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动态 | 经训 | 人物 | 学术 | 教育 | 书库 | 录音课堂 | 学习阿语 | 青年生活 | English |
| 图库 | 影音 | 留言 | 杂志 | 问答 | 文苑 | 服务 | 山牧专栏 | 资料介绍 | 宗教信仰 | 综合下载 |
| 教法问答翻译 | 伊斯兰历史 | 穆斯林妇女 | 了解伊斯兰 | 百科全书 | mp3古兰经下载 | 论坛 | 博客|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伊斯兰之窗 >> 穆斯林妇女 >> 穆斯林妇女之家 >> 正文
最新热门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是多妻吗?04-27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伊斯兰中的家庭关系04-12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伊斯兰赋予妇女的地位03-09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组图]带盖头的第一个夏季02-28
普通文章[穆圣身边的妇女][图文]先知穆圣的她﹐爱情的经典02-19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之家]关爱家庭01-31
普通文章[妇女服饰]黑袍的魅力01-24
普通文章[穆斯林妇女][图文]妇女解放的真与假01-24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伊斯兰赋予妇女的地位
带盖头的第一个夏季
先知穆圣的她﹐爱情的经…
穆斯林妇女在思想、文学…
有关穆斯林女性戴纱巾的…
穆斯林妇女的服饰
巴基斯坦女政治家布托简…
有争议的(法律)
调节家庭关系
伊斯兰建设家庭的章程
更多内容
妇女与人类统一         ★★★
妇女与人类统一
作者:哈格·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9 15:24:48

 妇女与人类统一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寝室章13节)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了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出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真主——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互相的权力的主——当尊重血亲,真主确是监察你们的。”(41

  伊斯兰的研究,思考者应把对穆斯林妇女的基本研究建立在遵循纯洁的信独一安拉基础上,方能一方面研究信仰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研究伊斯兰法律及价值间的关系,舍此章程的研究是深奥的,此与彼做出的法律欠达目的并失真。

   信仰具有知识、能力、公正、哲理等,这些会对源自安拉的立法立场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信仰这些实质反映了主的法律,诚信他的公正和哲理,顺从他在现实基础上的立法。如这一信仰牢固,这一概念在与伊斯兰法律结合的人的思想与意识中发展,他就会看到这些德性体现在伊斯兰带来的每种实质的公正、哲理和观点的作用。如果我们欲为调整男、女、家庭关系在伊斯兰法律带来的法律、观念、教法基础上实施研究,思考其与伊斯兰结合的这种最基本的原则,我们定不会在其中发现迷信、僵化和行亏的科学概念,我们能从伊斯兰阴影中妇女地位与非伊斯兰观念及法律阴影中遭受谴责的地位间科学的比较中推断出这一理解。我们已在本书的前面研究中展现了其中的一面。

   我们这里在肯定根据基本的科学基础建立其有关家庭、妇女、男女关系、社会的一切观念,价值及教法——相信人类的统一,男女是人类美德的集合,二者在这种实质间无区别。

  ”他从一体中创造你们,并使她成为他的配偶以便他依恋她。”(高处章程189

  “人们啊!我创造你们为男女”。(4913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出许多男人和女人。”(41

   伊斯兰认为男女代表着生活列车的两条轨道,伊斯兰在男女间从人性方面不分开,二者是一体的,二者最尊贵的是敬畏者——不论男女——伊斯兰只有以有关男女其中每一个的构造及生存职能自然类别方面划清男女的概念和教律。因此女权解放妇女,男女在教育、政治、文明权利等方面的平等主张被认为是伊斯兰精神的罕有口号。伊斯兰没有剥夺女权的原则,从而,他提出这些主张,并呼吁解放并给她权利。

   伊斯兰肯定男权的同时肯定了女权,她与(男女)社会的两半在平等线上人性般结合。她在平等线上承认了人类统一,把人性的特点赋予每一个男女后,使她的所有教律与价值建立在信仰这一原则(人类统一)的基础上——这是获得清高安拉尊贵及其仁爱的关怀的种类。

   至于我们听到的到处流传的主张、对话与呼声及在现时穆斯林社会进行的激烈斗争是与伊斯兰毫无干系的两种潮流。它一方面是随入侵我们伊斯兰世界的欧洲文明,文化渗入的性解放潮流,另一方面是遵从经过有关妇女及其与男人、社会、生活关系几世纪环境与落后条件创造的社会局势的风俗习惯的落后潮间的争斗,它不但与伊斯兰的观念及思想无关,而且还是使穆斯林落后的产物和证明缺少伊斯兰关系和观念的迹象。

   因此,必须把置于伊斯兰人民和国家的妇女与置于伊斯兰教法、原则和价值间的妇女加以区分。

   让伊斯兰——作为一种法律——承担穆斯林落后的责任是不正确的。在穆斯林远离伊斯兰,分开伊斯兰工作与实践的领域以他们生活的落后的社会形象——在其任何方位中——不可以判决它。
文章录入:马阿訇    责任编辑:马阿訇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8 伊斯兰之窗 技术问题点击这里发消息宗教问题点击这里发消息
    制作维护:伊斯兰之窗办公室 联系电话: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欢迎您!E-mail:yich@yich.org,salam@yich.org
    信息产业部备案
    陇ICP备05001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