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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伊斯兰经济伦理(上)         ★★★
第十三章  伊斯兰经济伦理(上)
作者:努尔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1:11:25

    第十三章

    伊斯兰经济伦理

    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和分配,不仅关系到人类个体的幸福,而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伦理学关注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规则即经济伦理是很自然的,伊斯兰伦理也不例外。

    伊斯兰教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优劣,并不在于有无市场,有无交易,甚至不在于有无完善的市场法律,关键在于有无健全的经济伦理。在先知和四大哈里发时代,经济体系不仅与伊斯兰经济制度相适配,而且与一整套经济伦理相适配,经济——法律——文化之间取得了最大的平衡,所以能够使社会经济发挥最好的效果,并且能够长治久安。从历史的角度看,不是经济发达了人们才有良好道德,而是先有守规矩、讲诚信的人,然后才有发达的经济。也就是并非“仓禀实而知礼节”,而是“知礼节而仓禀实”。历史上,凡是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伊斯兰国家,无一不是政府重视经济伦理、人民讲求经济道德的国家。

    一、伊斯兰经济伦理的核心

    伊斯兰经济伦理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问题。财产权虽然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权、债务权、经营管理权等多方面内容,但这些权利的地位和作用不是相等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其它各项财产权的性质和方式取决于所有权的性质。

    安拉在《古兰经》中启示说:“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又说:“他为你们创造了牲畜,既可从中得到温暖和其它益处,还可食用。”(165)“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他还创造你们所不知道的东西。”(168)“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1611)“他所为你们创造于大地的各色物品……”(1613)“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供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品”。(1614)“天地的遗产,只是安拉的”(5710);“天地的库藏,只是安拉的”(637)。万物皆源于安拉,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享有物质财富绝对的所有权和最终分配权。然而由于大地上一切物质条件归根到底是为人而创造,因此安拉没有必要直接拥有、分配和管理财产。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虽然属于安拉,但已经恩赐人类代为掌管,人是财产的实际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

    伊斯兰教认为,每个人受安拉委托或多或少享有掌管财产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世俗经济学所谓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权。具体分为:自由处置权,即使用、消费、出售、捐送或馈赠等,衍生物占有权,即占有该财产的自然或工业衍生物,拒绝侵害权,即有权保护该财产不受侵害,有权在侵害发生后获得相当于引发损失的赔偿权。伊斯兰教承认的财产所有权,指排他地控制财产的权利。这里的财产概念是广义的,不仅指金钱、物资,也可以是智力与精神创造物,诸如发明、艺术品、书刊音像作品等。除了所有者,他人无权使用该财产或对之进行处理。当然,如果出于穆斯林大众利益的需要,经伊斯兰国家政府决定或穆斯林团体一致同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子以处置,该财产所有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和支持。

    从伦理学角度讲,伊斯兰教之所以维护私有财产权,首先是因为财产是一个人自我实现与创造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不享有财产权的人,无法自由使用工作所需的物质资料,难以产生足够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私有财产权确保了所有人的独立性并为其自由提供了保护,拥有的财产越少,对强权的抵抗力就越弱,对他人的依赖就越强。反之亦然。第三,私有财产权可以保证赡养依靠财产所有者生活的人,并提供受教育机会。倘若没有私有财产,人们无法尽赡养家庭之责,更不用说援助其他困难之人。第四,私有财产权可以促使人们珍惜财产,将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五,私有财产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和排解纠纷,因为确立财产私有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争夺公共财产实际所有权的尴尬局面。

