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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家庭生活         ★★★
第十章 家庭生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28 21:32:37
在使者看来,家庭问题要高于经济问题,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是人获得天伦之乐的主要源泉。家庭生活的安稳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男女结合组成一个家庭时,必须先彻底了解他(她)们的地位及相互间的关系。

使者以前的时代,妇女一般被视作女奴,只有少数几个例外。当时的人们把妇女当作“人”的含义不能和男人的“人”的含义相提并论。做“人”首先应享有财产权。妇女无财产权,更不能利用她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交易。相反,她自己本人倒是她丈夫的财产。而使者使妇女具有财产权,使其完全具有了“人”的真义,也就是给她人权,这在当时社会是一项伟大的革命。

使者在早期所受的启示中,就表明男女在主面前是完全站在平等的地位的:

“以笼罩时的黑夜发誓,以显著时的白昼发誓,以创造男性和女性的主发誓。”(92:1—3)

“他能使人生,能使人死;他曾创造配偶—男性的与女性的——是以射出的精液。”(53:44—46)

男女一样的完美:

“难道他不曾是被射出的精液吗?然后,他变成血决,而主加以创造他,使之成为肢体完全的人吗?他用精液创造两性,男性的和女性的。”(75:37—39)

男女婴儿都是主赏赐的恩典,而且在经文里主把女孩还放在了前面:
“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或使他们兼生男孩和女孩。”(42:49—50)

以后的启示更加深了这个基本概念,最初的启示已指明,妇女在精神上是与男女站在同等地位的:

“作恶者只受同样的恶报,行善而且信道的男子或女子,将入乐园,受无量的供给。”(40:40)

“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69:97)

妇女也能接受精神上的最大赏赐,即主的启示:

“我曾启示穆萨的母亲(说):‘你应当哺乳他,当你怕他受害的时候,你把他投在何里,你不要畏惧,不要忧愁。’”(28:7)

妇女和男人一样被主选拔,和男人一样被选为圣洁:

“麦尔彦啊!主确已拣选你,使你纯洁,使你超越全世界的妇女。”(3:42)

使者的妻子们也是圣洁的:
“使者的家属啊!主只欲消除你们的污秽,涤净你们的罪恶。”(33:33)

总而言之,妇女在精神方面,与男子是同等的:

“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主的男女,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赫宥和重大的报酬。”(33:35)

使者倡导了一场改革运动,使妇女才成为名副其实的自由人,她不再是他人的财产,她可求取职业,安置财产,继承遗产,转让财产及赠与或接受馈赠的财产。使者确立的这个制度改善了妇女的地位,解除了束缚人类中一半人的桎梏。她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做事,可任意选择适宜的工作。她也和男人一样,对她的劳动或成果享有所有权:

“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4:32)

由此,各种职业都向妇女开放了,虽然由丈夫给养是结婚的必然现象,但她完全自食其力,甚至必要时她就变成一个维持家庭生计的承担者,她完全可以继承遗产。阿拉伯人有种传统的观念,反对妇女享有继承遗产权,他们坚持的理由是:妇女们不能参加防卫各族的战斗。

使者接受主对妇女的新的不同于阿拉伯人传统观念的启示,“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4:7)

按照遗产法的规定,妻子可继承丈夫的遗产,母亲与父亲同样有继承权,女儿同儿子一样;姐妹同兄弟一样,伯母和伯父一样可继承遗产,其它类推。妇女如果愿意,可运用她个人的权力处置产业,卖出或赠送他人。

“如果她们心甘情愿的把一部分聘仪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

“伊斯兰妇女们啊!不要轻视邻人的礼物,纵然他的礼物只不过是一只羊腿而已。”(《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51:1)

每位妇女在结婚时,总要一点财物,如没有财物授予女子,则婚姻是不合法的,这是提高妇女的地位。使妇女与男人属于同等地位的必要措施:

“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她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以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4:24)

哪怕是与非穆斯林妇女结果,不给聘礼也是不许可的。因为非穆斯林也是财产的主人:

“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她们的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

至于聘礼的数目并不限定,多则是全部的财产,少则是一块金子:

“如果你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假使你们已经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

非但在结婚时妇女已是财物的主人及自由人,早在结婚以前已被认可了,譬如结婚要请求她的同意,使者说过;

