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源泉的一点认识
一位前辈学者在谈到“四大教法源泉”时说:“回族的法律,系以古兰,圣训只是原理原则,圣训中虽有些细则,但是社会上的事千变万化,日日新月异;又加上空间之不同,单靠古兰、圣训哪会够呢?于是才有‘决议与‘类比’两原理之增添”(《埃及九年》)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价值商榷的。
四大教法源泉的关系应当是:古兰是根本大法,圣训是对古兰的权威性解释。古兰,圣训是原理原则,它不必全面涉及任何细则细节,这与其在生活纲领和伊斯兰精神方面的无所不包性没有矛盾;所谓“决议”和“类比”也是根据古兰,圣训的总则,根据伊斯兰精神而产生的,故“单靠古兰、圣训哪会够呢?”这一提法未免欠妥。
决议”、“类比”与古兰和圣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把它作为单独的填补成份来看待。而且,决议与类比的先例在伊斯兰初期早已有之,决非新鲜事。城壕战役时穆圣采纳波斯人苏莱曼的建议,以及派穆尔兹去也门任总督时,穆圣问他道:“你以什么判断?”答道:“以安拉的经典。”穆圣又问:“若经典没有的时候,你以什么判断?”答道:“以真主使者的圣训。”穆圣又问:“若圣训也没有的时候,你以什么判断?”答道:“以我自己意见。”艾布·拜克尔关于收集古兰及叛众问题的精辟见解;第二位哈里发欧麦尔曾根据天经、圣训的精神,运用自己的见解,成功地解决了大量前所未有事件,被誉为“伊斯兰立法的栋梁”……所以决议”、“类比”不能单纯地看作是后来“增添”的成份;因为它的精神是穆圣和第一代穆斯林所赋予的。至于决议”、“类比”这些术语则是后来的伊斯兰立法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故“四大教法源泉”其实反映的是第一代穆斯林的立法精神。
天经的无所不及性在于它确定人在宇宙的地位、人生的意义、人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以及宇宙万有与造物主的关系……从而为穆斯林制定了天启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与生活制度。社会不论怎样“事千变万化,日日新月异”,伊斯兰立法永远本着天经的亘古不变的原则和纲领。从这角度来看“单靠古兰、圣训哪会够呢?”这种提法尤为欠妥。因为它把四大立法源泉分割开来,而忽视了它是一种彼此关联的有机整体,是伊斯兰法律勃勃、永葆青春的有力保证。
众所周知,伊斯兰的立法源泉是有四体系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把它作为单独的填补成份来看待。古兰和圣训是原则,精神的理解而演绎出教法细则、条规,没有古兰,圣训和决议”、“类比”就无从产生;而没有决议”、“类比”就谈不上对古兰和圣训的正确理解,深入研究。伊斯兰教法是一门独立的学习,它的基本构建是以古兰为基础,以圣训为主干,以教法为尖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