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兰经》中有不少关于妇女的内容,涉及妇女地位、作
用、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儿女诸方面,反映了伊斯兰教自成
体系的妇女观。除散见于各章的记述外,还有以《妇女》为章名
的第四章,含176节,是《古兰经》的长章之一,跨越第4,5,6
三卷,其中有相当篇幅都与妇女有关。
一、穆斯林妇女的地位
在谈及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之章节中,明显地反映出:
(一)在安拉面前,男女平等。
有许多章节,都涉及这个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讲到
10种类型的穆斯林,都把男和女平列并举,明确表述在宗教
领域他们和她们被同等看待:
顺从的男女,,.‘
皈依的男女,
遵命的男女,
忠诚的男女,
坚忍的男女,
谦恭的男女,
施济的男女,
斋戒的男女,
保持贞操的男女,
以及经常赞念安拉的男女,
安拉已为之准备了宽恕和厚遇。
(33:35)
这10种类型的男女,在阿拉伯原文中,每一种类型都是逐项
使用阳性与阴性的复数名词郑重表述,如果要照原句忠实直
译,其称谓是"A从的男人们,和顺从的女人们,皈依的男人
们,和皈依的女人们……保持贞操的男人们,和保持贞操的女
人们……”,行文不避重复,严肃庄重,所引译文,显然已省略
了这些名词的多数形式,只在“男女”字样前共用一个“定语”。
至于散见各章中的类似内容,亦时有出现,例如:
凡行善的皈依者,无论男女,
我必定使之生活美满如意,
我必定按他们的善功回赐善遇。
(is:97)
谁行了善事,无论是信男信女,
这些人都会进乐园,
他们不会被亏损毫厘。
(4:124)
行善而且诚信的男女,
将进入乐园里,
园中的优遇难以数计。
(40:40)
男人们可因其所为而获得一份善遇,
女人们也可因其所为享受同等待遇。
(4;23)
他们的主已对他们应许:
“我绝不使你们中
任何人的善举徒劳枉屈,
无论是男,还是女,
—你们都彼此相依……
(3:195)
男士信士彼此友好互助,
劝善、阻恶,礼拜、纳赋,
对安拉和使者顺服,
这些人将受到安拉爱抚,
安拉尊严高贵、明哲杰出。/
安拉已允许男女信士进乐园,
——河流从园下穿入,
将在园中永久居住,
在幸福之园中,有讲究的建筑,
发自安拉的喜悦最显著,
这胜利巨大突出。
(9:71一72)
(二)在家庭中,妇女有应得的权利
对此,《古兰经》不仅有原则性申述,有时甚至出现具体细
则。例如在遗产继承权方面,总的规定是:
“男子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女子也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无论轻重或多寡,
按规定依法承继。
(4:7)
紧接着,就有两节较长的经文列述按男女继承者分配的
细则,详见第4章第11一12节: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
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
她们共得遗产的2/3;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
得1/2。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
产的1/60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
末,他母亲得1/30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
母亲得1/6。〔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
和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
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
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
的遗产的1/2。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
们的遗产的1/4。〔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
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
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1/4。如果你们
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1/8。〔这种分配〕
须在交付亡人所属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
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
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
她,各得遗产的1/6。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
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
1/3aC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
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
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
是至容的。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继承承人的各种状况,包括性别、人数、血
缘与亲属关系,条分缕析,具体细致;其中遗产分配均突出强
调妇女有权获得部分享受,仅在所获数额比例上均略少于男
性。但远在7世纪初,这具有权威性的法令已在《古兰经》中
明文颁布,实际上已成为制定伊斯兰教法的首要依据,这是很
久以后才姗姗来迟的、鼓吹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欧
洲所望尘莫及的,美国记者也承认:“伊斯兰教法给予妇女的
某些权利,比西方法典载明的妇女权利还要解放”。
伊斯兰教继承法,是其整套教法中的主要分科之一,也是
最复杂、较完整、详尽的一个门类。逊尼派与什叶派两大派均
各有继承制度,自成体系。在同属逊尼派的4大教法学派之间
亦有细微差别。但从总体上看,有关规定都以《古兰经》和《圣
训》有关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亦存在不尽一致的解释,不过,
对妇女继承权的重视与保证,却是彼此相同的。
(三)在社会上,妇女有其地位与尊严
在日常社会生活与经济交往中,某些场合由男子出面参
与的重要事务,女子必要时同样可以出面,在法律上同样生
效。例如有关借贷债务,要订契约或合同,要请中介人作证担
保,妇女就可参与:
诚信的人们啊!
