曾问先知:“安拉的使者啊!你怎么不委任我一个公职?”先知拍着他的肩膀说:“你能力薄弱,而公职是一种信托,你难以胜任。除非能尽职尽忠者,否则,到了复活日,任公职而食俸禄者,无有不出丑和悔恨的。”也就是说,掌权的人是受托于安拉,受托于百姓的,如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便是对安拉对百姓的失信。据传,伊本·基亚德(?—686)探望身患不治之症的马阿格勒(?—685)。马阿格勒对他说:“我告诉你一段圣训,今天告诉你。先知曾说:‘一个奴仆,如果安拉将一些百姓交由他照管,而他却没有尽职照管好,他将嗅不到天园的气味。’”因此,伊斯兰教要求,每个为政者应当想方设法确保自己的属下,不论信仰哪个宗教,屑于哪一种族,都享有比较充分的住房、吃饭、衣着、学习和医疗的基本权利。
民主协商是为政者应有的作风。《古兰经》指出:“当与他们商议公事。”(3:159)“他们的事情是互相商议的。”(42:38)先知说:“协商是悔恨的碉堡,是谴责的保障。”又说:“你们应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作为穆斯林“乌玛”的领袖和最高统率,先知在贯彻安拉有关协商的启示方面堪称模范。先知常同才华出众、贤明能干的门弟子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阿里、宰德·本·萨比特等人商议大事。壕沟战役中,他欲与俄托芳人和谈,之前与奥斯及赫兹赖吉部落的首领伊本·穆阿兹(589—626)和伊本·欧巴岱(?—636)商议,最终采纳了他们不主张和谈的意见。先知曾对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说:“凡你俩商议决定的事,我不会反对。”伍侯德之战的作战方案,尽管先知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最后还是放弃它,采纳了大多数弟子的一致意见。在著名的白德尔之战中,先知就战略问题,多次征求门弟子的意见:“人们啊!请提供你们的建议。”因此,艾卜·胡莱赖说:“任何人的商议,也莫过于安拉的使者。”伊斯兰学者强调,凡是《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为政者必须遵照执行;凡是经训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则要根据经训基本原则与民众的代表协商。据马茹夫·库尔黑说,有人曾问先知:“如果我们遇到了经训中未曾提到的事我们该如何做?”先知答道:“你们可向廉正的有识之士请教,让他们协商作出决定。”然后,通过“公议”、“类比”的办法解决。任何官员,包括元首都不能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哈里发阿里认为,在优良民众的眼里,执政者最卑劣的作风是喜好妄自尊大,他在一次演说中要求民众,不要奉承他、抬高他,不要用惧怕暴君的态度与他说话,遇事公正地同他协商,因为他虽然时时害怕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但仍然不能避免错误,不能保证执政行为完全正确。
清正廉洁是为政者最基本的品德。《古兰经》说:“……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又说:“你看见他们中有许多人,急于作恶犯罪,超过法度,吞食贿赂,他们的行为真恶劣!一般明哲和博士,怎么不禁戒他们妄言罪恶,吞食贿赂呢?他们的行为真恶劣!”(5:62—63)据艾卜·胡莱赖传述,先知曾诅咒为政而行贿和受贿之人。”据艾卜·侯梅德(?—680)说,先知任命了一个天课收管员,其完成工作后来见先知说:“安拉的使者,这是归你们的,这是送给我的礼。”先知说:“你如果在你爹娘家里坐着,你看会有人给你送礼吗?”到晚间礼拜毕,先知站起来,先用合适言词赞颂安拉,又诵了作证词,然后说:“我们派的天课收管人员是怎么回事?到我这里来说什么这是归你们的,这是送给我的礼品。他如果在自己爹娘家里坐着,你看谁还给他送什么礼?以掌握穆罕默德生命的主发誓,你们任何人只要贪污了什么东西,在复生日所侵吞之物必然拴在他的脖子上。如果是骆驼,那天必然拴着一峰呜呜叫的骆驼;如果是头牛,那天必然拴着哞哞叫的牛;如果是一只羊,那天必然拴着咩咩叫的羊。我已经向你们传达到了。”然后先知举起手来,他们都看见了先知腋下的白皙皮肤。据伍赛德(?—641)说,有位辅士问先知:“你曾任用某人做天课管理员,为何不任用我呢?”先知说:“我之后你们将遇上独占独行的现象,你们当忍耐,直到你们在天池旁与我相会。”
