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道德
婚姻因爱情而产生,家庭因婚姻而存在。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家庭的诞生,但家庭不只是夫妻独有的天地,父辈、兄弟姐妹、子女都是家庭的组成分子,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直接影响着婚姻的幸福和长远。由于人类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因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的本质是血亲和姻亲的天然团体。家庭有三个基本功能:基本经济单位,最先教育单位,信仰启蒙单位。作为经济单位,家庭为其成员提供每天的食品、住所和衣物,家庭的许多任务都于此有关。围绕这一目的,每个有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义务通过其家务劳动和工资等收益,来维持家庭经济的正常运转。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收入,而且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消费。在一个具备勤劳、俭朴和相互谦让美德风气的家庭,较少的收入也不至于使家庭成员感到物质生活窘迫。相反,那些家庭成员对整体利益漠不关心,挥霍浪费,管理不善的家庭,即便经济收入总额不低,家庭成员仍然感受不到物质条件宽裕。作为教育单位,家庭为每个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理智和道德上的发展提供最佳平台。在家庭中,人们可以掌握大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学会日常生活的基本技能。不仅如此,孩子们无私的互助、自觉的服从、不懈的勤劳等诸多美德,基本上是在家庭中培养起来的。而子女们的一些丑行,也与父母和家庭成员中的其他成年人不自觉的言传身教无不有关。作为信仰启蒙单位,家庭是绝大多数人终身信仰的萌发之地。先知说:“每个婴儿无不本天赋而生。后来他的父母让其或信犹太教,或信基督教,或信拜火教。”也就是说,安拉给每个新生命都毫无例外地赋予了追求正确信仰的本能,但在理智尚未健全之前,却被不少家庭长辈注入了不正确的信仰。所以,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尤其是父母的信仰正确与否、虔诚与否,影响甚至直接导引着子女的人生追求,为人父母者万万不可忽视。
家庭所有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是伊斯兰教处理家庭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里的权利平等,主要指家庭成员在人格上应该互相尊重,生活中应该无歧视地享有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精神上应该无限制地追求美好的事物。“人类一律平等”、“穆斯林是弟兄”、“宗教无强迫”等伊斯兰伦理的基本原则,应当也完全可以在家庭关系中得到最完整、最彻底的贯彻。《古兰经》说:“安拉以你们的家为你们安居之所。”(16:80)只有完全落实平等的原则,每一个家庭才能真正成为“安居之所”。
1、父母的责任
安拉是人类的创造者,父母是子女的孕育者。安拉有着普慈的爱,父母有着无私的爱,这就是父母的伟大,也是父母权利和义务的渊源。新的生命呱呱落地,全靠父母无微不至的关爱,离开父母物质、精神上的照顾,孩子无法存活,更不用说长大成人。安拉赋予父母和儿女以血缘和心灵上的联系,也就赋予了父母对孩子的权威和责任。由于父母在怀孕、养育教育方面的独特角色,父母责任的表现也就有些微的差别,但抚养、管理、教育的性质则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一些家庭,还有继子女,养子女。作为他们的父母,应当一视同仁,像疼爱亲生儿女一样供养、关爱和教育他们。先知说:“穆斯林最好的家庭是善待孤儿的家庭,穆斯林中最坏的家庭是亏待孤儿的家庭。”那些夫妻离异,孩子未在自己身边生活的父母,对孩子的义务并没有丝毫减少,应当努力让孩子享受到应该享受的那份关爱。