如果你们进行定期的借贷交易,
就应该写成债契。
记债人应该秉公书写,
记债人不该拒绝按照安拉的传谕去登记。
让他记债,让债务人口叙,
让他对养主安拉畏惧,
不要把它减少毫厘。
如果债务人糊涂迟钝或弱智无力,
或者不能够表达清晰,
那就让他委托的保证人如实口叙,
你们从男人中找两个人作证,
如果不是两个男子,
那就从你们满意的证人中找一男二女,
以便她俩中的一人如果忘记,
另一个人能够想起。
见证人在被邀请时,
不该拒绝回避,
你们对记债不可厌腻,
无论是细微琐碎还是繁杂艰巨,
要写清债务的限期。
这样,安拉认为公平合理,
最足以为据,
也最不致产生怀疑。
只有你们之间当面的现款交易,
可以不必再把债务登记。
你们交易时请人作证,
不要对记债人、见证人刁难、挑剔,
如果这样,确实违情悖理。
(2:282)
借贷立契,在经济生活中、社会交往中都事关重大,处之
不当,或有所疏漏,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妨碍团结和睦,甚至招
来严重后果。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但证人必须公平正直,忠
诚无私,人品高尚,受到双方信任。《古兰经》中规定女子亦可
被邀请介入,当公证人,这就肯定了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为
了防止日久天长可能健忘,规定找两个女证人,更为稳妥。而
且,在实际社交场所中,有两个妇女出面,也更方便,更少引起
嫌疑误会。
此外,妇女的名誉受到保护,严禁对妇女诽谤诬蔑,诬陷
者将遭到惩罚,如:
有些人诬告贞洁的妇女,
而不能将四个见证人列举,
应该对他们各打八十鞭,
并永远剥夺他们见证的权利,
—这些人违法乱纪。
(24:4)
有些人诬陷贞洁的天真无邪的信女,
在今世后世必遭唾弃,
他们将受重刑的惩击。/
在那天,他们的舌头、手和脚,
都会为他们的所为提供凭据。
(24:23一24)
类似规定既有现实的惩罚措施,又有后果的严重警告,保证妇
女的名誉不许损害,并制止低级趣味、“传播丑闻”(24,19)、
“摇唇鼓舌把流言蜚语互相传递”(24:15)之歪风。
尊重妇女,反对逼良为娟,即便是对女仆,也严禁强迫她
们陷入风尘。这在《古兰经》中,亦有明确记载:
你们的婢女如果要保守贞操,
你们切不‘可为贪求今世生活的微利,
而强迫她们为娼妓。
(24:33)
对于一般情况下主人可有某些控制权的女仆,都强调要
尊重其人格、意志、尊严,绝不可迫其卖淫、威逼为娼,从中谋
财图利。可见对所有妇女的尊严,都必须正视,不可侵犯。
(四)反对重男轻女,溺杀子女,活埋女婴
重男轻女的恶劣风尚,在当时阿拉伯半岛累见不鲜,《古
兰经》对此深恶痛绝:
当他们有人因生了女婴而被报喜之际,
他们的脸色阴沉忧郁,
他满腹怨气、愤愤难抑。/
他想对亲族隐匿,
—由于所报信息不吉利,
究竟是留下她而含羞受屈,
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
别提他们的判断多么卑鄙!
(16:58一59)
有的人甚至由于贫困和愚昧,迫于生活负担,在婴儿呱呱
堕地之际将他们溺毙或扼死,其中惨遭不幸者多半是女婴。他
们以为女孩子长大帮不了什么忙,不能经营谋生、养家糊口,
反而增加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古兰经》也针对这种现象严
加批评:
你们切不可害怕穷困而残杀子女,
对他们和你们的供给都是我赐予,
残害他们确实罪大恶极。
(17:31)
那些人已经亏身损己—
他们愚昧无知地杀害自己的子女,
他们禁止享用安拉所赐的恩裕,
—假借安拉的名誉编造谎语,
他们已经糊涂昏迷,
他们不会得到指引启迪。
(6:140)
对活埋女婴的罪过,在第81章《昏暗》描述末日种种情状
迹象的一系列排比句中,也突出明显地作为末日景象之一表
述,如:
当惨遭活埋的女婴被询问说:/
“你因什么罪被弄死”之际,/
当〔功过〕薄册被摊开之际,/