    既然人对财产的一切权利均为安拉赋予,人受安拉委托代管财产,那么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利只能是暂时的、相对的。所谓暂时,即随着每个人生命的结束,其财产权也随之告终,由安拉意欲的其他人接替占有、使用和管理。所谓相对,即人们占有、使用、分配和管理的行为,始终受到财产真正所有者——安拉的制约,也就是人实施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活动时必须遵行安拉有关财产问题的意旨。也许有些人认为他的经济行为是完全自由的,并不受安拉意旨的约束,从而我行我素,但只要这些行为背离安拉意旨,在后世必然要受到安拉的相应惩处。这种惩处的必然性和绝对性,决定了安拉对人类行使财产权的约束是实在的,无法脱逃的。为了人们在行使安拉委托的财产权利时有所依据,安拉通过《古兰经》启示和他所派遣的先知的言行,给世人展示了明确的经济行为规范。凡是获取、分配、管理、使用财产的方式方法符合这些规范的,就是合乎伊斯兰道德的经济行为,将得到安拉的喜悦和奖赏,而凡是背离这些规范的经济行为,则都是不道德的,或早或迟将受到安拉的惩罚。

    二、伊斯兰经济伦理的主要观点

    1、维护财产权利

    伊斯兰教认为,每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安拉的恩赐,非任何人为的因素,因此非经安拉允许的任何途经和方式,他人不得侵害。先知说:“除非自愿的赠与,穆斯林兄弟的任何财物对于他人都是非法的。”又说:“你们的生命、财产以及你们的名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确实的,不久的将来,你们要见到你们的主,而且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还说:“为保护自己财物而遭杀害的人,就是烈士。”这里明确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因此,一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均为罪恶(哈拉姆),是伊斯兰伦理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人在今世应承担相应的教法责任,在后世必将受到安拉的惩处。

    在伊斯兰伦理看来,侵害私有财产的,最主要最经常的形式是盗窃、诈骗和破坏。   

    窃取是指违背他人的合理意愿,暗中占有他人之物的行为。如果通过暴力公开占有,就是抢劫。抢劫是更严重的窃取。窃取的对象,包括金钱、物品。侵犯专利和版权,也属于窃取。销售或购买明知是抢劫的、偷窃的或未经主人、许可私自拿出来的赃物,等同于帮助抢劫、支持偷盗。先知说:“明知是偷盗赃物而去买卖它的人,确实已参与了偷窃的罪行,蒙受了偷盗的耻辱。”窃取的非正义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偷盗他人财产没有道德错误,那么维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古兰经》中曾将偷盗和“给安拉树配神”并列,认为真正的信士不会干这种罪行(6012)。为了彻底消除少数人的盗窃之心,安拉的律例是:“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安拉的惩戒。安拉是尊严的,是明智的。”(538)对盗窃罪行的惩治如此严厉,一方面是为了尽快净化当时阿拉伯半岛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显示伊斯兰维护私有财产权的坚定性。当然,在实际运用这一刑罚的过程中,先知和四大哈里发还是很灵活的。如提高了盗窃物品的价值额,原则上赃物价值不足10枚银币,构不成偷盗罪,仅退还或赔偿被盗人经济损失,不行断手术。丧失理智或理智不健全者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偷盗,不断其手。父子互盗,奴隶盗窃主人财物,债务人盗窃债权人财物,合伙者盗窃同伙财物,均不断手,其依据是《古兰经》明文:“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有些嫌疑,确是罪过。”(4912)。也就是裁决此类盗窃罪往往难以排除各种嫌疑。再就是只要被盗财产和物品的所有人要求从轻发落,原则上可以其它刑罚替代,不必断手。因此,无论是先知时代,还是今天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罪犯行断手刑罚是情况是不多见的。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严厉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凡盗窃公产和合伙盗窃均视为严重犯罪,一旦证据确凿,必将施以严刑。

    欺诈是利用某种形式的合同,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其邪恶程度不亚于窃取,但主观上人们往往意识不到欺诈的恶果,对此并不深恶痛绝。《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伪造证券,贩卖假币,逃税漏税,故意破产,生产销售伪劣、假冒产品,交易中虚报原价、缺斤短两等等,都是伊斯兰禁止的欺诈行为。伊斯兰教还认为,别说制造和贩卖假币,就是使用一个假银币,也比偷一百个银币罪孽更大,因为偷盗是一样罪,是一次性完成,而明知假币而使用则是异端行为,影响到行为人的信仰。发现欺诈行为,必须对责任人予以惩处,最起码的要求是责成其如数赔偿被欺诈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当今伊斯兰国家,欺诈者还要赔偿被欺诈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的损失。

