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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伊斯兰教的妇女观         ★★★
伊斯兰教的妇女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仰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19:15:09

 

《古兰经》是每个穆斯林个人言行的准则,其中关于妇女问题的有关论述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妇女的基本观点。

一、关于妇女的地位

伊斯兰教兴起的7世纪初,阿拉伯游牧部落既是父权家长制又是多妻制的。当时这里正处在氏族制度瓦解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妇女担负着伐薪汲水、挤乳编篱、织布缝纫等繁重的劳动。但游牧民族的主要劳动,由男子担任。连续不断的战争造成男子人数减少,妇女过剩,于是社会上乱婚充斥,一夫多妻风行,妇女成了男人的私人占有物及传宗接代的工具,一切惟男子的意志是从。

《古兰经》的有关规定则约束了社会对妇女的任意奴役,大大改善了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

     首先,在《古兰经》中把男女平立并举,主张男女在真主安拉面前是平等的。《古兰经》强调妇女和男子有一样的宗教义务,并且可以和男子一样怀有被接纳进乐园的希望,承认男女是同本之枝,妇女和男子一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有做证人的资格,禁止诬陷、败坏妇女的名声等。

     由于战争使人民生活贫困和妇女地位的低下,阿拉伯人甚至活埋女婴。针对这种恶劣习俗,《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1731)并且宣告,活埋女婴的行为,必然在后世受到清算。

     当然,《古兰经》中所强调的“平等”主要是指宗教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但我们还是应当承认,《古兰经》中有关妇女地位的规定,在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无疑是重大的改革。大大改善了阿拉伯妇女的境遇,使他们能够享有过去不能享有的受人重视的地位。

     二、关于妇女的婚姻

     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承认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古兰经》中有这样的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理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他们的丈夫”(2232)。在缔结婚姻时,男方须纳合理的聘金,婚姻才能生效。向未婚妻赠聘礼并不是伊斯兰教的发明,早在伊斯兰教产生以前的阿拉伯半岛上就流行着这种习俗,不过那时的聘礼,实质上是把妇女作为商品买进的一种货币,与伊斯兰教的聘礼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后者一方面是防止男子随便离婚,从经济上有所牵制,另一方面在男子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女子在生活上可以有所保障。因为伊斯兰教规定,凡已赠送女方的聘礼,丈夫在要求离婚时不得索回。

     伊斯兰教的聘礼等于是保护妇女的一种经济措施。当然,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或不要聘礼,婚约也是成立的。《古兰经》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聘礼的多少取决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主张女方强行索取厚礼。

    伊斯兰教反对阿拉伯人以前歧视妇女的种种恶劣行径,强调在夫妻生活中,男子要善待妇女。《古兰经》告诫男子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对于离婚,《古兰经》主张要设法调节,若调节无效,夫妻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力。离婚后的妇女,一旦结束了自己应遵守的“守制期”(一般是34个月)以后,她的原夫或监护人(家长)及亲属,都不得阻碍她再嫁。伊斯兰教也讲“贞节”,但这里的“贞节”不同于中国封建的伦理道德所要求的妇女要“死守”,要“节烈”,要“从一而终”,而是指妇女的品德,即妇女在思想品行、名誉道德上的清白廉洁。而且,伊斯兰教的“贞节”观念不是只要求女子,同时也要求男子:“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424)。对于不“贞节”的男女所进行的惩罚也是一样的:“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242)

    在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被误解最深和被歪曲最烈的是“多妻制”。《古兰经》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从伊斯兰教产生的历史背景看,多妻制的规定与战争频繁、男子死亡过多、孤儿寡妇无所依靠的社会现实是分不开的。但这项规定并不是鼓励和提倡多妻,而是有限制的。伊斯兰教对欲娶多妻的人提出的条件,首先就是要求他能自信在衣、食、住等诸方面能公平地对待两个妻子或几个妻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从《古兰经》上讲只准许他娶一妻。从当时阿拉伯半岛的习俗来看,在伊斯兰教兴起之前,这里盛行多妻制。一个男子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娶大量的妇女,而且被认为是合法的。伊斯兰教对这种任意多妻的习俗做了限制,规定了条件,要求穆斯林在能“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最多只能娶4个妻子,而且需要合法的手续和社会的承认。

   《古兰经》有关妇女婚姻方面的观念和制度,产生于一千多年以前的阿拉伯半岛,针对当时社会上的道德沦丧、女权低下、无限制的多妻制、遗妻弃子造成寡孤充斥等社会现象进行改革和修正,制定出比以前先进的婚姻规则,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随着时代的发展,穆斯林国家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许多地区,一夫一妻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特别是随着教育机会的扩大,由于发展中穆斯林国家需要自己人民的全部才智,妇女不再完全被看成是家庭的佣人和丈夫的附属品了,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走向社会,从事各种工作。她们和男子一样,在穆斯林社会中,以她们的辛勤、她们的奉献,获得她们所应该获得的一切。

    以上,我们从《古兰经》对妇女的地位、婚姻等两个方面的规定讨论了伊斯兰教的妇女观。这些规定和观点大部分反映了一千多年以前阿拉伯半岛的社会特点,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其中的规定,如禁止包办、买办婚姻,禁止血亲婚配,提倡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男女双方在婚姻问题上权力对等等方面,仍然有现实意义。

文章录入:宁哥    责任编辑: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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