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利息能否使用?
答:伊斯兰教法禁止利息,因为它扼杀人类的怜悯感,是一种剥削行为。
伊斯兰教认为高利贷是严重的经济犯罪。
真主警告人们放高利贷说:“信主的人们啊!如果你们是真穆民,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如果债务者是窘迫者,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务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2:278—280)
上述经文断然禁止了高利贷。注: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收回你们的资本。这段经文中明确说明,财主应得的权利只是资本,没有任何的利息。接着说,如果债务者是窘迫者,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所欠的债务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的话。这就是提倡宽待困难者到能够还债的时候,并鼓励施舍或让掉无能还债者的债务。
《古兰经》禁止高利贷说;“信主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你们当防备那已为不信主的人而预备的火狱,你们当服从真主和使者,以便你们蒙主怜悯。”(3:130——132)。
这段经文明确、断然地说明了高利贷是非法,并阐明了它是严重迫害。
综上所述,银行利息也是非法的。埃及开罗举行的伊斯兰研究会议上提议银行利息问题,于1971年刊登在开罗杂志上,许多伊斯兰学者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提交了几十份论题,最后宣布了高利贷的种类:
(1)、凡有利息的借款一律是高利贷,无论把它命名为消费的借贷还是生产的借贷,天经与圣训定它为非法。
高利贷不论多少都是非法的。
(2)、放高利贷是非法的,无论什么需求和困难,而借贷也是非法的,其罪恶不能免去,除非迫不得已。每个人根据自己特殊困难自理。
(3)、有利息的定期存款,有利息的信用贷款及其它种类的贷借,它的全部利润只要相似于高利贷的交易,都是非法的。值得一提的是迫不得已是借方,而不是贷方,这方面有两个条件的限制:(A)、个人事情,自己掌握分寸。(B)、无法解除的困难。假若有代替高利贷或能够延期改善,或急需要它,即使有点困难,也不要去借高利贷。
1985年担任埃及爱资哈尔大学大伊玛目“什勒图特”提出异议认为,储蓄是大家自愿的,和蒙昧时代的高利贷有本质的区别。《鲁宏底勒.伊斯俩目》329—335页。
“利巴”的种类:
(1)、“利巴·纳斯艾”(债务利巴)。即商品交易中的赊欠债务利息,这类“利巴”是伊斯兰教前蒙昧时期沿袭下来的,各教法学派一致认为是“哈拉目”(非法)的,以《古兰经》明文证据论断,有剥削性质。
(2)、“利巴·凡祖里”(盈余利息)。即同类商品交换中的等量不等价的盈余利息。教法上称此类“利巴”是债务利巴的媒介,有非法的嫌疑。教法学家根据有关圣训明文规定,提出这类“利巴”主要限定在“金、银、小麦、椰枣和盐”等六种实物中。也就是禁止人们在这六种实物的同类等量交换中获取额外的不等价利息,否则就是吃利巴,因为这六种实物是关乎国民生计的大问题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伟嘎耶》3册59页——66页。
总而言之,断银行利息为非法的法学家占主流。
引用两节圣训:(1)朱海法传述:我的父亲买了一位从事拔火罐的奴隶,并打碎了那个奴隶拔火罐用的器具。我问父亲为何这样做?他说:“穆圣禁止接受血的价钱和狗的价钱;禁止从事卖淫、吃高利贷和付高利贷;禁止女人纹身和为他人纹身者,并谴责画像者。”《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七卷八百四十五段。当然除过国民生计的六种之外,就不是利巴。
(2)胡德里传述:有一次,比俩里送一些“巴尔尼”枣给穆圣,穆圣对他说:“你从哪里得到这些枣子的?”比俩里说:“我有一些次等的枣子,我用两斤换了一斤‘巴尔尼’枣子,以便拿来给你吃。”穆圣说;“要注意!要注意!这是明显的利巴,这是明显的利巴,你不要这样做,不过,如果你要买上等的枣子,那你就先卖掉次等的枣子,然后再用那钱去买上等的枣子。”《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三卷五百零六段。
伊斯兰发展银行是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根据《古兰经》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314页、666页。
圣训中就利巴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含义包括:(1)一切不劳而获得的利息和收入。(2)用欺诈、赌博、投机等不正当手段或不等价交换所获得的收入。(3)因高利贷收入。《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311页。《麦直麦尔.艾乃胡勒》3册83页。《凡特盒.盖底勒》5册274页。《木尼勒》3册9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