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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伊斯兰经济伦理(下)
作者:努尔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1:12:56

    4、倡导公平诚信

    安拉在《古兰经》中启示穆斯林:“从你们的主发出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了,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份量不足”(519)伊斯兰教据此认为,道德经济的特征是自由、诚信、竞争、公平,关键是诚信、公平。因此,主张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反对投机,合理竞争,反对垄断;诚实经商,反对欺诈。这些道德规范,恰似另一只“真正看不见的臂膀”,有助于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而对建立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由于穆斯林坚持童叟无欺、同类异族无诈的诚实与公平的经济道德,伊斯兰的经济活动在千百年来始终保持着健康的品质,并在中世纪前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带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巴格达在8世纪中叶成为当时穆斯林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连接着东西方。东部的陆上“丝绸之路”便利畅通,西部的海上贸易活跃频繁。穆斯林商人在地中海的经济活动达到了高峰,逐步取代了犹太商人和基督教商人的贸易垄断地位,东非海岸、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也留下了他们的足迹。这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和繁荣,也使伊斯兰文化得以迅速、广泛地传播与发展。

    诚信公平的伊斯兰经济伦理规范,在经济活动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互利互惠。商品交易中的互惠原则是符合商品流通中的基本经济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的。违背互惠原则,从本质上讲就违背等价交换规律,因而也就违背了伊斯兰的公平原则,从而受到谴责甚至禁止。为消除一切影响互惠互利的潜在因素,伊斯兰禁止数量和价格不确定的含混交易,并且不允许买空卖空。交易时“可采取货款两清、预购订货、分期付款等方法,但严禁买卖双方俱进行赊欠的债务对债务的交易。”

    反对投机。伊斯兰教认为,正当的买卖能促进流通,活跃市场,而投机行为则会扰乱市场、影响流通,贻害无穷,所以严禁投机、欺诈、假冒和称量不公等非法行为。伊斯兰教将发假誓以迷惑交易对象视为可憎的行为,同时对恶意串通行为加以制止。安拉明确要求在交易中要使用充足的斗,公平的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1185)。先知教育穆斯林做诚实的商人,而不要做奸商。他说:“倘若他们在买卖时彼此诚实,不隐瞒交易物的缺陷,则他们的买卖定会兴隆吉祥;反之,如果他们隐瞒作假,则买卖的吉祥定会毁掉”。又说,“出售任何物品的人,只有向顾客说明物品的优缺点后,成交才合法,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顾客加以说明,那么成交是非法的。”这里所说的“缺陷”关涉货物(商品)的质量,旨在警告不要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投机取巧、坑害他人。伊玛目安萨里认为,交易应当公正,公正即不伤害自己的穆斯林弟兄,为此,交易者须做到:不凭空吹嘘自己的商品,不隐瞒商品的丝毫缺点,不隐瞒商品的重量和数量,实价实说。   

    严禁垄断。伊斯兰经济伦理认为,在商业活动中竞争是必然的,在一定合理的范周内的竞争是合法的、道德的,鼓励平等竞争,提倡优胜劣汰。伊斯兰坚决反对垄断和囤积居奇等不正当竞争。先知说:“谁囤积四十天,他便和安拉脱离了关系,安拉与他也脱离了关系。”又说:“谁囤积货物欲待高价售之,谁就是罪人,”伊斯兰也反对随意干预市场价格,干涉市场所必需的自由。因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而限价,属伊斯兰禁止的行为。先知曾说:“让人们自由买卖吧!安拉将使人们彼此获得生活给养。”伊斯兰早期,有人见物价上涨要求先知限定价格,先知予以反对,认为“安拉才确是限价者”。并说:“谁要是用物价干涉穆斯林市场,以使达到提高物价而危害穆斯林,那么,安拉在复活日势必要使谁进火狱里去。”当然,为着确保互惠互利,一旦出现垄断和操纵市场等人为因素扰乱市场时,伊斯兰允许遵循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自由的原则,对商品予以适当的限价。如果限价是处于在人们之间维护公道,比如强制商人通过彼此协商,以同等的价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阻止他们搞非法的涨价,那么,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