任何人对自己的表现都会知悉。
(81:8、9、10、14)
这段话的主旨是:活埋女婴等等罪恶行为,在末日审判时必将
见分晓,必将遭到严惩。
《哈底斯))(圣训)中,穆罕默德先知说:“勿以男喜,勿以女
忧,唯男暨女,真主所寄命也,’(刘智译)。还说:“头一胎生了女
婴,那是妇人(母亲)的幸运。”又告诫说:“你们不要厌恶女儿,
我是女儿的父亲”。因此,伊斯兰教传播之初,对扭转根除重男
轻女的风气,便高度重视。
(五)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反对强逼成婚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主张应由双方本人和家长同意,按一
定程序(纳聘礼、行礼仪)举行(近似明媒正娶),方能成立与合
法,反对暗中苟合,反对暴力占有。这是对妇女人格、威严的尊
重。对父母作主、媒人介绍的婚姻,需要女方明示或暗示,确实
同意,始能成立。先知穆罕默德说过:“寡妇或离婚妇女的婚
姻,不能履行,直至获得他的同意;处女,除非她本人允许,否
则,婚姻无效”。在场的圣门弟子问:“处女由于羞怯,不愿说
话,应如何看待!’’穆圣答道:“她保持沉默(不露反感),即算同
意认可”。
离婚,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提出。一旦离异,改嫁或另娶,
各有自由。但为观察妻子是否怀孕,须等3个月后未发现妊娠
迹象,才可改嫁,前夫无权干预、阻挠: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对她们再嫁新夫不可干预,
—如果她们和后夫按情理两相愿意。
(2:232)
离婚之际,不许男方勒索任何代价或追回聘礼。如妻子已
受孕,或已分娩,需哺乳抚育婴儿,应由原夫安置住处,担负生
活费用,直至孩子断奶。总之,均采取对妇女权益有所保障的
倾斜措施。更具体的内容,另述于婚姻专题中。
(六)母亲之辛劳,受到表彰
孝敬父母,是《古兰经》中多次重申的课题,也是道德修养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谈到人应该报答双亲抚育之恩的有关章节中,总是突
出地强调母亲更操劳、更辛苦,如第46章《沙丘》第15节说:
“我已嘱咐人们孝敬父母,他母亲辛辛苦苦地怀他、辛苦地生
育,从妊娠到断乳,共达三十个月,直到他成长健壮,到四十岁
的年纪……”具体地述及母亲从受孕怀胎到十月分娩,到哺乳
照料,以至孩子长大成人,至“不惑之年”,依然有操不完的心。
因此,在父母恩裕中,更侧重于讲母亲之艰辛。
此外,在第31章《鲁格曼》第14节中,也谈及类似内容,
在关于孝敬父母的号召中,以母亲为重点,说:“母亲将他孕
育,力竭而精疲,哺乳达两年之期……”
母亲的功劳,两次被载入《古兰经》,亦可想见女性在伊斯
兰教中的地位。关于孝敬父母,本书第十章第3节另有述及。
(七)《古兰经》中涉及的妇女典型
《古兰经》中,除泛论概指一般妇女问题的大量篇幅外,偶
或也提到少量古代故事中的或现实生活中的妇女,多半只述
及其人其事,除麦尔彦(尔萨之母)外,均未透露姓名。
这些妇女,包括人类始祖阿丹之妻哈娃,先知努哈之妻,
鲁特之妻,穆萨的母亲和姐姐,埃及法老(斐尔傲)之妻,先知
优素福流落到埃及某权贵家庭所遇见的女主人,尔萨之母麦
尔彦等历史人物,当代妇女则有第58章《辩诉的妇女》中涉及
婚姻纠纷的少妇郝莱,第111章《棕绳})(亦题为《火焰》)中斥
责的艾卜·赖海布之妻等等。其中有正面人物,也有反面人
物。但有些人物只是与故事情节相关而出现的,如穆萨的姐
姐。
《古兰经》中曾经郑重其事地、褒贬鲜明地提出4个妇女
为实例,作为好坏两种典型加以对比评价:
安拉为悖逆者设了譬喻:
努哈的妻和鲁特的妻,
本是我的两个善良之仆手下的妇女,
但她俩对丈夫背离,
致使他俩不能让她俩摆脱安拉之惩击。
被宣判说:“你俩该进火狱,
—同那些被判入狱的人一起!’’
安拉为诚信者设了譬喻:
—即斐尔傲之妻。
当时她说:“主啊!
