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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的女性权利         ★★★
试论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的女性权利
作者:(宁夏大… 文章来源:伊斯兰人文学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13:49:26

    内容摘要: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明确了许多妇女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在个人选择婚姻时的自主权,婚姻破裂时的离婚权和再婚权,在家庭中享有财产继承权和财产独自的处置权,在社会中有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作证权,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伊斯兰教明确的规定了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关键词:伊斯兰教妇女权利

   《古兰经》中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了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伊斯兰教主张男女通过婚姻结成夫妻,组成家庭,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伊斯兰教婚姻是同信仰结合的男女双方的契约,属于法律的范畴,男女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满足了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受到社会的瞩目和监督。其中尤其对妇女的权利也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妇女有婚姻自主选择权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有婚姻自择权,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承认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买卖婚姻,如果男女双方不同意,婚姻绝对无效。《古兰经》中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和后世的人的"(2:232)。"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4∶19)先知穆罕默德为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未获寡妇同意,也不能婚娶她"。"不论寡妇或处女,没其许可,别人不得作主缔结婚约"。又说:"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得她的同意不得依法订婚,虽是父母与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

    在双方均是穆斯林或曾受"天经"的自由女,都自愿同意结婚时,还必须要有两位证人,男方纳合理的聘仪,婚姻才能生效。当然未结婚的女子在选择丈夫的时候可以让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来帮助选择,因为女子在选择婚姻上还是不能做到完全正确。

    另外,伊斯兰教主张向未婚妻赠送聘礼,聘礼一方面是防止男子随便离婚,从经济上有所牵制;另一方面是女子在万一离婚的情况下,生活上可以有保障,等于是保护妇女的一种经济措施。凡已赠送女方的聘礼,当然的成为女子的私产,不管男子同她一块生活或者离异都不能索回。如果自愿放弃或不要聘礼婚约也是成立的,聘礼的多少则取决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主张女方强行索取厚礼。

二、妇女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

    伊斯兰教把婚姻看成是一种社会契约,男女在人格上并无差别,强调在夫妻生活中男人要慈善、友爱地对待妻子,即便妻子有了过错,也要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保证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相亲相爱的生活。同时伊斯兰教又规定,夫妻之间确属感情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经公正人调解后仍无效,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

    但伊斯兰教不提倡离婚,只是在万不得已时才许可离婚。穆罕默德说过:"你们中最优秀的人是最能善待妻子的人。"又说:"在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厌恶的是离异。"可见,伊斯兰虽然在法律上许可离婚行为,但是在道德上却明确地给予低评价并且持审慎、严肃和相对保守的态度。

    提出离婚的理由可以是多种多样,包括信仰冲突、感情破裂、性格不和、家庭暴力、受到丈夫的欺凌、没有得到丈夫的经济资助、丈夫的婚外性行为、生理缺陷以及患有不治之症等等。并非男女双方离婚以后法律就走到了终点,伊斯兰教法同样对离婚期间以及离婚以后妇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具体以及人道主义的规定。根据伊斯兰教法,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其间配偶双方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未完全终止。这便是伊斯兰教独特而著名的"待婚期制度",这段时间通常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是离婚期间的缓冲时间以及正式分手之前的反省期限,以便避免伤害和仓促。在这期间,离婚妇女由他的前夫完全供养生活所需,同时还可以依法获得离仪补偿,而且依法享有个人财产权。

    伊斯兰教断然废除了"从一而终"的节烈观允许寡妇再嫁,反对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不把寡妇当人看的习俗,认为男子向寡妇求婚是正当的。明确允许离异或者丧偶以后的妇女再婚。"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三、妇女不仅在法律上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还享有更为广泛的独立的

经济权利

    早在公元七世纪,穆斯林妇女就已经在法律上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她们的各项经济权利都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伊斯兰教明确给予妇女全面的继承、占有、出租、馈赠、买卖和经营财产的多项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平等享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权利,假使她们的权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亦应得到像一个男子处于相同情况时应该得到的同等的补偿。妇女的财产包括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个人积蓄的私产、以及她自己劳动所得。如果判决离婚,男方没有权利分享女方的私产。

    在伊斯兰教婚姻仪式上,有一个必须的情节就是男方向女方递交"聘仪",不论是多少,必须是金钱或财产性质的礼物。这个仪式是承认了妻子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权。"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愿情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如果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此外离婚妇女还有获取离仪的权利,"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2:241)。"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须以离仪赠与她们;离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这是善人应尽的义务"(2:236)。妇女对这一部分财产的任意占有和处置,不仅对离婚妇女给予经济上的保障,也为妇女生存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为妇女走上社会创造了物质前提。

    财产继承权上女子同男人都有权利,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遗产不得以个人喜恶规定,而是以统一的法制规定分配遗产,不徇私情,公正合理。"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一旦女子获得合法的遗产,任何人无权干涉和剥夺,这部份财产必须由她本人自由支配和使用。先知穆罕默德曾对人说:"应敬畏真主,对儿女公平看待,平均分配。如偏心,应偏爱女的。"

四、妇女的名誉、荣誉和尊严不可侵犯,并拥有作证权

    伊斯兰教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认为随意诬陷、污辱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是犯罪行为,将受到真主的惩罚。对于污蔑妇女清白者《古兰经》这样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对于揭露了诽谤妇女贞节者的不正当心态,将给予严厉谴责,还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由今世延展到后世。《古兰经》还说:"你们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你们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诨名相称……"(49:11)告诫妇女应当自尊、自爱,保持自己美好的形象。

    其次,《古兰经》认为妇女也应当具有作证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地位的极大的肯定。在早期,妇女被禁锢在家中,不得抛头露面,只能被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任意处置,更谈不上出庭作证。《古兰经》则规定:"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2:282)伊斯兰教使妇女拥有作证权,实际上为妇女进一步获得政治上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妇女步入政治领域打开了大门,在穆斯林妇女面前展示出一片更为广阔的新天地。

五、妇女在法律上平等享有求知和受教育的权利

    一千四百多年以前,先知穆罕默德就明确指出:"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学习是接受知识的行为和活动,不仅宗教知识,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认识的知识,男女求知一律平等。求知的目的在于应用和实行,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向社会做贡献,即劝人行善,止人作恶。服务社会男女也是一律平等的,显而易见,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有益于妇女自身,而且鉴于妇女的社会分工,还将有益于整个家庭、家族和后代。

    穆斯林是敬畏真主的社会人群,所以在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制度上也是坚守正道的信仰和敬主行为,男女结成夫妻之后,一切正常的行为可以取悦于真主。夫妇双方互相依恋,互相爱悦和怜悯,这正是真主造化人类的正常感情,以此使家庭生活稳定,传宗接代,并且人们通过家庭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繁荣昌盛。伊斯兰教也重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强调妇女的地位是不可侵犯的,并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保护。

参考书目:

    [1] 马坚译:古兰经 [M] 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

    [2] 买买提.赛来哈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秦惠彬著:伊斯兰文明[M] 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9

    [4] 杨启辰:古兰经哲学思想 [M] 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

文章录入:Sofia_Ma    责任编辑:Sofia_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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