物质条件。先知说:“如果一个人为其家庭而花费了钱财并期望回赐的话,那么他所花费的费用对他来说就是出散的施舍。”为儿女提供与延续生命、保持健康、正常成长相关的一切物质生活条件,是父母基本的也是最起码的责任。从孩子还在母腹时起,父母就要保护其免遭各种伤害。父母戒绝烟酒、减少争吵,母亲避免服用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药物,父亲摒弃对怀孕妻子的粗暴和虐待,都是胎儿正常发育的必要。孩子出生后,父母努力增加经济收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食品、服装、医疗、住宅条件,使孩子享有一个衣食无虑、健康舒适的环境,是应尽的义务。当然,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并非没有限制,更不是凡是孩子要求的,父母都必须满足。倘若如此,不仅将造成物质财富的浪费,增加父母自身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培养孩子珍惜劳动成果、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影响其健康成长。
情感关爱。对孩子的关爱,是造物主赋予为人父母的特殊情感。先知在疼爱后代方面给我们做出了榜样。据传,先知曾背负着自己的外孙女——栽娜白(?一625)和艾卜·阿斯夫妇的女儿乌玛麦在礼拜。如果站立时就抱着孩子,鞠躬和叩头就将孩子放在地上。先知的爱子伊卜拉欣因病早逝后,先知双目泪下,泪珠一个接一个地流着,他说:“眼在流泪,心忧如焚,而我们只能说我们主所喜悦的话。伊卜拉欣啊,由于诀别你,我们万分悲痛。”孩子依恋父母,主要是依恋父母无私的关爱。如果一个孩子在家庭中长期感受不到被爱的滋味,那么他(她)必然逐渐丧失对家庭的眷恋。现代社会不少家庭,父母为了集中精力工作,往往将孩子从小寄养在他人家中或幼儿园,直到孩子上小学、中学甚至大学,都只是承担物质上的责任,而很少与孩子在一起交流思想,给予情感的关爱,孩子缺乏必要的家庭归属感,得不到应有的父母爱恋,导致性格孤僻,怪异,成为社会上“无法理解”的一代。改变这种状况,显然应该从根本上抓起,即强调家庭的功能,纠正父母忽视情感关爱的倾向。对孩子的爱也要防止过度。过度的关爱有两种表现,一是一味迁就,在父母眼里孩子的行为始终是有道理的,甚至类似错误屡犯也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二是过高期望,为了孩子一生的幸福,从小给予超出孩子智能和体能的要求,不断地批评,经常性的不满意,甚至以肉体惩罚的方式逼迫孩子向不切实际的目标奋斗。这两种关爱,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失去理智的感情冲动性的关爱,孩子不但感受不到爱的愉悦,反而会产生对爱的恐惧。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想方设法以摆脱这种爱,致使其父母感到困惑;怎么这样不理解我们的爱,那些夫妻离异,在单亲家长家庭中生活的孩子,父母关爱的缺憾就更为突出。不要说随孩子生活的家长爱心不浓,即便他(她)竭尽努力,孩子仍然会觉得缺少爱恋,因为已经失却的爱是无法从身边的家长这里获取的。所以,保证孩子不失去完整、充分、合理的父母关爱,最要紧的是为人父母要强化道德修养,以良好的心态促进夫妻和睦,确保婚姻稳定,防止家庭分裂。
启蒙教育。《古兰经》中安拉要求穆斯林保护“自身和家属”(66:6),对孩子的启蒙教育是保护的基础。先知说:“父母送给孩子的最好礼物莫过于良好的教育。”又说:“教育孩子一次,胜于施粮一升。”显然,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的首要责任。家庭是哺育儿女的天然托儿所,父母是儿女的第一任教师。在家庭这座托儿所中,幼儿们可以得到爱抚、慈爱、疼顾的特殊待遇,在这期间所形成的性格足可影响自己的一生。认真履行教育儿女职责的父母会得到安拉的喜悦,受到两世的赏赐。当今社会,形形色色的非伊斯兰思想在同穆斯林争夺后代,用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穆斯林青年脱离伊斯兰的信仰轨道和穆斯林的生活方式,穆斯林父母不能不高度警觉。教育子女,最根本的是开启孩子的信仰本性,引导他们认主近主,遵奉圣行,以伊斯兰道德规范言行。为了让孩子求得两世吉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宗教知识的教育不可或缺。现代科学知识与伊斯兰信仰不仅丝毫不矛盾,而且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有利于广泛涉猎和深入研究宗教知识。因此,必须让孩子接受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为主要任务的学校正规教育。