在伊斯兰政权机构任职的官员,应当保持与普通人同样的生活水准。先知和那些坚持主道的哈里发们一直严格恪守这一原则,并视之为圣行。据记载,先知在麦加时,他维持作为宣教者的普通生活水平;后来他迁至麦地那,成为作为无可争议的统治者,他仍未改变生活方式,继续保持普通人的生活标准。在先知之后,四大哈里发也都遵循先知的做法。因而,在伊斯兰国家里,政府官员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处于一个无私服务的位置,他应该做的只是自觉奉献。很自然,如果政府官虽的生活水平维持在这样一个标准的话,只有那些愿意无条件地服务于国家,自觉无私奉献的人,才愿意从事这一职业。
二、司法之德
如果说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人员是维护这道防线的中坚力量。所以,司法工作者的道德品行,对于一个社会的公正、和谐和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伊斯兰从兴起之日,就重视发挥教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很看重司法工作者的德行建设。
司法职业道德的核心和根本是公正。《古兰经》指出:“一切判决,只归安拉;他依理而判决,他是最公正的判决者。”(6:57)毫无疑问,人作为安拉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必须将安拉的公正属性贯彻在治理人间大地的一切事务中。也正因为如此。安拉在《古兰经》中反复强调了公正执法的思想:“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5:8)“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安拉确是喜爱公道者的。”(5:42)“……安拉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
先知对安拉公正执法的要求理解最深刻,贯彻最坚决。先知说:“在安拉跟前,公正者就是那些在行使权力、对待家人和行使治理方面能秉公行事的人,他们站在由光构成的高高讲坛上。讲坛置于双手握有吉福的大仁主那里,并享有美好的情景。”先知家族中一位女子犯了偷窃罪,法律裁决她应当受罚,族人让先知喜爱的门弟子伍萨玛向先知说情。先知说:“难道你为违反安拉戒律的事而求情吗?”说毕站起来发表讲演,其中说道:“在你们之前有些民众遭到了毁灭,其因就是他们执法不公,贵族犯偷盗罪逍遥于法外,而对贫弱民众犯偷盗罪者却处以严刑。以安拉发誓,假若是我的女儿法蒂玛投偷了东西,我也必断其手。”先知还以不同品质的司法者在后世的不同结局,告诫官吏务必公正执法。他说:“司法者分三种人,只有其中的一种人进入天园。明知故违不按公正判决者将人火狱,由于无知作出有损他人权益判决者将入火狱。只有依据事实秉公判决者将入天园。”又说:“在复活日,最亲近安拉和最受安拉喜悦的人是廉政的领袖(伊玛目);最受安拉恼怒和距安拉最远的人,则是暴虐的领袖(伊玛目)。”先知门弟子忠实实践先知的教诲。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以公正著称,他在《公正》一文中对司法者提出了发人深省的告诫:“在堂前,在你的脸上,必须显出对人人都一律平等,以便贵者不致贪求你的偏袒,弱者不致害怕你的不公。”第四任哈里发阿里丢失了自己心爱的一套战袍,仆人报告说在一名犹太人家里看见了那套战袍,于是,哈里发阿里与那个被怀疑盗窃战袍的犹太人到法庭上公开对质。穆斯林社会的领袖和平民同样面对法官,而法官也丝毫不偏袒自己的领袖,最后的判决说,阿里丢失了战袍,犹太人却有一套类似的战袍,这不能证明他是窃贼。哈里发阿里只能认输,但那个盗窃战袍的犹太人心灵却受到强烈的自责,为哈里发的高贵品格而感动,他不但把战袍归还了阿里,而且从此皈依了伊斯兰。
伊斯兰学者提出,伊斯兰司法部门相对于行政部门是平行的和独立的,不受行政部门的管辖和约束,法官必须独立地、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首先对主权的拥有者——安拉负责,然后对人民负责。政府机关和官员包括最高行政当局都要受法院司法裁判权管辖,统治者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伊斯兰法官培训教材中,有许多有关先知的嘉言懿行,都是典型的例证,原则性很强,切实可行,内容无所不包,足以成为实际了作中的借鉴和指导。因此,经过严格训练的伊斯兰法官,一般都能获得穆斯林民众的信赖。
为了确保执法公正,司法工作者必须控制自己的一切私欲,包括始终保持平静的心态。据艾卜·拜克赖(约?—672)说,他曾写信嘱咐在席吉斯坦的儿子,不要在恼怒时为诉讼双方断案。因他曾听先知说过:“一个主事者绝不可在恼怒时为诉讼双方断案。”哈里发欧麦尔也说:“在有关真理的问题上,切忌心胸狭隘,急躁气恼,伤害他人,敌视对立各方。这些问题,于安拉处必有回报和善的积存。谁即使在有损于自己的情况下尚对吉祥高贵的安拉抱有忠诚的立意,安拉便会令他只需对人们怀有诚意。”