请你在乐园中为我把住宅开辟,
请你解救我从斐尔傲及其暴行下脱离。,’/
〔范例〕还有伊穆兰之女麦尔彦,
她坚守贞操,我将“鲁哈”吹进去,
她诚信养主的言辞和经籍,
她本来属于虔敬的妇女。
(66:10一12)
值得重视也是耐人寻思的,是对人物的评价标准,是从根本上
看她的个人表现,看她所持的立场态度,而不是看她的身份、
地位和家庭环境。例如被列为坏典型的妇女,丈夫都是劝善止
恶的先知,是本部落氏族的优秀代表。但努哈之妻瓦希莱,却
跟那些愚昧顽固的偶像崇拜者一起,敌视“认主独一、崇奉安
拉”的教化,低毁丈夫是疯子,在山洪暴发之际,也不肯悔悟,
终于被惊涛骇浪吞噬。鲁特之妻瓦尔莱,勾结恶棍为非作歹,
在伤风败俗的淫靡毒氛中,助纣为虐,成为丈夫的死对头,以
致跟歹徒们同归于尽(参见本书第三编“人物故事”有关努哈
和鲁特的介绍专题)。
相对的类型是阿希耶,她本是埃及暴君法老国王的妻子,
身为养尊处优的王后,却具有善良的爱心、同情心,在暴君下
令搜寻并溺死以色列男婴的紧急状态下,她曾设法保护因避
祸而被家长藏在木箱中顺江飘流的婴儿穆萨。法老本来就怀
疑这个江中捞获的孩子是以色列“孽种”而决定杀害,多亏王
后阿希耶解救,穆萨不仅得以继续生存,而且就被养育在王宫
之中。丈夫是罪恶滔天的暴君,飞扬跋扈的统治者,而妻子王
后,却是心地善良、正直仁慈的贤妇。可见《古兰经》对妇女评
价有严格、公平的标准,以人物自己的实际表现为评判依据。
至于麦尔彦,作为一个纯洁、善良、质朴、忠诚的妇女,先
知尔萨的清白无瑕的生身之母,在《古兰经》中有12个章共提
名34次,不少章中有相当篇幅讲述她的事迹,第19章还以她
的名字为章名,第16至40节,讲述她的故事和她儿子尔萨传
教的概况。这是妇女中的典范人物,即基督教所尊称的“圣母
马利亚”,亦参见本书故事编。
二、穆斯林的婚姻制度
《古兰经》中对婚姻问题极端重视,有较多的篇幅较具体
地论及不少细节问题,诸如男女婚配的条件,通婚范围的限
制,离异手续的办理,离异时面临的妊娠、分娩、婴儿哺乳等问
题,以及离而复合、破镜重圆、另娶改嫁、一夫多妻等等,都有
据以立法的根据,形成了伊斯兰教体系较完整的婚姻制度。
(一)提倡嫁娶
《古兰经》中强调成年男女应该结婚,不提倡孤傲自守的
独身主义;双方离婚或配偶逝世,可以另娶或改嫁;特别是妇
女改嫁,任何人不得干预,没有“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束缚,
也没有僧、尼出家修行那样的禁欲主义。而是正面提倡、积极
鼓励男女婚配:
安拉让你们从同类中娶妻,
又使你们通过婚配把儿孙生育,
还赐给你们美食佳肴,
他们怎能信仰虚妄而否定安拉的恩裕?
(16:72)
你们要让你们中未婚的男女,
让你们中淳朴的奴婢相嫁娶。
如果他们贫穷无倚,
安拉将以特恩使他们富裕,
安拉恩深泽广,明鉴详悉。
(24:33)
这是提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生儿育女,延续子嗣,促进人类
向前发展,尽到社会责任。还提出不要因担心贫穷、怕生活窘
困而不敢结婚。于此之外,还指出婚姻是男女相爱的结晶,是
维护夫妇、家庭情感和睦的举措:
主的征兆之一,
是为你们创造同类中的配偶,
以便你们眷恋相依,
在你们之间产生爱慕和怜惜,
这,对能参悟的群众含有许多征迹。
(30:21)
说明婚姻的美满,以男女相爱的感情为基础,以眷恋相依、彼
此疼爱维护着家庭的和谐,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古兰经》中比
喻式的提法是: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
你们是她们的衣服。
(2:1$7)
原文中使用相同的措词“里波斯"(Libas)即“衣服”
作比方,正表明夫妻间有一种互为表里、彼此依存的密切关
系。这是安拉创造人类始祖阿丹,并让他同哈娃婚配以来世代
延续的一种正常关系,这种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和历史不断
发展。《古兰经,妇女章》章首说:
人们啊卫你们应该对养主敬惧,
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
并从他创造了他的伴侣,
更由他俩繁育了许多男和女。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你们曾借他的名义而相互求取,
对于血亲〔要不断联系〕,
安拉确实对你们监督仔细。
(4:1)
如果由于经济状况拮据困窘而不能娶自由民为妻,也应
设法量力而娶正派的女仆:
你们中如有人对娶女信士中的自由民无能为力,
就不妨娶权限管辖的、奉教的奴婢,
安拉对你们的信仰深知尽悉。
你们彼此相联系,
你们聘娶她们,应征得她们的主人同意,
要按规定交给她们聘礼,
—他们必须光明磊落而不淫邪,
也不能私通情侣……
(4:25)
可见对结婚嫁娶,大力提倡,不要由于贫穷而不敢正视并解决
婚婚大事,也大可不必讲究门当户对。
(二)通婚条件