    破坏,指以某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财产但未由此获利的行为。一般分为主动性和阻挠性两类,前者表现为对属于他人的财物破坏或损坏,后者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阻挠他人获得某种物质利益。主动性破坏一般比较容易判断和辨别,但阻挠性破坏往往不易引起人们注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阻挠性破坏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并不比主动性破坏少见和轻微。例如通过暴力、恐吓、诬陷、撒谎等不良手段阻挠他人拥有本应合法拥有的东西,在当今社会比较“流行”,而这种破坏很可能给对方造成长期甚至终身利益的受损。迫害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更多的则是故意的行为。如果是忽视引发,那么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越深,则道德上的责任越重;如果是由于恶意或敌意引起,那么给他人造成微不足道的损失有时也应受到严厉谴责。伊斯兰教不仅坚决反对破坏个人财产,而且反对肆意损坏公共财产。因为,随着公共财产的受损,合法享有公共财产者的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比直接破坏个人利益后果更为严重。所以,穆斯林不仅要注意爱护公共财产,而且在发现他人损害公共财产,如捣毁公用电话机和路灯,砸烂公用板凳桌椅,乱扔废弃物污染环境,以及出现其它种种损害大众利益的行为时,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奋起制止。别说置若罔闻,就是制止不力,也属不义行为。

    2、鼓励生产经营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安拉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安拉,以便你们成功。”(6210)又说:“你们工作吧!安拉及其使者和信士们都将看见你们的工作;你们将被送到全知幽明者那里去,而后他将你们的工作告诉你们。”(9105)这两段启示的核心思想,就是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生产经营。先知曾鼓励门弟子:“你应为今世耕耘,犹如你永远活在世上;你应为后世耕耘,犹如你明天即将死去。”先知还说:“没有比自食其力而生活的人更好的了。”先知的一段祈祷词充分体现了这种思想:“安拉啊!信仰的责任是我生命的基础,如有偏差,求安拉引导我纠正错误;世上的公务,是我生命的职责,如有偏差,求安拉引导我纠正错误。我只求回归安拉的时候,得到安拉在后世里的恩赏和报偿。安拉啊!使我的生命成为行善的机会;使我的死亡成为躲避邪恶的屏障。主啊!我祈求你的怜悯,一刻都不要使我孤独。我祈求安拉引导我现世的一切事业。除了安拉,再没有神。哈里发阿里虽然是清廉虔诚的楷模,但他鼓励穆斯林积极寻求安拉的恩惠。他赞扬为两世奋斗的人,说他们可以“拥有两个家园”,他反对安于贫穷,认为“贫穷使宗教信仰欠缺,困扰理智,招人嫌弃”,甚至说“贫穷是最痛苦的死亡。”

    鼓励生产的观点与伊斯兰教两世吉庆和义利统一的思想是一致的。由于宗教具有精神文化的特性,使得一些人对它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觉得它所追求的是一种纯精神的东西,它牺牲的是人们现实的奋斗和享受,与生产所追求的效益、利润、利益无关无缘。然而,伊斯兰教是既出世又人世的宗教,虽然也讲“来世幸福”,要求人们为此奋斗,但同时又认为人既不同于屈从本能的动物,也有别于无“饮食男女”的天使,属于有信仰有思维的被造物。因此,人类的需要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有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希望超越纯粹动物的自然属性,但人总归还是动物,“利”是其最基本的需要,趋利避害,追求物质利益是其天性。顺乎这个天性,就必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努力生产,增加财富,繁荣经济,改善生活,满足需要。对于伊斯兰教,义和利是统一的,没有义利对立的困扰和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选择。为后世幸福而履行的“五功”(念、礼、斋、课、朝)是“善行”、“义举”;同样,为现世利益而进行的劳作、奋斗、生产、经营等等,也是“善行”、“义举”。义利统一,不耻于言利,不耻于求利,从事生产实践和经营活动,其意义之大,价值之高,可与“为安拉而作战”相提并论(7320)。积极生产经营的人是安拉喜悦并将予以奖赏的人。《古兰经》说:“谁为安拉之道而迁移,谁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安拉必报酬谁。”(4100)又说:“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安拉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安拉给这两等人都许以善报,安拉给奋斗的人的报酬大大超过安坐家中的人。”(495)

