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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一千问(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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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法一千问(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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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学强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7:4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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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知感主,有关五功方面的律例已经基本整理完毕,尽管错误难免,但内心中还是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一丝收获的喜悦。欣慰之余,仍对当前教法杂乱的局面感到担忧。在某个清真寺,一天晡礼之后,大殿卷棚下,一位乡佬给众人讲圣训,因为他不懂阿语,所以手中拿着的是汉译圣训。当他念到艾布胡莱勒传述的一段圣训:穆圣说:‘吃一切烤熟的食物,都得作小净。’时,此乡佬则说:“从今往后,凡是吃火烤的东西,如羊肉串、烧饼、烤红薯、面包等都坏小净,这可是穆圣所说的。”有人惊问:“不会吧,没听阿訇们传过这‘候昆’呀。”此乡佬则说:“四大伊玛目都说过:‘当他们的主张与圣训相冲突时,得把他们的话丢到墙头上。’何况阿訇们的话呢?”众人无语。这是真实的一幕,我听后觉得可笑又可怕。 在今天这个学术昌明的时代,包括古兰圣训在内的各种汉文译著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不能不说是件好事。过去穆斯林只能通过阿訇的讲解才能了解伊斯兰的真相,而今天凡识字之士皆可通过这些译注无需阿訇即可一览无遗。然而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明显的,尤其对于汉译的古兰圣训,许多人因缺乏相应的必备知识只能从经训的字里行间自行领悟并把经训的字面浅义误作衡量前辈先贤之主张是否与经训冲突的标准,于是许多建立在古兰经降示背景和圣训的真实意景之上的伊玛目们的权威主张被武断地否决,追随他们的阿訇们也有被边缘化的迹象。尽管目前这尚属局部现象,但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 在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伊智提哈德”(演绎、创制)的方法和资格。“伊智提哈德”其本意是为达到某一目的而付出努力。而从其法学术语来讲,则指法学家通过周详的证据为创制实践性的律例所付出的努力。“伊智提哈德”分两类:一、专门创制并阐释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卡米力”(完备型的创制),其创制者专属那些致力于从法学本源(古兰、圣训)研究律例的学者,如四大伊玛目。而大众派学者认为此类创制已停止;二、在完备型创制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致力于研究先贤未曾触及到的社会新生事物所需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台赫雷吉”(开拓型的创制),此类创制及其创制者各个时代都不乏其人。 有关“伊智提哈德卡米力”的条件有八个:一、精通阿拉伯语;二、谙熟《古兰经》;三、彻知《圣训》;四、熟知“伊直玛尔”(公议)及其分歧的位置;五、熟知“给牙思”(类比);六、明确律例产生的宗旨;七、思维健全,推理公正;八、意念端正,信仰笃诚。① 综上所述,直接从古兰圣训从事教法创制非一般学者所能胜任,更非普通乡佬所能涉足的。正如《古兰经》所告诫的那样:“你们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16:43) 今天世界各国的伊斯兰教法,与一千多年前穆圣时代之教法明显的区别是教法膨胀,其原因是,伊斯兰帝国在阿拔斯王朝初期已成为一个包括不同民族的幅员辽阔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社会习惯和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交往方式和传统习俗。在这种情况下,教长们就有一个把这些不同的习惯和传统伊斯兰化的问题,即用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来研究这些习俗,肯定一部分,否定一部分,还要修正一部分。毫无疑问,这是使教法得到充实、膨胀的一个重要渠道,这也使得各地的立法都有了自己独特的风格。② 总而言之,在阿拉伯半岛有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在伊拉克有伊拉克人的风俗习惯,在叙利亚、埃及都有各自的风俗,中国也不例外,面对这一切穆圣时代所没有的成份,伊斯兰教法所要做的不是消灭这些成份,而是要使其伊斯兰化。