“不与寡妇商议的婚姻是非法的,未得处女同意的婚姻,也是非法的。”(《布哈里圣训》67:42)。

违反妇女本人意愿的婚姻,是被使者废弃的。兹引《古兰》节文说明之: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4:17)。

婚姻是男女双方神圣的盟约,订立盟约必须经双方商量赞同后方可为准:
“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4:21)。
为了社会的安定,每位男女都必须在正常的婚姻下生活。对此,主在《古兰经》中有明确的训谕: “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有些人与使者谈到自己白天封斋,夜间礼拜,并且独身的问题时,使者听后这样回答:

“我封斋也开斋,我礼拜也休息,并且我已结婚了。谁醉心于圣行以外的方法,他们就不属于我们。”(《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1,43)

又有一次,使者说:

“众青年们啊!你们中的哪一位如有供养妻子的能力,他应结婚,这是保持贞节和无须低首下视的最好方法;如他没有能力,让他封斋,因为这是有效的行为。”(《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2)

据传,使者曾经说过,“结婚的人已完成了他的宗教使命的一半”。

结婚被视作是提高道德标准的一种良药妙方,事实上确是如此:夫妻互相间的这种爱情不是暂时的情欲,而是白首偕老的关怀。后来,父母对子女的慈爱,逐渐培养成了人类至高的爱。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成为博爱精神的摇篮,也正因为此,才懂得克已助人的真正快乐和责任感。

结婚不再被认作修心养身和达到完人的障碍,而且还有助于精神生活与完人的培养:

“他的一处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古兰》中还谕示:“妻子是你们的衣服,而你们也是她们的衣服。”

使者认为结婚是一种盟约,这在前面已有所讲述。《古兰》中称这种盟约为“米萨格”
(参阅《古兰》4:21—译者注)。随着这个盟约的订立,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便随之产生,因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就是生男育女。故此盟约附带的重要条件,就是在双方同意以后,必须在公开场合,公开地举行婚礼:“在清真寺里举行婚礼,是出于公开婚姻起见,并且可以击鼓。”(《米施卡特圣训集》3:4)

秘密地进行婚姻被视为姘居。为了表示婚姻的神圣和隆重,在婚礼开始以前要举行“秀塔布”。它的意义不单单是一种宗教仪式,同时也提醒双方为了今后共同生活幸福,要双方彼此恪守盟约的权力和义务。

妻子对丈夫有控诉权,正如丈夫对妻子有控诉权一样:

“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2:228)

依使者的说法,妻子在家庭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每个人都是管理者,领袖是公民的管理者,男人是他家属的管理者,而妻子是他丈夫、儿女家庭的管理者,每个人都要因其所管辖的范围而受到质询。”(《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91)

据传述:使者曾对他的信士们说:“你对你自己的肉体有义务,你对你自己的灵魂有义务,你对你自己的妻子有义务……”(《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90)

在丈夫的能力范围内,他应负责维持妻子生活费用及住处: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4:34)

“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65
:7)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65:6)

“妻子应为她的丈夫保管财产,杜绝浪费,制止足以引起家中不安的任何事情,她不应让她丈夫不喜欢的人进到家中,也不应有丈夫不喜欢的费用。”(《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87)

圣训中一再强调丈夫要善待妻子:“与她们保持良好的友谊。”(《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2:229)

在《古兰》中诸如:“你们当善待她们。”(4:19)这样的经文屡次出现,而且《古兰》经文还指明,甚至丈夫也应善待他所不喜欢的妻子:

“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4:19)

使者说:“善待妻子是一种美好的道德。”

“你们中最优秀者是那善待自己妻子的。”(《米希卡特圣训》113:22)
使者又说道:

“对于善待妻子这件事,要接受我的忠告。”(《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7:81)

使者最后一次朝觐时,对信士们的告诫中有这样一段:

“我的教民啊!你们对你们妻子有权利,而你们妻子对你们也有权利……她们是主赐予你们的可信托者,所以你们必须用最好的态度对待她们。”《穆斯林圣训实录全集》15:19)

婚姻的结合是神圣的,解除婚约也是许可的,但此项权利仅在特殊情况有效,使者虽然准许离婚,但并不喜欢这种行为:

“主所准许的事中,以离婚为最可恶。”(《达乌德圣训实录》13:3)

“在主所准许的事中,没有什么事比离婚更令主愤恨的。”(《达乌德圣训实录》4:19)

