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穆塔赫利(1919——1979),伊朗当代著名哲学家、《古兰经》注疏家和政治家,1919年生于伊朗东北法利曼城的一个宗教世家,先后在马什哈德、库姆等地学习,师从伊朗著名学者布尔杰迪、伊玛目霍梅尼,并在著名哲学家穆拉·萨德拉跟前学习哲学,长达12年,在著名《古兰经》注疏家塔巴塔巴伊跟前学习《古兰经》注释,毕业后,在德黑兰大学任教,教授哲学和《古兰经》注释。穆塔赫利信仰虔诚,道德高尚,著书丰富,涉猎广泛,以哲学、《古兰经》注释为主,他的思想对伊朗青年一代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今时代,妇女的权利一直是讨论的焦点问题,讨论的内容主要围绕两点:妇女自由和男女平等。在人类历史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妇女受到歧视,在社会上没有任何地位。西方国家也是从十七世纪以后才开始关注女权的,而在此之前,妇女被视为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根源,她们只配进地狱。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才消除了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维护。但是,女权运动虽然使妇女得到了“解放”,但她们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维护了呢?被“解放”的妇女是否真的幸福了?有许多学者,尤其是许多妇女专家对这一问题持否定态度,并认为,妇女虽然摆脱了“家庭奴役”,却陷入了“工厂奴役”。“解放”后的妇女要进行超体力和长时间的工作,而得到的工资却与男人不一样。威廉•杜朗特在《哲学的趣味》一书中描述了被解放的妇女的悲哀:“妇女是最廉价的劳动力,与男人相比,许多工厂愿意招聘妇女,首先,付给她们的工资可以比男人的工资低,其次,妇女容易管理,她们不敢违拗上司……。”
“女性自由”和“女权运动”给现代妇女带来的创伤不亚于妇女在“解放”前所遭受的灾难。一位维护女权的美国女记者在报道中写道:“美国妇女每天在外奔波忙碌,与男人进行无谓的竞争,从而失去了女人天生的母爱。”她叮嘱妇女们,要认识自我,找回自我,找到在社会中属于自己的地位,不要一味地与男人争高低。
关于男女平等这一问题,伊斯兰教的主张与西方国家的主张不同,甚至在对平等的含义的理解方面也各有所异。在伊斯兰教中,男女平等指的是在人性和尊严方面的平等,因在这一方面男女有着共性。但由于男女在身体和生理上存在差异,所以关于男女制定的相关法律,以及男女承担的义务就有所不同,有些法律和义务只适合于妇女,有的只适合于男人,有的男女都合适。因此,不能将男人应履行的义务强加在女人身上。而西方鼓吹的男女平等则是一刀切,一味追求妇女在各方面都与男人一样,享有与男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忽视了男女在身体的生理,以及其它方面的存在的客观差异。
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伊斯兰对男女没有实行一刀切的办法,而是根据男女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制定相适应的法律,与此同时,伊斯兰教没有在男女之间加以区别,更不主张男人优越于女人,伊斯兰教提倡男女平等,但反对一刀切,反对男女等同。
平等不是相等。男女平等指的是在二者之竟不存在歧视,不存在高与低、贵与贱、优与劣之分,男女都是安拉的创造物,都是平等的。但男人与女人之间也存在一些客观差异,在权利与义务划分方面不能一刀切,要一分为二,也就是说,男人有男人的特长,女人有女人的特长,在分工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方面二者不能是一样的,否则就是对女人的不公。比如在生儿孕女方面,夫妻之间就肩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妻子的责任是哺育孩子,丈夫的责任是承担家庭费用。《古兰经》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2:233)所以,在伊斯兰教中对男女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在犯罪后,对男女的也有不同的惩处法规。这与男女生理的不同,以及男女在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不是对妇女的歧视。
早在1400多年前,伊斯兰教就制定了一系列适应妇女发展、维护女权的法律。这些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适合社会的发展,都很好地维护了妇女在各方面的权利。在权利方面,伊斯兰教主张男女平等,妇女像男人一样,有婚姻自由、经济独立、遗产继承、学习知识、参与社会、同工同酬等权利。
我们通过以下几点研究,可以看出伊斯兰教对妇女的重视程度,以及妇女在伊斯兰教中享有的崇高地位。
一、男女创造的平等
在一些宗教典籍中,女人是用男人身上的一部分创造的,也就是说,造物主首先创造男人,然后再由男人创造女人。比如基督教说,上帝用亚当的一根肋骨创造了女人,所以,女人依附于男人,没有独立的人格。伊斯兰反对这一说法,《古兰经》中有许多经文强调,男女在创造上属于同类,男女的秉性是一样的,毫无区别,二者之间没有优劣、贵贱之分。《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
二、女人不是罪恶的根源
有一种歧视女人的观点认为,女人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女人是恶魔,男人所犯的一切罪都是女人造成的。这一观点还认为,男人的本性不会犯罪,男人犯罪都受到女人的诱惑。恶魔不能够直接诱惑男人,而是通过女人诱惑男人犯罪。当安拉创造阿丹和哈娃后,恶魔首先诱惑哈娃吃禁果,哈娃又诱惑其丈夫阿丹食禁果。所以,女人天生容易上恶魔的当,生来就是人类犯罪的根源。
伊斯兰反对这种说法,《古兰经》在描述阿丹与哈娃的创造和他俩生活在乐园,后被恶魔诱食禁果,被逐出乐园的状况时,从未把罪责推卸到哈娃身上。《古兰经》说:“阿丹啊!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可以随意吃园里的食物。但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者。但恶魔教唆他俩,以致为他俩显出他俩的被遮盖的阴部。他说:‘你俩的主禁你们俩吃这棵树的果实,只为不愿你俩变成天神,或永生不灭。’他对他俩盟誓说:‘我确是忠于你俩的。’他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俩堕落。当他俩尝了那棵树的果实的时候,他俩的阴部便对自己现露出来了,他俩只好用园里的树叶遮盖自己的阴部。他俩的主喊叫他俩说:‘难道我没有禁止你俩吃那棵树的果实吗?难道我没有对你俩说过,恶魔确是你俩的明敌吗?’他俩说:‘我们的主啊!我们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7:19-23)
从这些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阿丹和哈娃同时受到了恶魔的诱惑而食禁果的,而并非哈娃受恶魔的诱惑,阿丹受其妻子的诱惑。因为经文中用的都是“他俩”,说明食禁果是阿丹和哈娃两人共同犯的错误,而非阿丹受哈娃的诱惑。