    伊斯兰一方面倡导施舍,鼓励扶贫,禁止羞辱贫者,一方面坚决主张勤奋劳动、积极生产,反对好吃懒做和一味依赖别人。安拉恩赐人类的物质资源尽管极其丰富,但只有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去寻找,去开采,才能得到回报。经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生活必需,合法又心安理得,受之无愧。先知认为自食其力是历代先知的一种高贵品质,他说:“任何人的生计没有比自食其力再好不过的了。先知达伍德就是自食其力的。”他还说:“与其向别人乞讨,不管别人给与否,还不如早晨起来打捆柴,背在脊梁上卖掉,或施之于人或留自用。上手(即施舍者之手)强于下手(即受施者之手)”中国穆斯林喜欢引用先知的如下一段话,来劝说贫者勿走乞讨之道:“谁给自己打开一道乞讨之门,安拉便给谁打开七十道贫困之门。”

    伊斯兰教鼓励的生产经营包括各种产业。因为每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无法取代的价值,对人类生活缺一不可,不能抑此扬彼,或顾此失彼,而应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坚持诸业并举、全面发展。人们从事不同产业,只是一种分工、一种手段,目的都是为了繁荣经济,丰富产品,改善生活,满足需求。因此,从事各种产业的人,只有分工不同,而无高低贵贱之别。每个人只要动机纯正、辛勤劳作、一丝不苟,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获得安拉的喜悦。

    为了鼓励人们积极投身于生产经营,《古兰经》鼓励信徒们要“尽力而工作”,不要因困难、路遥、危险而灰心、懈怠、屈服,安拉最喜爱坚忍者。《古兰经》明文禁绝酗酒赌博,同时也反对淫辞小调与靡靡之音,因为这些都使信徒丧失斗志,沉浸于享乐之中,而从事生产经营就要长途跋涉,昼夜操劳,容不得半点安逸奢侈。早期伊斯兰教的远征、传教与生产经营是同时进行的,所以出外奋斗也包含着远行经商。那些涉足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商人,也的确是从伊斯兰教的这种教诲中吸取鼓舞力量的。公元7世纪后期,阿拉伯穆斯林在开通撒哈拉商道时的艰辛给后代以深刻的启示。当时,穆斯林商人凭着对两世吉庆的美好追求,冒着沙漠中白天的酷热,黑夜的寒冷,时时提防强盗掠劫,每天牵着骆驼队行走三四十公里,艰难奋斗两个多月,终于穿过世界第一大沙漠,开创性地将欧洲、阿拉伯半岛与中部非洲连接起来。也正是基于物质与精神结合,今世与后世兼顾,义与利统一的精神,伊斯兰教在宗教礼仪方面处处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方便,有时甚至神圣的宗教礼仪让位于现实的物质追求。比如,凡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并以此为生者,在斋月可暂时不封斋;远行经商者也可暂不封斋,而且还可以缩短法定拜功,或将两个时辰的拜功并礼以免增加麻烦,影响经营活动,允许朝觐者利用朝觐机会经商,以获取合法利润。

    伊斯兰教认为,人类只有通过发展农业、畜牧业、工业、商业等有益的产业,才能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禁止穆斯林种植危害人类的作物如大麻等,禁止涉足麻醉品和酒类制造业,禁止养猪、雕像、绘像和色情行业,禁止收购、贩卖明知抢劫、盗窃而来的物品,因为这些职业所得为不义之财,有违伊斯兰教法,背离伊斯兰道德准则。