婚配的条件,《古兰经》中强调,应以有共同信仰为基础,
因此伊斯兰教婚姻法规定,实行教内通婚;反对与多神教徒联
姻,除非是对方表示愿改奉伊斯兰教。其根据是:
你们不要聘娶信多神教的妇女,
—直到她们皈依。
皈依的奴婢,肯定比女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她使你们爱慕不已。
你们不要嫁给多神教徒,
—直至他们皈依,
皈依的奴隶,肯定比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他使你们称羡不已。
这些人会诱人入火狱,
安拉却按自己的旨意引导人进乐园,受怜恤。
他为世人把征兆剖析,
但愿他们接受劝谕。
(2:221)
但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同属“认主独一”的“有经典的人”
(指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即奉行《讨拉特》和《引芝勒》经典的
人),并不禁止通婚。在谈及合法食物问题的经文中,对此也有
说明:
今天,已有多种美食对你们被允许,
奉行经典者的食品对你们合法,
你们的食品对他们也适宜。
纯洁的诚信女,
以及你们之前有经典的纯洁妇女,
如果你们给她们聘仪,
—必须纯洁而不淫邪,
也不能是偷情苟且,
[也同样合法、允许〕
谁要背离真诚信仰,
他的善功就徒劳无益,
他在后世便亏身损己。
(5:5)
本此,可知婚配关系被放在首要地位考虑的,不是家庭出身的
门当户对,也不是社会身份的贫富高低,而是男女双方信仰意
识的统一和谐,只要是在承认“万物非主,唯有安拉”这样一个
大前提之下,彼此通婚之门就大大敞开,包括坚持“认一”论、
严守其所奉经典的人在内。当然,首要条件最好还是穆斯林内
部通婚。
在通婚条件与范围方面,《古兰经》还严禁近亲之间通婚,
并且有具体细述,如:
严禁你们聘娶的妇女,
是你们的母辈、女儿、姐妹、
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乳母、同乳姐妹、岳母,
和你们扶育的继女,
—指其母同你们有性关系—
如果你们不曾与其母作爱同居,
则不妨碍聘娶。
〔还严禁〕你们亲生儿子之媳,
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
以及聘娶有丈夫的妇女“……
(4:23一24)
血缘关系密切的近亲之间通婚,弊病危害甚多,近、现代越来
越重视这个问题。我国古代文献《左传·禧公二十三年》已有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论述,可算早期的优生学观点。从大
量弱智、畸形、发育不健全的婴儿以至怪胎等实例观察,便可
知血缘过近而成亲之害。
《古兰经》所列举的禁婚范围,不仅仅是同生理、生育、传
宗接代有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维护人伦道德
的规范准则,这是男婚女嫁之间必须高度重视、慎之又慎的大
事。
(三)结婚程序
男女的婚姻,在本人和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后,按教法规
定,男方应交付聘礼,作为一种义务履行;如女方放弃或不索
取这项聘金,婚约亦可生效。《古兰经》中对聘礼的说明有:
你们应该把聘仪作为礼品送给妇女,}
如果她们甘愿把部分聘仪放弃,}
那末,你们留用它亦可心安遂意。}
(4:4)I
你们必须光明磊落而不淫邪地
用聘仪去求娶,
你们跟她们成亲,就该按规定付聘礼,
在聘定后你们两厢情意的事不算违纪,
(4:24)
至于交多少聘金,数量上没有规定,可量力而行,亦可双
方协议,如上引节文中就提到女方亦可对聘金减少或放弃。一
般规定是不少于10个“迪尔汗,’(银币),约合白银一两。
按照已形成的体制,成婚的步骤或程序是:求婚—允婚
—证婚。
求婚—阿拉伯语称为“依扎布”(lzhab),一般由
男方向女方正式提出,但亦可相反,女方主动提。
允婚—阿语称为“盖布勒”(Gabul),由被求
婚的一方表示同意接受。
以上无论求婚、允婚,男女双方均必须用语言明确表达,
本人和家长应协调一致,都要有中介人作证。
证婚—阿语称为“舍哈代”(Shihad),一般都
在举行婚礼仪式时,除结婚人与双方家长外,要求必须有两个
成年穆斯林在场,通常其中包括掌教阿訇,并最好主持证婚,
简要讲解成婚规则,询问并听取新郎、新娘本人的答词,即双
方对婚姻是自主自愿(不是强迫包办),夫妻关系即正式成立。
结婚仪式规模可大可小,除上述人员外,亲友参加并祝
贺,气氛更好,更热烈隆重。但这不是必备条件。至于仪式,当-
然以检朴节约、严肃庄重、欢愉吉庆为好,不应挥霍豪华,铺张
浪费。
“求婚、允婚、证婚”这三个环节依次完成后,婚姻关系即
已建立,按国家法定的结婚手续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有国
法保障,教法认可,一对新人便开始履行夫妇义务,共度幸福
美满、互敬互爱、白头偕老的生活。