    凭约守信。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及文明的标志,契约意识的存在与否将影响到交易的可持续性及市场效率。伊斯兰经济伦理具有强烈的契约意识。契约的重要地位真实地反映出伊斯兰伦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协调性。《古兰经》对订立契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写张借据。书写者不得拒绝,当遵照安拉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安拉——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还要写明偿还期限。在安拉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利于作证的,最易于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时,应当请证人作证;不得伤害书写者和作证者;否则,就是你们的罪过。你们应当敬畏安拉,安拉在教导你们。安拉是全知万物的。”(2282)一经立约,则不容爽约,要恪守不渝。《古兰经》指出:“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不信守既定契约,是非归信者的行为(2100)。虔诚的穆斯林,理应是“履行约言”的敬畏者(2177)。“凡践约而且敬畏的人,[都是安拉所喜爱的]。因为安拉确是喜爱敬畏者的。”(376)

    5、控制消费限度

    消费什么,如何消费,不只是经济范畴的问题,而且还是一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体现。伊斯兰教的消费观是建立在其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是适度、正当。

    伊斯兰教既不要求禁欲、也不提倡纵欲,而是主张节欲,凡事不偏不倚,不能过也不能不及,要留有余地,游刃有余,从容自得,该享受的就要享受。先知曾说:“财多不是富,知足才是富。”又说:“当你们中任何人看到某个人在财富和体格方面优于自己时,他就看着享受的恩典少于自己的人。”哈里发阿里认为,“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势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好的生活”(1697)这段经文中的“美满的生活”,指的就是知足的生活。先知弟子赛尔德·本·艾比·宛嘎斯曾嘱咐他的儿子说:“儿子啊!如果你想寻求富裕,当以知足之心求之,如果没了知足之心,再多的财产也不会使你富有。”

    伊斯兰教反对放弃正当享受、摧残自己、虐待自己。安拉在《古兰经》中启示说:“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安拉为他的奴仆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安拉告诫人们:“吝惜安拉所赐的恩惠的人,绝不要认为他们的吝惜对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他们是有害的;复活日,他们所吝惜的[财产],要像一个项圈一样,套在他们的颈项上。天地的遗产,只是安拉的。”(3180)安拉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生活资料,共中包括佳美的食物和服饰,这是造物主恩典的体现,人类理当享用之,消费之。在先知看来,宗教功修与正常的生活需求并不矛盾,反对整日沉湎于修炼而放弃正当的权利和享受。因为过分的节俭和吝啬,有负安拉的恩泽。先知提醒吝啬的人说:“你们要远避吝啬,因为先民们因此而灭亡了。”为了避免那些因极度吝啬而遭致安拉毁灭的民族之厄运,穆斯林各民族不能不吸取他们沉痛的教训。

    当然,在具体的物质消费方面,更不能挥霍和浪费。人只是财产的代管者而不是绝对的拥有者,无权挥霍浪费财产,损害自身和社会的利益。缺乏管理财产能力者可以请人代为掌管财产。这对财产的主人和社会均有禅益,安拉说:“……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627)又说:“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所谓“挥霍”不光是指挥金如土、挥霍无度,而且也指超出正常需要范围的不必要花费。挥霍浪费是一种罪恶,即使在海边,一个穆斯林也不应为祈祷而洗脸三次以上,以免浪费水。从反对穷奢极欲,奢侈豪华的生活出发,先知禁止男子穿戴真丝织品和金饰,不许穆斯林穿着特别有名气的豪华艳装、招摇过市,引人注目;禁止非需要养狗;主张薄葬,禁止在墓穴内放置任何陪葬品;禁止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金银器皿;禁止斗富比阔,奢侈糜烂。总之,在伊斯兰伦理看来,浪费和过度消费,不但败坏社会风气,把人们引向腐化堕落,助长奢糜之风的蔓延,而且抵消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减少投资比例,使生产萎缩,经济衰退,严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根基。伊斯兰伦理节制消费的思想,对于生活在今天的人类具有道德和经济的双重现实意义。据国外研究人员分析,全球约有17.28亿人生活在所谓“消费的社会”之中,占全球总人口的28%。这17亿的高层次消费者,人均每天消费超过20欧元。如果全球63亿人都来模仿这17亿人的消费习惯,那么全球的水、能源、木材、矿藏、土地等资源立刻将不堪重负。因此,必须在尽力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及时控制消费水平,避免出现人类被消费所左右的局面。