因此,中国的伊斯兰教法就有了自己的特色,即用理智和类比在不违经训的前提下去诠释特殊环境中所发生的一切并演绎教法。而重视理智和类比的哈乃菲的法学自然成为最适合中国穆斯林的法学。 对于四大伊玛目,尤其是大伊玛目——艾布?哈尼发,我们要对其及其法学做一准确的定位。大伊玛目不可能没有错,任何一味地推崇而导致神化他的言辞只会降低他的威严和影响,但我们难以相信他会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因为长期从事教法创制工作,在观察事物时,便具有一种内在的法学观点和一种凭直觉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本领。因而能对没有明文可循的问题提出符合法律要求,合乎法学原则的意见。③因此,我们谨遵哈乃菲的法学绝非喧宾夺主,冷落圣训,更非是搞个人崇拜,而是缘于哈乃菲的伊玛目们对经训之内含、背景的彻悟,及他们所处的吉庆年代和高尚的品格为我们能够拥有古兰、圣训这两大法宝提供了安全可信的保障。 伊本?西林说:“一个人宁可无知地死去,也不应说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艾布候绥因?艾什而林说:“他们中的一个人所作的判例,假如被欧麦尔遇到了,肯定会为此而集合所有参加白德尔战役的人!”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教法判例是非同小可的,从事它的人必须要具备渊博的知识,广阔的视野,同时畏主守法,不追随自己的私欲和他人的私欲。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些学习“沙里亚”(法学)知识的年青人,对沙里亚知识不求甚解,却冒冒失失,自以为是地涉足最艰深,最严重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大作判例。他们藐视“欧莱玛一”(众学者),甚至想与著名的伊玛目们和圣门弟子中的大学者们一比高低,并得意地说:“我们只想知道古兰、圣训怎么说,其它的都是人的话,他们是人,我们也是人。”④ 回顾历史,中国信仰伊斯兰的各民族,特别是回族,历尽劫难,屡经风霜。为了坚持正道,维护信仰,在漫长的一千余年里,由个别“随哈伯”(圣门弟子)和极少数阿拉伯商贾军旅发展到现在,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我们的先辈已经付出的太多太多,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一切,教内有识之士,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任何见解上的幼稚和思想上的狂热,只能给我们带来损失和灾难。 ① 译自《它雷赫麦咋西比伊斯俩米》(伊斯兰法系史)321页 ②摘自《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三册157页 ③摘自《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三册146页 ④摘自《穆斯林行为中的优先选择》38页 《哈乃菲教法一千问》所引证经典概况 一、《舍勒哈伟嘎耶》是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广为沿用的权威教法经,清代著名学者刘介廉称其为《卫道经》,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印制,此经的正文部分由中亚布哈拉著名教法学家马哈茂德为其孙欧拜顿拉从名著《希达耶》(教法正解)中摘编的教法备忘录。此学者被后人尊称为教法先驱。书中的注释部分则是欧拜顿拉的作品。此经典所引案例多为当地伊斯兰教社会风情,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非阿拉伯地区较为适用。 二、《法特瓦阿兰克勒》是由印度著名的哈乃菲派教法学家凡赫伦底尼?候赛因?本?曼苏勒所著,此经是由众学者和教法大家公议的结晶,是权威可信赖的,此经的最大特色是它所涉及的宗教生活中的细则问题特别详尽。此经于教历1310年由埃及教法机构出版。 三、《菲葛海而巴达提》是哈乃菲教法新注,由著名哈乃菲派学者奈札哈?哈里比著,1986年出版。该经的特点是全面系统地引证了所需的经训依据,为哈乃菲教法的权威奠定了基础。 四、《台斯西里》也是哈乃菲教法新注,是以问答形式出版的初级简注。其作者为穆罕默德阿什葛,于教历1408年初版,1411年再版。由沙特阿拉伯王国教法机构出版。 以上教法经都严格遵循《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教法源泉的指示精神,对穆斯林生活中可能涉及的教法律例做出了比较详尽的教法指示。尤其是以上教法经突出了因地制宜的灵活精神,对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环境的具体情况都做出了理性的指导,能够有效地杜绝极端教条的出现,特别适合于中国穆斯林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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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录入:yismy 责任编辑:风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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