    3、主张合理分配

    分配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而且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达到合理分配,伊斯兰教提出了一系列公平的分配要求。

    伊斯兰教认为,每个社会成员在法律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应该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造成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不允许聚敛和囤积财富,以免使穆斯林之间的兄弟关系受到损害。伊斯兰教承认安拉赋予人类的财产权利,不是绝对平均的,占有财产的数质量在不同的人们中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安拉是全能的,如果要均匀地把财富委托给每个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然而,在自然界,天有阴晴,地有厚薄,时有昼夜,各有其用,不可尽同。人也一样,有智有愚,因而受委托的财富也有多有少。中国有古语:“天非私富一人,盖托以众贫者;天非私贵一人,盖托以众贱者。”贫富差距是安拉被造物多样性的表现之一,《古兰经》说:“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在给养上,安拉使你们一部分人优于另一部分人。”(1671)“安拉使你们耳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432)当然,这种“超越”,往往不是安拉直接赏赐实际财富来实现,而是通过人们不同水平的智力、体力,不同条件的生活环境,以至不同程度的奋斗精神,间接地逐渐地反映出来的。也就是根据人们对安拉事业的贡献大小,人们勤奋工作的程度来实现相应的财富分配。《古兰经》说:“他们只受自己行为的报酬”(3433),“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5339)。也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既不认为富人的富庶与其自身勤奋无关,又不责怪穷人的窘境是完全出自无能和懒惰。

    安拉创造物质财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某一部分人的欲望,而是为着全人类的幸福。虽然人们不可能都有权利代管丰富的财产,但人人都有享用安拉财富的权利。也就是说,较多地占有财富的富人,并非具有完全使用这些财富的权利;较少甚至不占有财富的穷人,并非没有使用他人财富的可能。仁慈的安拉明确指出,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9)“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702425)。这里所讲的财产的“权利”、“定份”,就是道德上对财产的合法拥有权。只要富人并不以此财物维生,穷人就有合法使用这些财物以便维持生命和基本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安拉普慈今世的重要体现,也是穷人生命能够正常延续的根本保障。当然,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一权利的实现,不是由穷人去争取,而是由富人来实施。《古兰经》中反复告诫人们:“你们应当信仰安拉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归信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你应当把亲戚、贫民、旅客所应得的周济分给他们,你不要挥霍”(1726)。拥有较多财富者,只不过奉安拉之命,暂行保管财富,既然是代安拉掌管财产,就必须按照安拉的意愿,依照安拉的命令来处置财产,以多余的财富周济众多的穷人。每一个穆斯林都应该把自己在世上的物质生活状况看成是安拉对自己的考验。古兰经说:“你们决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财物。”(392)施舍作为获得全善的必要备件,与施主的自身修养、又与施主自身的最终命运联结在一起。由此所组成的利益链,使虔诚的穆斯林们为财富的公平分配自觉不自觉地做出了奉献。倘若财产占有者违背安拉的意愿,对穷人的疾苦不闻不问,不主动施舍应该施舍的那部分财产,实际上是在侵吞他人财产。这里,道德义务已经上升为法律义务,或者说已经成为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义务。显然,富人拒绝将安拉规定的那一份额财产施舍给急需以此维生的贫民,不仅在道德上是伤害了穷人,而且在权益上是侵犯了穷人。