(四)离婚手续
一般说来,成年男女穆斯林既已按规定礼仪自愿成婚,如
果不是发生证据确凿的越轨事件,不是无法再继续维护感情,
并不主张轻率离婚。只要有挽回的可能,夫妇间应该观察等
待,旁人也有责任从中调解劝说。无可挽回,或万不得已,才可
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当然,男女双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离婚,提出理由和证据。
例如男方提出离婚,必须是他的妻子“有显著的丑事发生"(4
:19/61:1)。而且按规定,必须查有实证,不能只凭流言蜚
语,听信谣言,说风就是雨。为防止诽谤诬陷,凡涉及妇女贞
操、清白等人格、荣誉方面的问题,必须有4个人作证(4:
15),而不能以个把两个人的道听途说为依据,假作证者应受
皮鞭惩罚<24:4)。又如女方因受虐待而不堪忍受,或丈夫悖
逆安拉、背离伊斯兰教、作奸犯科,亦可提出离婚。
如果离婚已到无可挽回、非离不可的程度,《古兰经》中有
许多具体、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婚约已经成立,而尚未同房发生性关系者,即相当
于“订婚”而未成婚者,如果男方要解除婚约,应对女方略有礼
品馈赠,或对已相约定的聘仪酌情支付一部分:
如果你们把跟妇女的婚约废弃,
—你们还没有贴近她们,
或者,还没有为她们规定聘仪,
对你们也不算罪过。
你们应该馈赠她们一点离别之礼,
礼物的厚薄多寡,各自酌情量力,
赠礼成为常例,对善良的人尤其相宜。/
如果你们在贴近他们之前将婚约废弃,
—但已经为她们规定了聘仪,
那就应该付给已经规定的二分之一,
除非是她们宽免放弃,
或者,有权主持婚约的人宽免放弃,
宽免之举更接近于谨严慎密。
你们不该忘掉彼此间的情谊,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确实明鉴详悉。
(2:236一237)
至于夫妇决裂、离婚已成事实者,在分室而居的情况下,
应该等待4个月,即妻子经过3次月经期之后,再最后脱离关
系:
发誓要跟妻子决裂的人应静候四个月,
如果他们恢复关系,
安拉确实宽宏赦宥,特慈怜恤。/
如果他们决意脱离,
安拉确实广闻博听,明鉴详悉。/
离婚的妇女,
应该自行等待三个月经期,
她们如果诚信安拉和末日,
决不能对子宫中安拉所创造者有所隐匿,
丈夫理应在这个阶段挽留她们,
如果她们有复婚重圆的动机,
她们依照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应有的待遇。
(2:226一228)
即便是尚无月经或经期不正常者也要等待;
对于那些到期不来月经的妇女,
如果你们怀疑踌躇,
那就以三个月为限度;
还没有月经的〔少妇〕也按此计数。
怀胎的孕妇,以分娩为限度,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让谁顺利无阻。
(65:4)
显然,延续3,4个月再分手的用意有两个,一是要双方头脑冷
静下来,有个缓冲考虑的余地,看看能不能恢复关系,和好如
初;二是观察妻子是否怀孕,丈夫尽到挽留妻子的责任;夫妇
共同尽到对下一代的义务。这种安排,是严肃而合理、灵活而
周到的。等待期间,如发现妻子已怀孕,父母就必须共同担负
哺育扶养的责任,谁也不可推脱。如生母要哺乳,生父应提供
母子生活费用,或雇用奶母喂养孩子等等:
〔离婚后〕生母对婴儿哺乳,整两年为期,
—为愿意者完成哺乳之义,
生父,应当供给母子衣食,遵从惯例,
任何人不被苛求,除非是按照他的能力,
不能为婴儿刁难生母,
也不能为婴儿对生父挑剔。
〔如生父死亡〕类似的责任应由继承人担起,
如果双方情愿并达成〔提前〕断乳的协议,
对他俩都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想用奶妈哺乳婴儿,
对你们也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按惯例甘愿付出〔哺乳〕的酬遇。
你们应该对安拉畏惧,
须知安拉对你们的作为详察洞悉。
(2:233)
尤其强调丈夫应该尽力提供方便,从孕育、分娩到哺乳,作好
妥善安排,以保障母子健康:
你们应该尽可能在你们的寓所安排她们居住,
你们切不可妨碍她们,
致使她们痛苦,
如果她们怀孕,你们应使她们给养充足,
直到她们分娩结束;
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
你们应给予报酬,
并合理地相商支付;
如果你们之间意见冲突,
就让他另找别的乳母。
让富裕的人宽裕地支付,
让窘迫的人从安拉的恩赐中量力付出,
安拉不苛责任何人超付他所赐的限度。
经历了艰难困苦,
安拉将使之顺利幸福。
(65:6一7)
但也不是过分苛求,不妨根据丈夫的经济状况,量其力而行
之,这也是作为婴儿的父亲必须履行的义务,无可推卸的责
任。
假如没有发生妊娠、分娩、哺乳现象,或发生后已逐一解
决,双方就该好说好散,亦可按常情挽留,亦可各奔前程,原夫