三、女人在知识和精神领域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品级
歧视妇女的另一思想是:妇女的才智、精神潜能、对信仰的虔诚程度都不能与男人同日而语,所以她们达不到完美的精神境界,在造物主那里得不到像男人所得到的品级。《古兰经》对这种思想进行了反驳和批评。《古兰经》中有许多经文明确指出,后世的赏善罚恶与性别没有任何联系,而是在于一个人的信仰和行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安拉那里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只要信主行善,就必定能得到安拉的赏赐,又若逆主作恶必将受到安拉的惩罚。《古兰经》说:“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4:124):“真主应许信道的男女们将进入下临诸河的乐园,并永居其中,他们在常住的乐园里,将有优美的住宅,得到真主的更大的喜悦。这就是伟大的成功。”(9:72)
《古兰经》既歌颂先知们的美德,也对哈娃、伊布拉欣圣人的妻子、穆萨圣人的母亲、尔萨圣人的母亲等杰出女性给予了赞扬。《古兰经》针对尔萨圣人的母亲麦尔嫣说:“麦尔彦啊!真主确已拣选你,使你纯洁,使你超越全世界的妇女。”(3:42)
在列圣的妻子中,有像努哈圣人和鲁特圣人的妻子这样的败类,虽然与先知为伴,但因助纣为虐而遭到安拉的惩罚;但也有像法老的妻子那样的杰出女性,出淤泥而不染,尽管法老悖逆安拉,作恶多端,但她坚持信仰、忠贞不渝。
这些经文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人的贵贱高低不在于性别,而是在于信仰、道德和行为。
在伊斯兰历史上,有许多杰出的女人不逊于男人,穆圣的妻子海迪哲对伊斯兰教的传播做出的巨大贡献,有谁能比得上?穆圣的女儿法图麦对安拉的虔诚和敬畏又有哪多少男人能达得到呢?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安拉创造的,在攀登完美的精神和知识高峰中,没有男女之分,只有凭借知识和虔诚。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为万物之灵,在安拉那里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体现了男女之间的相互依赖。《古兰经》中没有一节经文说,女人是为了男人而创造的,或说男人比女人优越。
四、男女赏善罚恶平等
《古兰经》对男女的赏善罚恶是平等的,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要对自己所做的一切负责,如果行善,不论男女都将得到同样的报酬,如果作恶,不论男女都将遭受同样的惩罚,在男人和女人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古兰经》说:“作恶者只受同样的恶报;行善而且信道的男子和女子,将入乐园,受无量的供给。”、“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5:38)、“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4:32)
五、妇女享有遗产继承权
在人类历史上,妇女不但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有时她们被当作遗产,被别人继承。在过去,人们存在这样的观念:不让女的继承遗产,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不落入另一家族手中。正如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旦让妇女继承遗产,她们出嫁之后,就等于把自己家族的财产转移到另一家族手中。在当时,妇女没有任何地位,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家族的产业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得不到任何份额。伊斯兰教的兴起打破了这种歧视妇女的思想,给予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力。《古兰经》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当然,由于男人要承担家庭的全部开支,而妇女就没有这一责任和义务,为了公平,《古兰经》规定,男人继承的遗产是女人的两倍,《古兰经》说:“……如果继承人是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一个男人得两个女人的份子。”(4:176)
六、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经济独立权
根据伊斯兰教规定,妇女有婚姻自主权,父母不得包办婚姻。妇女可以自由选择对象,父母不得横加干涉。当然在选择对象时,作为女儿,应征求父母的同意,听取父母的意见。
在结婚前,男方必须向女方交付聘礼,聘礼的多寡视男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来定。聘礼属于女方的私有财产,女方父母不得占用,在结婚后,男方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回。《古兰经》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这节经文明确指出,男方赠予女方的聘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在这节经文中,聘礼用“萨达格”一词,有“诚意”的意思,也就是说,聘礼不是买卖婚姻的交易,而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的愿意娶她为妻的诚意。伊斯兰教规定聘礼的另一哲理是,男方在交付聘礼后,如果提出离婚,不得向女方索要聘礼,这样女方在离婚后,就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妇女在结婚成家后,家庭的一切开支由丈夫承担,如果她工作,她享有经济独立,可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也可以作为自己的财产,丈夫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妻子的个人财产。
总之,在所有的宗教和思想理论中,只有伊斯兰教全面切实地保障了妇女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从人性的基础出发,同时也考虑到了妇女的生理和心理。在人性方面,男女是平等的,妇女像男人一样都是安拉的创造物,同是安拉设置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而在承担的社会义务方面,男女因体质和生理的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某些教法规定上会出现不同,但这绝不意味着是对妇女的歧视。学者们认为,只有考虑到男女存在的共性和差异,才能充分维护妇女在各方面的权力,一味追求男女在各方面的同等,实际上是对妇女的不公,会导致妇女承受超出自身能力的压力。伊玛目阿里说:“你们不要让妇女去完成繁重的工作,妇女是鲜花,而不是大力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