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责任,除了提供和传授宗教和世俗知识,更经常更重要的,表现为身教。欧麦尔曾问先知:“我们怎样保护自己和家属免遭火刑呢?”先知说:“教育他们遵从主的命令,远离主的禁令,你们也同样去做,方能保护你们和家属。”儿童最善于模仿父母,他们将把父母的优秀品行终生铭记,也将真诚地尊敬父母和向安拉祈祷。不同的家庭环境,气氛不一样,先知说:“记念安拉的家庭和从来不纪念安拉的家庭的比喻,前者像活人,后者像死人。”父母活着犹如死了一般,当然对孩子起不到教育作用。中国学者王岱舆说:“伊玛尼的产生在于培养,培养失时父母之过也。”又说:“清真教之绝后,乃子女失学,归责父母,罪莫大焉。”
2、子女的义务
既然安拉是人类的创造者、供给者,父母是儿女的孕育者和抚养者,那么在一个正常的家庭,儿女对父母有着终身难以偿还的感情债务。因此,对父母尊敬、热爱、报答是每一个儿女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古兰经》有大量明文,要求儿女孝敬父母,如:“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3l:14)“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当他达到壮年,再达到四十岁的时候,他说:‘我的主啊!求你启示我,使我感谢你所施于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并行你所喜悦的善事。求你为我改善我的后裔。我确已向你悔罪,我确是一们顺匝从者。’”(46:15)“你们应当只崇拜安拉,并当孝敬父母,和睦亲戚,怜恤孤儿,赈济贫民,对人说善言,谨守拜功,完纳天课。”(2:83)“你们不要给安拉树配神,你们应当孝敬父母。”(6:151)“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俩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末,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23—24)这些经文,用“命令”一词,表示孝敬父母是安拉不可更改的意旨;以“弱上加弱”、“辛苦”等词语,表现父母对儿女的恩惠之重;将孝敬父母和崇拜安拉并列,显示孝敬父母功修的重要性;以“毕恭毕敬”、“求你怜悯”的话语,强调孝敬父母应有的态度和应对父母两世吉庆予以关注。
先知穆罕默德虽未出生便失去了父亲,幼年又失去了母亲,但他对孝敬父母的天命,理解最深刻,强调最经常。有位门弟子曾请教先知:“什么善功令安拉最喜?”先知答:“按时的拜功。”他又问:“其次呢?”先知答:“孝敬父母。”他接着问:“再次呢?”先知答:“为主而奋斗。”据伊本·阿穆尔传述,先知说:“安拉的喜悦寓于生父的喜悦之中,安拉的恼怒也寓于生父的恼怒之中。”据艾卜·胡莱勒传,先知说:“一个儿子无法报答其父亲,只有他见父亲沦为奴隶,而后将他买回释放之。”又据说有一人来问先知:“谁最有资格受我的优待严先知说:“你的母亲。”那人又问了两次,先知均答:“你的母亲”。那人又问:“其次呢?”先知说:“你的父亲。”据伊本·阿慕尔传,有人来找先知,要求参加为主道而进行的战斗。先知问:“你父母均在世吗?”那人说:“均在世。”先知说:“那你就应为他俩而奋斗!”先知曾感叹:“有种人真可悲!真可悲!”有门弟子问:“安拉的使者,你说的是什么人?”先知答道:“是那种已赶上了父母或父母之一,但他却因没有敬孝道而入不了天园之人。”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敬。这种尊敬是发自内心的始终一贯的,并且不因父母的相貌丑陋、生活贫困、身份卑微、能力低下而改变。不仅如此,即便父母酗酒、赌博犯下大罪,甚至是非伊斯兰信仰者,子女也应当同父母保持良好的关系,并且只有帮助规劝的责任,而没有粗暴对待父母的权利。据艾斯玛传述:“先知时代,,我的母亲来探望我,而她是一个多神教徒。我就请教先知:‘我的母亲愿意来找我,我是否应该和她保持亲属关系?’先知回答说:‘是的,你应该和你的母亲保持亲属关系。’”二是服从。一般来讲,未成年儿女应当在所有的事情上服从自己的父母。因为孩子的整个发展过程离不开父母的指导和协助,当自己理智尚未健全,不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决定之前,父母的决定是符合儿女根本和长远的利益的。