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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的离婚制度
现在让我们走马观花式概括性看看西方的基督教的离婚制度。这种制度被一些革新家让我们去执行,要让我们的法官把这种制度引入我们的国内(此处指的是作者的国家,即阿尔巴尼亚,——译者)。
西方的基督教共有三派,天主教派、希腊教派和新教徒派。
天主教坚决禁止离婚,绝不允许弄散夫妇关系,哪怕再有多大的原因也做罢。甚至夫妻俩相互不忠,相互背弃,都不被看作是离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允许身体的分离,而不允许离婚。
天主教根据尔萨圣人在名叫《满塔》的新约中说:“人不可分散安拉聚合的夫妇”。
可是分散、聚合都是安拉的意欲,全部都是来自安拉的。
天主教中分化出来的一派人,他们主张在夫妻互不忠诚而背弃对方的情况下可以离婚。但他们禁止离婚后丈夫娶妻,妻子改嫁。这即是天主教的离婚原则。
基督教的另外两种教派——希腊教和新教徒,他们在指定的范围内允许离婚,如夫妻生活中出现的不忠诚,但这两派还是禁止离婚后丈夫娶妻,妻子改嫁。
基督教在夫妇生活出现不忠时允许离婚的这种主张是根据尔萨圣人在名叫《满塔》的新约中所说到的:“与妻子离婚的人,自己搞奸淫,并让妻子搞奸淫”。
欧洲的基督教徒为了打开离婚之门创立了城市的法律,但是没有能够制定出伊斯兰的那种条件和高尚的道义。
美国、俄罗斯的部分地区的人认为:离婚是极简单的事,并把离婚权随便地交给法官处置。即使为一点小事,他们也要离婚。离婚时他们的妻子没有待婚期,也不给妻子交出离婚期间的生活费。所以,无论美国还是俄罗斯,男子们离婚的当天就可以另寻他欢;一周后又可以离婚、再娶。同样,妻子在离婚后的当天可以改嫁;如法炮制。
在有基督教的国家,大部分都受基督教的影响。他们在被制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手续非常复杂,只有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离婚。法国也是如此。法国的城市法律绝不允许离婚,除非出现三件情况。第一,无论夫妇俩的哪一位搞了奸淫;第二,丈夫过分地轻视、凌辱妻子;或妻子过分地轻视、凌辱丈夫;第三,夫妻二者之一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被判刑监押。
在法国的法律是这样的:有了病,有了心理上的缺陷及遭到疯病;两方的关系已达到了最坏的程度;长期分居,矛盾加深,而双方都同意分手;可是,法国的法律绝不允许离婚。
前面已经叙述过,除非出现了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以离婚。
受法律制裁,已成为在监罪犯。
丈夫过分地轻视、凌辱妻子;或妻子过分地轻视、凌辱丈夫。即使夫妇中确已发生这种现象,或他们为了离婚花言巧语,拿出伪证据,法官无法判定这事情真相,并因此而使他们离婚。
根据这种法律,几乎不能离婚。除非当丈夫离了婚时。离婚成为他们永久的耻辱。与此同时,他要交出一笔只有富翁才能交起的费用。他还要办理长达六年的复杂手续。这六年后,先判定他们俩身体分离,再经过一度时期后才判定离婚。
为此,很多有妇之夫有了情妇;同样,很多有夫之妇也有了情夫。丈夫、妻子都离开了共建的家庭,各自跟着情人远走高飞。正如英国某首相的妻子曾跟着她的情夫走了一样。西方如美国的很多地区,丈夫曾一度和他的情妇在一起。丈夫间进行交换;你的妻子给我,我的妻子给你,这已成了很平常的事。家庭已变得毫无价值,父亲和子女间的真正的血统关系已变得腐败不堪,人人疑虑重重,有如无舵之舟。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