确保公正执法,还要深思熟虑,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忌草率行事。哈里发欧麦尔的经验是:“对安拉的经典里、安拉使者的训谕中,你尚未透彻理解”心存疑惑之事,须多多理解,多多理解!应弄明能触类旁通的相似案例,并以此对事情作出衡量。应作出安拉最喜悦、你认为最接近真理的决断。应给予被告寻求真相及证据的时间,以便其寻获。若找来证据,你可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否则,可判其罪。如此,最能排去疑点,最能清除盲目,最能说明理由。”
即便再尽力,司法工作者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判决不出现任何失误。先知虽为安拉的至贵使者,但也没有认为自己一贯正确。据乌姆·赛来玛说,有一天,先知听到门外有争吵声,就出去说:“我是一个凡人,你们诉讼双方来找我,也许你们有的人的理由比对方更充足,我就以为他说的是实话而凭此作出有利他的判决。若我把一个穆斯林的权利判给了某一人,那么,这便是一团火,那就看这人愿取就取之,愿弃就弃之。”但是,每个司法工作者只要为公正执法竭尽了全力,即便出现失误,安拉也将予以一份恩赐。据传,阿慕尔曾听先知说:“主事者处理诉讼,只要是尽心尽力,裁决正确了;他将得到双份报酬;如果尽心尽力裁决了,即使裁决错了也得一份报酬。”当然,如果发现自己的判决失误,应当及时纠正。正如哈里发欧麦尔所说:“昔日已定的判决,不妨自行审视再三。若安拉使你醒悟,可予以改正。真理自古已定,改正错判,强于坚持误断。”
伊斯兰伦理学家认为,除了公正的基本德行,司法工作者还应疾恶如仇,严惩邪恶;执法如山,铁面无私;尊重事实,明镜高悬;体察民情,为民请命。
三、经商之德
经商者的道德,在伊斯兰教的多种职业道德中最具有概括性和代表性。《古兰经》和圣训对商业交易行为有一系列明确的道德规范,经商者应当自觉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
吃苦耐劳,勤奋经营,是经商者必备的基础品质。《古兰经》中多处提到的“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安拉把为经营商业而周游各地的人们与同敌对势力作战的人相并提论:“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安拉的恩惠;或为安拉而战……”(73:20)。先知时代,交通工具落后,但穆斯林经商者的足迹却遍及所有人烟罕至的地方,风餐露宿、鞍马劳顿的辛苦可想而知。从事商业职业,又不愿付出劳动,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企图通过坑蒙拐骗、投机取巧方式获取利润,显然与伊斯兰伦理原则背道而驰。
买卖公平,诚实待人,是伊斯兰商业职业道德的核心。《古兰经》说:“归信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先知对经商者有许多告诫,例如:“[在交易中]欺骗人者,不是我的教民。”“商人们,除了敬畏安拉、守信和说实话者外,都将被复活成罪人。”“复生日,昧心说谎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可信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所以,凡克扣斤两、掺假乱真、以劣充优、隐瞒实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见利忘义的行为,均被伊斯兰教视为罪恶,明知故犯者在后世必将受痛苦的刑罚。
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是对经商者的普遍要求。伊斯兰教认为,交易双方、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对任何顾客都不能分亲属尊卑,要一视同仁,一样尊重,一样热情,一样周到。商者和顾客因交易而相识,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邻人关系,因此对顾客要视同朋友,接待主动热情,服务周到满意,态度和蔼可亲,言语文明礼貌。要熟悉商品的种类、特点、产地、性能、用途、价格等情况,为顾客推荐和挑选最适合的商品,并做到百问不烦,百拿不厌。要从为顾客着想的角度,千方百计搞好商品售前、售中、售后的系列化服务,尽可能消除顾客的顾虑,解除顾客的负担。
经商者必须远离一切罪恶的商业活动。伊斯兰教认为,一切教法禁止的食物,如非经诵念安拉之名宰杀和猪、自死动物的肉类,酒类和麻醉品、毒品;那些尚未成熟,难以准确评估价值的植物果实;尚未出生,不能肯定其成活的羔胎;所有与色情、算卦、赌博等有关的营利场所等,即便利润再高,经商者也不能动心,因为偶尔涉及也属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