    消费不仅要适度,更要正当。所谓正当,是指不得进行教法所禁止或谴责的消费活动,如饮酒、赌博、嫖娼、吸毒,以及享用禁食物品,组织或参与足以导致道德堕落和精神颓废的消费活动。而应将财富用于教法所赞许的范围,如维持家人生活,接济亲属,抚养孤儿,救助残疾,从事朝觐等宗教活动。当然,也可以将钱财用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和其它公益事业。只要是对自身、他人和社会有益的开支,都是安拉所喜悦的消费活动。

    6、禁止高利盘剥

    在经济活动中,伊斯兰教严格禁止高利盘剥行为。从性质上讲,高利盘剥也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范畴,但由于高利贷是借贷双方自愿发生的行为,因此其侵害不像偷窃、诈骗那样明火执仗;又由于这种侵害往往具有一定的舆论合理性,因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较之其他侵害更甚,所以很有必要专门论述。

    《古兰经》说:“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据贾比尔传达,先知曾诅咒吃重利者、喂重利者以及书写者和作证者,并说:“他们所犯之罪是相等的。”这些经训明文中的“重利”、“利息”,均出于阿拉伯语“里巴”(阿拉伯语“rlba”音译)一词,“里巴”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利的内涵,在当时主要针对严重的高利贷剥削状况而言。后来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对“里巴”有不同解释。一部分人认为所谓“里巴”,应按照《古兰经》的字面解释理解为“重利”或者“重复加倍的利息”。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将任何不劳而获的利润或收入,不论利率高低,都视为“里巴”而加以禁止。

    在蒙昧时代,阿拉伯半岛商贸交易中盛行放债吃利之风,贪婪的债主利用他人急需用钱的机会,将资金放贷出去,利率最高达到100%。许多人被沉重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为了还债倾家荡产,流离失所,有的甚至沦为奴隶,而债主为了获取重利无情地吞食他人财产,根本不顾债务人的死活。这种弱肉强食的行为,导致社会贫富的悬殊幅度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忌妒、仇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安宁带来无法想象的灾难。因此,以仁慈、公正、和平为宗旨的伊斯兰教自兴起之日,就致力于同这种罪恶现象的斗争。经过先知的大力倡导和穆斯林的努力,在先知传教后期和四大哈里发时期,不仅高利盘剥现象濒于绝迹,而且一切不劳而获、凭借资金剥削他人的行为都遭到人们的鄙视和反对。

    绝大多数伊斯兰学者的看法是:伊斯兰教禁止收取的利息,指贷款或销售过程前事先确定的一个到期能收取的固定的正值的收益。该收益,包括利息和高利贷收益,不管贷款所投资的业务和销售情况如何,总是如数如期到手。禁止收取利息的依据,是社会正义、平等租人的财产权。凡是符合社会正义、平等和人的财产权准则而开展的经济活动以及从中所获取的利润,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分担了风险,是创造了财富以后才能确定的收益,是一种事后的收益;所以都是符合伊斯兰伦理精神的。相反,利息背离这种精神,因为它是一种事先确定的收益,贷款者没有参与经营和创造财富,没有分担任何风险。更不合理的情况是,即便使用贷款的实际经济活动遭到亏损,贷款者的利息也能照收不误。因此,利息的获取是不道德的行为,应当被禁止。经注学家、伊玛目拉齐说:“高利贷行为在经济、社会和道德方面危害匪浅。从理论上讲,它割断了人与人之间那种亲近和善的关系,借贷一旦有了利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与行善就不复存在。在社会方面,高利贷使富人凌驾于穷人之上,控制需要帮助的弱者,造成阶级间的对立与敌视,最终将毁灭整个社会。经济方面,有钱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险投资经营,将使贸易与经济活动停滞,使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活力丧失,难于发展进步。”

    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伊斯兰教禁止“里巴”即利息的教法规定和道德指向,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发展,并且把一些伊斯兰国家银行业的萧条归咎于禁止利息。少数伊斯兰学者也持此种看法。实践证明,发展金融业与禁止利息并不矛盾。伊斯兰国家纷纷独立以来,积极探索现代金融制度与伊斯兰经济伦理相结合的道路,已经在不少国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哈佛大学法律学院的报告,当代的穆斯林经济实力以三万亿美元的流动资金挤入了世界金融潮流,并且以每年10%至15%的高速度在增长,对西方国家金融界产生了巨大吸引力。”伊斯兰金融体系已经构成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一大板块。