《古兰》经文中也允许离婚,但却试图阻止离婚:

“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4:19)

为了使门弟子们克服婚姻中所存在的心理障碍,使他们永久享受天伦之乐,避免家庭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使者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可以说,离婚乃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离婚的原则及手续兹节录如下:

“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主必使夫妻和睦。”(4:35)
还有一段,有关此事的经文如下:

“如果他们俩离婚,那末,主将借其宏恩而使他们俩互不相求。主是宽大的,是至睿的。”(4:130)

伊斯兰不但确定了离婚原则,而且也规定防止婚姻关系破裂的方法与步骤。“离婚原则”的阿语是“希克”(意指意见不适当)。关于这一点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意见不适当的意义,是指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要求。离婚各项理由的共同点就是一方无法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而欲离婚,并非是说丈夫或妻子的一有缺点就构成离婚的理由。双方都想终止这个结合,那么应采取的措施是:先各请一个公正人解决纠纷。丈夫和妻子双方选择的代表应立于公平地位,公正人所采取的第一步是试图消除双方的歧见,让双方再合好如初。

假如这一努力未能奏效,不能使双方完全同意,离婚则是出于迫不得已。需要指出的是丈夫单方无权任意决定离婚的时间和办法。

使者时代所发生的哲米娜事件可以作为妻子有权提出离婚的一个原则。当时她到使者那儿提出欲与她的丈夫舍阿比特· 本·奎士离婚,她说道:“主的使者啊!关于舍阿比特·本·奎士的道德和信仰,我没有发现什么缺点,然而我实在无法和他在一起。”使者在同意退还舍阿比特当初娶她时作为聘礼的果园后就准许了他们的离婚。(《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68:11)

使者只承认男女双方结合的婚姻形式为最优美最有效的,但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可准许男子多妻,但必须公平对待(这儿的“公平”是指在物质和感情两方面的,一般可以在物质发明做到公平,但在感情方面则很难做到公平。故此,这其实是对多妻的一种否定)。一般以四妻为限,但是不准许女子多夫,因为伊斯兰教是顺从天命的宗教。使者认为:婚姻是天生责任不同的男女的一种形式,繁衍后代也是其目的之一。

“他是天地的创造者,他以你们的同类为你们的妻子,他供此使你们繁衍。”(42:11)

“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2)

依天命的安排,一位男子可与几位妇女生育子女;但一妇人只能在同一时间里和一位丈夫生育子女。多妻制在特殊的境况下可以产生社会幸福,而多夫制却毫无意义。《古兰》在四章里阐释过: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实行多妻制。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4:3)

为了防止孤儿在社会中得不到公平而合理的对待,所以允多妻制。与上段有关联的《古兰》经文又有一段更进一步地对此给予了解释:

“主将为你们解释关于她们的律例,此经中常对你们宣读的明文内,(有若干律例)
,有关于你们既不愿交付其方兴未艾的遗产,又不愿娶以为妻的孤女的,有关于被人欺负的儿
童的,有教你们公平地照管孤儿的。无论你们所行的是什么善事,主确是全知的。”(4:127)

这两节经文是相通的,例如在寡妇和孤儿无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一般人都认为和带有儿童的寡妇结婚是累赘之事。因此,使者为挽救和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两项改革:第一是寡妇和孤儿有继承遗产权,这在前面已说过;第二是,以有限的多妻制安顿寡妇过正常的家庭生活。使者认为家庭是培养博爱和服务思想的根源,也只有用博爱与服务这两种精神才可以形成高尚的性格,纵然这样组合的家庭够不上完美的家庭,但终归是家庭,总胜于没有。

《古兰》经文第四章下降时,穆斯林正被迫不断与仇敌进行战斗,负责生计的男子多在沙场作战。由于穆斯林本来人数太少,加之牺牲又多,故寡妇孤儿日益增加,为了解决妇女现实问题和抚养孤儿,使他们同时获得父母保育的关怀,使者受主的启示,准许有限制的多妻制度。这也是为了保护寡妇贞操,以免其被引诱后而走向堕落。这一办法也改变了战争后社会上的人力不足和丧失元气的现状。在道德与现实生活不能互容的情况下,如一夫一妻制度仍严格执行便会兹生娼妓制度。这是为穆斯林所痛恨的,使者也认为这是对妇女最大的侮辱,所以,只有实行有限制的多妻制,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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