儿女成年后,父母的意见也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另外,一个家庭是一个团体,必须有权威的存在,如果每个家庭成员各行其是,家庭就没有稳定的秩序,进而也损害家庭每个成员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儿女出幼(男11岁,女9岁)之后,如果父母对他们的伊斯兰信仰强行禁止时,儿女可以不服从这种无理要求,这是安拉赋予每个人的神圣权利。《古兰经》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如果他俩勒令你用你所不知道的东西给我树配神,那末,你不要服从他俩。你们要归于我,我要把你们的行为告诉你们。”(29:8)三是报答。虽然从孕育生命到抚养成长,儿女受父母的恩惠超过所有人,欠父母的恩惠无法报答,但只要真心诚意、尽心尽力,也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所谓真诚,就是从内心深处感激父母,经常祈求安拉恩赐父母以平安健康,宽恕父母的过错,使父母有最好的归宿。所谓尽力,就是以自己的全部精力、智慧、财物,以言语和实际行动来取悦父母,侍奉父母。
穆斯林青年对父母的日夜照顾和体贴,应当远及老人的亲戚朋友,因为儿女对父母的亲友表示尊敬和亲切也是对老人孝敬的一部分。欧麦尔的儿子阿卜杜拉与他的同伙结伴而旅行,在通往麦加的路上看见一位老人。他主动上前侍奉,向他问候、为他牵驴、为他整衣。他的旅行同伙问他,你为什么对这位老人这般热情,阿卜杜拉回答说:“这位老者是我父亲的老友。安拉的使者说过,儿子孝敬父母,也应对父母的亲友恭敬。我是遵循圣训的教诲,对待老人恭敬,就是对我父母的孝敬。”父母年迈,他们的亲友也必然都是同龄人,都是老年人。俗话说“老人之老,老吾之老”,意思是说,对别家的老人尊敬就等于对自家的老人尊敬,这是天理。如果年青人对待所有老人都理解为是遵循圣训孝敬父母的必然行为,我们这个社会必将是老年人的快乐之家,他们享有安拉的恩典直到老终。
少数家庭目前仍有三世同堂甚至更多代欢聚一家的情形,因此存在孝敬隔代老人的问题。不过,从广义上讲,隔代关系实际上是扩展了的父母儿女关系,只要经济上妥善供养,生活上悉心照料,精神上尊敬体贴,像孝敬父母那样孝敬隔代老人,老人们必然会喜悦,关系肯定能处理好。特别是既是儿女又为人父母者,更应该注意高标准地履行自己的孝敬义务,为自己的孩子做出好样子。
“天园在母亲的脚下”,是先知对天下儿女一句发人深省的忠告。每一个作子女的,务必不能忽视自己对父母长辈的应尽义务,千万不能拒绝赡养和扶助老人,更不能有遗弃和虐待行为。因为倘若儿女忤逆父母,直至父母临终仍没有求得宽恕,不仅今世将遭众人的唾弃,而且后世必定与天园无缘,他们的归宿只能是无限火狱之酷刑。
当今世界,不少年轻人的家庭观念越来越淡薄,亲情关系越来越疏远,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逐渐冷漠、淡忘。在欧美一些国家,父母子女几年互不相见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人想着一切都可以用金钱来代替、来弥补,而忽略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面对这感情危机,西方国家推出了所谓的“世界母亲日”、“世界父亲节”,也就是说子女一年最低要和父母见一次面。我们故且不说这种提法的对与错,但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恰恰是人伦道德堕落的反映,是对孝敬双亲伦理的亵渎,是对善良人性的玷污。也正因为如此,在穆斯林群体中大力弘扬伊斯兰教关于孝敬父母的道德传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严峻任务。
3、兄弟间的友爱
尽管目前人们越来越不喜欢生育多子女,但毕竟还是有不少的家庭有两个以上儿女,因此处理好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也是家庭关系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既然我们常说人类同为安拉创造,世间所有的人都是同根同源的弟兄,那么一个家庭的儿女,由同一双父母孕育,血管里流动的是同样的血液,肠胃中积存的是同样的乳汁,更是实实在在、亲密无间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伊斯兰伦理看来是不可回避的当然义务。年龄较大的兄长、姐姐,应当学习父母关爱儿女的言行,主动热情地呵护弟妹,壮年的弟妹,要把照顾自己年迈的胞兄胞姊,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经济状况较好的兄妹,理应慷慨资助自己的姐弟,千万不能认钱不认人,和同胞兄妹斤斤计较。兄妹之间有了矛盾,要多谅解,多从自身找原因,不能有理不让人,更不能无理闹三分。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之间,也要自觉摒弃各种偏见和隔阂,以我为主地搞好关系,让父母安心,让姐弟高兴,也使自己舒心。