    目前伊斯兰金融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一种业务,是按成本加成方式对销售业务的短期融资,这种业务名叫“Murabahah”。这里的贷款者不叫贷款者,叫做投资者。按照事先双方同意的再销售合同,投资者向接受投资者(实际上是接受贷款者)提供所需买进的特定商品,在货物销售给顾客后按加价方式或成本加成方式取得自己的利润。伊斯兰金融市场上这一业务占了75%。第二种业务是租赁。为租赁汽车、机器、设备和飞机提供的融资占了全部金融市场交易额的10%。第三种业务是投资基金与企业的利润分享协议,又叫Mudarabah。不管是短期还是中期的协议,基金投资者出资后须按通行的方式与企业共担风险,分享利润。第四种业务是投资者和企业的合资,称作"Musharakah",即双方各自贡献自己的资产、技术、管理经验和资本,组成合资企业,分担风险,共享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适用于中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运行资本的注入。第五种业务是可以推迟付款或推迟交货的销售信贷。这种方式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已经屡见不鲜,双方当事者需签订合同。

    现代伊斯兰银行体制诞生于埃及,1967年出现伊斯兰银行的雏形,1971年正式成立了伊斯兰法制性质的“纳赛尔社会银行”。后来,巴基斯坦、素丹、伊朗、马来西亚、阿联酋、沙特等施行伊斯兰法制的国家陆续出现伊斯兰银行。在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体制逐渐取代普通银行,2003年伊斯兰银行的服务从原来的35%跃升到208%,达到5500亿美元的流动量。穆斯林投资者可以将钱定期存放在这些银行里,到期后,从银行分取利润。毫无疑问,以“盈亏与共,共担风险”为宗旨的伊斯兰银行,与保证储户利息的西方银行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作为一种共担风险的投资,是安拉允许的生意。而后者,却是对某一方的侵害,如果说储户经常获利,则伤害了银行的利益,被迫向储户支付应付之利息,这是一种非法的收益;如果银行的利润超过规定的利率,则伤害了储户,属非法侵吞他人财物。

    现代保险是否背离伊斯兰禁止利息的伦理原则,目前伊斯兰学者尚无一致意见。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保险是非法的。1972年,马来西亚国家法学裁定委员会宣布,保险特别是人生保险是非法的。因为它含有不确定性,赌博性以及利息等非法成分。所谓不确定性,即保险合同双方需要支付的费用不确定;所保事项是否发生不确定;合同双方交换的结果不确定;合同期限不确定。这些特点在人生保险中尤为明显。所谓赌博性,即保险合同类似于赌博。如果发生危险,则保险公司受损;反之,投保人受损。所谓利息性,即保险合同中会产生不确定的利息,而且保险公司还发放贷款以获取利息。持赞同意见的学者认为,保险是一种现代契约,先知的时代并没有保险这一事物,所以教法上并没有有关保险的禁令。而伊斯兰伦理的原则是,一些事物的最初合法性是被允许的,直到有证据证明它是非法的。何况伊斯兰伦理主张必要的有助行为和事物是被允许的,而保险是一种能给投保者带来益处的契约。假如没有保险,受损人及亲属将承受巨大的负担。保险合同非双向协议,而是保险公司对投保者的补助和保证。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在保险关系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他们从投保者那里收集资金并且协商补助那些受损的人。还有学者认为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照看他们财产的酬金。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主张将“互助担保”的原则运用到伊斯兰保险上,一些国家现有的协作保险系统可作为伊斯兰保险的基础。所谓“互助担保”就是在双方同意,并确定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参与者投资互助公司以建立基金。如果投资者遭到了损失,公司将给予补偿。并且,公司还须保证资金不能用于非法事务,例如类似利息、赌博及酒等。互助保险业务可由伊斯兰银行设立附属机构来开展。显然互助保险不仅符合伊斯兰禁止利息的规定,而且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

文章录入:Sofia_Ma    责任编辑:Sofia_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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