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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9 22:00:40

布·菲达(Abu al-Fida’,12731332)阿拉伯历史学家、地理学家。全名艾布·菲达·伊斯玛仪·本·阿里。原籍叙利亚哈马,生于大马士革。出身于库尔德贵族。系阿尤布王朝素丹萨拉丁兄弟的后裔。从小受到宫廷正规的宗教和文化教育,通晓伊斯兰教义、历史、文学,精通军事韬略。信奉逊尼派教义。曾在马穆鲁克王朝军队中任将领,参加过麦尔盖卜和的黎波里抵抗十字军的战役。1310年任哈马总督,并领有大量封地。1320年护卫素丹纳绥尔·穆罕默德去麦加朝觐,素丹赐予他“麦利克·穆艾叶德”  (Malik Mu'ayyad,意为“受拥戴的国王”)称号。后从事学术研究。所著《人类史纲要》一书,上起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兼论古代犹太、波斯及希腊等民族,下迄1329年,重点记述了阿拉伯伊斯兰教各王朝的历史、事件、人物、宗教和文化等。该书参考了伊本·艾西尔的《历史大全》,阐发了作者的创见,对伊斯兰学术文化的叙述为尔后东西方学者所采用。另一部名著《地名辞典》,综述了当时地理学研究的成果,每个地名列有经纬度、气候区及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和物产等,内容丰富。其序论部分,论述了地理学的理论及东方穆斯林学者对地理学的贡献。所收地名中关于中亚和中国许多重要城市的记载,其资料甚为珍贵。上述二书有英、法、德文等译本。他被称为“王子兼学者”。  (杨克礼)

布·菲拉斯·哈姆达尼(Abu Firas al-Hamdani932968)  阿拉伯哈姆丹王朝诗人。生于摩苏尔穆斯林贵族家庭。幼年丧父,由其堂兄阿勒颇哈姆丹王朝素丹赛弗,道莱扶养。自幼受到良好的宗教和文化教育,信奉什叶派教义。后习文练武,能诗善骑。曾受托管理门比季、哈兰一带地方。959年跟随赛弗,道莱出征拜占廷,受伤被俘,逃脱后于962年再次被俘,被解往君士坦丁堡监禁,后获释。赛弗,道莱死后,与其子发生争夺王位的战争,在霍姆斯附近的战场上阵亡。他对阿拉伯诗歌、韵律学、语法均有研究,其诗作精练、流畅。有许多诗篇记述他的生活经历和尚武精神,有些颂诗赞伊斯兰教,也为赛弗·道莱和自己的王族歌功颂德。他最著名的诗《罗马集》写于被俘期间,诗中有对真主的.赞颂和祈求,并抒发了他对社会、人生的哀怨、悲愁的情怀。他也有一些悼念亲人,特别是悼念其母的挽歌,非常动人。被称为“王子诗人”。《哈姆达尼诗集》于1873年在贝鲁特首次出版。    (杨克礼)

布·哈尼法(Abu Hanifah700767)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教义学家。全名艾布·哈尼法·努尔曼·本·萨比特。他创制的教法学说灵活、宽容、公正,受到穆斯林的爱戴,系伊斯兰教第一位和影响最大的教法学家,被尊为“大伊玛目”。故其教法学派亦称“大伊玛目派”。生于伊拉克库法一穆斯林家庭。青年时代以卖布为生。后受教于教法学家哈马德(Hammad ben Abi Sulayman?737),教义学家、哲学家伊本·阿塔(699748)和库法圣训学家阿米尔·沙尔比('Amir al-Sha'bi?728),并从师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700765)学习教法。终生致力于宗教学术研究和讲学,培养了大批弟子。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反对当权者干预立法。伍

麦叶王朝末期,曾拒绝接受叙利亚总督耶济德委派他为库法法官的职务。后因不愿为阿拔斯王朝效力而屡遭迫害。767年在巴格达狱中逝世。在立法思想上,一贯倡导运用“推理”原则和个人意见创制教法实体,在教法体系中尤以重视个人意见和灵活创制法律著称,从而确立了哈乃斐教法学派的地位,故该派又有“意见派”之称。他认为,在创制教法时,应主要根据《古兰经》律例,审慎引用圣训律例,只有众人共同传述,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真实圣训,才可作为立法的依据,主张灵活运用“公议”,即把公议解释为某一地区某一世代权威法学家的“协议”,认为公议是不谬的,尤为重视法学,家和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认为对于法律争端,执法者的个人见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为判断过程所必需。要具体案例具体研究解决,不应囿于经训原文。他依据“推理”原理创立了“优选”(al-Istihsan)辅助立法原则。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如无经、训和公议可循,教法官出于平衡和公义考虑,可不受类比的约束,而根据案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合理的判决。最初致力于伊斯兰教哲学,后转入教义学和教法学研究。一贯治学态度严谨,热衷于教法体系的创立而轻视司法实践,在创制教法学派过程中从未参与司法工作。培养了大批教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艾布·优素福(?798)和穆罕默德·谢巴尼(?805)。其法学思想和主张主要通过其弟子的几十部著作保留和传播至今。其中有:《大学》(al-Fiqh al-Akbar)和《穆斯奈德·艾布·哈尼法》(Musnad AbuHanifah)。哈乃斐教法学派的最早法典《论税赋》(a1-Kharaj)系由艾布·优素福根据其法学观点编纂而成。《教法大全》(al-Mabsut)是该派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它经过艾布·哈尼法的几代学生修改、补充而成。全书计30册,汇集了该派全部教法主张。全世界约半数以上的逊尼派穆斯林遵奉该派,目前在伊拉克、伊朗、印度、也门、埃及、叙利亚等国有很大影响。中国穆斯林大多遵行该学派的主张。    (张广麟)

布·哈尼法清真寺(Masji Abu Hanifah)  伊拉克伊斯兰教著名清真寺。位于巴格达城内。为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法学派创,始人艾布·哈尼法(699767)陵墓所在地的清真寺。艾布,啥尼法因拒绝与阿拔斯王朝哈里发曼苏尔合作而被监禁,767年殁于巴格达狱中。其遗体葬于此地,当时名“凯祖兰墓地”。以后此地筑墙围绕,并名为艾布·哈尼法。经千余年变迁,建筑物迭经兴毁。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曾多次加以修葺,并扩建为清真寺。 20世纪80年代伊拉克政府又全面加以扩建和重修。现此地名为“阿德哈米亚”。陵墓上建有穹顶,其旁的清真寺规模甚大,主体建筑为礼拜大厅,亦有穹顶,厅内有彩色镶嵌的花纹与几何图形以及《古兰经》的节文。还有一宣礼尖塔,饰以彩砖。寺中另有回廊及房屋多处。艾布·哈尼法的陵墓为穆斯林拜谒的古迹之一。    (杨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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