    为了防止侵害“乞丐和贫民的权利”,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年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清算,除去正常开支,盈余部分包括动产,都要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天课——“则卡提”。则卡提的阿拉伯语本意为纯洁;伊斯兰教以此专称安拉命令的天课,显然是为着强调只有缴纳天课,施舍自己不享有使用权的那部分财产,方可使财物净化、纯洁。在所有虔诚的穆斯林看来,一切没有缴纳天课的财产,包含着严重的道德罪恶,使用这样的财产,心灵将时时不得安宁,甚至会遭受无尽的煎熬。而更使未履行天课义务的穆斯林惶恐不安的,是由此将在复生日遭受安拉的严惩:“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你们所窖藏的东西的滋味吧!”(935)以不知情者的眼光看,“施天课”似乎是一种类似交纳个人所得税式的经济行为,但在穆斯林那里,施天课是一种纯洁信仰和道德修养的有效方式。施天课者通过施舍,克服其自私心和对物质享受的贪慕,建立起了对贫困者的同情心。接受天课者,不但消除了对富裕的穆斯林弟兄的对立情绪,而且还会产生好感。在这样的施舍过程中,贫富双方都增进了对安拉的信仰和敬畏之心。施舍财富,救济他人,表面上看,导致财富减少,似乎是一种损失。其实愈是施舍济人,积修的功德就愈大。《古兰经》说:“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一个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安拉加倍地报酬他意欲的人,安拉是宽大的,是全知的”。(2261)播下一粒谷种,收获700颗谷粒,这是安拉赐予施舍者的丰硕报酬,可见施舍的人将来的结局是最好的,世界上有着众多的人群,有的富裕,有的贫穷,安拉通过贫富来考验人心。安拉为了不使贫穷者无以为生,也为了不使富裕者过分盈溢,犹如人的身体,过瘦过肥,都对健康有害,于是要求富裕者施舍多余的财富弥补贫穷者的不足。这样安排,对富裕者来讲拿出小部分的资产,生活毫不受影响,而贫穷者却得到了温饱,甚至受益终身。

    除了则卡提制度,伊斯兰教还通过分散遗产和提倡广泛的施舍来实施再分配,保障和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

    伊斯兰教认为人一旦死亡对世间财产的占有权即告终止,必须按教法将其财产进行分配。教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相当详尽,一个人在其遗嘱中只能处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必须在亡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甚至连在场的亲戚、孤儿、贫民都可获得一份遗产。通过如此广泛的分散遗产,使利用遗产成为巨富和不劳而获难以成为现实。

    穆斯林不仅必须履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天课义务,而且应当主动施舍。只要有人谋生艰难或无力谋生,富有的穆斯林就有义务给予帮助和救济。因此,当一个贫穷者向你借贷,或者一个乞丐向你乞讨时,你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羞辱训斥。古兰经明确指出:“至于乞丐,你不要喝斥他。”(9310)施舍虽然与天课不同,不带有强制性,但却是穆斯林取悦安拉的道德美行。先知说:“积极帮助寡妇和贫弱者的人,犹如为安拉之道而献身的战士,也如夜间礼拜和白天持斋的修持者。”施舍的数量不定,形式多样,可明施也可暗施,可多施也可少施。《古兰经》鼓励说:“不分昼夜、不拘明暗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最好的施舍是暗施,因为将自己心爱的财物,毫不声张地施舍于急需之人,显然不是为了沽名钓誉,而是为着取悦安拉。

    既然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那么从道德角度讲,因缺乏食品或生活必需品而生命受到威胁的乞丐和贫民,无论公开地还是秘密地行使他的这部分权利,是可以理解甚至应当允许的。哈里发欧麦尔在处理一桩仆人盗窃主人骆驼的案件时,不仅没有对盗窃者治罪,而且责备主人说:“若不是你们对他苛刻,使他们受饥挨饿,他们决不敢把非法当作合法。我释放他们,必须重重地处罪你们。”历史上,凡饥荒之年仅仅为解饥维生而窃取食物者,伊斯兰教的法官们并未以犯罪论处。因为,安拉在古兰经中已经赋予每个人公正地获取生活必需品的“自然权利”。当然,应急者过后须从物主那里求得原谅,或者在有能力时照价补偿。如果取用食物的人一生中确实无法和食物的主人取得联系,可以将其按食物价值举意给主道,或者施舍给贫困者,并向安拉祈祷饶恕!正因为如此,防止盗窃行为的根本措施,是创造高尚生活的环境,为社会大众提供个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饮食、住房、交通、以便人们安居乐业。倘若因病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工作努力,无法维生,则理应受到社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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