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主张一夫多妻制度”,这是许多人包括不少穆斯林的普遍看法。倘若伊斯兰婚姻伦理的确包含了一夫多妻思想,在非伊斯兰信仰者看来,似乎是令人遗憾的。然而,我们从安拉的启示到先知的圣喻中,并不能为 “一夫多妻” 的明确思想找到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
那些认定伊斯兰主张一夫多妻的人,唯一的根据是《古兰经》“妇女”章第三节的经文:“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这段经文是在伍侯德战役之后下降的。那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 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结婚(即娶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可说是名正言顺地保护和照顾那些孤寡的途径之一。为了使这些寡妇和孤儿不至于沦落街头,失去生活的依靠和保障,仁慈的安拉特意下降这段经文,允许穆斯林可以娶多至四个妻子。
只要不报任何偏见,我们从这段经文中可以发现,虽然安拉特许当时的穆斯林将士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并没有明确许可穆斯林多妻,更没有将多妻作为一种稳定的婚姻制度。因为:
第一,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这里的环境就是残酷的战争,且穆斯林将士严重伤亡的局面。这里的条件就是一大批妇女儿童失去他们的丈夫和父亲,迫切需要有人出面抚养的困难。既然如此,那么只要不具备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任何穆斯林男性都不能考虑采用安拉特许的律例,更不能付诸实践。当然,即便有了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迎娶四个妻子,因为安拉的特许还有其它条件的严格制约。
第二,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严格的数量和条件的制约。即便具备相同的战争环境和条件,穆斯林男性也不能娶妻没有限制,最多为四个,当然两个优于三个,三个优于四个。更重要的,是娶妻者不仅要保证供给新娶的妻子和她的失去父亲的孩子的生活必需,而且要有能力做到对待这些新娶的妻子享有与元配夫人完全相等的待遇与权利。如果经济状况达不到抚养新的妻子及其儿女的条件,不能运用至多可娶四个妻子的律例;就是经济状况达到了,如果感情上无法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及其他们的儿女,那么也不能援引特例。因为安拉的启示非常明确:“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第三,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有特定的穆斯林群体范围。先知时代的穆斯林,特别是跟随先知抗击多神教徒迫害的门弟子们,耳濡目染先知的教诲和行为,对安拉的伊斯兰教理解最深刻,信仰最虔诚,品德最高尚。他们最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因此有可能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所以,安拉的特许律例,是建立在他们的美德基础之上的。而先知时代之后的人们,很少能够具备先知门弟子那样的品质和修养,因此也很难像他们那样做到公平地对待几个妻子。所有拥有两个以上妻子的男人都有体会,由于这些妻子的嫁娶时间不同、相貌体形不同、性格脾气不同、品行修养不同、知识能力不同,对丈夫的吸引力也有很大的差异。退一步讲,就是几个妻子方方面面毫无区别,丈夫也会莫名其妙地对某一位特别钟情。那些同时娶了两姐妹甚至双胞胎女性的男子,不是也无法完全平等地对待几乎一般美丽、一般温柔的两位妻子,而总是宠幸其中一位吗?可以说,先知和四大哈里发时代以后,能够具备公平对待几个妻子之品德的男性是极为罕见的。既然如此,那么很明显,安拉特许至多娶四个妻子的律例,对当今的人们是不适用的。
第四,特许突破一夫一妻制度,与提倡多妻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多妻制的特征是一个男性可以在法律和道德完全赞同的前提下迎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社会上的婚姻主体表现为一夫多妻。特许有限制的多妻,婚姻制度的主体和特征仍然一夫一妻制。破例特许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对象的多妻,只是为了处理若干社会矛盾和困难,是临时采行的一项不得已的手段,也可以说是坚持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一种紧急应变措施。无论这种紧急应变措施实行与否,对其所依存的主体制度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影响。
所以,伊斯兰教的基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不是多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