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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页           
第三○一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6 22:00:26

巴比(MuhammadAziz Lahbabi1922)  非洲穆斯林学者、哲学家。生于摩洛哥。受过伊斯兰高等教育。曾在拉巴特大学任教授、系主任,教授伊斯兰哲学和阿拉伯语。后到阿尔及尔大学任教。他创立马格里布阿拉伯作家联盟,并任主席,主编《地平线》杂志。通晓阿拉伯语和法语。曾在法国巴黎一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他的哲学思想深受哲学家伯格森及穆尼埃的影响,曾试图创立以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思想和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哲学,他主张在不违背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前提下,人应有自由意志和个性解放,倡导理性和知识。他在《穆斯林的个人人格至上论》一书中,以《古兰经》和伊斯兰教义为指南,讨论了人与造物主的关系、宗教信仰和人的意志的关系,论证了穆斯林应有的社会责任、自我价值及良心。《从关闭到开放》论证了伊斯兰文明的历史地位和伊斯兰文化发展的趋势,提出了伊斯兰文化只有不断吸收外来的先进文化才能常青不滞。《从存在到人》及《自由与解放》论证了人的历史发展、意志自由和个性解放的问题。他还发表了许多文学和哲学短论,并著有诗歌集《飘忽不定的希望》,曾以阿拉伯文和法文出版。  (杨克礼)

巴特(alRabat)  摩洛哥首都,历史名城。位于西北部的布雷格里格河口南岸,濒大西洋。人口1009(1989)12世纪穆瓦希德王朝创立者阿卜杜勒·穆敏为了出海远征,在此地建立军事要塞,取名里巴特·法特赫,阿拉伯语意为“出征之地”。今称“拉巴特”,是从“里巴特”演变而来。12世纪90年代为穆瓦希德王朝鼎盛时期,素丹叶尔孤白·曼苏尔下令在此建城,后多次扩建。1912年法国殖民者侵占古都非斯后,为了加强殖民统治和割断摩洛哥人民对祖国历史和民族文化的联系,迁都拉巴特。1956年摩洛哥独立,正式定都于此。拉巴特由新城和萨勒旧城组成。旧城萨勒围以红色城墙,城内多古迹,有古老的阿拉伯建筑卡斯巴古堡和10多座古清真寺,最著名的是建于12世纪的哈桑清真寺,是当时北非最大的清真寺,寺周有16道门,据说毁于15世纪一次大地震,但该寺高达69米的正方形宣礼尖塔却完整无损。新城东南的萨拉废墟,传说是穆瓦希德王朝时期建造的皇陵,现废墟上还保存着门楼、墓碑、清真寺等遗迹。还存有建于1785年的拉巴特王宫和素丹哈桑二世的父王穆罕默德五世的陵墓。1917年创建的古物博物馆,存有伊斯兰教的经籍和珍贵历史文物。现为全国的政治、金融、工业和文化中心。    (杨克礼)

比塔(Rabitah)  伊斯兰教苏菲派修道场所。亦称“里巴特”(Ribat)。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隐居者的住处”。约在13世纪出现于北非的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摩洛哥等地。一般有一名苏菲导师隐居修炼,一些弟子或虔信者在其周围学习。“拉比塔”一词最初用来指称穆斯林世界边境地带为信仰而战的卫士们所居住的要塞,战争停止后,有的变成招待朝觐者的住所,有的成了苏菲修道场所。北非穆拉比特王朝初期所建的拉比塔不但是修道场所,而且也是传教讲学、举办宗教教育、进行政治军事活动的指挥中心。(王怀德)

尔伊(Ra'y)  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个人意见”、“正确的意见”。为早期法学家创制教法律例的思想方法之一。产生于早期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行政、司法实践。穆罕默德去世后,“天启”中断,而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哈里发们既无先例可循,只得根据自己的意见作出判断和处置。相传哈里发欧麦尔等常以意见来处理民事纠纷,决定战利品的分配,排解遗产纷争,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此后,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又为伍麦叶王朝末期、阿拔斯王朝初期的教法学家们所沿用,他们在创制律例、解释教法学说时,如无经、训明文可据,则以个人意见为准。由此而产生的判例,称为“意见律例”,亦称“创制律例”,以区别于直接源自经、训的律例。8世纪上半叶以前,行将形成的教法实体主要表现为学说和判例,许多虔诚的伊斯兰学者都广泛地发表意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由、灵活地创制和解释律例,形成各种不同的教法学说。其中尤以艾布·哈尼法及其门弟子为代表的伊拉克教法学派最重视“意见律例”,后以“意见派”著称于世。之后,随着阿拔斯王朝政权的巩固和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一些著名的法学家提任了“卡迪”(即教法执行官),伊斯兰法院成为国家主要的司法机关,而统一教法学说亦成为当务之急。在教法学说系统化、规范化过程中,著名法家沙斐仪提出了更严谨的类比判断(格亚斯),逐渐代替了被视为带有或然性或随意性的个人意见判断。从此,理性的推理判断的自由受到限制,法学家只能在经、训的基础上或限定的范围内运用理性判断。而在法学理论上,主张“创制”(伊智提哈德)即类比判断,“意见”则被取消。但类比实际上也是一种“意见”,只是受到了界定,即必须以经、训为基础,遵循严格规定之方法。而意见判断作为一种方法,则表现为哈乃斐派的“优选”原则(伊斯提哈桑)和马立克派的“公益”原则(伊斯·提斯拉赫),个人意见仅作为例外而非通例被保留下来。近代以来,鉴于教法学说日趋呆板、僵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许多伊斯兰学者都主张恢复早期伊斯兰教法的理性主义传统,提倡在不违背经、训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地“创制”律例,意见立法再次得到重视。在历史上某些默默无闻的教法学家的个人意见,经过新的解释,亦可成为某一法律原则的依据。当代伊斯兰国家所制订、颁布的大量新的伊斯兰法规,其中都含有许多意见立法。这种根据新情况灵活创制法律的做法,已成为现代法制改革中的一种趋向。(吴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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