不应强索对方退回聘礼,也不能相互刁难。离婚后虽可复婚,
但应严肃对待,不能儿戏地来回往返,离而复合,合而复离,恶
性循环。决裂后,各自嫁娶,好自为之:
休妻只限两次,
可按常情挽留,或者善意地分离,
你们不该索回给过她们的丝毫聘礼,
除非他俩担心不能循守安拉的律例。
如果你们深恐他俩不能遵循安拉的律例,
那么,她出资自赎,对于他俩都无罪免议。
这是安拉的律例,你们不得逾矩,
谁要越过安拉的律例,他们就是背义。/
如果他已经将她休弃,
那么,她此后就不能做他的妻,
—直至她被另外一个丈夫聘娶。
如果他将她休弃,
那么,他俩也不妨恢复〔夫妻〕关系,
——如果双方认为可以遵行安拉的律例。
这是安拉的律例,
他已为通晓事理的人解释清晰。
<2:229一230)
《古兰经》还针对当时的歪风邪气,斥责有些娶过妻室的
男人喜新厌旧,想另娶一个女子,往往栽诬原妻作风不正,行
为不端,犯了奸淫罪,以此讹诈勒索,强逼她们交付大笔财产,
并追索聘金,以求离婚,手段极端卑劣。经文中对此提出了严
正而尖锐的质问:
如果你们准备另娶一妻而把原妻变更,
那么,你们所给予她们中任何人的贵重财物,
追回丝毫也不成,
难道你们要索还它,
施以强逼和明目张胆的暴行?/
你们怎么能够索还它呢?
你们彼此间的〔夫妻〕关系已然发生,
她们曾跟你们有过庄严的海誓山盟。
<4:20一21)
对这种泼皮无赖之辈,连揭露带喝叱,一针见血,戳穿实质,击
中要害,反问有力。还提醒他们珍视往日的海誓山盟与夫妻旧
情,训之以理,晓之以义,动之以情,警告他们不可绝情寡义。
无论复婚与否,或离或合,都强调要持友好和善的态度,
并请公证人作证,办好手续:
当她们到达限期时,
你们挽留她们—要凭和善的态度,
或者离开她们—也凭和善的态度。
你们要找两个公证的族人作证,
你们应该为安拉而对证约执行不误,
这是对相信安拉和末日者的叮嘱,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为谁开辟出路。
(65:2)
其间不许刁难作梗,搞压制威逼。既已离异,夫妻关系当然已
宣告解除,就应该听其自去,按各自的意志行事: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可按常情挽留她们,
或者,按常情听其自去,
决不能为刁难而挽留她们,以便压迫威逼,
谁要是这样干,就是亏损自己。
你们切不可将安拉的旨意当儿戏,
你们应该铭记安拉对你们的恩裕,
铭记他颁降你们的经籍,
并用来劝导你们的真理。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须知安拉对万事明鉴详悉。
(2:231)
特别提到离婚的妻子改嫁,原夫不得干预,不得刁难、阻
拦、破坏,这一点,被认为是“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应有的清
白而纯洁的态度: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对她们再嫁丈夫不可进行干预,
—如果她们和后夫之间按常理两相愿意。
这是用以对你们中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劝谕,
这使你们更清白、更纯洁,
安拉洞察知悉,你们却惜懂痴愚。
(2:232)
对原妻改嫁,有上述明确规定;对丈夫再娶,其实也有相
应的约制。既已离异,双方当然都不能相互干预。妻子过了3,
4个月肯定未受孕,或在分娩后哺乳问题得到解决(自己哺育
或雇用奶妈),便可随意改嫁;丈夫当然也可以自作主张续婚
另娶,同样不该受到刁难干预。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他早已
物色好目标,有了追求的具体对象,《古兰经》也要他耐心等
待,逾过了规定的限期才允许正式提出和公开表白,才可订立
新的婚约。在此之前,虽然可以含蓄示意,心向往之,行动上却
不得越轨,不能私约密契。可见经文中的规定,并非单方面要
求或倾向某一方,而是对男女都适用:
你们向续婚的妇女含蓄地示意,
或把聘娶的意图隐藏在心底,
对你们都不算罪过,
安拉知道你们即将对她们正式提起,
但你们不得跟她们私约密契,
只能说光明磊落的话语,
你们不可〔提早〕将婚约订立,
直至届满规定的限期,
须知安拉洞悉你们的心理,
你们应该慎密仔细,
须知安拉确实宽宏赦宥,慈祥和煦。
(2:235)
还需要附带提及的是,如果妇女面临改嫁问题不是因为
离婚,而是由于丈夫逝世,也有类似上述规定中的限期问题,
即需要等候一定阶段方可再结婚: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子而死去,
她们应该自守,等待四个月零十天之期,
当她们达到预定限期之际,
她们自身的合乎常理之举,
对于你们没有过错,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洞见仔细。
(2:234)
此外,对于孀妇的生活费用,还另有规定,应有享受丈夫遗产