四、一夫多妻问题
对于伊斯兰婚姻伦理,非伊斯兰信徒往往存在某些误解和偏见,而多妻制是问题的焦点,因此不能不作必要的阐述。
1、伊斯兰并非主张多妻制
“伊斯兰教主张一夫多妻制度”,这是许多人包括不少穆斯林的普遍看法。倘若伊斯兰婚姻伦理的确包含了一夫多妻思想,在非伊斯兰信仰者看来,似乎是令人遗憾的。然而,我们从安拉的启示到先知的圣喻中,并不能为“一夫多妻”的明确思想找到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
那些认定伊斯兰主张一夫多妻的人,唯一的根据是《古兰经》“妇女”章第三节的经文:“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这段经文是在伍侯德战役之后下降的。那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结婚(即娶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可说是名正言顺地保护和照顾那些孤寡的途径之一。为了使这些寡妇和孤儿不至于沦落街头,失去生活的依靠和保障,仁慈的安拉特意下降这段经文,允许穆斯林可以娶多至四个妻子。
只要不报任何偏见,我们从这段经文中可以发现,虽然安拉特许当时的穆斯林将士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并没有明确许可穆斯林多妻,更没有将多妻作为一种稳定的婚姻制度。因为:
第一,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这里的环境就是残酷的战争,且穆斯林将士严重伤亡的局面。这里的条件就是一大批妇女儿童失去他们的丈夫和父亲,迫切需要有人出面抚养的困难。既然如此,那么只要不具备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任何穆斯林男性都不能考虑采用安拉特许的律例,更不能付诸实践。当然,即便有了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迎娶四个妻子,因为安拉的特许还有其它条件的严格制约。
第二,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严格的数量和条件的制约。即便具备相同的战争环境和条件,穆斯林男性也不能娶妻没有限制,最多为四个,当然两个优于三个,三个优于四个。更重要的,是娶妻者不仅要保证供给新娶的妻子和她的失去父亲的孩子的生活必需,而且要有能力做到对待这些新娶的妻子享有与元配夫人完全相等的待遇与权利。如果经济状况达不到抚养新的妻子及其儿女的条件,不能运用至多可娶四个妻子的律例;就是经济状况达到了,如果感情上无法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及其他们的儿女,那么也不能援引特例。因为安拉的启示非常明确:“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第三,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特定的穆斯林群体范围。先知时代的穆斯林,特别是跟随先知抗击多神教徒迫害的门弟子们,耳濡目染先知的教诲和行为,对安拉的伊斯兰教理解最深刻,信仰最虔诚,品德最高尚。他们最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因此有可能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所以,安拉的特许律例,是建立在他们的美德基础之上的。而先知时代之后的人们,很少能够具备先知门弟子那样的品质和修养,因此也很难像他们那样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所有拥有两个以上妻子的男人都有体会,由于这些妻子的嫁娶时间不同,相貌体形不同、性格脾气不同、品行修养不同、知识能力不同,对丈夫的吸引力也有很大的差异。退一步讲,就是几个妻子方方面面毫无区别,丈夫也会莫名其妙地对某一位特别钟情。那些同时娶了两姐妹甚至双胞胎女性的男子,不是也无法完全平等地对待几乎一般美丽、一般温柔的两位妻子,而总是宠幸其中一位吗?可以说,先知和四大哈里发时代以后,能够具备公平对待几个妻子之品德的男性是极为罕见的。既然如此,那么很明显,安拉特许至多娶四个妻子的律例,对当今的人们基本上是不适用的。
