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遗嘱处分法》 埃及政府为弥补传统继承制度的缺陷就遗嘱继承所制定的新法规。1946年颁布执行。埃及曾于1943年颁布了《继承法》,就伊斯兰教的法定继承(按《古兰经》规定的固定份额继承遗产)作了某些修改,但该法未涉及遗嘱继承。本法为1943年立法的补充,旨在协调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使遗产处分更趋合理,以维护亡人三代直系血亲的合法权益。其中收入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确认被继承人有权以遗嘱方式将不超过其全部净资产(扣除安葬费用、清偿亡人生前所负债务后的资产)的1/3转让予任何人,包括直系血亲,而按照传统伊斯兰继承法,直系血亲作为份额继承人无权继承按遗嘱转让的部分遗产,仅有权领取法定继承(不超过亡人全部净资产的2/3)中各自应得的份额。另一新规定称为“义务遗嘱”原则,即确认祖父母生前有义务为失去双亲的孤孙子女立遗嘱,准许其以父母的身份继承各自应得的份额。如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法律上将以立过遗嘱对待。这项规定同样有悖于伊斯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中世纪权威教法学家们的公议(即伊智玛尔)认为,为直系血亲立遗嘱的“定制”(《古兰经》2:180),已为经中(《古兰经》4:11~13)后来提出的固定份额继承制(法定继承制)所废止。但埃及的立法者们以“独立判断”原则(伊智提哈德)为据,对这节经文作了新的解释。 (吴云贵)
埃米尔(Amir) 伊斯兰教国家对上层统治者、王公、军事长官的称号。又译“艾米尔”,旧译“异密”。中国《旧唐书·大食传》译为“异密莫末腻”。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统帅”、“长官”。从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起,哈里发又称“穆民的长官” (Amir al-Mu'minin),从伍麦叶王朝起,哈里发所属各地封建领主及各行省总督被称为埃米尔,后哈里发宫廷卫队总监(兼都城军事长官)也袭用此称号。9世纪起,一些半独立和独立的地方封建王朝统治者仍用以自称。塞尔柱帝国和埃及马穆鲁克王朝时期(1250~1517),又成为封建领主和各省军事长官的称号。在今阿拉伯国家中,也用以称呼王子、亲王、君主或酋长。如摩洛哥国王仍被称作“穆民的埃米尔”。有些国家(如巴林、科威特、卡塔尔等)的元首亦称埃米尔。 (马启成 丁 宏)
埃米尔·穆民(Amir al-Mu’minin) 见信士的长官。
埃塞俄比亚伊斯兰教 埃塞俄比亚位于非洲东北部。原名“阿比西尼亚”,曾是非洲古国之一。面积122.36万平方公里。人口4951万(1989)。全国有50多个部族,主要有奥罗英人、阿姆哈拉人,占总人口的75%,其他有提格雷人、索马里人、贝扎人等。阿姆哈拉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全国居民中有35%信奉伊斯兰教,其余信基督教和原始宗教。首都亚的斯亚贝巴。7世纪初,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传播伊斯兰教时,就对埃塞俄比亚非常熟悉。后麦加贵族对穆斯林大肆进行迫害,约于614~615年间,他即令部分穆斯林分两批迁徙到埃塞俄比亚境内去避难,受到国王礼遇。628年,穆罕默德致国书给埃塞俄比亚国王宣传伊斯兰教。8~9世纪,阿拉伯商人和移民到达海岸城市泽拉城(今属索马里)和达拉克群岛活动,伊斯兰教的学者遂到此传教。后在南部沿海及绍阿等地出现了一些割据的伊斯兰教小素丹国。13世纪由阿里·伊本·阿斯建立的奥法特伊斯兰王国所统一。15世纪,伊斯兰领袖艾哈迈德,易卜拉欣,加齐率军征服埃塞俄比亚大片领土,建立统一王国达16年之久,促使南部居民改奉伊斯兰教。后由于葡萄牙的军事干预,只控制少数据点。16世纪,奥斯曼帝国出兵占领了马萨瓦等沿海港口,还支持阿达勒王国。1678年,埃塞俄比亚国王下令隔离穆斯林,并加以种种限制。19~20世纪,受伊斯兰文化长期影响的加拉人和厄特里亚人的一部分相继归信了伊斯兰教,使伊斯兰教在社会中占有一定地位。埃塞俄比亚的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逊尼派的沙斐仪教法学派,极少数属什叶派的栽德派。苏菲教团有较大影响,主要有卡迪里耶教团、艾哈迈迪耶教团等。宗教团体有“埃塞俄比亚伊斯兰协会”、“埃塞俄比亚伊斯兰中心”,在穆沙湾建有1所伊斯兰经学院。 (杨克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