维持一年生活的权利。并提及对离婚妇女亦有类似待遇: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室而死去,
应当遗嘱妻子有享受一年的权利,
不该驱逐摒弃。
如果她们主动离开,她们自己的所为合情合理,
那对你们不是罪过,
安拉尊严高贵、明哲精细。/
被休弃的妇女应享受规定的待遇,
对于敬畏的人们很相宜。/
安拉就这样为你们把征兆剖析,
但愿你们理喻。
(2‘240一242)
(五)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多重婚姻问题
在伊斯兰教历史上,以至在现代某些地区,多妻现象确实
存在。但从教法上严格地说,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多妻或容
忍多妻,而绝不是提倡多妻,更不是命令必须多妻。应该直接
引用《古兰经》的话作为论断依据。《妇女》章说得很清楚:
你们要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自己,
不要以廉洁的去将污秽的换取,
不要侵吞他们的财物,并入你们的财物里,
这确实罪大恶极。/
如果你们担心对孤女不能公平合理,
那么,你们可以聘娶所爱慕的妇女:
娶两妻、三妻、四妻,
如果你们担心不能公平待遇,
那就只各娶一妻,或纳娶权力所属的奴婢,
这更接近于公平合理。
(4:2一3)
话题是从“孤儿孤女”引入的。由于战争中青壮年男子伤亡较
多,孤儿、寡母、孀妇数量大增,是社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容许
多妻,最多不得超过4妻,这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应变举措
和权宜之计。何况这个问题在几千年来基本上以男性劳力为
中心维持全家生计的历史社会中,早有先例。因此,在能够公
平待遇、彼此相安的条件下,才容许多妻;如果办不到,就不该
多妻,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应予提倡和鼓励的还是“只各娶一
妻”,即一夫一妻制。
为解决社会上的孤儿、寡母、孀妇生计的维持而容许多
妻,但如果不能公平待遇,就不该多妻,而要真正作到不偏不
倚,公平合理,不发生纠纷磨擦,是很难的。同一章中又说:
如果一个妇女担心丈夫虐待或遗弃,
那就不妨彼此改善关系,
和解更为适宜。
人总是有贪婪的性习,
如果你们行善而且敬畏〔主〕,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深知尽悉。
即使你们想在各妻室之间讲公平合理,
平等对待也不容易,
但你们不可完全地偏袒爱溺,
而使被冷遇者孤寂空虚。
如果你们和解而且敬畏〔主〕,
安拉确实宽宏多恕,特慈怜恤。
(4:128-129)
既然在同一家庭中多妻并存,鸡毛蒜皮的矛盾甚多,要真正公
平对待、。一碗水端平”而又能收到和睦相安的切实效果,谈何
容易。相比之下,一夫一妻的优越性就非常突出,不言而喻。
不鼓励多妻而能容忍多妻,但又从数量上限制多妻一
可以说,这是总的精神与原则。《古兰经》甚至对先知穆罕默
德,也作类似的限定。
你对她们可任意离弃,
也可以挽留随意,
你想召回暂离者,也不能妨碍你。
这样,便于使她们欢愉慰藉,
使她们消除忧虑,
她们也会对你的表现感到满意。
安拉深知你们的心理,
安拉确实明鉴洞察,慈祥和煦。/
以后,〔再娶〕妇女对你不适宜,
你不能娶她们顶替别的妻,
即便是她们的美貌使你惊慕不已,
……
(33:51一52)
这是制止先知继续娶妻的明令。可见限制多妻的条例,同样对
先知适用。
由于伊斯兰教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意、家长认可,又须
交付聘礼,举行仪式,相当于“明媒正娶”,方能被社会公认为
合法婚姻。绝对禁止私相苟合、通奸,禁止婚外性行为,禁止姘
居与嫖娼卖淫等罪恶行为,因此,容许多妻,都须逐一履行正
式程序,是公开、合法(合乎教法)的行为,每个妻子都是家庭
中平等的成员,在平民百姓之家没有妻、妾之分,豪绅权贵之
门,没有夫人与姨太之序,就是皇室王宫,也没有后、妃之别,
尽管在实际上肯定会存在宠昵程度的不同与偏私,但在家庭
中、社会上都具有同等地位与名分,她们及其所生子女均享有
包括遗产继承权在内的权利。如发生离婚情况,离异的妻子如
已受孕或正在哺乳期,丈夫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不会使妻子及
其所生子女在荣誉上蒙受不白之冤。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容许多妻的历史背景和社
会状况,已逐渐远去或消逝。有一些穆斯林占优势、居主体地
位的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已经废除了多重婚姻,坚决实行一夫
一妻制;在没有宣布废除或尚未载明有关条款的国家,多妻现
象也有日益减少的趋势。 |