第四,特许突破—夫一妻制度,与提倡多妻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多妻制的特征是—个男性可以在法律和道德完全赞同的前提下迎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社会上的婚姻主体表现为一夫多妻。特许有限制的多妻,婚姻制度的主体和特征仍然一夫一妻制。破例特许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对象的多妻,只是为了处理若干社会矛盾和困难,是临时采行的一项不得已的手段,也可以说是坚持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一种紧急应变措施。无论这种紧急应变措施实行与否,对其所依存的主体制度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影响。
2、特许多妻的缘由
也许人们赞同以上的分析,不再坚持伊斯兰教主张多妻制的认识,但可能会提出“解决战争遗孀遗孤的抚养问题为什么非要采取特许多妻方式”的疑问。其实,这并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只要了解一夫多妻的由来,就可以消除疑团:
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伊斯兰教所发明创造,多妻的婚姻方式可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直到如今都在实施着。早年的先知们诸如伊布拉欣、叶尔孤白、达伍德等人,古往今来的帝王将相,乃至从古到今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国家的一般民众当中,此事都曾发生过。根据历史记载,苏莱曼国王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因为当时的习惯是,苏莱曼国王每征服一个部落,那个部落的酋长必须把一个女儿嫁给国王,表示臣服。根据《圣经》的经文,上帝因为喜悦戴维王,而赏赐他许多妻子。在犹太人后裔中,历代的犹太人首领都是无限量的多妻。在封建社会,许多国家并没有男子娶妻数量的限制,而且往往“三宫六院七十二妃”是帝王威严的象征,深宫后苑中妻妾成群,多达数百上千个女子以身体侍奉一个权势超群的男子。即使是到了今天。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当中,仍然还有这种现象,其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也有些是伪装掩饰起来的;换言之,有些是秘密的,有些则是公开的。我们无需作太多的调查即可发现,在不少国家和地方有许多己经结了婚的人,在私下还另外有情妇,或是金屋藏娇,或是另结新欢,或是在一般法律的保障之下随便结交异性朋友。不论道德家们是否喜欢,事实真相仍然是多妻的婚姻方式随处可见,而且从古到今始终存在。在《圣经》的启示降临的年代,多妻的婚姻方式即己被普遍地接受与实施。当时无论在宗教上、社会上与道德上均接受它,而且并未听说有什么反对的意见。或许这就是《圣经》上面之所以并未论及的原因所在,因为这在当时是一件极其正常的事情,一条被视为当然的行径。《圣经》上既没有禁止它,又没有规定它,也没有限制它。有些人曾将《圣经》上那个十位处女的故事解释为对那同时拥有十位妻子之情况的一种认可。到伊斯兰教兴起时,社会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而且已在人们生活习惯中根深蒂固。安拉在《古兰经》启示中对此既未忽视亦未摒弃,当然更没有让其毫无忌惮、漫无限制地继续下去。就像对待社会上所流行的其它许多陋俗一样,先从设定规则着手,然后逐项地让那些陋俗显现出它们固有的缺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安拉是至察的主,全能的主,既不宽恕威胁家庭安宁的任何不道德现象发生,又最讲求推行良好道德的实际效果。如果断然废止多妻,那么很可能穆斯林大众难以完全做到,而如此,废止则将成为一个空泛的理论,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许多妻的社会人们实际上在或明或暗地实行多妻一样。准许有条件并且有限制的特例的存在,完全是为了达到为全人类谋取最大利益之目的。又有谁会比安拉更理解其中的奥秘?
3、正确看待先知的婚姻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婚姻,有时是一些人非议伊斯兰婚姻道德的“重要证据”。其实,对这些毫无事实依据的攻击性言论,似乎不值得驳斥。当然,对于并不了解先知人格的那些非穆斯林人士来说,叙述以下几项事实,似乎并不多余:
第一,先知生长在一种极其炎热的气候里,而这种环境对人的肉体欲念方面的压力颇大,一般人都发育成熟得较早,无论各阶层的人都容易在性欲方面去求取满足,而且这种事情十分普遍。然而,先知却是直到二十五岁才结婚。在全阿拉伯,他那无懈可击的完美品格真可说是家喻户晓,因而被族人们以象征最高道德标准的荣衔——艾敏(忠实可靠者)相称。
第二,先知的初婚对象是比他年长十五岁且有过两次婚姻生活的寡居妇女赫蒂彻。以先知当时的条件,要物色比她年轻而且貌美的女子为妻,并非难事。但是,先知不仅欣然答应赫蒂彻的求婚,而且一直共同生活到赫蒂彻逝世。在赫蒂彻在世期间,先知不仅没有其它婚姻,而且从未跟唯一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有过任何亲密的关系。
第三,先知穆罕默德先后娶了12位妻子。然而在第一位妻子赫蒂彻归真前没有娶过第二位妻子,赫蒂彻陪伴他度过了28个春秋,在这些岁月中,不但为他生了四个儿女,在经济上给他很大的支持,而且最先归信伊斯兰教,在传教事业中积极配合,精神上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和他一起承受着古莱什人的压力。先知对赫蒂彻的爱情是深切而忠贞的。赫蒂彻逝世后,先知已年过半百,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促成,又先后娶了11位妻子。先知与这1l位女子结为夫妻有不同的客观原因,但都不是为了追求异性的享受。先知同艾卜·伯克尔的女儿阿伊莎和欧麦尔的女儿哈芙塞的结合,目的是以婚姻为纽带,进一步巩固乌玛领导集团内部的团结,因为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是他的左臂右膀。先知同艾卜·苏福扬的女儿乌姆·哈比白和哈里斯的女儿梅蒙娜的结合,是为了通过婚姻争取古莱什贵族,缓和同他们的关系。先知同萨乌黛、乌姆·赛莱玛和栽娜白三人的结合,是为了赡养穆斯林的遗孀遗孤。这三人的丈夫都是先知穆罕默德早期追随者,信教较早,后来有的病故于迁徙途中,有的牺牲于战场上,留下了孤儿寡母,且无什么遗产,先知为了赡养孤儿寡母,才先后娶了她们三人。先知同朱韦利娅和索菲娅的结合,是为着提倡释放由战争被俘而沦人奴籍的妇女,同其联姻有利于缓解被战败部落对先知的敌意。先知同埃及总督穆高格斯所赠之侍女玛莉叶的结合,具有提高侍女社会地位和提倡不同民族男女通婚的双重意义。先知同自己的释奴和义子的离异妻子宰娜卜·宾特·杰哈什结婚,是为了打破当时阿拉伯社会的传统习俗,改变人们头脑中的等级尊卑观念。所以,先知的多妻是由当时的政治、人道和社会习俗等诸多原因所促成,这也同先知落实《古兰经》提出的关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护孤儿及其财产、鼓励释放奴隶等主张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同时,我们知道,先知虽然贵为至圣,但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正如《古兰经》所说:“无一不是不吃饭的,无一不是不往来于市场之间的”(25:20)。在当时社会上盛行无限制多妻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政教合一政权的最高领袖,多娶几个妻子,并且其中只有一位处女,这在当时的阿拉伯半岛不算什么问题。如果同古代东方国家帝王三宫六院、官吏妻妾成群的现象相比,就更加无可非议了。何况先知的婚姻,无一不是遵循安拉的意旨。到了先知60岁那年,安拉启示他:“以后不准你再娶妇女,也不准你以她们调换别的妻子……”(33:52)先知便毅然停止继续迎娶新娘,直至离开人间。
先知的一桩桩婚姻,表明了他具有最崇高的道德水准,而且在各种环境中都是世人的最高典范。我们也相信正义的人们在了解了这些事实后,对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一定会有一个正确的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